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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汉书•东方朔传》。
②《史记•梁孝王世家》。
③《后汉书•梁冀传》。
④《史记•田叔列传》。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⑥见注释⑤。
⑦见注释⑤。
⑧《急就篇》。
⑨《汉书•贡禹传》。
⑩《汉书•晁错传》。
⑪见注释⑤。
⑫《汉书•文帝纪》。
⑬见注释⑫。
⑭《列宁全集》第6卷第93页注。
⑮《汉书•高帝纪》。
⑯《汉书•惠帝纪》。
⑰见注释⑯。
⑱见注释④。
⑲《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⑳《汉书•宣帝纪》注引《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㉑《汉书•景帝纪》注:“服虔曰:万钱,算百二十七也。”
㉒《汉书•高帝纪》十一年二月诏:“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㉓《后汉书•百官志五》注。
㉔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2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㉕《汉书•宣帝纪》注引孟康曰:“复音服,谓弛刑徒也。有敕令诏书去其钳钦靖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复作也。”
㉖参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19,13•7,37•57号简文。
㉗《说苑•政理》。
㉘《史记•冯唐列传》。
㉙《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㉚《战国策•韩策》。
㉛《吕氏春秋•贵卒》。
㉜《战国策•燕策》。
㉝《左传• 襄公二十一年》杜预注。
㉞《史记•商君列传》。
㉟《商君书•境内篇》。
㊱《汉书•食货志•上》。
㊲《睡虎地秦墓竹筒》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㊳见注释 ⑤。
㊴《史记•秦本纪》、《史记•秦始皇本纪》。
㊵《后汉书•百官志•五》注。
㊶见注释⑤。
㊷见注释⑤。
㊸见注释㊲。
㊹见注释㉞。
㊺见注释㉞。
㊻《史记•平准书》。
㊼《史记•货殖列传》。
㊽《后汉书•仲长统传》。
㊾《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
㊿ 见注释㊾。
○51 见注释㊱
○52 见注释㊻ 。
○53《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54《史记•秦始皇本纪》。
○55《艺文类聚》卷51引《爵论》。
附
《九章算术》的源流与各算题反映的时代内容
《九章算术》这部数学典籍,由于年代久远,有关它的撰写情况在历史上缺乏明确和详细的文字记录,给后人留下了很多疑难问题;例如《九章算术》在何时成书,是由谁来编著的,它和先秦、汉代的其它数学著作之间的继承关系怎样。几十年来,学术界对这些问题始终是各执己见,争论不已的,尚未得出一致的意见。不过,这部书在东汉时代就已经广泛流传,对此大家是没有异议的。据《后汉书•马援传》记载,马援的侄孙马续“十六治诗,博览群籍,善九章算术”。马续是东汉名儒马融(公元79 年-166年)之兄,其生年大约在公元70年左右。而马融的门生郑玄(公元127年-200年)年轻时,也曾向第五元先学习过《九章算术》,精通算学。① 清朝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河南睢县出土过一件东汉的大司农铜斛,现在收藏在上海博物馆。据铜斛铭文所载,它作于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是做为国家制造的标准量器而颁发于天下,铭文写道:“特为诸州作铜斗、斛、称、尺,依黄钟律历、《九章算术》,以均长短,轻重大小,用齐七政,令海内都同。”② 同铭的还有另一件铜斛和一件铜权。从上述史料来看,《九章算术》这部在东汉前期(公元1 世纪后半期)已经成书,不仅做为儒生学习的教材之一,还被封建官府当做计算度量衡标准的依据,流行的范围相当普遍。东汉时期的历史著作和考古文物上提到了《九章算术》,说明它在当时已然问世,可是记述西汉时期各种书籍的《汉书• 艺文志》中却没有见到它的名称;因此,很多学者便以此为根据把这部书的著作年代定在东汉。③
