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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
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第2题:“今有均输卒,甲县一千二百人,薄塞;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县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县一千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问县各几何?
答曰:“甲县二百二十九人。
乙县二百八十六人。
丙县二百二十八人。
丁县一百七十一人。
戊县二百八十六人。”
上述算题中,第1题讲的是甲、乙、丙、丁四县的上级机构(应为“郡”)向它们分派运输粮粟的任务,总共征调25万斛,用车1万辆,各自运到指定的贮纳地点——输所。汉代地方政府向百姓征收的实物性赋税——粮粟,主要是通过“田租”、即土地税来课取。纳税人要把租栗直接运到设在那县或乡里的粮仓,称为“输租”①,属于田租交纳过程中的运输任务,不过,从第1题所表明的内容来看,并非属于这种劳役。首先,田租一般是就近交纳,不出本县或本郡;而题中四县输粟分别要行道8、10、13、20日。汉朝政府雇佣或者征发车辆运输时,曾经制订并执行过有关每日行驶距离的数额——“程”。据《均输章》第4、9题记载,“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按此计算,题中四县各到输所的距离分别为400、500、650、1000里;路途遥远,早已超出了一郡的范围。其次,汉代田租是按个人拥有土地的面积多少来征收,所谓“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②因为豪富、贫民占田不等,上缴的租粟数量有很大差距,以致在输租的时候各自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如《汉书•兒宽传》即载左内史境内百姓交纳租粟时,“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绳屑不绝。”而第1题中运输粮粟的则是清一色的车辆,可见“均输粟”并不是指民户向官府上缴田租过程中承担的运输任务:
两汉时期,郡县等地方政府向农户征纳、集中大批粮栗之后,除了部分留用以外,还要服从中央政权的各项需要,组织民间的人力、车辆,进行大规模的长途运输,把粮食运到朝廷指定的地点。如各地向京师的漕运,“陆行不绝,水行满河,③”一岁之中甚至多达“六百万斛”。④
再如军兴,象武帝时征伐匈奴,“又兴十万余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辽远,自山东咸被其劳。”《史记索隐》:“一云车运曰转,水运曰漕。”《后汉书•寇恂传》亦载寇恂为河内太守,“收租四百万斛,转以给军。”
另外还有赈灾,此类情况可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调扬州五郡租,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邳、山阳。”七年九月,“复调零陵、桂阳、豫章、会稽租米,赡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
结合这些记载来看,我们分析第1题所讲的“均输粟”,是指某郡由于长途调拨粮食而向所属各县下达的运输任务,属于单纯的徭役劳动,而不是“输租”,即交纳实物赋税时的附加性劳役。
第2题的内容,则是讲某郡向所辖五县分派士卒去戍守边塞,各县分别有适龄待发的服役者1200人、1550人、1280 人、990人、1750人,距离服役地点--“居所”的远近也不同,如甲县“薄塞”,即靠近边塞,其余四县的士卒赴役则需要分别行道1-5日,才能到达。“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是说这五个县每月总共征调输送1200人去边塞更替服役。汉代的兵役制度称为“更戍”,内地戍边者为“岁更”,役期是一年,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但每人一生中仅服役一次。”此外,成年男子平时还要在本地承担“月为更卒”⑦的服役,每次役期为一个月。如淳曾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看来,“均输卒”是指后一种情况,而非前者因为算题所言五县距离边塞都不太远,最远者为行道五日,可以认为它讲的是边境某郡向所属各县发卒诣塞的事情。
第1、第2两题的内容,都是讲徭役(广义的徭役也包括了兵役)的征发分派方法。题中各县承担劳役的户数、人数不同,由于行道有远近之分,服役输粟或赴役诣塞的时间日期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因此,算题的要求就是根据上述条件,平均分配各县每户(人)的劳役负担;原则是"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欲以远近、户率多少衰出之”,即各县征调粮粟、车辆(包括运输的人力)或士卒的数目,要按它们距离输所、居所的远近和户(人)数多少的比例来摊派,负担轻重与各县的户口数字成正比,与行道的远近成反比;也就是说各县人丁多者多出,路途远者少出。具体计算方法的步骤是:
A排列出各县户(人)口数目的正比。第1题为10000,9500,12350,12200。第2题为1200,1750,1280,990,1750。
