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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分章》第19题:“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按“保”即佣工之别称,见《汉书•栾布传》:“穷困,卖佣于齐,为酒家保。”《后汉书•杜根传》:“因得逃窜宜城山中为酒家保,积十五年。”
秦汉时代,佣工往往被叫做“庸保”。按算题所言,一年佣价为2500钱,按360日计算,每日约合7钱。
《均输章》第3题讲到官府雇佣人工挽车运粮,“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僦”即运费,按此章第4题言:“六人共车,车载二十五斛,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
第9题亦略同。照此计算,重车日行50里,得僦费50钱,6人均分,每人每日佣价为8钱余。
《均输章》第4题又有“佣价一日一十钱,……佣价一日五钱。”第7题曰:“今有取佣负盐二斛,行一百里,与钱四十。”按汉代量制,二斛盐大约合现在39.5公斤,○52一般人背负这样重的东西,每天走不了100里。两汉士兵的行军速度约为每日30-50里,即《汉书•陈汤传》所言:“且兵轻行五十里,重行三十里。”如果按重装行军的速度推算,每日负二斛盐行30里,佣价为12钱。
综合起来,《九章算术》的佣价在每日5-12钱的范围内。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可从考古、文献资料得到证明它的真实性。例如:
《秦律•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日居六钱。○53 ” 是说用钱赎罪和欠官府债务的人,如果无力偿还,要做工抵偿,每天劳动按8钱计算;吃公家饭的,每天按6 钱计算。
《汉旧仪》卷下,“武帝时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赀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因收抚鹿矢,人日五钱。”
《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六月诏曰:“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每月300钱,亦合每日10钱。
《后汉书•五行志》记桓帝时民谣曰:“车班班,入河间,河间姹女工数钱;以钱为室金为堂,石上慷缣舂黄梁。"河间姹女指汉灵帝之母永乐太后,言其鄙吝,取佣每工仅予数钱。
《太平经》卷114有:"时以行客,赁作富家,为其役使,一岁数千。”若按 5000钱计算,每日佣价约合14钱。
《居延汉简甲乙编》326•6号简:“月直四百廿四,交钱二百卅,凡六百六十少八十。“月直”即每月工值,可参见《后汉书•陈宠•附子忠传》注引谢承《后汉书》记施延"到吴郡海盐,取卒月直,赁作半路亭父以养其母”。汉简的这个数据亦合每日14 钱。
上述史料记载和《九章算术》的佣价数据大致相符,后者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中心价格和前引服虔说月300钱、即每日10钱的数据比较接近。这种价格水平是否能代表汉代佣价的一般状况呢?我们知道,雇佣价格所代表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保证佣工及其家属生存、延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佣工劳动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和妻儿老小能够糊口活命,这是工资的最低限度。马克思曾指出:“除了这种纯粹生理的要素以外,劳动的价值还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水平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切需要。○54”这段话启发我们,探讨汉代佣价的状况,应该研究当时包括佣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计算一下他们的日常消费,把得出的平均数据与各种佣价记以对照,才能看出特殊和一般的区别。
学术界通常认为,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战国秦汉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的一段话,○55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及此。”
这段话说到当时小农家庭的生活消费,除去赋税,5口人一年食粟90石衣物需用1500钱,按文中粟价每石30钱计算,合粟50石其它杂用,“社闾尝新春秋之祠”300钱,合粟10 石共计150石。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生活资料的价值为粟30石,每天约为0.83斗。这个数字基本上反映了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消费状况,佣工的生活水平可能比自耕农略低一些,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说是大致相当的。