但是,另一些资料也表明,《九章算术》的成书有可能早于东汉。三国曹魏景元四年(公元263年),数学家刘徽为《九章算术》作注释时,在序言里曾经提到,这部书的历史渊源很早,它和周代的算学“九数”有关,经过秦至西汉数百年间一些学者对这部书的纂辑、修改和补充,才逐渐形成了目前流传本的内容。刘徽的注释原文如下:
“昔在包牺氏始画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九九之术以合六爻之变。暨于黄帝神而化之,引而丹之,于是建历纪,协律吕,用稽道原,然后两仪四象精微之气可得而效焉。记称隶首作数,其详未之闻也。按周公制礼而有九数,九数之流,则九章是矣。
往者暴秦焚书,经术散坏。自时厥后,汉北平侯张苍、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皆以善算命世。苍等因旧文之遗残,各称删补。故校其目则与古或异,而所论者多近语也。”
照刘徽的说法,《九章算术》本来起源于西周。《周礼•大司徒篇》中曾经提到:“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是讲周代的官员“保氏”负责主持国中贵族子弟的教育,向他们传授礼、乐、射、驭、书、数这六门课程,其中每一门课程又包括若干条细目,例如算学“九数”里就有九项内容。《周礼》原文当中没有关于“九数”的详细说明,可是在东汉初年,学者郑众注释《周礼》时曾说:“九数: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句股。"这里的“九数”纲目,只和《九章算术》的篇名有很小的区别,在于最后的“旁要”后来被“句股”所代替。秦朝采取“焚书坑儒”的文化专制政策,在此期间,周代的“九数”等算书也没有能够逃脱这一场浩劫,保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断简残编。由于西汉张苍、耿寿昌等人的删补,得以重新成书。张苍是秦及汉初人,担任过秦朝的御史官,主管文书。后来他跟随刘邦起义反秦,又和项羽作战,建立了汉朝。由于他对算学、音律、历法都有所擅长,在汉初管理过郡国岁终的上计,即关于各地财政、赋税、户口的统计工作,并担任过御史大夫和丞相的要职。耿寿昌是西汉宣帝时人,官居大司农中丞。《汉书•食货志》记载他“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耿寿昌曾经向朝廷建议实行“常平仓法”,稳定了边郡市场的粮价;还主持过杜陵的修建工程,因为计划安排得当,进展顺利,而被赐爵为关内侯。他们先后对先秦遗留下来的算术书进行过修订,其纲目、语言、文字已经和原来的“九数”有所不同,“广论者多近语”,加进了许多汉代(西汉)的社会内容和数学内容。
《广韵》卷四中写有:“九章术,汉许商、杜忠,吴陈炽、王粲并善之。"提到西汉的数学家许商、杜忠都很熟习《九章算术》(或是《九章算经》)书中的计算方法。许商是西汉后期京师长安人,在汉成帝、哀帝时曾担任过博士官、河堤都尉、将作大匠,光禄大夫和大司农等官职,多次主持过水利工程的修建活动。历史上记载他“能商功利”,编写过《许商算术》26卷和《五行论历》等著作。杜忠的事迹不详,但是西汉成帝河平三年(公元前26年),陈农访求遗书,尹咸校数术时,杜忠的算学著作《杜忠算术》16卷也已经问世。从这些零星记载来看,《九章算术》的成书时代也有可能在西汉宜帝时耿寿昌修订之后,许商、杜忠的算书问世之前。
关于《九章算术》的源流、成书年代和算题所反映的时代背景,以往有不少学者从事过探讨,还存在着若干分歧。笔者不揣冒昧,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考辨,阐述自己的某些看法,希望能够得到专家的指正。
(一)源于战国、秦代的“粟米”问题
在《九章算术》卷二《粟米章》的46道算题,有31道是涉及原粮与米面之间,或粮米与各种饭食之间的加工比率问题。这一章的卷首,载有称做“粟米之法”的一张粮食比率换算表,做为后面各道算题计算的标准依据。文字如下:
“粟率五十 粝米三十
粺米二十七 糳米二十四
御米二十一 小䵂十三半
大䵂五十四 粝饭七十五
粺饭五十四 糳饭四十八
御饭四十二 菽荅麻麦各四十五
稻六十 豉六十三
飧九十 熟菽一百三半
蘖一百七十五”
这张表把各种数据汇集成组,以粟为标准,列举了其它谷物、食品与粟的若干比率。例如“粟率五十,粝米三十”,就是指的粟 50斗可以舂成粝米 30斗,以此类推。后面的31道算题则是根据上述条件,具体对某两种粮食、食品的数量进行换算。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墓葬里,发掘出了大批竹简,其中流行于战国后期到秦朝的《秦律•仓律》里,记载了有关粟米等粮食的加工比率。原文为:“〔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䊪(粝)米一石,䊪米一石为凿(粱)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④”律文记载与《说文解字》的有关记录相同,和《九章算术》的“粟米之法”相比,小有差别,仅在于“粟米之法”把槃米和粺米的加工比率弄颠倒了,应为“栗率五十,粝米三十,糳米二十七,粺米二十四,御米二十一,”这也许是后人传抄误写所致。
