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合众国是极为有利的。我们知道,1787年制定宪法时,制宪代表们曾一致认为必须对国会的立法权加以制约和防范,以防国会通过“立恶法”来“施虐政”。最后通过的方案,是国会通过的立法,总统有权否决;而总统的否决,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又可以再否决。这是既防国会又防总统。但这并不能完全让人放心。一是总统有可能顶不住国会的压力,二是国会和总统有可能穿一条裤子。所以麦迪逊和威尔逊都主张让司法部门也参加立法复审,但戈勒姆、格里、拉特利奇、路德·马丁等人反对。路德·马丁认为,与其让法官参与“立法复审”,不如让他进行“司法复决”,也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判定某一法律是合宪还是违宪,这样更主动,也更保险。不过这个想法,当时也就是说说而已,从马歇尔开始才动了真格。结果,麦迪逊为法官力争又没争到的权力,被马歇尔扎扎实实地争到了手。而且到手的途径,还正是拿麦迪逊开刀,在这位太岁头上动土。真不知麦迪逊作何感想!
合众国人民却应该额手称庆。因为这样一来,即便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总统的否决,或者与总统相互勾结,强行通过某一恶法,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违宪”。于是,立法就有了扎扎实实的三道防火墙──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这第三道防火墙的建立,是马歇尔的功劳。
马歇尔不但实施了“司法复决”,而且还阐明了联邦宪法和国会立法(即联邦法律)的关系。这也是麦迪逊等制宪代表要说又没有说清楚的话。我们知道,1787年制宪会议最重要的共识,就是接受了新泽西代表佩特森的提案: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条约,都是联邦的最高法律。各州的宪法、立法和法官,都要受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和各州的议员和官员,都要宣誓服从联邦宪法。但是,同为联邦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也就是联邦国会的立法)又是个什么关系,他们就没有明说了,虽然意思很清楚。
说明白了的是马歇尔,而且就在这个案子的判词中。马歇尔说,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这种权利不能也不应该经常重复运用,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它的原则就是“崇高的”和“永久的”了。国会的立法是宪法授权的,不能违背和修改宪法。国会的立法(宪法修正案除外)一旦与宪法相抵触,就不能成为法律。《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就是这样,因此必须作废。或者说,不是法律。
这下子就清楚了:在人(议员与官员)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联邦宪法不但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也高于联邦立法,这就是“联邦宪法至上原则”。这个原则,麦迪逊想到了,佩特森说到了,马歇尔做到了。或者说,麦迪逊和佩特森把它写成了宪法条款,马歇尔把它变成了司法实践。他用自己的审判明确告诉大家: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
联邦立法不能违宪,这个没有问题。华盛顿也好,亚当斯也好,杰斐逊也好,麦迪逊也好,都不会反对。但是,某一法律违宪不违宪,谁说了算呢?这可一直没有明确。明确了这一点的又是马歇尔。他在本案的判词中斩钉截铁地说:认定什么是法律(即不违宪),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这句一言九鼎的话现在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上,它甚至应该被看作宪法对最高法院的授权书。
马歇尔这么说,有依据吗?有。我们知道,联邦宪法有一个重要精神和原则,即“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就是立法(通过法律)、执法(依法行政)、司法(做出解释)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国会立法,就不能执法、司法。总统执法,就不能立法,也不能司法。因此,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解释法律),就只能是司法部门即最高法院的事了。因为最高法院既没有立法权,又没有执法权,只有解释权。司法复决权不归最高法院,又能归谁呢?所以,这个结论,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明说,却是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大家也都认可。
当然,忧虑也不是没有。杰斐逊就担心此例一开,最高法院会变成一个新的暴君,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想想也是。如果总统和国会每弄出一个立法,最高法院就要来宣布它违宪,这事情还怎么弄?值得庆幸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裁决后,联邦最高法院三十年没有动用过司法复决权。以后的大法官们也都保持了低调。1916—1936年在任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甚至有句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无所作为。”(请参看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看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不像我们的某些官员,任期内一定要弄出点“政绩”来。
这是极其高明的。大法官们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重于有所为。正因为他们通常是无所作为的,因此,一旦有所为,就一言九鼎。
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职责、权力和权威,就都树立起来了。分立的三权(立法、执法、司法),也扎扎实实地鼎足而立了。新生的合众国,不再是一个跛足的政府;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再是花瓶和摆设。你说马歇尔的功劳是不是很大,合众国是不是最大的赢家?


第38章 秤砣是个大问题——读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1)


秤砣不是老百姓
有部电视连续剧,好像叫《宰相刘罗锅》吧,很是热播了一阵子。它的主题歌,也很是热唱了一阵子。那歌是这么唱的:
天地之间有杆秤
那秤砣是老百姓
秤杆子挑江山伊儿伊儿哟
你就是定盘的星
这其实是不对的。一个国家,如果当真有什么“秤杆子”来“挑江山”,那“秤砣”就绝不可能是老百姓,也不应该是老百姓。君主制国家如此,民主制国家也如此。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迄今为止的世界国家制度,归根结底无非两类──君主制和民主制。要么是典型的君主制(如古代中国),要么是地道的民主制(如古代希腊),要不就是这两种制度的变体,比如“君主立宪”或“僭主独裁”。僭主独裁是变相的君主制,元首虚位的君主立宪(虚君共和)是变相的民主制,元首实位的君主立宪(实君共和)则是从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过渡。所以,要搞清楚“秤砣”是谁,就先得把君主制和民主制说清楚了。
那么,这两种制度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根本区别,不在或不完全在于国家元首叫什么(叫总统、主席,还是皇帝、国王),他的产生是靠选举还是世袭,有任期还是无任期,也不在于国家大事是谁当家谁做主(君王当家,或政府当家,或国会当家,或人民当家),而在于主权在谁那里。君主制,就是主权在君;民主制,就是主权在民。主权在君,不等于君王一定要当家,也可以授权宰相;主权在民,也不等于人民一定要当家,也可以授权政府。所以,君主、民主的“主”,不是做主的“主”,而是主权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