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末,《衰分章》所谈到的爵次问题是不是虚构呢?非也。根据有关文献、考古资料的记载,战国至秦代,在二十等爵制度当中,确实按照爵级高低给受爵者享有不同的权益,等级界限是相当分明的,即使在较低的爵级(一至五级)中也是如此,战国时代,新兴地主阶级已经在很多诸侯国家里掌握了政权,并且进行了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改革,普遍提出了以功劳赐爵的口号和措施。魏国用李悝变法,建立了“食有劳而禄有功㉗,的任官制度,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就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政治、经济上的世袭特权,而把爵禄赏给为国家立功的人。赵国也实行了“军功爵赏。㉘”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时,“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㉙”或称“循功劳,视次第,㉚”以功劳大小决定爵位的高低。在楚国,名将吴起在楚悼王的支持下主持改革,针对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旧贵族垄断朝政的局面,提出了“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官以奉选练之士”㉛的措施,也实行军功赏爵。燕国采用“无功不当封。㉜”齐国则在春秋时期就建立了“勇爵”制度,目的在于“设爵位以命勇士。㉝”而按军功大小而分别赐爵的制度,在秦国发展得最完备,执行得最坚决。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㉞”《史记索隐》解释道,“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即按爵位高低而拥有不同的田地、房屋、奴隶和服装。如《商君书•境内篇》中对此就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者,随而养之。”这表明秦国对有功获爵者,每赐一级便颁给一百亩田地,九亩宅地,以及一个隶属于有爵者的无爵"庶子",他每月要为主人无偿地服私役六天。如果遇到战事,主人出征,庶子还要随同前往。因功获高爵者还能得到赏赐的奴隶、私客和封邑。如“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爵至大庶长以上,“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家。㉟”
此外,获得一定爵位的人还可以免服徭役。《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曰:“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男子壮丁要“月为更卒㊱,”轮流为国家服役,每次役期为一个月。汉代只有获得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的人才能免役,看来这里所说的应是战国至秦代的事情,“不更”以上的有爵者不必去服“更卒”徭役。
除了得到经济上的好处,拥有爵位的人还享有司法、诉讼等方面的特权。《商君书•境内篇》言:“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就是说,爵位在二级以上的人,如果犯了罪,可以通过降低爵位的办法来减刑。爵位在一级以下者,就只有依照法律服刑了。《秦律杂抄•游士律》中就规定:“有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㊲”对私出国境的罪犯,爵位在第二级上造以上者判罚较轻,服三年徒刑;而第一级公士以下者就要判罚最重的徒刑“城旦”,服役五年。《秦律•司空律》中也规定,拥有公士爵位的人以劳役赎徒刑、死刑的时候,不用穿囚服,也不戴各种刑具;而无爵的刑徒和服劳役的奴隶则必须“皆赤其衣”,穿红色的囚服,戴上颈钳、脚镣等刑具,受人监管,㊳反映了有爵者在犯罪之后的待遇也和无爵者截然不同。
在政治方面,因功受爵者能够根据功劳大小、爵位高低而担任各种官职。《商君书•境内篇》云:“能得甲首一者,乃得入兵官之史。”小吏获得爵位可以做县尉,“爵吏而为县尉”。受赐大夫爵位者可以参预政务,“爵大夫而为国治”。战国时秦的官制与汉代不同的一处,就是具有官、爵合一的特点,见《韩非子•定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就是爵次一级,相当于五十石俸禄的官秩一级。《史记》中《秦本纪》、《商君列传》记载商轶先后被秦王封为左庶长、大良造,既是爵名,又是官名。以爵名代官名的还有拜将领兵的“五大夫陵”、“五大夫贲”、“庶长疾”、“庶长章”、“左更错”、“中更胡伤”、“大良造白起”等等,㊴说明赐爵等于拜官。反之,撤掉官职者,也常常被“夺爵”、取消爵位,成为无爵的“士伍”。