《秦律•仓律》中还有“麦十斗,为䵂三斗”,加工比率是10 :3,“粟米之法”中麦四十五,小䵂十三半(13.5)也可以换算成10:3,两者是完全相符的。这里表现出《九章算术》中“粟米”一章的源流相当古老,可以追溯到战国至秦代官府对于粮米加工比率所做出的法律规定。
(二)《衰分章》中所提到的“爵次”问题
《九章算术》卷三《衰分章》中有三道算题谈到按照爵位、即身份等级分配猎物、廩粟和摊派钱款的事情。
第1题:“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
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
簪褭得一鹿。
上造得三分鹿之二。
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第 6 题:“今有禀粟,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一十五斗。今有大夫一人后来,亦当禀五斗。仓无粟,欲以衰分之,问各几何?
答曰:“大夫出一斗四分斗之一。
不更出一斗。簪褭出四分斗之三。上造出四分斗之二。公士出四分斗之一。”
第8题:“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共出百钱。欲令高爵出少,以次渐多,问各几何?
答曰:“大夫出八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四。
不更出一十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三十。
簪褭出一十四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八十二。
上造出二十一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二十二。
公士出四十三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九。”
陈直先生曾指出:“以上三则算题,都是假设说,各依爵位,分鹿、分粟、出钱。考汉书百官表,汉爵因秦制,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三级曰簪褭,四级曰不更,五级曰大夫。宋代钱文子、清代钱大昕,皆谓汉爵八级以下为民爵,八级以上为官爵,官爵即不戍边,证之敦煌居延两地所出木简,戍卒的爵衔,皆是八级以下,与二钱的推断均合,九章所拟的算题,皆是指最低的五级民爵而言。这是西汉中期齐国人民作品的明证。⑤”
上述陈先生的观点有多处可以商榷,《衰分章》三道算题中所提到的“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等爵级,自战国中叶商鞅在秦国变法后即已建立,沿至西汉,历时数百年。题内的文字并未直接说明是属于哪个时期的事迹,也未能指出作者的籍贯,陈直先生亦没有列举什么材料来证实它完成于西汉中期的齐人之手,却称其为“明证”,岂不是太武断了吗实际上,按照爵位高低来分配猎物,领取廩粟,承担钱款的现象,并不是汉代社会生活的状况,两汉百姓八级公乘以下均为低爵(民爵),彼此间的权益、身份地位没有明显的区别,像清代学者钱大昕所说的那样,“公乘以下,与齐民无异。⑥”百姓出猎后分配获物、交纳钱款(如社钱、人头税等)都和爵位无关。”⑦在廩粟方面,数量的多少主要是和官秩的高低有关,而和爵级没有直接的关联。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按照爵级高低给受爵者享有不同权益的制度,是流行在战国到秦代这一阶段,即便是在较低的爵级(一至五级)中也是如此。象《韩非子•定法》所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由于爵位和官秩是一致的,所以是按照爵级的高低来领取不同的俸禄(包括禀粟),彼此间的身份地位也有明显的差别。在《秦律•传食律》中,也规定了官吏外出执行公务,途中在国家的驿站“传舍”吃饭时,依照爵级享受不同等级的伙食标准。⑧汉代的赐爵制度较之战国和秦代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八级以下的民爵所享受的权益比以前大大减少了,各级爵位之间也显示不出分明的等级界限。上述《衰分章》三道算题所反映的爵次与汉代的阶级关系不相符合,而与战国、秦代阶级结构的时代特点比较接近,看来可能是这一时期社会状况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