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进行检验,把各县分别交纳的赋粟数额折算成钱币,再各自除以本县的户数或算数,得出平均数字,这几个县每户(算)的负担是一致的。如第3题,“得率,户出三钱二千八百七十三分钱之一千三百八十一。⑮”第4题,“得率,算出九钱一百三十三分钱之三。⑯”由此得出“均赋”的结论。
那末,“均赋粟”在汉代是属于哪一种性质的赋税呢?这个问题很难做出确切的回答,两汉敛取粮粟的赋税主要是田租一一土地税,但是,田租是“以顷亩出税”,按个人或家庭占有土地的面积多少来征收,而“均赋粟”是以户或算(成年男女)为对象来课取的,是一种人头税,与田租不同。
汉代名目为“赋”的人头税,有算赋(纳税人为15一56岁的成年男女)、口赋(纳税人为3-14岁或7-14岁的未成年者)、更赋(服徭役、兵役者所交纳的代役税),史籍中未见有“均赋”之称大凡单称“赋者,多指算赋。如
《汉书•贾捐之传》:“孝文皇帝闵中国未安,偃武修文,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注引如淳日“常赋岁百二十钱,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钱四十,三岁而一事。”
《汉书•西域传》:“征和中,……上乃下诏,深陈既往之悔曰:‘前有司奏欲益民赋三十助边用,是重困老弱孤独也’。”颜师古注曰:“三十者,每口转增三十钱也。”
《汉书•成帝纪》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日本学者加藤繁在《关于算赋的小研究》中说:“除了算赋以外,虽然有口赋、更赋等带有赋字的租税,但是单是说赋的话,它不是指这些赋税,而必定是指算赋,令人想到算赋才是赋的本体。⑰”
不过,“均赋粟”和以上几种以赋为名的课税又有明显的区别,这就是算赋、口赋、更赋征收的都是货币--铜钱,汉儒郑玄注《周礼•天官•太宰》“九赋”时说:“赋,口率出泉(钱)也。今算泉(钱),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而“均赋粟”则是敛取粮粟,与之不同。
探讨汉代史籍中的有关记载,与“均赋粟”性质相类者,即征收粮粟,又以户口为敛取对象,以“赋”为名的课税,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算赋的以粟折纳。算赋虽然是交纳铜钱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例如遇到大丰收,粮价太低,政府有时也下令准许用粮食折价来交纳。如汉昭帝元凤二年六月诏曰:“……三辅、太常郡得以叔粟当赋。”元凤六年诏曰:“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当今年赋,”说的就是这类事情。从第3、第4题所记载的粟价来看,分别为每斛10、12、13、14、16、17、18、20钱。据《史记•货殖列传》所述,西汉时期粟的正常价格在每斛30-80钱之间,"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每斛10-20钱属于很低的价格,由此看来,“均赋粟”算题有可能是反映了这种情况。
第二,临时征调的苛捐杂税。汉代除了算赋、口赋、田租等正税之外,还经常由于某些原因向百姓摊派各种临时性的费用,亦称为“赋”。比如:
《汉书•食货志》晁错言:“……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汉书•成帝纪》载修建昌陵时,“多赋敛徭役,兴卒暴之作。”
《汉书•翟方进传》:“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变更无常。”
《汉书•薛宣传》:“会邛成太后崩,丧事仓卒,吏赋敛以趋办。”
《汉书•食货志》载王莽时“用度不足,数横赋敛,民俞贫困。”
《后汉书•翟酺传》:“卒有不虞,复当重赋百姓。”《后汉书•李固传》:“新创宪陵,赋发非一。……”
这种临时摊派的课税,被称为“横赋敛,⑱”并不像算赋、口赋、更赋那样,完全按人头出钱,有时也按户交纳,或者根据官府的需要而上缴各种实物,折价时往往把钱数压得很低。 如:
《盐铁论•禁耕》中文学曰:“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直,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
《汉书•武五子传》载燕王旦“遂招来郡国奸人,赋敛铜铁作甲兵。”
《汉书•萧望之传》:“今有西边之役,民失作业,虽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颜师古注曰:“率户而赋,计口而敛也。”
