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本书在按战国令书制作各实体因素分竟的基础上,对各实体因索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专章分析,这是历史学吸收其他学科理论方法进行令书研究的一种尝试。此次实践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弥补与发展中国古文书学相关理论及方法的不足与长处,这是其理论意义所在。
第二节 本书有关概念
为减少不必要的各自对某些词语理解的范畴定义不同而导致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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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松世勤《文书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卓朝君、邓晓挣编著《法律文书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朱健主编《新编司法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王他主编《文书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宁致远主编《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0
②参见陈合宣《秘书学》,鼓南大学出版社,1993;杨树森《秘书学概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12;张同钦主编《秘书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孟庆荣主编《秘书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
③庞朴:《中国文化史十一讲》,中华书局,2008,第137 ~ 154页。
④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 5~6 页。
明确本书谈论问题的内涵及外延,故在此处加以申述。
一 战国
据杨宽先生考证,“战国”这个名词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但到西汉末期刘向辑录《战国策》一书时,才开始把“战国”作为这一特定历史时代的名称。①历来学者多认为战国的下限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统一六国时,但对战国时代的上限看法不一,依据不同的标准提出种种异说:以《战国策》载智伯灭范氏事件为标志的公元前490年说;以田 常执政齐国为标志的周敬王四十年(公元前480年)说,以田氏代齐作为战国起始标志的公元前475年说;以三家分晋为起始标志的公元前403 年说;等等。③笔者倾向于认为以《战国策》所记载事件的上限公元前 490年作为战国时代的起始更为合理。因为战国时代本是以《战国策》而得名,所以以其所载之事为战国时代之上限也合情合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春秋战国之交的令书制度发展并不是突变式的,而是渐变式的,所以采用这种时代分期方式只是为了便于研究,对于某些具体问题,不能将春秋与战国完全以一个确定的、绝对的标准时限分割开来,因为这不符合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规律。
二 令书
据笔者所见史料,“令”“书”二字合称为“令书”,且作为专有名词使用,是在南朝刘宋时期,专指太子所下的书面命令,“其时皇太子监国,……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④。到了隋时,似乎皇太后、皇后等人所下命令,亦可称为“令书”, 所谓“皇太后玺,不行用,若封令书,则用宫官之印。皇后玺,不行用,若封令书,则用内侍之印”⑤。不过本书题目中所说的“令书” 一词,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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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杨宽 《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2页。按:此为页下注内容。
② 参见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第194页。
③会见雷海宗 《断代问国与中国历史的分期》,《社会科学》1937年第4期,
④ (梁)沈约:《宋书》卷十五,中华书局,1974,第381 ~383 页。
⑤(唐)魏征:《隋书》卷十二,中华书局,1973,第261页。
此意,它是“命令文书”的简称,其中“令”取“发号也”①之意,指上对下或指向自身的命令性指派;“书”取“著于竹帛谓之书”②之意,泛指写有字的物品③。令书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命令性。它是令书的基本属性,也是对文书进行定性的根本,如刘勰《文心雕龙诏策》云:“命之为义,制性之本也。”④所以判断一件文书是否为令书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看文中是否含有或附带有命令信息⑤。以载有战国中山国王所下墓室制作规范命令的《兆域图铜版》为例,“王命贾为逃(兆)乏(室),阔X(狭)少(小)大之口刃(叨),又(右) 事者官慰之,X(进)退逃(兆)乏(窒)者,死亡(无)若(赦),不行王命者,X (殃)X(连)子孙。亓(其)一从,亓(其)一X(藏) 府”⑥,是说中山王命令贾负责规划墓室的尺度,并让右事官画下来,如果谁敢更改建造的尺寸,罪死无赦且要殃及子孙,带有明显的命令意味。
(2)强制性。它是令书得以实现其所载命令信息要求的保障,有的令书甚至在其正文内容中即有所表达,多表现为某种处罚性的措施描述。如《唾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载:“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⑦是说用牛耕田使牛瘦了或者在考课之中成绩低劣的主事者要按规定挨受相应的笞打次数。这种以肉体伤害为主的刑事处罚方式是先秦统治者控制臣民的主要手段,即《国语•鲁语上》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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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九,中华书局,1963年彩印本,第187页。
