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参见(梁)萧统《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③此处指主要用于法令下达的“令”书,而非命令文书的省称“令书”。
④参见(明)吴讷撰《文章辨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0
⑤参见(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⑥吴讷、徐师曾所列举的战国令书种类有:命书、谕告书、诏书、玺书、诰书、册书、誓书、“令”书、盟书、撤书' 诲布、谥法书等。其中有较多问题,如玺书、露布在战国还未有如此称法;谥法书只是律法令书的一种,举例过窄。
⑦参见(清)姚鼐《古文辞类纂》,四部备要本,中华书局,1989。
文辞类纂》的基础上,将十三大类合并为三门,十一类,①其后又有王先谦《续古文辞类纂》、黎选《续古文辞类纂》、蒋瑞藻《新古文辞类纂》等论著,但大体如曾书,创见不多。而且这些论著与明代的研究论著存在同样问题,即在文书与文学作品的分类上退回到了刘勰时代的水平。②
不过到清末民初时,随着含有大最文书内容的甲骨、简帛、青铜器等出土文物的发现,文书研究开始独立于文学研究之外,文书成为学者的专门研究对象。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王国维与罗振玉合著的《流沙坠简》,开始研究汉简文书,将20世纪敦煌出土的汉简分为小学术数方技书、屯戍丛残、简牍遗文及汇辑各式书信等类别;」而劳干的《居延汉简考释之部》则正式提出应将文书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类别,并在文书类之下以简牍书写内容为标准划分为书檄、封检、符券、刑讼四类。④ 但由于这一时期的学者主要以汉代简牍文书为研究对象,所以对战国令书种类的研究并没有太大进展。
进入新中国以后,随者载有大量春秋战国及秦令书的简牍(如睡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青铜器(如两诏众、商鞅所)、玉石(如侯马盟书、温县盟书)等的出土,学者对战国令书种类的研究迅速发展。李均明、刘军在《简牍文书学》一书中按照简牍材料的自身性质,将文书分为六大类,即书檄、簿籍、律令、录课、符券、检相,其中书檄、律令、符券三类中包含若干令书分类,如檄书、律法书、“令”书等。⑤其后,骈宇骞和段书安的《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虽然在这六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遣策与告地策”一类⑥,但与《简牍文书学》存在同样问题,即未能将 令书文体与其他文书文体区分开来进行研究撰不过,伴随国内历史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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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清)曾国藩《经史百家杂钞》,四部备要本,中华书局,1989。
②参见张寿康、王凯符等《古代文章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第93 ~96页;童庆炳《文体与文体的创造》,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第14~22页:
③参见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中华书局,1993。
④参见劳干《居延汉简专释之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影印本
⑤参见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
⑥参地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
⑦参见李均明、刘国忠、刘光胜、邵文玲《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1949一200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274 ~326页。
引人文书学、档案学等学科理论,令书逐渐成为历史学科研究古文书的热点之一,开始从古文书中渐渐独立出来,成为学者的研究对象,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注意到了被前人忽略而研究不深的一些战国令书文体种类,如邱世华先生指出《封诊式》属于秦律,是一种文书程式,李力先生认为盟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张建国先生认为秦令在秦统一之前就已经存在了,等等。①
二 战国令书制作者的研究状况
学者关于战国令书制作者的研究按其侧重点不同,又可以分为令书职能性制作者、令书非职能性制作者、令书制作者来源三个方面。
(一)职能性制作者
令书职能性制作者是指具有专门制作令书职能的人员,此处主要指将虚拟命令信息转化为实体文书的人员。②这类人员在战国时期主要由史官或类史官的文职人员构成,由于在当时人们对史官与类史官文吏的区分并不十分严格,所以也可将其统称为史官。③
古人很早就关注了史官的书写职能,如《礼记•玉藻》云“(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④;《汉书•艺文志》曰“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⑤;《隋书•经籍志》“天子之史,凡有五焉。诸侯亦各有国史,分掌其职……诸侯史官,亦非一人而已,皆以记言书事,太史总而裁之,以成国家之典”⑥;等等。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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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邱世华《简论云梦秦简的司法文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90 页;李力《东周盟书与存秋战国法制的变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页;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35页。
②此处主要指直接将命令信息转化为文字的人员,至于负责令书制作的部门长官,因多不宜接参与令书文字的书写工作,故将其归入非职能性制作者当中进行论述。