如果遇到军兴、灾变,粟即成为急需物品,官府以此为名,赋取于民,令其运往输所,也不是没有可能。另外,从“均赋粟”征取的数额来看,并非很多,折成钱币,第3题平均每户仅负担三钱余,第4题每算负担九钱余,不算太重,亦有可能是属于常赋之外的临时性苛捐杂税。
第三,由贡献演变而成的实物赋税。汉代地方郡国每年要向朝廷进贡“方物”——土特产品贡献的置办费用,也是向百姓征收,按人口交纳若干钱,官府代为采买,再转运到京师,亦称为“赋”。见《汉书•高帝纪》十一年诏:“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武帝时,桑弘羊行“均输法”,“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 ⑲ 是让郡国把可以用来贩卖获利的特产当做贡品,交给中央设在各地的均输官,再由均输官转运到价贵之处或者京师贩卖;但仍称为“赋”,由百姓负担。均输法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均输官不仅收取当地的特产,也赋敛或低价征购普通常见的生活用品。如《盐铁论•本议篇》文学所言:"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除了布帛,还有大量的粮粟。桑弘羊曾说:“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廩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物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⑳”《史记•平准书》写“均输法”推行之后,“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总的来说,汉代以“赋”为名、按户口征收粮粟的课税比较多,“均赋粟”的计算分配方法,看来具有较广泛的应用范围,可以在许多场合下使用,以满足统治者的需要。考虑到《九章算术》是一部通行全国的数学教科书,如果掌握了“均输术”的算法,自然能够根据各种条件,运用它的公式处理相类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均赋粟”可能就是用“均输术”来分派赋粟(按户口征纳粮食)的意思,恐怕不会只是专指某种特定的课税。
在《九章算术》的“均输术”里,强调的重点是以行道远近为反比来均平各地的赋役。像刘徽所说的那样,“均输”的含义是“以御远近劳费”;在这方面,它和桑弘羊的“均输法”有着相同的内容,即各地上缴赋税、贡品的时候,要把运费开支包括在贡赋的总额里,使远方和近地的人民在负担上相等,并不因为长途运输而多花费劳动。例如“均赋粟”的两道算题,分配赋粟的时候,远县输粟的行道日数较多,它所摊派的户(人)均赋粟数额就相应减少,使距离输所远近不同的各县每户或每算承担的赋役在劳动价值上持平,都是3又1381/2873钱或9又3/133钱。桑弘羊所作的“均输法”,规定地方政府向均输官交纳贡赋(其中也有上缴中央的租税)的数额里,也要包括运费的开支,“谓州郡所出租赋、并雇运之直,官总取之。市其土地所出之物,官自转输于京,谓之均输。㉑”远方郡国运费较多,上缴的贡赋就会相应减少,使它们的负担与抵近京师的郡国相同。均输官再拿这笔费用征购或折收当地的土特产品,自己组织贩运别处或输送到京师。故桑弘羊言道:“平准则民不失职,均输则民齐劳逸,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㉒”
但是,《九章算术》所讲的“均输术”,在另外一些方面又和桑弘羊的“均输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内容仅仅是平均百姓的赋役劳费,而后者是在“齐劳逸”的基础上从事官营商业贩运,来赚取利润。《盐铁论•本议篇》里文学们在抨击桑弘羊的“均输法”时,曾经指出汉代以前就已经有了“齐劳逸而便贡输”的“古之均输”,和桑弘羊搞的那套制度不同,并不带有经商的目的,“非以为利而贾万物也。”《越绝书》中提到“吴两仓,春申君所造。西仓名日均输,东仓周一里八步”,这里所说的“均输”是什么含义,据吴慧同志解释,可能是指高输所远的地方贡输数量相对少一些,近地则相对多一些,以均齐劳逸、平衡负担、便利贡输而已。㉓也有“均输”之名在战国后期出现的记载。1984年1 月,湖北江散张家山西汉初年墓葬中出土了篇名为“均输律”的竹简。㉔ 上述几条史料的内容虽然还不十分清楚,但是它们都反映了在桑弘羊行“均输法”之前确已存在了名为“均输”的制度,很可能就是那种按行道远近劳费摊派贡输赋役的分配方法。看来,《九章算术》的“均输术”应是渊源于此,它的实际产生要早于桑弘羊的“均输法”,而后者是在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的。