②(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三,上海古藉出版社,1981,第230页。
③本书所指文书出小泽贤二先生所说文书“文书是‘寄信人’利‘收信人’表达传递情感、愿望的书类,有特定的机关和人物为收受对象。此类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Archives)和个人文书(Mannuscrips)”的含义要广,包括律法、簿籍等一切书写有文字的 物品,包括李均叨先生所说的律令类文书如律、令、科、品、约等。参见小泽贤二《司马迁和中国文书学》,司马迁与《史记》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西安,2000年9月,第118~13 2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第371页。
④(梁)刘勰:《文心雕龙》卷四,嘉靖中古歙余氏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彩印木,第11页。
⑤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符节的铭文并不具有命令性,但因其所具有的命令效力不容置疑,故仍称其为令书,可参看下文所说的“文木性”。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96页。
⑦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22页。
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①。
不过,多数令书的强制性内容并不在其文中出现,而是作为一种外部制度保障。秦国洞庭假尉觿向迁陵丞下达的让其“以律令从事”②的令书当中就没有处罚内容。这是因为秦国针对未能很好完成任务的人员有专门的法令规定,如“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③,就是说不执行朝廷命书的官吏要被耐为候,因此不需要在每篇令书当中都加入强制执行的信息。
(3)公务性,一它也是令书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主要针对官吏发布的命令而言,因为对战国各国君王来说,其所发布的命令并无严格的公务与私事之分,他们是各国的权力核心,其对周围人下达的所有命令,都是以其君主权力为后盾的,他可以动用国家权力来决定受令者的生死存亡。因此不仅处理国家大政的命令是公务,处理自身琐碎业务的命令也是公务,如韩昭侯命侍臣收藏自己穿旧了的裤子,侍臣却劝他赏赐给左右,但他说:“吾闻明主之爱,一嚬一笑,嚬有为嚬,而笑有为笑。今夫袴岂特嚬笑哉!……吾必待有功者,故藏之未有予也。”④所谓“帝王无私事” 至少在战国之时仍是如此。
但对一般官吏而言,由于离开了核心权力区,其权力已经有了种种界限,所以其下达的命令文书就有公私之分了、而私人文书不在本书讨论范围之内如里耶秦简中校长予言给子柏的一封书信,即“校长予言敢大心多问子柏:……今为柏下之,为柏寄食一石〼”⑤。大意是校长问候子柏最近怎样,不敢没有赠予,故赠予其一石粮食校长在信件中称对方为“子柏”,为一般的姓名尊称,并非公务称呼,再结合其较低的权力地位,可知其赠予物品行为为私人属性,此文书为私人文书。
(4)合法性。这是指命令必须以上对下,如《战国策•齐策一》载齐宣王命群臣、吏民进谏之政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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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162页。
②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8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80页。
④(清)王先慎授《韩非子集解》卷九,锤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249页。
⑤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233页。
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①;或同时指向相同或不同等级,如《战国策•秦策二》载等级差异十分明显的秦武王与甘茂相盟②的事件,即“(秦武)王曰:‘寡人不听也,请与子盟。’于是与之(甘茂)盟于息”。
而那种以下对上的文书,直接指使其上级进行某种活动的文书,即使具有强制命令性,也只能称为“伪令书”。在春秋战国时期,周王朝那种“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④的统治秩序已经被打破,臣子废立、弑杀君王的现象屡有发生,但礼法的弱化并不等同于礼法的废除。因此,类如田常为齐国臣子时,发布的弑杀齐简公并立新君齐平公等直接指向君王的命令性文书,只可称为 “伪令书”;但康公十九年时,“田常曾孙田和始为诸侯”⑤,田和在取得统治齐国的合法地位之后,对齐康公下达的带有命令性的文书,则可称为令书。不过,称“伪令书”仅是就其合法性而言,其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如书写格式及用语、载体材质及规格等往往具有与“真令书”相同的价值。
(5)文本性。这是指令书要有一定的载体。这本不需要强调,因为“令书”一词本身即包含载体要求,但有些令书种类与载体形制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远甚于其他令书种类,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其特殊的载体形制就没有这些令书种类,如符书、节书。因为在某些符节铭文中,根本看不出来其具有任何命令信息,如《节节》仅有一“节”⑥字,但其与具有调兵之用而在铭文中并未书写具体调兵权力的《阳陵虎符》,“甲兵之符,右才(在)皇帝,左才(在)阳陵”⑦,一样具有令书属性。其铭文的特殊样态,与其使用方式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要早于解决该问题的决策,也就是说从发现社会问题到解决该问题需要一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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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刘而集录《战国策》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326页。