汉代每个佣工的劳动报酬,从一些史料来看,通常能够维持一家(大约三口人)的生活,包括佣工自己和家属一或二人。例如:
匡衡,“家贫,衡佣作以给食饮。○56 ”
《东观汉记•江革传》:“客东海下邳,佣赁以养父母。”
《后汉书•班超传》:“家贫,常为官佣书以供养。”
《后汉书•第五访传》:“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
《后汉书•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据前面计算,每人每日消费0.83斗粟,3人一日需要2.5斗粟,这个数据,大约就是汉代佣价所代表的劳动力平均价值。我们可以用当时其它一些资料记载来证明这个估计。
前引《秦律•司空律》提到给官府做工抵债的人,每日劳动工值为8钱。同一律文中又有粟价,“……公食当责者,石卅钱○57”按此计算,每日工值8钱约合粟2.6斗,和笔者估算的劳动力价值基本相符。
汉简《建武三年候禀君所责寇恩事》曰:“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略低于2.5斗的平均数。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系战乱灾荒之际,居延的粟价上涨到每石4000钱;而劳动力受社会动荡的影响,破产失业者增多,会供过于求。在这种情况下,佣价稍低于估算的正常水平,是可以理解的。
前文已述,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西汉的粮价一般在30-80钱之间浮动,即所谓“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未俱利。”按此计算,2.5斗粟的价格在7.5-20钱之间,这种价格水平大致就是西汉佣价的正常浮动范围。我们看到,《九章算术》提供的5个佣价数据中,每日7钱、8钱、10钱、12钱基本上处在上述雇佣价格的升降幅度之内。此外,还有服虔说一月“出钱三百”,即每日10钱的数据,都可以视为西汉佣价的一般代表。
《九章算术•均输章》第4题记载的佣价一日5钱,是汉代最低的雇佣价格,和上述7.5-20钱的佣价水平有一定差距。从这道算题的内容来看,此种情况和粮价较低有关。该题详细地列出了某某县粮价和佣价的比率,其中丙县粟斛16钱,丁县粟斛净14钱,戊县粟斛12钱,己县粟斛10钱,佣价都是一日5钱。尽管名义工资的数额较少,但因粮价低于每石30-80钱的正常价格,货币的购买力提高,所得实际工资分别合粟3.1斗,3.5 斗,4.1 斗,5斗,甚至大大超过了 2.5斗的劳动力平均价值。《管子•轻重丁》曰:“齐东丰庸而粜贱。”郭沫若先生解释为“庸者佣也,丰庸谓工价高。○58” 就是说粮价太低,所以佣工劳动报酬很丰厚。这是特殊的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看到佣价较少的表面现象,就误认为他们的收入低于一般水平。
笔者用粟来衡量佣工的生活消费和收入,是因为粟在当时不仅是种植最广泛的庄稼,是人们的主要食粮,而且还是商品交换中的等价物。由于汉代自然经济的色彩很浓厚,粟谷作为实物货币相当流行,俗称“以谷准币。○59”汉简和史籍中都有以粟购买货物的记载,○60也有用粟支付佣价的现象,“其以见钱谷取佣。○61” 如果按钱币—名义工资计算收入,汉代灾乱时期和太平盛世的佣价相去甚远。如《九章算术》中的最低佣价每日仅为5钱,而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所记的佣价合每日 800钱,为前者的160倍。如果按粟——实际工资计算,两者的差距要小得多,为每日3-5斗:2斗,仅相差1.5-2.5倍;且为反比,佣价5钱的实际收入要高于佣价800钱者。说明用这种衡量方法,能够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汉代雇佣劳动的自然价格和浮动范围。
《汉书•沟恤志》如淳注中的“平贾一月,得钱二千,”是否像翦老所说的那样,属于汉代的一般工资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西汉的粮价平均在每石30-80钱之间浮动,如果月“得钱二千”是一般工资,每日合66钱,则相当于1-2石粟,每月收入达到30-60石粟,和西汉官秩二百石至比六百石的县令或县丞的月俸差不多,○62这个数字实在是高得不可思议,它远超过了当时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绝不会是一般工资。在粮食平均价格较低的西汉,月2000钱的佣价,恐怕只会在灾害战乱,万物踊贵的时候才会出现。
东汉的情况则与之不同,粮食的平均价格明显要高于西汉。前文论述粟价问题时已经说过,东汉粮食的平价在每石数百钱左右,如果按每石粟200-300钱计算,月2000钱的佣价每日66 钱约合2-3斗粟,也符合汉代雇佣劳动力的平均价值。