《周礼•地官》中曾提到西周的“保氏”官职,其职责是以“礼、乐、射、驭、书、数”六门课程来教育贵族子弟。其中数学又分为九个细目,称为“九数”;它的详细内容,《周礼》并没有记载,只是东汉郑玄在注解它的时候,引郑众之说:“九数: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句股。”郑众的解释能不能说明“均输术”最早产生在西周呢?结合其它一些历史记载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因为西周征派赋役时并不是按远近劳费来均平负担的。周代我国长期处在诸侯割据、小邦林立的状态,天子的王畿或诸侯的封国,都普遍划分为“国”、“野”两大政治区域,叫做“体国经野” ㉕。统治中心——城邑及其近郊称为“国”,居民为“国人”;远郊、野外称为“野”,居民为“野人”。“国”与“野”的对立,是这一时代特有的社会现象。国人和野人都从事生产劳动,承担赋役;虽然在居住地区距离服役、输栗(税)的地点——城邑有远近之分,而野人提供的赋税徭役并不因为路远而得到减轻,恰恰相反,甚至比居住在城内和近郊的国人还要沉重一些。例如:
赋税方面,《周礼•地官•载师》写道:“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地”,即分配土地;“征”即征税。郑玄注曰:"国宅,城中宅也;无征,无税也。"园患是指园围和惠地(院墙以内、房前屋后的土地)。“郊”,指离城50里的周围界限。郊内称“近郊”郊外称“远郊”,指离城50里到100里之内的范围。“甸”、“稍”分别离城二百、三百里,见贾公彦疏文:“小都言稍,据三百里京邑言甸,据三百里。“县”、“都”则离城四百至五百里,见郑玄注引《司马法》曰:"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周礼•地官•载师》的上述记载大意是说:国家向居民分配土地,城邑中的宅屋不征税,园地、粤 地征取收获的1/20,近郊(50里内)征收1/10,远郊(百里内)征收3/20,甸稍县都(200里至500里内)征收不超过2/10,只有对种植漆林的土地征收 5/20。按照这种原则来课取租税,距离城邑(相当于后代的输所)越近者,税率越轻;距离越远者税率越重。《孟子•滕文公•上》中也提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指出野外居民所受的赋税剥削比率为“九一”,要高于国中居民的“什一”。
就土壤的沃度来讲,离城市近的土地比较肥沃,产量最高,“负郭之田”向来被认为是最好的田地。苏秦甚至感慨地说:“且使我有雒阳负郭之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㉖”《史记索隐》注曰:“负者,背也,枕也。近城之地,沃润流泽,最为膏腴,故曰‘负郭’也”。不仅如此,从运输实物赋税所花费的劳动来看,近城之民显然也比郊外的“野人”负担要少,而他们交纳的赋税税率反而最低,这和“均输术”的原则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其它一些历史记载也表明,远郊及甸稍县都的“野人”,除了纳税较多之外,还承担着重于“国人”的力役。例如,《周礼•地官•乡大夫》记载政府征发民众服役时,“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上及六十,野自六尺以上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按贾公彦疏文解释,7尺谓20岁,6尺谓15 岁。是说国人自20岁开始服役,至60岁免役;野人则要在15 岁开始服役,到65岁才能免役,要比国人多承担10年的征徭。 而且,获得各种免役特权的人——“舍者”,也都是居住在“国”中的,野人得不到这种权利。
西周时代在赋役征收上这种“轻近重远”的原则,是和当时特殊的国家形态和阶级结构有关的。周原来只是活动于泾渭流域的一个小邦,到公元前11世纪的后期,强大起来的周人率领庸、蜀、羌等联盟部族东征中土,灭亡了商朝;随后又实行分封制度,把姬姓、羌姓等奴隶主贵族派往各地,作为周天子的屏障。他们带着所属的宗族进入占领地区之后,即居住在城邑——武装的殖民据点“国”中,或是近郊,而当地被征服的民族则被置于远郊野外,成为“野人”。“野人”尽管在身份上不同于奴隶,具有某些人身自由,但由于是被征服民族,社会地位是大大低于“国人”的。根据《左传》、《周礼》等书的记载,国人有参与政治、服兵役和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而野人则无。㉗在居住和生活上,被迫迁到远乡僻壤的野人尽管条件恶劣,却因为身份卑贱,要承担比国人沉重的赋役。这种现象,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结构有着浓厚的部族奴役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