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国家制度是主权在君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说天子拥有对全国所有资源和财富的产权;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是说天子拥有对全国所有地区和人民的治权。既有产权,又有治权,当然有主权。主权、产权、治权都在君,岂非典型的君主制?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秤砣”绝不可能是老百姓。因为老百姓(民)没有权,既没有产权,也没有治权。没有权(主权、权力),也就不可能是“权”(秤砣)。实际上,中国人把秤砣叫做“权”,秤杆叫作“衡”,是很准确的。这也是“权衡”一词的本义。“衡”的意义在于“平”,所以也叫“平衡”;“权”的意义在于“重”,所以也叫“权重”。但秤砣之重不在于个头大、数量多。恰恰相反,秤砣只有一个。它的个头是很小的,自身的分量也是很轻的。它之所以能够衡定天下,仅仅在于它是“权”。这就叫“秤砣虽小压千斤”。
显然,数量既多个头也大又没有权的老百姓不可能是秤砣,做秤砣的只可能是皇帝(或皇权的行使人),因为只有他才既“小”又“重”。说他“小”,是因为他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这样一个“个体户”或“小集团”,相对于“全国人民”(一个庞大的集合体),自然是“小”。但是,皇帝(或皇权的行使人)个头虽小,权重却大,几乎集中了所有的权力,这就足以“压千斤”了。而且,正因为集权于一身,所以是“权”。
皇帝或皇权的行使人是“权”(秤砣),另一头放在秤盘子里的就是江山社稷和黎民百姓。至于“衡”(秤杆),则是官僚集团。官僚集团是至尊君王与至贱草民之间的中间层次,也是国家的实际管理者,因此是“秤杆”(衡)。秤杆的长短(官僚集团的人数层次),是和国家的规模成正比的。国家越大,人民越多,官僚集团的人数和层次也越多。因为秤砣的大小是固定的。放在秤盘里的东西多了,要想平衡,就只有拉长秤杆。所以,在“小国寡民”的时代,君主(秤砣)和子民(秤盘)之间的距离是比较短的。官员人数既少,也几乎没有层次,国君甚至可以直接管理子民。秦汉以后,国家大了,秤杆子就只好加长。不过秦汉两代秤盘里的东西还不太多,秤杆子也不太长,其结构大约是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县两级,秤砣离秤盘还不算太远。明清两代就大不一样。清代中央有军机处、内阁、六部,地方则有总督辖区、省、道、府、州县五级,那“秤砣”可就远在天边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好制度,坏制度》一文中有论述,请参看。
君主制国家的“秤”,大约如此。
君主制国家以君为秤砣,是因为主权在君。民主制国家主权在民,那“秤砣”岂非就该是“老百姓”?但这是不行的。我们知道,秤砣的特点,是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大,老百姓(民)却相反。无论哪个国家,民总是大多数。所以,君主制国家的老百姓(臣民、子民)固然不可能是秤砣,民主制国家的老百姓(准确地说是公民或人民)也不应该是秤砣。公民作为个人,虽然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却不大,也不能大。如果每个公民权重都大,都可以“权衡天下”,岂非一杆秤上挂了许多秤砣?天底下哪有这样的秤!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做秤砣就更不行,那等于是把秤砣和秤盘掉了个,岂能平衡?这也正是早期民主制国家的问题。早期民主制国家由于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秤砣,便只好让“僭主”来代行其事。结果是“僭主”变成了“君主”,民主制国家也就变成了君主制国家。
显然,秤砣是个大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民主制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
美国人的办法
秤砣是个大问题,也是一个大难题。对于民主制国家来说,难就难在不知道该由谁来充当原先由君主担任的那个角色。公民或人民是不行的,理由已如前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不行,因为那等于制造了一个“僭主”甚至“君主”,一个“无冕之王”。由国会来当秤砣同样有问题。国会既是民意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因此权重虽大,个头却不小,自身的分量也不轻,怎么能做秤砣?所以秤砣是个难题。
这个难题却被美国人解决了。美国人在二百多年的宪政实践中,无意间为自己的国家找到了一个秤砣,这就是最高法院。现在看来,由最高法院来当秤砣是再合适不过,因为它完全符合“个头小,分量轻,权重大”的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的“个头”是很小的,一共只有九位大法官(最初只有六人),是联邦政府中人数最少的机关。我们知道,所谓“美利坚合众国”,乃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个国家现在共有五十个州(state),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另外还有一个“全国最高政府”,即“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是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建立的,因此包括三个机构,即参众两院、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参众两院最初有参议员二十六人,众议员六十五人,现在有参议员一百人,众议员四百三十五人;行政机关则有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各部部长和众多官员。与之相比,只有九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自然是“小”得可以。其实,不但最高法院小,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的摊子都小,只有九十四个地区法院,六百四十九位法官;十三个上诉法院,一百七十九位法官;一个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这三个分支机构中的分量也最轻,轻到在《联邦宪法》中只有寥寥几笔,在日常生活中鲜为人知的程度。我们看美国新闻,不是总统如何,就是国会如何,很少看到最高法院如何的。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的政治生活中,真可谓不显山不露水,以至于人们一说到美国政府,便总认为就是总统为首的那个机关,顶多再加上国会,很少有人知道最高法院也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想想也是。钱袋子捏在国会手里,枪杆子捏在总统手里,笔杆子则捏在媒体手里,最高法院要啥没啥的,谁又把它当回事呢?所以,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三大机构中不但成立最晚(众议院1789年4月1日,参议院4月6日,总统4月30日,最高法院次年2月2日),而且成立之初连办公的地方都没有,只能在纽约皇家证券大楼里对付,后来又在国会大厦讨到了一间“只需家具”的办公室。这样一直混到1921年,当过一届总统的威廉·塔夫托出任首席大法官时,最高法院办公大楼的事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国会也才在1929年表示“原则上同意”。最后拖到1935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大兴土木,这才在国会图书馆旁边为最高法院盖了楼。最高法院分量之轻,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这个“个头”既小,“分量”也轻的最高法院,“权重”却极大。大到什么程度呢?大到可以否决国会法案,决定总统人选。给我们中国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00年的总统大选。当时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相持不下,决定他们政治前途的仅仅是佛罗里达州区区几百张选票,由此引发了长达三十六天的“世纪司法大战”。共和民主两党打得难解难分,美国选民和各国媒体也看得眼花缭乱。最后,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简单多数做出不利于戈尔的判决,戈尔立即优雅地承认失败。要知道,戈尔实际上是多得了五十三万张普选选票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只有一票之差,但这一票却不知要比多少万张选票都管用。最高法院的权重,是不是大得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