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禹是用不着那样讨厌和嫉恨启的,因为他自己就是一个“野种”。据《吴越春秋》记载,禹的父亲鲧娶有莘氏,多年不孕。后来,有莘氏有砥山上玩,看见了薏苡并吃了它,就怀了孕,并剖腹生下高密。高密就是禹。这事《史记》上也有记载。显然,“吞薏苡而生禹”,是不可能的;而禹非鲧之子,则是肯定的。史书上所谓“意若为人所感”,是一种掩饰之词。不是什么“意若”,而是“确实”为人所感,即与某个男人在长着薏苡的地方野合而受孕,所以禹也是“野种”。事实上,禹那个时代的人,可以说都是“野种”。因为那是一个从母系制向父系制转化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一个女人可以和许多男人做性伙伴,即所谓“人尽可夫”,生下的孩子五花八门,谁的种都有,根本弄不清,也无所谓。更何况,鲧是男人还是女人,也弄不清。前已说过,鲧其实是一条白面长人鱼,可能是一种图腾。所以,鲧与禹的关系,可能是“白面长人鱼”图腾氏族的一个男子,与有莘氏氏族的一个女子建立了婚姻关系,而这个女子又在砥山薏苡地上与人野合,生下了禹。于是,禹这一族,便以薏苡为图腾,这就是后世所谓“禹母吞薏苡而生禹,故夏姓曰姒”。“夏”也就是“芽”,甲骨文中“夏”字形如野草之初芽。大约禹母与人野合时,正是春天。春天男人冲动,女人怀春,两人在和阳春风之中,绿草嫩芽之上,一见钟情,便留下了风流种子。所以,禹的一族,便姓“姒”而氏“夏”,都是为了纪念那诱人的薏苡嫩芽。

 

不过,图腾制的建立,毕竟标志着男性地位的提高,以及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转化。在这个漫长的时代,尽管野合之事仍然频繁地发生,人们对于这类风流韵事也毫不在意,但是,男性的血统,却也已经不再是可以完全不管的事情了。首先是男人的情感不再能接受“野种”。在母系制时代,孩子反正是女人的。男人既无责任,也无义务。现在不一样了。孩子变成了父亲的,则父亲们便不能不来认真考察一下,那孩子究竟是不是“我的”。如不是,感情上就受不了。其次,财产的继承也是一个问题。儿子是要继承老子的财产的。如这儿子竟是“野种”,岂非将自己的血汗钱拱手相送,送给自己老婆的情夫?这当然也断乎不可!

 

然而,在这时,新娘大多并非处女,而亲子鉴定的科学方法又尚未发明。所以,唯一的办法,便只有拒不承认那些来历不明的儿子,甚至将其遗弃。这个办法,就叫弃子。

 

弃子,是远古时代的一个习俗。

 

周族的始祖弃,就是一个“弃子”。原来,弃也是一个“野种”。据《史记》云,弃的母亲是有邰氏氏族之女,名叫姜源,嫁给帝喾作正妻(元妃)。有一天,姜源到野外游玩,看见巨人的足迹,心里便十分喜悦,很冲动地去踩了一下,结果怀孕生下了弃。这当然又是掩饰之词。事实可能是姜源在野外遇见了一位高大英武的伟丈夫(巨人),为其男性的魅力所吸引(心忻然悦),便以身相许,心旷神怡之时,怀上了弃。

 

正因为弃是野合所孕,所以姜源自己也以为不祥,便抛弃了他。可是,这孩子“神”得很,扔也扔不掉。先是把他扔在巷间小路上,结果牛马都不来踩他;继而又扔在冰天雪地里,结果飞鸟都用羽翼来呵护他,怕他冻死。这下子姜源便“以为神,遂收养之”。但因为他毕竟被抛弃过,所以就起名叫“弃”(初欲弃之,因名曰弃)。后来,这个弃果然不负“神”望,干出了许多了不起的大事,还当上了当时部落联盟的农业部长(后稷),开创了周族的农耕事业,成了以农业立国的堂堂宗周的远古始祖。可见,“野种”并不下贱。相反,由于他们多半都是真正的爱情结晶,是性吸引和性选择的产物,往往体格和智商还要高于某些婚生子。

 

弃子的习俗,到春秋时还有。比如,据《左传》和《国语》记载,楚国的斗伯比和母亲在郧国生活时,曾与郧国国君(子爵)的女儿生下一个私生子。因其非婚生,郧国夫人也就是这孩子的外婆便把他扔到云梦泽。结果被老虎看见了,不但不吃孩子,还用乳汁喂他。这事被去云梦泽打猎的郧子,也就是这孩子的外公看见了,大为惊诧,这才收回了这孩子。后来,这孩子也成了一位名人,即楚国的令尹(宰相)子文。

 

除弃子外,还有一种更为野蛮的习俗,即“杀首子”。也就是说,男子婚配后,无论是妻还是妾,生下的第一个孩子统统杀掉。古代越国东边有个部落,甚至还要把“首子”吃掉。原因也很简单,就因为婚前妻或妾多半已和别人有过性关系,腹中之子来历不明,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别人的。为了不至于紊乱血统,便只好采取“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血腥政策。

