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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自武帝征伐匈奴、开边拓土以来,耗费巨大,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实行“算缗”、“告缗”,没收了许多商人、富户的土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51”分给诸宫署后,普遍采取了“出假”的办法,向佃户收取“假税”,以增加收入。《盐铁论•园池篇》对此写道:“……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人,田牧之利,池算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又《汉书•元帝纪》有“北假田官”,李斐注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汉书•杜延年传》有“假稻田使者燕仓”,《汉书•昭帝纪》作“故稻田使者燕仓”,注引如淳曰:“特为诸稻田置使者,假与民收其税人也。”公田出假的税率高低不一,像内地的园田、稻田等肥沃的土地,国家或采取分成制的办法来剥削佃农,税率较高,○52与私人假田的“见税什五”近似。又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边郡耕种公田的佃户,交纳租谷的数量大约为收获的34%到40%。○53这种高额的假税,有些史学家称之为“地租型假税”,○54它的税率与算题中的“假田”纳租情况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不过,汉代社会还存在着其它种税率较低的假税。西汉中期以来,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土地兼并越演越烈,破产失业的贫民、流民日益增多,遇到灾荒之年更甚,政府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也常常通过“假民公田”来缓和阶级矛盾,由于熟田的不足,出假的土地中有大量贫瘠或荒芜的山泽、苑圃和“草田”, ○55这类土地的产量不会很高,加上“假田”本身又带有救济赈恤的性质,耕种者多被“贷种食”,“勿算事”——免除正赋和徭役;所以,交纳的假税是比较轻的。如《史记•河渠书》载,“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索隐》曰:“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少其税,人之于少府。”甚至在最初的一两年内免除假税。○56
《盐铁论•园池篇》载文学言:“先帝之开苑圃池纂,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所谓“赋归之于民”,是文学们建议把出假的公田给与百姓,即归耕种者所有。○57而“县官租税而已”,是说官府向这些成为自耕农的人征收“田租”、即地税就可以了。“假、税殊名,其实一也。”是说假税与田租(地税)虽然名称不同,但实际上税率是一致的。汉代田租的税率,前文已述,基本上是“三十税一”,大约征取收获量的1/30;但也有“十五税一”或“百一而税”○58的情况。若是“三十税一”,亩产二石的中田每亩纳粟六升多(其说见前文《田租》部分),亩产一石的下田每亩纳三升多。如果是“百一而税”,亩产一二石的田地,每亩税额仅为一至二升。按每石粟30 钱折算,合每亩纳0。3-0。6钱,这与《九章算术》中"假田"所纳税额“三亩一钱”到“五亩一钱”就非常接近了。
这一类负担较轻的“假税”,有些学者称之为“地税型假税”,○59与高额的“地租型假税”不同。也是由于这个缘故,汉代社会常常会出现“公田转假”的现象,即权家、豪民向官府假借税额很低的公田,然后转手租给农民,向他们征收“见税什五”甚至“太半”、即三分之二的高额地租。如《盐铁论•园池篇》所载文学言:“今县官多张苑圃、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切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尽。”
《汉书•食货志》载王莽令曰:“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颜师古注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柳春藩先生对此解释道:“这就是说,政府在名义上把公田假与贫民,实际上有些被‘豪民'侵夺去了,然后把它分租给贫民,剥削他们的地租。农民实际上缴纳的不是‘三十税一'的地税,而是‘什税五'的地租,于是就出现了‘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60”
荀悦《汉纪》卷8又有:“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九章算术》所记载的假税征收制度,尚有两个疑点待考。
第一,上述“地租型假税”、“地税型假税”都是征收实物——粮粟,而算题中的假税是按亩征收货币,与之不同。我们看到两汉官府只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才“亩敛税钱,○61”“税天下田亩十钱,○62算题中征收货币的假税,是固定的常制?还是某种临时的措施?尚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二,算题中的假税,实行税率每年递减的课敛办法,这与两汉史书记述的假税征收情况也有些差别。史书所载官府假民的公田、苑圃、陂漕,往往在起初的两年不收税,第三年才开始征收。而《九章算术》所载的假税则先重后轻,与之不同。有些同志因此怀疑算题内容的真实性,认为它可能是虚构的。也有些同志提出,这道算题的部分文字可能传写有误,“疑是‘初假之岁五亩一钱,后年三亩一钱’之倒置。○63”
关于后一个疑点,我觉得,汉代假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史料缺少,目前难以对它做深入的研究;但《九章算术》中税率递减的制度也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因为这种征税方法和粗放的撂荒耕作制比较适应。撂荒耕作是一种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曾在先秦普遍流行。头一年开荒,始行火耕,烧掉草木,称为“菑”,见《说文解字诂林》:“菑者,灾也,始灾杀其草木是也,以耕田反草为后义。”《尔雅•释地篇》:“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畬。”因为采取粗放的撂荒耕作法,地力是逐年递减的,一般耕种三年左右就要休耕另垦○64。徐中舒先生曾举例说:“在四川稍有经验的老农都知道:新垦的山地第一年收成最好,第二年次之,第三年如果再不施肥,就要易地另种了○65。”清代黄叔璋的《台海使槎录》,也提到当时台湾“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收少,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汉代北方农业虽然大部分实行土地连种,但也还有撂荒耕作制的残余,特别是在贫瘠的土地上;如《汜胜之书》中就把土质坚硬、枯燥的田地称为“脯田”和“腊田”,认为它们的地力都受过损伤,不能连续耕种,“三岁不起稼,则一岁休之○66。” 而当时南方的很多地区,仍保持着“火耕水耨,○67”“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68”的撂荒农作制度。如前所述,汉代官府出假的公田,不少是贫瘠荒芜的山泽、苑囿、草田,假种的贫民、流民限于物力,有些人也会使用这种简易粗放的撂荒耕作法,产量逐年下降,三年后即休弃另垦。所以这一类“假田”的税率亦逐年递减,只以三年为期,可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像颜师古解释《汉书•宣帝纪》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时所说的,“权以给之,不常与。”当然,由于缺少史实根据,笔者的上述看法仅仅是个假设或推测,它是否能够成立,还有待于今后的辨明。
注释
①《左传•昭公二十年》。
② 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99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③《汉书•文帝纪》。
④《史记•孝景本纪》。