如淳所讲的“平贾”一词,在当时具有“时价”的含义。两汉的市场物价每月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评定一次,称为“月平”, ○63所定价格叫做“平贾”,就是时价。见《汉书•沟恤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注引苏林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汉书•吴王濞传》:“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注引服虔曰:“……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就是说,两汉政府征收更赋的数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不同时间内佣价的涨落情况来随时调整。看来,如淳和服虔对更赋--铜价数目的记载是各有所本的,所以会出现较大的出入。如淳是汉末三国时期的人,他所引的“律说”很可能讲的是东汉的情况,因为月2000钱解释为东汉雇佣劳动的通常价格,和这个时期的粮价水平比较适应;说它代表汉代佣价或西汉佣价的一般状况,则与事实不符,是不确切的。
两汉 400多年的历史上,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变化,使西汉和东汉的粮食平均价格有所不同,由此造成了这两个时期佣价的差异;“月三百”和“月二千”分别是西汉和东汉的一般佣价,它们都不能做为整个汉代雇佣劳动标准价格的代表数据。这两个价格虽然相差数倍,但是,因为东汉粟价普遍提高,它们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九章算术》记载的雇佣价格基本上反映了西汉时期的有关情况,除了个别数据偏低,如一日五钱的特殊例证,总的来说属于当时的正常佣价。
(八)其它日用品价格
砖价。瓴甓“一枚八钱九分钱之八。”见《粟米章》第32题。瓴甓即砖,见该题刘徽注。
竹价。《粟米章》第33题,“一个,五钱四十七分钱之三十五。”第38题,“其四十八个,个七钱。其三十个,个八钱。”
漆价。《粟米章》第34题,“一斗三百四十五钱五百三分钱之一十五。”
羽价。《粟米章》第45题,“其一千一百四十翭,三翭一钱。其九百六十翭,四翭一钱。”刘徽注:“翭,羽本也。数羽称其本,犹数草木称其根株。”
矢簳价。《粟米章》第46题,“其三百枚,五枚一钱。其五千五百二十枚,六枚一钱,”
琎价。《盈不足章》第2题,“进价十七。”《说文解字》曰:“琎,石之似玉者。”是一种代替玉石的廉价装饰品。
上述各种物价均无佐证,故不作考订。
以上分析表明,《九章算术》记录的物价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汉代的历史著作里,这方面的史料并不丰富,多数是一些零星记载。因为史书的编著者主要是为标志社会经济的兴衰而记录物价,通常只选择一两种在生活中用途广泛的重要商品,如粮食等,用它的价格升降来做简单代表;所以史书中的物价大部分是粮价,其它则比较少。就粮价而言,也以特殊价格为多,如丰年谷石数钱,灾乱时粟与金等贵。诸如此类,并不能反映物价的正常情况。《九章算术》中的价格数据,只有少数偏低(这与所在算题的应用目的和著作年代有关),大部分是符合实际的;而且种类繁多,明确具体,表明了当时物价的一般水平。除了居延汉简,还没有别的史书或文物能够像《九章算术》那样详尽地记录了汉代的物价状况。对于汉代经济史的研究来说,它实在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
注释
①《后汉书•樊宏附准传》。
②《汉书•地理志》。
③参见《汉书• 宣帝纪》元康四年,“比年丰,谷石五钱。”《汉书•食货志》:“宣帝即位,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汉书•赵充国传》:“……金城湟中,谷斛八钱。”
④《元氏县汉祀三公山碑考释》(《河北月刊》3卷3期)。
⑤袁宏《后汉纪》卷19。
⑥《后汉书•虞诩传》注引《续汉书》。
⑦《汉书•赵充国传》。
⑧ 参见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粮食价》(《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期)。
⑨见注释⑧。
⑩《战国策•韩策•一》。
⑪《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⑫《史记•律书》。
⑬《汉书•昭帝纪》。
⑭ 参见注③。
⑮《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刘)章自谓曰:‘臣,将种,请得以军法行酒’。”《三国志•吴书•虞翻传》:“(孙)权既为吴王,欢宴之末,自起行酒。”
⑯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文物》1978年第1 期)。
⑰ 见注释⑯。
⑱《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⑲ 参见余华青、张廷皓《汉代酿酒业探讨》(《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
⑳ 《文物》1978年第1期图版八。
㉑《太平御览》卷845引《典论》。
㉒ 金价每斤约十万钱是南北朝隋唐之事,见《孙子算经》卷下第20题:“今有黄金一斤,直钱一十万,问两直几何?”《夏侯阳算经》卷下第4题:“今有金一斤,直钱一百贯。问一两几何?”《因话录》卷3范阳卢仲元条:“……时遇金贵,两获八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