正是因为官秩大小和爵位高低有密切联系,所以在禀粟方面,汉代官吏的俸禄、廩食按官职的级别发放,而战国至秦朝因为拜爵一级即升官一级,因此可以按照爵位的次序颁给不同数量的粮粟。《衰分章》第6题云爵位最低的公士领粟一斗,按秦在统一前后均有“斗食”之吏,系官秩最低者。《史记•秦始皇本纪》十一年,“(王)翦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史记正义》解释“斗食”云“得斗粟为料”。《汉书音义》:“斗食禄,日以斗为计。㊵”是说这种小吏只是每日领取斗粟为口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秦之县官,“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史。”属于低级官吏。
斗食以上,或者说公士以上官爵较高的人在禀粟方面有着待遇差别。从《秦律•传食律》的规定来看,官吏外出执行公务,沿途到国家的招待所“传舍”中进餐时,按照爵位的高低享有不同等级的伙食标准。律文如下: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䊪(粝)米半斗;仆,少半斗。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稿各半石。宦奄如不更。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㊶
这里所规定的传食标准,明显地与爵位次序有关,大致分成三种情况。
A“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按秦简整理小组的意见,是指在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以上的人,照国家颁行的爵级待遇供给饭食。㊷这是因为当时高爵的划分是从第五级“大夫”开始的,见《汉旧仪》,“令曰:秦时自大夫以上,令与亢礼。“大夫五爵,赐爵五级为大夫,大夫主一车,属三十六人。”《秦律•法律答问》亦有“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㊸是说大夫数目少,是否应当与其他人合编为伍?回答是不应当。正是由于秦时大夫系高爵,所以不与普通百姓为伍。大夫以上的高爵者属于上层统治阶级,另有详细的伙食供应等级标准。
B 第四级不更与第三级谋人(簪褭)伙食标准相同,都是粺米一斗,酱半升,菜羹,柴、草各半石。表明要他们自己(或随从)做饭。
C第二级上造以下到无爵者,供给的是最粗糙的粝米,以盐代酱。
从上述律文来看,是把第一至第四级低爵者的伙食标准分成二等,而对大夫以上的高爵者,则是逐级提高待遇,所说的情况和《衰分章》算题的内容略有不同;后者对低爵者也是逐级增加禀粟的数量。不过,它们在廩粟(食)的原则上基本一致,而和汉代的情况不同,即按爵位次序不是按官秩发放不同数量的禀粟,对低爵者亦然。表明《衰分章》算题所说的情况确实不是虚构,而是有一定真实性的。它和《秦律•传食律》在内容上的个别差别,可能是属于秦在不同历史时期爵制规定略有变动而造成的,前引《商君书•境内篇》的各条记载反映了战国中期商鞅推行变法的时候,各级爵次的待遇差别相当分明,即使是大夫以下的各级低爵之间也是如此,像爵一级为五十石之官,爵二级为百石之官,增爵一级即益其田宅。所以我们分析《衰分章》所讲的大夫至公士各级依爵次分鹿、出钱、廩粟的现象很可能属于这个时代,而《传食律》则是战国末年到秦朝初年的法典,出现较晚,可能在爵制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使低爵四级的待遇差别缩小了,一、二级合为一等,三、四级合为一等而到汉代,低爵八级之间的身份、权益差别就演变得更加接近了。
《九章算术》既然成书于汉代,怎么可能会出现反映战国情况的算题呢?这是因为,它的许多解题方法是产生于秦代以前的,刘徽在《九章算术注•序》中说:“往者暴秦焚书,经术散坏,自时厥后,汉北平侯张苍、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皆以善算命世。苍等因旧文之遗残,各称删补。”提到《九章算术》当中有些内容是根据遗留下来的先秦算书残篇整理删补的。《衰分章》中三道涉及爵次的算题,或者属于此类,就不足为怪了。
那末,二十等爵的制度为什么到了汉代就发生了这样明显的变化呢?我们认为,它的演变和战国到西汉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地主阶级内部各个阶层地位的升降有密切的关系。爵制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存在和发展必须适应特定历史时期内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正是我国从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要发展、壮大自己阵营的势力,打击、削弱旧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还要在诸侯之间的兼并战争中取得胜利,因此主要以军功为赐爵的基本条件,如秦“有军功者,各以其率受上爵。㊹”相反,如果是没有军功的人,即使是宗室贵族,也不能获得爵位和优厚的待遇。“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㊺”《史记索隐》解释道:“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受爵的对象大都为士兵、军吏、将军,或者是对国家立有其它事功的人。战国至秦朝,是军功地主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西汉初年仍是如此。刘邦统一天下,做了皇帝以后,曾经多次下诏奖励随他南征北战的将士,对有功者加官晋爵,赏赐田宅,复除赋役。汉初的朝廷大臣和地方长官,也多是行伍出身,少有旧的世袭贵族。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参见下列记载:
《史记•张丞相列传》:“自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会天下初定,将相公卿皆军吏。”
《汉书• 景帝纪》中六年五月条,“先是吏多军功,车服尚轻,故为设禁。”
《汉书•张苍传》:“汉兴二十余年,天下初定,公卿皆军吏。”
《汉书•儒林传》:“孝惠、高后时,公卿皆武力功臣。”
反映了西汉高帝至文帝时,朝廷的三公九卿、地方郡县长官,大多是军功地主。但是经过“文景之治”几十年的休养生息,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成长,凭借兼并土地、兴办工商业而壮大了实力的豪强地主集团开始“武断乡曲” ㊻,控制地方,登上政治舞台。这些人尽管没有官秩和很高的爵位,却因财力雄厚而称雄一隅。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里提到当时“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讲的就是他们的情况。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战国至秦代那种身份贵贱按功劳大小、爵级高低排列的次序便被打破了,财产多少成了衡量社会地位的新标准,富翁与贫民之间建立了种依附、隶属关系,是西汉中叶以来的普遍现象。像司马迁所说的,“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㊼”其中的大姓、豪族,“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役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㊽”而原来掌权的军功地主阶层势力则逐渐衰弱,子孙多为不肖之徒,大部分腐朽没落,“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讫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耗矣。㊾”到宣帝时,政府调查汉初功臣的后代,“咸出庸保之中。㊿”已经没有能力再来操纵国家机器了。
封建政府为了获得豪强地主阶层的支持,不得不满足他们的政治需要,改变原来的军功赏爵制度,因为豪强地主并非靠战功起家,而是依仗其在经济方面的优势;所以,汉代爵级的提升由以军功为主改变为多种途径。例如:
A可以入钱、入粟来买爵。西汉时惠帝、文帝、景帝、武帝、成帝均颁布过卖爵令,人钱者每级交纳千钱至二千钱不等。 输粟买爵的规定始于文帝,“令民人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51”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52”有钱千文以上,有粟数百石、数千石乃至万石可以买到爵位者,自然只能是地主、商人阶层,“粝食褐衣”的贫苦农民是无力问津的,这种制度的实行显然有利于豪强地主们获得免役、减罪等特权和荣誉。
B可以徙边赐爵。汉代由于西北地区经常和匈奴等游牧民族作战,为了增强边境的经济、军事力量,吸引百姓由内地迁移到人口稀少的西边、北边,政府曾经采取了官家供给移民衣食、房屋、工具的做法,并宜布对徙边者和输奴婢于边境安家者赐以高爵。其具体规定见《汉书•晁错传》:“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以便为之高城深堑,具蔺石,布渠答,复为一城其内,城间百五十步,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家,为中周虎落,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对于豪强地主来说,徙边赐爵也是有利的,他们不用亲身前往,也可以通过输送奴婢的办法来获得较高的爵位。
C可以由普赐民爵而晋级。战国、秦代普赐民爵的事例很少,偶而出现过几次,也都是有特殊的原因。例如长平之战激烈进行时,秦昭王“发卒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断赵救及粮食,”○53为了鼓舞士气,曾经赐民爵一级。秦始皇在位时仅对治驰道者和迁北河、榆中的3万家赐爵一级。○54而汉代自惠帝、文帝以后,遇到国家喜庆之事,常常在全国范围内无条件地普赐民爵,两汉各有数十次之多。但是,汉代政府将第九级五大夫作为高爵的起点,又规定赐民爵累计不得超过第八级公乘;超过公乘的爵级,只能移给兄弟、子侄。由于公乘以下的低爵没有多少权益,平民百姓在普赐民爵当中捞不到什么好处,封建政权用这种办法来限制普通吏民通过赐爵升入高层,控制国家机器;也是为了保证那些财力充足、能够用钱粮买爵的豪强地主获得高爵,使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受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