②能够同时指向同级或不同等级且具有合法性的令书种类,只有盟书。这是因为每份盟书的内容虽然或有是异,但其制定时均需得到盟誓诸方同意的外在形式是一样的,因此达成的盟约命令是同时指向盟誓诸方的。
③(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50页。
④(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的印本,第1634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卷三二,中华书局,1959,第1512页。
⑥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5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程,而决策解决了问题之后,命令信息转化为令书还需要一个制作时间, 同时还要有一个令书传达给受令者的周期,在一些比较紧急或需要反复使 用令书的情况下,如《新郪虎符》中之紧急“燔(燧)事”①、《鄂君启节》中关税之征收与否,采用一般的决策机制和令书制作方法,显然会影响解决问题的效率,符书、节书即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由于它只是统治者给予持有者的一种更加自由地使用权力的凭证,因此其铭文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更加概括和笼统。
三 制 作
《说文解字》云:“制,裁也。”③段玉裁云:“裁,制衣也。制,裁衣也,此裁之本义。此云制,裁也,裁之引伸之义。”④所谓栽的引申义,当指其动词用法,即裁剪、修剪等。许慎曰"作,起也”⑤是讲“作”的本义,《说文解字注》引《释言》《穀梁传》说其有“为也”⑥之意。在古代,“制”“作”二字合用的现象较少,合用之时多表示礼乐等方面的典章制度,如《史记礼书》“今上即位,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十余年不就。或言古者太平,万民和喜,瑞应辨至,乃采风俗,定制作”⑦及班固《典引》“兢兢业业,贬成抑定,不敢论制作”⑧等。而本书题目当中的“制作”是取“制造”之意,是指与战国时期令书制作过程及结果相关的所有要素,既包括令书制作的种类、人员、书写格式及用语、载体材质及规格,也包括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等。
第三节 研究现状
学者对战国令书制作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涉及的著述种类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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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③(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四,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92页。
④(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344页。
⑤(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八,中华书局,1963年彩印本,第165页。
⑥(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 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673页。
⑦(汉)司马迁:《史记》卷二三,中华书局,1959,第1160页。
⑧(刘宋)范晔:《后汉书》卷四〇下,中华书局,1966,第1381页。
因此为方便论述,此处对学者研究所涉及的战国令书种类、制作者、书写格式及用语、载体及规格等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 战国令书种类的研究现状
对战国令书种类的研究始于文学领域。从曹丕《典论论文》开始, 经陆机《文赋》、挚虞《文章流别论》,到任昉《文章缘起》、刘勰《文心雕龙》、萧统《文选》之时进入一个高峰。南北朝时期刘勰《文心雕龙》 在以研究文学为目的所分的三十三种文体研究当中,①即开始涉及部分战国令书文体,如诏书、策书、檄书等。但其多将令书文体与其他文体混合研究,如《祝盟》篇就是将非令书的祝书与属于令书种类的盟书合在一起,未能将令书文体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稍晚的萧统《文选》虽然将文体分为三十九种②,划清了文学与非文学的界限,提出了比较专门的令书文 体分类,如诏书、册书、“令”书等,但由于该书侧重于文章辑录,研究并不深入。后至宋时,真德秀《文章正宗》开始用更加综合的方法对文体种类进行研究,将文体分为四大门类,即辞令、议论、叙事、诗歌,具体的令书文体种类被淹没其中。降及明代,吴讷《文章辨体》(又称《文章辨体序说》)将文章文体分为五十四种④,而徐师曾《文体明辨》(又称《文体明辨序说》)则进一步细化为一百二十七种应。吴、徐二人的文体分类虽然失于烦琐,但列举的战国令书种类较多,⑥对各种文体的流变过 程进行了精炼论述。进入清代,学者对令书种类的研究又由繁入简,但对战国令书种类其他方面的研究并无深入,如姚鼐在《古文辞类纂》中 开始将文章文体合并为十三大类;⑦曾国藩《经史百家杂钞》又在《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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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梁)刘勰撰《文心雕龙》,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