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耕作可以分为人力耒耕和畜力犁耕两大类。《九章算术》的“程耕”算题曰:“今令一人一日自发、耕、耰种之”,不言用畜,我认为它指的是人力进行的耒耕。两汉的耒、锸、耰等农具普遍是铁制的,劳动者的生产能力比青铜时代提高了许多,耒耕可以由一个人独立完成,不必再用过去集体协作的“耦耕”方法。《淮南子•主术训》所称的“一人蹠耒而耕”,《后汉书》载淳于恭“常独力田耕⑫”,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从“程耕”的工作量来看,大大低于当时犁耕的速度。汉代多用“二牛抬杠”的耦犁,一具犁一日可耕二三十亩。如崔建《政论》日辽东耕犁,用二牛三人,一日耕二十五亩。⑬ 《 汉书•食货志》载赵过教人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畮,少者十三畮。”多人挽拉的犁耕速度当与牛耕差不多。《九章算术》则曰:“一人一日耕三亩”,相去犁耕甚远,所以说它反映的是人力耒耕的情况。
从《九章算术》的上述记载来看,汉代的耒耕大体上包括“发”、“耕”、“耰种”三道程序。“发”在先秦指的是用耒耜来掘土。《周礼•考工记》载车人造耒,“直庇则利推,句庇则利发。”《诗经•周颂•噫嘻》写成王“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孔颖达疏云:“……发,伐也。言伐者,以耜击伐此地,使之发起也⑭”。 汉代的“发”也指耕垦,如仲长统曰:“诸夏有十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⑮”。但是由于当时种地要耕二至三遍,“发”又引申为初耕。如《汜胜之书》曰:“土长冒橛,陈根可拔,耕者急发⑮”,东汉第五伦“躬与奴共发棘田种麦⑰”,都指的是对土地的首次耕垦。“耕”,则表示初耕后进行的再耕。初耕的作用是清除地里的陈根残株,防止土壤板结,这样有利于和土保墒;然后再耕一两次下种。可见《汜胜之书》:“凡麦田,常以五月耕,六月再耕,七月勿耕。“杏始华荣,辄耕轻土弱土望杏花落,复耕,耕辄蔺之草生,有雨泽,耕重蔺之⑱”。《九章算术》载“一人一日发七亩,一人一日耕三亩”,就是用“发”和“耕”来分别表示初耕与再耕。
“耰种”。耰是一种农具,《说文解字》作“櫌”,云“摩田器也”。王祯《农书》曰:“今田家所制无齿杷,首如木椎,柄长四尺,可以平田畴,击块壤,又谓‘木斫’,即此耰也⑲ ”。 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的随葬品中,也有执的木俑,形制如上所述。⑳“耰种”指的是耕田后撒播种子,再用“耰”将土块打碎,平整土地,即所谓“摩田”。这样做既覆盖了种子,防止被鸟兽所食;破坏土壤的毛细管结构,减少其水分的蒸发,又可以和土保墒,有利于种子的出苗生长。《盐铁论•轻重篇》曰:“茂林之下无丰草,大块之间无美苗。”说明汉代的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摩田”的重要性。
汉代的耕作方法一般要经过初耕、再耕和规种三道程序,当时的农学著作《汜胜之书》也描述了这些过程:“春地气通,可耕坚硬强地黑垆土,辄平摩其块以生草,草生复耕之;天有小雨复耕和之,勿令有块以待时㉑”。表明《九章算术》的记载基本上反映了汉代耒耕种田的实际过程。
《九章算术》关于“程耕”劳动量的记载是否真实?它能不能代表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一般情况呢?我们可以参照其它史料来验证它。由于耕作条件的不同,汉代关于一个劳动力耒耕垦田亩数的记载有很大差别,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况。
(1)一人耕种10亩(大亩)。《淮南子•主术训》曰:“一人蹠耒耒而耕,不过十亩。”《汜胜之书》载区种法:“丁男女种十亩㉒”。在汉代,《淮南子》所反映的江淮地区还处于“火耕水耨”的落后状况,㉓农业技术水平比较低,故垦田较少。区种法属于特殊的精耕细作,费时费力;所以,笔者认为这两条材料不能做当时耒耕垦田情况的一般代表。
(2)一人耕种20亩(大亩)。汉代著作中常有“一夫百亩”的论述。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语:“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晁错语:“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成书于西汉前期的《管子》的《治国》以及《臣乘马》、《山权数》、《揆度》、《轻重甲》等篇也多有此类言论。所称“百亩”系武帝以前关东地区的小亩,即周制的百步一亩;100小亩约合41。66大亩(大亩即秦制的240步一亩)。按晁错所称一家五口“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以两个劳动力计算,平均每人垦田20。83大亩,与《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人二十畮”的数字相近有些同志认为20。83大亩代表了秦汉时代每个农业劳动力的实际耕种水平㉔。“一家治田百亩”的言论多出自西汉前期,而当时的牛耕并不普遍,我认为那些政论家主要指的是进行耒耕劳动的自耕农。