③闵庚尧先生认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管理文书工作的官吏,已经不再称为史官,而被称作掌书、尚书、主书、左徒等。参见闵庚尧编著《中国古代公文简史》,档案出版社,1988,第34 ~35页。按:实际古人对史官与文吏并无严格区分,如尚书,又常被称为“尚书史"。
④(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二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73 ~ 1474页。
⑤(汉)班固:《汉书》卷三O,中华书局,1962,第1715页。
⑥(唐)魏征:《附书》卷三二,中华书局,1973,第904页。
于研究视角问题,战国史官研究被长期混在学者对战国整体官制的研究当中,且研究重点多在考证史官官名问题之上,对其书写职能则关注较少。虽偶有涉及史官制作令书的研究,但也多是对某些具体官员职能研究的附属产物,成果不多。如苗可秀《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疏证》①、王汝弼《左徒考——屈赋发微之一》②、聂石樵《屈原论稿》③等论著,对屈原所充任的左徒一官具体为何职虽有不同看法,但基本认同《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司马迁对屈原做左徒时“人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④的职责描述,即对左徒具有草拟某些令书的职能没有太大疑义,不过并没有更深入的探讨。
但近代以来,也有一些专门针对史官书写职能的研究论著出现。如王国维在《释史》一文中已经开始专门对周代史官的得名、职掌、地位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某些史官的文书书写职能做了说明诲其后,柳诒徵《国史要义史原》根据《周礼》归纳出周代史官的八种职事。即“总五史之职,详析其性质,盖有八类:执礼一也,掌法二也,授时三也,典藏四也,策命五也,正名六也,书事七也,考察八也。”⑥,其中书事一项即是对史官书写职能的说明。陈锦忠博士学位论文《先秦史官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将史官职能归纳为两大类十八项,⑦其中祝告、册命、聘问、约剂、刑法等项涉及史官的书写职能。席静涵《周代史官研究》则将周代史官的职能归结为十大项,⑧其中史官的书写职能在“记事”“册命”等项目中都有涉及。许兆昌《周代史官文化——前轴心期核心文化形态研究》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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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苗可秀:《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疏证》,《东北丛刊》第16期,1931年
②王汝弼:《左徒考——屈原发微之一》,《国立西北师范学术季刊》第2期,1946年。
③聂石樵:《屈原论稿》,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八四,中华书局,1959,第2481页。
⑤参见王国雄《观堂集林》卷六,中华书局,1959年影印本,第263 ~274页。
⑥参见柳诒徵《国史要义》,商务印书馆,2011,第6页。
⑦参见陈锦忠《先秦史官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 1980。按陈锦忠博士归纳的史官职事,即:一、天事方面:神事、祭祀、祝告、卜筮、历数、天象、灾祥、丧礼;二、政事方面:册命、聘问、约剂、刑法、盟哲、征伐、籍田、射事、典藏、谱系。
⑧参见席静涵《周代史官研究》,台北:福记文化图书公司,1983。按:席静涵先生归纳的史官职那,即占筮、记事、赐命、典藏、预言、历法、祭祀、礼事、临时差遣。
官职事进一步细化,将其分为六大类三十九项,①开始将“书写册命”“登录、保管契约”“记录刑书”“书写盟誓”等与令书制作直接相关的职事从“记事”中分解出来详细研究。
除针对史官的研究以外,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其他具有职务性书写任务的人员。如林进忠《里耶秦简“赀赎文书”的书手探析》通过对里耶秦简中内容相同的十二件追讨赀赎欠债的文书进行探讨,认为负责经手处理而且记名的“儋” “堪”“嘉”等人都不是书写者,书者并未留名;②吕静《秦汉官僚体制下的基层文吏研究》对秦汉时期文吏在官僚体制中的地位、文吏的才与能、文吏的体制特征及其存在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③吴晓懿《战国时期书写群体研究》认为史官、工官的职司和士人构成了战国时期的书写群体,并对书写群体的训练过程进行论述;④等等。
但无论是针对史官还是非史官令书制作者的研究,都未能将其与其所制作的令书种类加以关联。
(二)非职能性制作者
令书非职能性制作者是指某些本不具有令书制作职能,但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了这一任务的人员。令书是统治者控制国家的重要工具之一,由不同层级、部门的长官根据需要针对其所管辖的地域、民众、事务等下达。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具体部门的长官下达的令书,多由其下属史官或文吏负责书写,但由于某些事务过于机密为防止泄露、下属史官或文吏不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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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许兆昌《周代史官文化——前轴心期核心文化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 第74 ~82页。按:许兆昌先生归纳的史官职事为:一、文职事务,记事,宣读册命,书写册命,宣读文告,诵读往事之要戒,为王诵读文书,登录、保管契约,记录刑书,书写盟誓,管理文字;二、馆职事务,登录、保管契约,记录刑书,书写盟誓,保管政府档案,典藏图书文献,管理氏族,保存户籍档案;三、史职事务,记事,保管政府档案,典藏图书文献,编史;四、礼职事务,司会同初现之礼,司射礼,司丧葬之礼,司籍礼,司威礼,管理旌族,司王后之礼,监察,殷见诸侯,司郊庙礼,司聘礼;五、“天”职事务,占筮,祭祀,祝祷,占星,释异禳灾,相术,交通神人,从军参战,制历;六、武职事务,从军参故,统军作战。
②林进忠:《里耶秦简“赀赎文书”的书手探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4期,第28~35页。
③吕静:《秦汉官僚体制下的基层文吏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114~ 118 页。
④吴晓懿:《战国时期书写群体研究》,《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4期,第115 ~ 122 页。