⑤《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⑥《三国志•魏书•文帝纪》注引《魏书》。
⑦ 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附录•敦煌汉简校文》148,149。
⑧《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⑪ 参见《文物》1985年第1期《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
⑫《后汉书•百官志•三》载大司农属官曰:“……及雒阳市长,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君。余均输等皆省。”
⑬《均输章》第27、28题关于税率的记载不排除有算题假设情况的可能性。
⑭《汉书•武帝纪》太初四年。
⑮《史记•汲郑列传》。
⑯《盐铁论•水旱》。
⑰《后汉书•吴祐传》。
⑱《西安汉上林苑发现的马蹄金和麟趾金》(《文物》1977年第11期)。
⑲ 参见姚迁《江苏盯眙南窑庄楚汉金币窖藏》(《中国钱币》1983 年第2期)。《九章算术•盈不足章》第18题:“……问金、银一枚各重几何?答曰:“金重二斤三两十八铢。……”
⑳参见《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汉书•食货志•下》,《汉书•王莽传•上》。
㉑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9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㉒《汉书•王莽传•下》。
㉓《汉书•食货志》。
㉔《孙子兵法•吴问篇•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
㉕《盐铁论•未通篇》:“……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㉖《齐民要术》序引仲长统语曰:“青春至焉,时雨降焉,始之耕田,终之筐簋。惰者釜之,勤者钟之。”《左传•昭公三年》:“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杜预注:“四豆为区,区斗六升。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史记•货殖列传》:“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集解》引徐广曰:“(钟)六斛四斗也。”《史记•河渠书》:“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
㉗《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㉘参见《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卷八《灵帝纪》及注。
㉙《汉书•贡禹传》:“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
㉚见注释㉓ 。
㉛ 见注释㉓ 。
㉜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㉝见注释㉜。
㉞《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㉟见注释㉞。
㊱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第52页)。
㊲赵俪生《汉屯田劳动者所受剥削之性质与数额上的差异》(《西北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
㊳《史记•河渠书》。
㊴《国语•齐语》。
㊵见注释㊴。
㊶董说《七国考•美食货•农官读法》引桓谭《新论》。
㊷《周礼•地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塞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伺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㊸《周礼•地官•载师》贾公彦疏引许慎《五经异义》。
㊹见注释㊳。
㊺《文史》第十二辑第11页。
㊻《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㊼《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九月壬午条注。
㊽《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语及颜师古注。
㊾见注释㊽。
㊿ 参见《汉书•食货志•上》李悝语。
○51《史记•平准书》。
○52参见《后汉书•黄香传》:“(魏)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及注○54柳春藩同志论文;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40-41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127-128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53《居延汉简甲编》1585简:“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取租二十六石。”1610简:“右家五,田六十五,取租大石廿一石八斗。”通常按边郡亩产一石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四到四十,参见注○54柳春藩同志论文。
○54 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 期。
○55《汉书•孙宝传》:"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颜师古注:“草田,荒田也。”余例参见注○56所引各条。
○56参见《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四月诏,《汉书•翼奉传》载“上乃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税。”《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九月壬午条,永元九年六月戊辰条,永元十一年二月条,永元十五年六月条。
○57 参见《汉书•哀帝纪》建平元年正月,"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颜师古注:“赋,给与也。”
○58《汉书•食货志》载高祖“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纪》卷8:“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
○59 见注释○54。
○60 见注释○54。
○61《后汉书•桓帝纪》延熹八年八月戊辰条。
○62《后汉书•灵帝纪》中平二年二月已亥条。
○63 吴慧《桑弘羊研究》第209页注,商业出版社1981年版。
○64 参见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和耕作法》第2-3页,第7-8 页,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40页,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唐启宇《中国农史稿》第39页,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65徐中舒《论西周是封建社会》(《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
○66《齐民要求•耕田》引《汜胜之书》。
○67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汉书•武帝纪》元鼎二年九月诏:“……江南之地,火耕水耨。”
○68 《盐铁论•通有》。
九 均 输
《九章算术》第六章卷首,有四道讲述赋税徭役分派方法的算题,其中第1、第2题皆以“均输”为名,文字如下:
第1题“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十三日;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