B列出各县人员服役日数的反比。第1题为各县役者输粟的行道日数反比:1/8,1/10,1/13,1/20;第2题为各县更卒每次服役日数的反比(包括在居所服役的日数和赴役时的行道日数):1/30,1/31,1/32,1/33,1/35。
C将正、反比例结合起来,两者相乘,得出各县出粟、车或发卒的摊派比率,即所谓“列衰”。第1题为125:95:95:61,即“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各衰九十五,丁衰六十一。”第2题为4:5:4:3:5,即“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
D用各县赋输粟、车总数(25万斛、1万乘)或赋输卒总数(1200人),分别乘以各县出粟、车的比率(125/376、95/376、95/376、61/376)或发卒的比率(4/21、5/21、4/21、3/21、5/21),所得就是各县出粟、车或发卒的数目。
照刘徽对此章的注解,“按此均输,犹均运也。”就是指平均服役者的运输或赴役的劳动负担。上述两题都要算出这几个县平均每户(人)出车数或服役的日期,如第1题:“各置所当出车,以其行道日数乘之,如户数而一,得率,户用车二日四十七分日之三十一,故谓之均。”第2题:“各置所当出人数,以其居所及行道日数乘之,如县人数而一,得户率,人役五日七分日之五。”即把计算得出的各县出车数或发卒人数分别乘以他们每次的行道、服役(包括赴役)的日数,再除以各县的户(人)数;所得结果,第1题为各县每户用车曾为2又31/47日,第2题各县每户(人)服役皆为5又5/7日,是一致的,由此证实了劳役负担“均平”的结论,“故谓之均。”
这种复比例(包括若干正、反比例)的解题方法,也被称为“均输术”;在这里,“均输”二字还具有另一层含义,就是分别代表了题中的反、正比例。如刘徽称第1题“以行道日数为均,以发粟为输;”第2题“以日数为均,发卒为输”。两道算题的名称“均输粟”、“均输卒”,看来应该是指用“均输术”分派运粟和征发更卒。
第3、第4题皆名为“均赋粟”,内容亦相近似,其文字如下:
第3题“今有均赋粟,甲县二万五百二十户,粟一斛二十钱,自输其县乙县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二户,粟一斛一十钱,至输所二百里丙县七千一百八十二户,栗一斛一十二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丁县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八户,粟一斛一十七钱,至输所二百五十里;戊县五千一百三十户,粟一斛一十三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凡五县赋,输粟一万斛。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欲以县户输粟,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
答曰:“甲县三千五百七十一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五百一十七。
乙县二千三百八十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六十。
丙县一千三百八十八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七十六。
丁县一千七百一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一千三百一十三。
戊县九百三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五十三。”
第4题“今有均赋粟,甲县四万二千算,粟一斛二十,自输其县乙县三万四千二百七十二算,粟一斛一十八,佣价一日一十钱,到输所七十里丙县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八算,粟一斛一十六,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一百四十里;丁县一万七千七百算,粟一斛一十四,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一百七十五里戊县二万三千四十算,粟一斛一十二,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二百一十里己县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六算,粟一斛一十,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二百八十里。凡六县赋粟六万斛,皆输甲县。六人共车,车载二十五斛,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载输之间各一日。粟有贵贱,佣各别价,以算出钱,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
答曰:“甲县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四十九。
乙县一万八百二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九。
丙县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