边、某种个人意愿等,这些具体部门的长官有时也亲自制作所要下达的令书,①也就是说只要该部门长官拥有下达某些种类令书的权力,其就存在亲自制作某些种类令书的可能,因此他们也是令书制作者群体的构成部分。所以,对这些战国时期各个国家部门长官权力、职能的研究,也属于战国令书制作者研究范畴,这一类研究则通常被纳入战国官制的研究之下。不仅如此,许多具体制作者的令书制作职能也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涉及。
对战国时期官员所拥有的权力、职能研究始自汉代,以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为代表,其文云:“夏、殷亡闻焉,周官则备矣。”②该书对部分周秦官员的官名、来源、品秩、职能等信息进行了描述,其所涉及的官员众多,如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公,盖今天子,坐而议政,无不总统”③,御史大夫“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④,大夫“掌论议”⑤,等等,但由于研究角度及该表体例关系,所记多如“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⑥之类,未能将这些官员与其所能制作的令书种类相联系,而且对战国时期官制论述相对较少。此后,从杜佑《通典•职官》⑦、郑樵《通志•职官略》⑧、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⑨到黄本骥《历代职官表》⑩等多数学者的论著,虽然在战国时期官员的职能、权力、设置等部分问题的研究上更加深入和细化,但大体承袭班固《百官公卿表》之研究体例,创见不多,且论述战国时期官制普遍过简。不过,明代董说《七国考•职官》的研究比较值得一提,该书开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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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振华先生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士人成为新兴的官员后备军,承担顾问、谋士、幕僚之类的任务,并要兼任起草文书的工作;晁福林先生认为“战国时期,各国法令常由君主命令大臣制定,并由君主最后决策审定”等。参见周振华《文件学》,广陵书社, 2007,第25 ~32页;晁福林《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11,第799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2页。
③(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2页。
④(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5页。
⑤(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7页。
⑥(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4页。
⑦(唐)杜佑撰《通典》,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
⑧(宋)郑椎撰《通志二十略》,王树民点校,中华书局,1995。
⑨(元)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
⑩(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门搜集整理战国时期秦、齐、楚、赵、韩、魏、燕等七国的职官名称,并分国别进行编排,收录官名较丰。①该书自完成之后长期被忽略,到缪文远《七国考订补》②董氏的研究才得到补充和发展,但也未能将官员职能与其所制作的令书种类联系起来。
(三)制作者来源
战国令书的制作者主要由官府官员和文吏构成,因此讨论其来源,很大程度上就是讨论当时的选官制度。古人很早就开始讨论战国的选官制, 如唐杜佑《通典》即设有《选举》一门。但杜佑除对战国时期秦国的选官制度有简单叙述,即“秦自孝公纳商鞅策,富国强兵为务,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以至始皇,遂平天下”③之外,对其他各国的选官制度则多归于整个周代选官制度之下加以论述。他以《周官》所载选官制度为依托,认为古代官员是通过对具有一定文化修养的人员分部门分系统地层层选拔而来,但论述极为简略,④未能显示出战国令书制作者来源的特点。至宋,苏轼《论养士》(又称《六国论》)则开始注意到战国选官制度的整体特点,认为“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⑤但直至民国时期,孟世杰《先秦文化史》⑥、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⑦等书虽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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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明)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1956O
②参见(明)董说撰,岬文远订补《七国专订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③(唐)杜佑撰《通典》卷十三《选举一》,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310页。
④杜佑云:“《周官大司徒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凡士之有善,乡先论士之秀者,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论进士之贤者及乡老、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藏于祖庙,内史书其忒而行焉。在其职也,则乡大夫、乡老举贤能而宾共礼,司徒教三物而兴诸学,司马辩官材以定其论,太宰诏废置而持其柄,内史赞与夺而贰于中,司士掌其版而知其数。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盖择材取士如此之详也。”参见(唐)杜佑撰《通典》卷十三 《选举一》,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309 ~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