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在君主制的前提下,皇帝并非不能充当秤砣,关键是其分量一定要轻。当然,规定皇帝不过是虚位元首,甚至不过是橡皮图章,仅仅象征国家的统一而已,这个要求未免太高。但他至少应能够不滥用权力,能够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秤砣是不能轻举妄动的,也不能动个没完,否则就变成钟摆了。可惜这个道理虽然人人都懂,却从来没有在法理上说清过,也没有在制度上规定过。相反,帝国制度规定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和不受制约的权力。这样,皇帝在国家机器中究竟是秤砣还是钟摆,就全凭运气。如果碰巧是个不爱管事的,或者管不了事的,可能是秤砣;如果偏偏是个“大有为之君”,那就是钟摆了。其实,皇帝不爱管事或管不了事也未必就好,因为那会大权旁落,实际掌握权力的人还是会做钟摆。即便没有人做钟摆,那皇帝也不是秤砣,而是摆设。只有当皇帝能够高度自觉地“以小权大,以静制动”时,他才是秤砣。具体地说,就是他爱管事、能管事,却不轻易管事,不随便管事,一旦管事就及时到位,管得非常是时候是地方。这就太难了。
所以,尽管我们认为皇帝可以当秤砣,也希望他当秤砣,但是,西汉初年那种蕴含着中国人智慧的政治状态,却只可能是个案,不可能是常规。怎么不可能呢?我们不妨看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为什么可以持之以恒地当秤砣。
大法官与大皇帝
前面说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很有些像中国皇帝的,比如终身任职,比如说一不二,比如一言九鼎,比如极少认错,比如从不解释受理案件的理由。这就太像中国的皇帝了。中国皇帝在做决定或做事情的时候,不是也常常不解释理由吗?
但是,美国的大法官和中国的大皇帝又有很多不同。
第一,大皇帝是世袭的,大法官却是任命的,而且总统提名后还要参议院批准。这时,被提名的人就要面对参议员的吹毛求疵,应付新闻界的刨根问底,准备着自己的家底和隐私被里里外外翻个底朝天。如果通不过审查,被挑出了毛病,就得换人。一般来说,这样筛了又筛选了又选才挑了出来,又经过了严格审查的角色,大体上总应该是“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了,至少也不会太离谱。就算能力稍差一些,品德略次一点,当了大法官以后,也会极其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和地位,鼓起劲来做事,埋下头去读书,夹起尾巴做人。所以,美国历史上的大法官,不怎么样的肯定会有,非常差劲的却不多见。相反,不少人当了大法官以后,便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视为自己的生命,甚至不惜得罪有恩于自己的人,比如提名自己当大法官的总统。这样的故事,是史不绝书的。
世袭的大皇帝就不好说了。他可能是好人,也可能是混蛋;可能是仁君,也可能是暴徒;可能是智者,也可能是蠢货。帝国的臣民摊上一个什么样的皇帝,可就全靠运气。这个人当上皇帝以后,可能勤于国事,也可能玩忽职守;可能爱民如子,也可能杀人如麻;可能克己奉公,也可能荒淫无度。王朝的中枢摊上一个什么样的首脑,也得全靠运气。运气是靠不住的,所以皇帝当秤砣也靠不住。更重要的是,任命的大法官可以弹劾,世袭的大皇帝却不能弹劾。一旦摊上一个昏君暴君,帝国和臣民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
第二,大法官超脱,大皇帝不超脱。美国的大法官超脱,又有三个原因。一是单纯。除了司法问题,其他任何事情,哪怕是天塌下来了,大法官都不管。即便是司法问题,也只管大案要案,一般案子也不管。二是独立。除了宪法,他们谁的账都不买,既不受总统、国会干预,也不受媒体、舆论干扰。最高法院开庭时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更不允许电视台实况转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甚至从不看报。三是权力少。最高法院既无财权,又无兵权,也没有人事权,唯一的权力是受理上诉案件和解释宪法。就连这一权力,也是受限制的。大法官们并不是所有的上诉案件都能受理(这是数量的限制),也不是什么样的上诉案件都能受理(这是性质的限制)。关于这一点,《美国宪政历程》一书有详尽的介绍,不妨参看。
中国的大皇帝却不同。皇帝当然也只管大事,但皇帝管的事情多。吏治财税、军事外交、天灾人祸、惩戒奖赏,没有一件事情是不要他定夺不要他操心的。这就不单纯。皇帝也不可能谁的账都不买。太后的账就要买,拥立和辅佐他当皇帝的朝廷重臣或功臣的账恐怕也得买一买。甚至就连皇后、嫔妃、太监、宠臣的账,有时也得买一下。这就不独立。皇帝的权力还多。他既有财权,又有兵权,还有人事权,也拥有对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和对国家法令的最高解释权。既不单纯,又不独立,权力还多,怎么可能超脱?不超脱,纠缠于种种政治旋涡和人事纠纷之中,就是想做秤砣,怕也难。
第三,中国的大皇帝只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却有九个。九个和一个又有什么区别呢?九个,就有少数和多数,统一和多样,一致和分歧,也就有约束和制衡。比如向下级法院下令调阅案件卷宗,就至少需要四名大法官的同意;案件的判决,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多数大法官同意(一致同意当然更没问题),这个意见就被称作“法庭意见”,成为审判结果,前述导致戈尔自认倒霉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些不同意判决结果的大法官的意见,则被称作“少数意见”,也要写进判决书。更有趣的是,有些大法官虽然同意判决结果,却不同意断案的根据和逻辑,这些不同的理由同样要写进判决书,叫“补充意见”,也叫“附加意见”。这样,一份判决书就可能有三种意见九个声音,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就是。这个引发了美国内战的“臭名昭著”的司法判决是由七比二的票决做出的,但九位大法官赞成或反对的理由都不相同,结果判决书就长达二百五十页之多。写进判决书的这些“补充意见”和“少数意见”,虽然不能成为“法庭意见”(即没有法律效力),但同样得到了尊重,而且“立此存照”。这就既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可能,从而为今后法院推翻不公正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只有一个人的大皇帝显然做不到这一点。他的决策和判决既不受约束和制衡,要想推翻(包括他自己想推翻)也难于上青天,便只好采取蛮不讲理的办法(比如说过去抓你是对的,现在放你也是对的,“雷霆雨露都是君恩”等等),甚至不正当的手段。明代嘉靖朝后期,奸臣严嵩的儿子严世藩落入法网,由刑部(相当于公安部)、都察院(相当于监察部)和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三司会审”。恨透了严氏父子的“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公安部长)黄光升、都御史(监察部长)张永明和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张守要把这个案子做成铁案,也想趁机为一些好人平反,便在判决书里大讲这两个奸臣如何迫害忠良。草稿送到首辅(相当于宰相)徐阶那里,徐阶却说,你们要惩治乱臣贼子,平反冤假错案,是对的,也是时候,但方案不行,因为这些冤假错案都是皇上钦定的。这样告上去,严世藩倒不了,你们自己反倒要先倒霉了。唯一的办法,是告严世藩“聚众谋反”。这严世藩恶贯满盈不假,聚众谋反却是冤枉。但不冤枉严世藩,别人的冤情就无法昭雪,因此又非冤枉他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