(3)一人耕种25亩(大亩)左右。《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平“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陈平是阳武人,属魏地。按《孙子兵法•吴问篇》载“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女寃(畹),以二百步为𤰿(亩)㉕”。 魏亩 30亩合秦亩(大亩)25亩。陈平本人不事生产,由其兄一人耕种。汉末钟离牧,“躬自垦田,种稻二十余亩㉖”。虽然不清楚他确切耕种的数字是二十几亩,但是垦种稻田比较耗费时力,如果种植禾、麦等旱地作物,面积还能扩大一些;因此笔者认为他能耕种25 亩是大致不错的。还可以参照《流沙坠简》中张金部兵21人共种田512亩,合一人耕种24亩多的材料㉗。不过,一人耒耕种田25亩的情况在汉代是很少的。
(4)一人耕种30大亩以上。《玉篇》载秦孝公二百三(四)十步为亩,三十步为畹。”是指每块田地长240步,宽30 步,面积为30亩。《说文》亦曰:“畹,田三十亩也。”《文选•魏都赋》注引班固曰:“畹,三十亩也。”对“畹”的解释虽有不同,但都认为30亩是面积单位㉘。我估计《玉篇》的记载是秦孝公时一夫受田的亩数。孝公时商鞅变法,实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㉙” 的法令, 通常每家只有一个成年男劳动力,这里存在着一个劳动者耕田30亩的可能性。当时还有一夫受田百亩的记载,可能两种情况是并存的,其说请见注㉚。
1972-1976年甘肃居延出土的72,E.P.1号汉简,有“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卌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卌一顷卌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的记载㉛。赵俪生同志认为这是从27143人之中,每天抽调121人来耕种土地,平均每个人耕种34亩㉜。这个数字比较高,可能是由于劳动强度大,所以采取轮换耕作的方法。如果一个人连续耕种,垦田亩数应低于这个数字。《汉晋西陲木简》有“玉门屯田吏高禀放田七顷给予弛刑十七人”的简文,平均每个人耕种41亩多。但简文语焉不详,其耕种、剥削方式不甚明了,故列出仅供参考。
从上述几组数字来看,(1)、(4)组史料反映的情况比较特殊,或有待证实可作为代表的是第(2)、(3)组数字,即一个农业劳动力能耕种20亩(大亩)左右的土地,较高的可以达到25亩左右这主要指的是自耕农的耒耕劳动能力(不是实际占有土地的面积)。秦汉时代北方的春耕季节大约在20天左右,见《秦律•司空律》“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㉝”, 汉人编写的《管子•臣乘马篇》也说:“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春事二十五日之内。"如按秦律规定的20天计算,自耕农平均每天能耕种1-1。25亩(大亩)左右,最大耕种能力为20-25亩。《九章算术》所载“程耕”是一人一日合发、耕、种“一亩一百一十四步七十一分步之六十六”,为每天耕种1。5亩弱,20天可耕种29。6亩左右,大约高出自耕农的最大垦田数字1/5。
(二)关于垦田能力
《九章算术》记载的“程耕”劳动量比较高,结合汉代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它稍大于一般农民的垦田能力是有可能的。因为“程耕”反映的是徭役经济,它和自耕农经济是两种类型的生产关系,耕作条件彼此不同,所以在垦田能力上有高低之分,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自耕农和服役者家务负担不同。自耕农要承受沉重的家务负担和郡县乡里的繁杂力役,除了种田之外,还要“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㉞”。 即使在耕作季节,也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而进行徭役劳动的生产者,如田卒、刑徒等等,却没有那些杂役琐事来打扰,他们的任务只是垦田而已。在同一个耕种季节里,服役者的纯劳动时间显然要比自耕农多一些。
(2)自耕农和服役者的劳动强度不同。徭役劳动是在监督下强制进行的,其工作量往往比一般劳动为重。官府的“程”定得很高,服役者要完成是很吃力的。《汉书•尹翁归传》里铡草的刑徒常因“不中程,辄笞督,极者至以鈇自刭而死。”官营冶铁业里也常有“卒徒作不中程,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㉟”的现象。官营农业亦然,如居延汉简中有不少田卒“剧作”的记载㊱,“剧作”的劳动强度比较大,前引72,E.P.1号汉简也是一个例证,由于承受不了沉重的力役,只好采取轮流耕作的方法,从27143人中每天抽调121人参加劳动。徭役经济,特别是短期进行的徭役经济,有一个特点,就是统治者不重视生产者的体力恢复,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榨取最大限度的血汗。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曾提到瓦拉几亚的徭役劳动法,以讽刺的口吻说:“由于制定该法令的人谙熟政治经济学,所以规定的不是通常意义的工作日,而是生产某种平均日产品所必需的工作日,而这个平均日产品又规定得非常狡猾,连塞克洛普在24小时之内也完成不了㊲”。“程耕”所规定的日劳动量比较高,正是徭役经济这一特点的反映。
