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否决国会法案也是很厉害的,因为通过一项法案并不容易。一项法案提出后,要交参众两院表决;参众两院通过后,要由联邦总统签字。如果总统不同意,这项法案就要退回提出该案的那一院再议。再议就不好说了。如果上次通过就有些勉强,这回还有不黄的?即便该院以三分之二的法定多数再次通过,也还不能算数,还要送到另一院再议。只有当另一院也以同样的多数再次通过,也就是说,只有当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否决时,这个法案才算完成了立法程序,成为法律。但是,这个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才出台的法律,最高法院只需要一个理由,或者说,只需要两个字,轻而易举就可以推翻。这一个理由(或者说两个字)就是“违宪”。在美国,一部法律如果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违反宪法),那它就不再是法律。而且,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终审判决,没有谁能够推翻,除非最高法院自己认错,或者国会有本事修宪,那可是比登天还难。
在过去的两百年间,美国最高法院一共判决一百三十五项国会立法违宪。当然,最高法院并非总是和国会过不去,也并非只审查国会立法违宪与否,它也审理各种案件。不过,最高法院并不是随便什么案件都受理,它受理案件是有规矩的,也是有选择的。一般来说,大法官们会对以下三种情况的案件特别关注:一是涉及宪法解释,需要判断某项法律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宪;二是具有典型意义,需要通过判决为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三是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通过判决推动社会的改革和改良。比方说,20世纪初,大法官们认为应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便频频受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法官们认为应该推动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便对涉及刑事被告权利的案件情有独钟。要知道,美国的最高法院和中国古代的皇帝一样,可是“口衔天宪”的。他们说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就违法;他们说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就合法。原告和被告不管心里服不服,都得认,以后的案子也都得照着判。美国是个法治国家,很少有人无缘无故地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谋取利益解决问题。最高法院既然放了话,那违法的做法就会被抛弃,合法的做法则等于得到了鼓励。所以,最高法院一旦做出判决,甚至只不过受理了案件,政府的政治态度和国民的价值取向就可能发生变化。
这就是典型的秤砣了。最高法院只要一做出判决(尤其是重大判决),美国政府就得调整政策,美国公民就得调整行为,正如秤砣一移动,秤盘子里面就必须或者加进一些东西,或者减去一些东西。
美国如此,中国如何?
中国人的经验
中国古代原本也有秤砣。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是以皇帝为秤砣的。皇帝做秤砣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何况那时除了皇帝,也没谁可以做秤砣。中国古代社会的构成,无非两个关系、三种人。两个关系即君臣关系和官民关系,三种人即皇帝、官员和黎民。老百姓的分量倒是轻,但权重小,个头大,做不了秤砣。官僚集团个头不大不小,分量不轻不重,权力不多不少,也不合适。只有皇帝,最接近“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大”的要求。
皇帝做秤砣的问题仅仅在于分量,而分量是可以调整的。分量轻的可以调得重一点,分量重的可以调得轻一点,当然也可以维持原来的分量不变。美国最高法院就是这样。据统计,现在每年上诉到他们那里的案子有七千个左右;而以其规模和能力,则最多只能受理一百个。如果最高法院以此为理由,要求增加编制扩大规模,至少在我们中国人看来绝非“无理取闹”,反倒“合情合理”。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却宁肯每年只受理七十分之一的案件,宁肯让那些盼望着能在最高司法部门那里“讨个公道”的人失望,也不肯自我膨胀。因为以最高法院权重之大,如果再增加分量,这个秤砣恐怕就做不成了。他们这个原本起着约束和制衡作用的部门,就可能变成一个凌驾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上的“无冕暴君”。
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的“秤砣意识”是很强的,尽管他们并不使用这个说法。这种“秤砣意识”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们奉行“不告诉不受理”的原则,从不主动出击,甚至回避问题。也就是说,即便大法官们发现某一立法违宪,或某一行为违法,如果没有人来告,他们也不管。甚至即便有人告,他们也未必管,而且能不管就不管。其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但非常自觉地对自己的司法权力进行自我约束,而且为人处世也十分低调。他们从不没事找事,从不显山露水,从不信口开河,甚至尽可能地避免抛头露面,更不用说像总统和议员那样出尽风头了。最后,最高法院日常判决的基本特点是因循守旧和墨守成规,能不改动的就不改动,能不变更的就不变更,能不颠覆的就不颠覆。所有这些,都是在尽量避免自我膨胀,尽量避免增加分量。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1916—1939年在任)甚至有一句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无所作为。”显然,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很好地充当秤砣的角色,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的权力很少,还轻易不用,因此一直保持着较轻的分量。正如任东来先生所说,“其较高的权威恰恰来自其较少的权力”。同样,最高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能对美国的政治生活和世俗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也恰恰因为它平时的轻易不动和清静无为。
无为,才能无不为,也才能大有为,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成功之道。

 

第39章 秤砣是个大问题——读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2)


这个道理,我们中国人是懂的。而且,我们中国人应该比谁都懂,因为中国的道家也是这种观点。按照道家的思想,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他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便正是无所作为。甚至就连皇帝授权的政府,也不宜动作太大。这就叫“治大国若烹小鲜”,也叫“无为而治”。西汉初年就是这样。汉,是建立在秦王朝废墟之上的;而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则在于它的最高统治者(秦始皇)分量太重,作为也太多。所以,汉的创立者在设计帝国制度时,他们赋予皇帝的权力其实是很少的(当然权重极大)。汉初四代皇帝,也都能比较自觉地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权力,很好地充当了秤砣的角色。那时的政府也配合。数任宰相,都萧规曹随,清静无为,这才有了所谓的“文景之治”。
可惜好景不长。景皇帝一死,他的儿子武皇帝就不愿意当秤砣了。汉武帝是号称“雄才大略”的。雄才大略的人当了皇帝,自然不会甘心去当“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的角色。他亲政以后所做的一系列所谓“改革”,其实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把权力都集中在他一个人手中。这就与自觉克制欲望、约束权力、尽量避免自我膨胀增加分量的要求相去甚远。所以武帝一朝没有制衡的秤砣,只有强权中心。由此造成的后患,则是皇帝的分量从此再也减不下来。汉武帝之后,尽管形同虚设、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的皇帝不在少数,但皇权的分量却一直是沉甸甸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好制度,坏制度》一文中有描述,在《帝国的终结》一书中也有描述,请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