丁县六千七百六十六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一百二十二。
戊县九千二十二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七十四。
己县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
这两道算题与第1、第2题“均输”的名称不同,从内容上看也有一些区别。首先,它们主要讲的是某郡向属下各县民户征收实物赋税——粟的事情,题中虽然也要求纳税者把赋粟运到指定的输所,但这种徭役劳动是附加的,从属于实物税收的剥削方式而不像第1、第2题那样,或者是单纯地把各县贮纳的粮食运往别处,或者是奔赴边塞戍守,属于纯粹的劳役剥削。所以第3、第4题的名称不叫“均输”,而叫“均赋”。《说文解字》曰:“赋,敛也。”指的是课取实物(粟、帛及其它)或货币的意思。
其次,决定各县摊派赋粟比率的条件,除了户口多少和道路远近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比如各县粟价的差异;第3 题中各县粟价分别为每斛10、12、13、17、20钱,第4题分别为每斛12、14、16、18、20钱。运费的区别,两题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第3题言“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是说装载25斛粟的一辆粮车,运输一里即付给一钱的“僦费”。汉代雇佣车辆劳力付给脚钱称为“僦”,见《汉书•酷吏田延年传》:“初,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方上,车直千钱。”注曰:“一乘为一两,僦谓赁之与雇直也。”居延大湾出土的汉简中也有些属于“将转守尉所赋僦钱人名”簿册,记载了官府支付将车输粟者僦费的情况。⑨第4题则是按各县雇佣的价格(一日五钱或十钱),乘以挽车者的数目(一车六人)和行道的日数来计算。两题运费算法的区别还在于:第3题计算优费时,只统计纳赋者前往输粟的行道里数,不包括空车返回途中所花费的劳动时间;而第4题则把输粟者重车前往,空返回的行道日数全部计算在内。相比之下,显然后者的分派更为“均平”,即合理一些。
出自一章的几道算题,为什么在分派原则上会有这样的差别呢?有可能的是,它表明了“均输术”自产生到完善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最初的方法不计算返乡途中花费的劳动,后来在实践中逐渐暴露了它的不完善,并没有彻底解决因为行道远近造成的劳逸不均,而被人们加以改进,成为第4题中较为复杂,但愈发全面、公平的分派制度。
另外,第4题中征发赋役的对象不是“户”、“人”,而是“算”。“算”在两汉主要指成年男女负担的人头税,见《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⑩ 庶民百姓到了15岁即称“大男”、“大女”,⑪不仅要交纳算赋,并且开始服徭役。⑫因此,“算”在当时又被做为成年人的代称。如《汉书•贾山传》说文帝时“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就是指家中如果有一位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该户两个交纳算赋的人(成年男女)服徭役。⑬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册中,也有某乡安排徭役的竹简,写道:“邓得二、作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⑭”是说上述四户共有十名成年人——“十算”,派遣一男一女去服役。这里的“算”也是指成年的适役者。第4题中所说的“以算出钱”,即根据各县成年人的数目多少,来分摊赋粟和运输的费用。
这两道题的计算,由于参与的比例条件增多而变得更为复杂,如第4题所言,“粟有贵贱,佣各别价,以算出钱,令费劳等。”但是,分派的原则和基本方法没有变化,还是采用“均输术”,排列各县的每一种比例数字,将备组依次相乘,得出每个县的赋粟、发车率。分派各县的赋粟时,粮价、僦费或佣价都以铜钱为计算单位,也就是说,人们所交纳的实物赋税和运输时花费的劳动,都折合成通行的货币来计算、摊派;得出结果以后,在进行检验的时候,各县每户或每算的负担多少也要用钱币来折算,看看数字是否一致。
两题演算的具体过程是:
A 先算出各县运一斛粟到输所的价值(当地粟价加上运费)。如第3题,是以一车僦价(一里一钱)乘以各县到输所的里数,再除以一车的装载量(25斛),得出一斛栗的运费;再分别加上各县一斛粟的当地价格就行了。第4题则比较复杂,需要先算出各县车辆到输所的往返日数(行道日数加上“载输之间各一日”、即二日),乘以挽车的六人,又分别乘以各县的佣价(一日五钱或十钱),再除以25斛(一车的装载量),就是一斛栗的运费;加上各县一斛粟的当地价格,即得出一斛栗到输所后的价值。
B排列各县户(算)数目的正比与各县一斛粟到输所后价值的反比,两者相乘,就得出各县的摊派比率————“列衰”。第3题为1026:684:399:494:270,第4题为42:24:16:15:20 :16。
C用各县赋粟、出车的总数分别乘以各县出粟、车的比率,第 3 题为 1 万斛,400 辆车,分别乘以 1026/2873、684/2873、399/2873、494/2873、270/2873;第4题为6 万斛,2400辆车,分别乘以42/133、24/133、16/133、15/133、20/133、16/133;所得就是各县赋粟,出车多少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