(3)自耕农和服役者耕作粗细不同。在耕作技术上,《九章算术》记载的“程耕”是比较粗放的,只经过两遍翻耕和一遍摩田。汉代强调精耕细作,像《汜胜之书》即认为对“强土”、“弱土”都要翻耕三遍,而且每耕一遍后都要摩田。《吕氏春秋•任地篇》甚至说“五耕五耨,必审以尽。”粗放耕作的垦田面积自然要大一些。再者,服役的刑徒、田卒不承担其它义务,自耕农却要向封建国家交纳赋税;两汉的土地算做赀产,要交财产税—“皆算”。汉代田租名义上是三十税一,实际上是按亩数交纳定额的租税,即所谓“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㊳”。对自耕农来说,广种薄收则相对要多交租税,不如走粗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路子。因此,他们的个人耕种面积要略少于徭役劳动者。
(4)自耕农具有的垦田能力要受到实际占有土地面积的限制。两汉土地兼并严重,“富者田连仟佰”的现象是常见的;中原农业发达地区且有人满之患,像崔蹇所讲:“今青、徐、兖、豫,地狭人稠,不足相供㊴”。受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自耕农拥有满足自己最大耕种能力的土地是不容易的。恩格斯说自耕小农的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㊵”。我认为汉代政论家们所说的“一夫治田百亩”,基本上指的是在这两个限度之间的平均状况,而不是指自耕农的最大垦田能力。田卒和刑徒耕种的“公田”一般是足够的,他们的耕种能力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部发挥出来。
综合上述几点原因,我觉得《九章算术》记载的“程耕”劳动量一平均每人每日耕种1.5亩弱,一年约耕种29.6亩的数字,比起汉代自耕农平均每人每日耕种1-1.25亩,一年耕种20-25 亩的数字略高一些,是基本上可信的。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汉代徭役经济的生产效率要高于自耕农经济呢?不能这样看,徭役劳动中一个生产者的垦田亩数虽然较高,但是由于它耕作粗放,生产者且毫无兴趣,对田地的经营管理远不如自耕农;因此单位面积产量是很低的,平均每人的收获量也要比自耕农少。如72,E.P.1号汉简所记载的田卒,平均每个人耕田34亩,得谷24石,亩产量只大约七斗,这个数字是很低的。前引《淮南子•主术训》曰:“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合一人种10亩,得粟40石。虽然垦田亩数远少于前者,而总产量却超过它一半还多。所以,“程耕”规定的较高垦田数字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上,它的劳动生产率是很低的。
《九章算术》关于“程耕”的记载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它又是比较特殊的。在整个汉代的农业生产结构里,官营农业的徭役劳动只是比重很小的经济成分,生产者的耕作条件也不是正常的;它不能代表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一般水平,但是可以说明当时人力耒耕的最大垦田能力,对于研究汉代的徭役经济和农业生产力状况,还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注释
①《汉书•高帝纪》注。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汉书•高帝纪》。
④《初学记》卷20引《汉旧仪》。
⑤《汉书•尹翁归传》。
⑥汉代官营农业中可能存在着一些奴隶劳动、但因未见这方面的明确记载,故不论及。
⑦《汉书•赵充国传》。
⑧《汉书•食货志》。
⑨《论衡•谢短篇》。
⑩《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訾繇(徭)三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⑪ 参见《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
⑫《后汉书•淳于恭传》。
⑬《齐民要术•耕田》引崔寔《政论》。
⑭《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
⑮《全后汉文》卷八八载《昌言•损益篇》。
⑯《齐民要术•耕田》引《汜胜之书》。
⑰《东观汉记•第五伦传》。
⑱ 见注释⑯.
⑲ 王祯《农书•农器图谱之二》。
⑳ 参见《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㉑ 见注释⑯。
㉒《后汉书•刘般传》注引《汜胜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