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样两种文化,其精神的区别在哪里呢?就在于对中国人来说,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是臣民的义务;而对于美国人来说,则是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当然,不是说你想当什么就能当什么。但,第一,你有权去想;第二,如果被任命了,你有权去当。你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辞职),也可能因为玩忽职守等原因失去这个权利(撤职),但不能稀里糊涂被剥夺这个权利。这就是马伯里可以堂堂正正地状告麦迪逊的原因,也是马歇尔要给麦迪逊发通知的原因:你把人家的权利不明不白地剥夺了,你得有个说法。如果你不给这个说法,本大法官可就要给了!
因此,马歇尔接受这个案子。
不能完全排除马歇尔在这个问题上有“私心”。马伯里的任命是他亲自签署的,他对马伯里不可能不抱有同情。麦迪逊扣住他签署的任命不发,他对麦迪逊不可能没有意见。但如果说马歇尔只想借此机会“公报私仇”,那就未免太小看了他。马歇尔可不是那种鸡肠小肚的人。他固然为马伯里的遭遇愤愤不平,也对麦迪逊的跋扈极为不满,却更看重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尊严。他和亚当斯总统,都是对司法分支过弱的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在任的时候一直想增强司法的力量,可惜一直收效甚微。
这里面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立国不久,百废待兴,缺乏经验,力不从心。但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法律和司法的分量,不是单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力量就可以增强的。法治的建设更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只有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这就要有机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一个机会。所以这一回对于马歇尔,借用我们爱说的话来讲,便正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于是,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在那间借来的地下室里,宣读了联邦最高法院全票通过的裁决。这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人,一人病假,五人同意。
首先,马歇尔宣布,对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马伯里也有权得到这份任命书。因为任命是在前任总统有效任期内完成的,并已签名贴封,即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这些程序完成后,被委任人即获得了“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权利”。如果政府未将委任状送达,就构成了对被委任人的侵权,也就必须进行补偿和补救。因为由法律保护的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不能保护已是渎职,任意侵犯就更是违法。一个政府官员如果试图这么做,那么,不论他是总统还是国务卿,都必须随时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因此,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其次,他宣布,最高法院无权命令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将任命书送交被任命人,是国务卿的责任。据此,并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给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令。
如果马歇尔的判决只有这两条,马伯里的官司就算是打赢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大法官和国务卿的战争。但问题是马歇尔的判决还有第三个内容。在肯定了上述两点后,他宣布:尽管原告有权得到这份委任状,最高法院却无权命令被告将其送达,因为《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违宪,不能算数,更不能执行。也就是说,送不送委任状,仍然是麦迪逊的事,最高法院管不着。而且,他还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从此作废!

 

第37章 看法官告政府——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


表面上看,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麦迪逊输了理,马伯里输了利,马歇尔则输了权。他自己把国会给法院的“尚方宝剑”给废掉了。但无论原告马伯里,还是被告麦迪逊,还有国会和政府行政部门,都接受了这个判决。马伯里接受,可能是因为他已经讨回了公道,纠缠下去又于事无补;麦迪逊接受,可能是因为他原本理亏,实际上又没有亏损。当然,他们也不是一无所获。马伯里讨回了公道,麦迪逊则保住了体面。
历史也接受了这个判决。在联邦最高法院展厅的大法官塑像中,只有马歇尔的塑像是全身的。他身后金字镌刻的判词,则有一条摘自本案。这说明美国人公认马歇尔是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也认同他的这一判决。其原因,我想很可能因为人们后来都逐渐意识到,本案其实有一位大赢家。他不是别人,正是美利坚合众国。
赢家合众国
我们先来看马歇尔的判决。
马歇尔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违宪作废,此举可谓惊世骇俗,我们中国人就更是看得目瞪口呆。我们读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从来就只有争权的,没有让权的。皇帝和宰相争权,宰相和六部争权,六部和地方官争权,地方官和地方官争权,哪有自己主动让出权力的?一个首席大法官,居然不要国会授予自己的特权,这可真是咄咄怪事!
有人说,这也是被逼出来的。
这话并非没有道理。我们知道,马歇尔处理此案确实为难。当时的情况,是麦迪逊有权无理,马伯里有理无权,官司打到只有一间借来的办公室的最高法院。打个中国式的比方,这就好比两个壮汉拔刀相向,都要砍断对方的手腕,却又要一个手无寸铁的少年做主。少年没有办法,只好说你们都别砍了,我砍我的行不行?就“壮士断腕”了。
马歇尔的判决有这么一点意思。他既不能宣判马伯里败诉,又不能当真给麦迪逊下强制令,还不能装作不知道有一个《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可以用,也就只好宣布这条法律违宪作废。不过,马歇尔虽然砍了自己的胳膊,却也打了麦迪逊(同时也打了杰斐逊)的耳光。从他前面的判词看,这耳光打得其实蛮重的。而且,由于马歇尔并没有发出强制令,麦迪逊和杰斐逊发作不得,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打落了牙齿往肚子里咽。所以,杰斐逊对马歇尔恨之入骨又怕得要命,避之唯恐不及。杰斐逊甚至这样对别人说:我和马歇尔谈话时从不表态。哪怕他问我现在是白天还是晚上,我也会说“对不起,先生,我不知道”。身为总统的杰斐逊这么说,可见他在马歇尔那里肯定吃了不少亏。
的确,马歇尔的政治主张虽然和汉密尔顿一脉相承,为人处世却比汉密尔顿工于心计老谋深算。你看他处理此案,可谓欲擒故纵、声东击西、围魏救赵。表面上口口声声说对马伯里的诉讼请求无能为力,实际上掌掌打在麦迪逊和杰斐逊的脸上,还让他们两个无话可说。表面上看他举起刀来砍断了自己的手腕,实际上却建立了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也建立了最高法院的至上权威。你想,最高法院连授予自己的特权都能宣布违宪无效,这还不是大公无私?这还不是气壮山河?这样一个连自己胳膊都敢砍的人,还有谁的胳膊不敢砍?下回大法官(当然不一定是马歇尔)再要宣布某条法律违宪,大家是不能也不敢说三道四的。
汉密尔顿和亚当斯等联邦党人梦寐以求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就这样开始建立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马歇尔也是个大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