 

显然,弃子也好,杀首子也好,都是一种极不人道的、残忍粗暴和大伤感情的做法,其不得人心,可想而知。岂但不得“人心”,也不合于“天意”,这才有弃和子文为“神”所护的传说。其实,天意即民心,神话不过是人心的一种反映。但无论如何,深知“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理的周人,不会不顾忌到这种做法的严重后果。

 

更何况,宗法制重视的,正恰恰是嫡妻所生之首子。如果首子该杀,则嫡长子何由产生?如果所杀之子又是自己的,岂非自己给自己断后,活生生断送了血统的正宗传人?显然,弃首子或杀首子的政策,实不宜推广发扬。

 

但是,另一方面,嫡长子血统的纯正,又无论如何是极其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比不弃子不杀子还要重要。因为弃子杀子固然可能“错杀”,不弃不杀则可能“错认”。错杀了不要紧,还可以再生;错认了就很糟糕,可能永远也改不过来。

 

看来,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正本清源”。也就是说,只有绝禁婚前和婚外的性行为,才是既安全可靠又不滥杀无辜的好办法。如果能够保证新婚之时,夫是“童男”,妻是“处女”,则他们婚后生子,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否则,便难免有妻子从外面带进的“野种”来“夺嫡”,也难免有丈夫在外面留下的“情种”来“争长”。所以,婚前婚外的性禁忌,对男女双方都很重要。

 

不过这事也是说说容易,做起来很难的。因为一方面,“哪个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女子不善怀春,”性的吸引乃是少男少女无法抵御的诱惑;另一方面,当时的风俗,是对性关系看得很淡,野合之事,比比皆是。就连孔夫子他老先生本人,也是其父叔梁纥与其母颜氏在尼山祭神时野合而生,祷与尼丘而得。故孔子名“丘”,字“仲尼”,其来由便正是他父母做爱的那个地方——尼丘。

 

现在看来,所谓野合之风,很可能是远古时代群婚制度的一种遗存。至少在周代仍有这样的习俗:一到春天,男男女女便都跑到春意盎然的野外,在春风杨柳之中自由恋爱,在和阳明月之下私相偷情,而社会和官方也予以允许。《周礼.地官.媒氏》云:“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其中,自然不乏童男处女,甚至已婚夫妇。如此看来,童男处女的纯洁性,便不一定靠得住;已婚男女的偷情,也难保不会发生。“嫡传”是否会“误传”,也仍是一个疑问。

 

于是,宗法制的设计者和维护者们,便只好采取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把男人和女人严格地区分和隔离开来,让他们不能交往,不能接触,甚至不能见面。也就是说,不让他们有淫乱的机会。

 

这就是所谓“设男女之大防”。

 

关于这一点,《礼记.曲礼》有详尽的规定。按照《曲礼》说法,即便是一家人,男人和女人也不能坐在一起(不杂坐),不能将衣服挂在同一个竹竿衣架上(不同椸枷),不能用同一条毛巾洗脸,用同一把梳子梳头(不同巾栉),不能手递手地直接传递某一件东西(不亲授);小叔子和嫂子之间不能说话(叔嫂不通问),不能让父亲的妾为自己洗衣服(诸母不漱裳);别人家的男孩和女孩,除非是有媒人来说,不能知道他们的名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自己家的女子,许嫁以后,出嫁以前,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夫家去,也不能和未婚夫见面(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嫁出去的姑娘姐妹回娘家来,即便是亲兄弟子侄,也不能和她们坐在一张席子上,吃一口锅里的饭(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器而食)。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男女授受不亲。”

 

由此可见,古人的“设男女之大防”,差不多已经到了神经质的程度。不但男人和女人的身体、目光和言语不能接触,就连碰过的东西也不能接触。似乎用了同一条毛巾,就会产生性冲动;衣服挂在同一根竹竿上,就等于有了性关系。这可真是神经过敏,莫名其妙。具体地实行起来,不但诸多不便,而且也有麻烦甚或危险。所以便有人去问孟子,说“男女授受不亲”,是礼吗?孟子说,当然是礼。又问,那么嫂子掉进水里去了,也不能用手去拉吗?孟子说,嫂子快淹死了还不去拉一把,就是畜牲,和豺狼一样了,但这只能算作是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幸亏还有孟子这句话,否则不知多少人会要死于不救。

 

不过,虽然有孟子的权宜之计,也还是有不少人死于“男女之大防”。元代有个姓马的寡妇,乳房生疮,不治则死,人们便劝她去看医生。她说,我是杨家的媳妇,宁愿死,也不能让男人看病。结果真的不治而亡。当然,她死后便被尊为“节妇”,被树碑立传,流“芳”千古。

 

真不知制礼者闻之,又有何感想!

 

应该承认,“设男女之大防”,至少对于那些“意志薄弱者”,还是很有一些作用的。

 

我们知道,一男一女两个人,要发生性关系,也并不那么容易。首先,他们得见面,才可能产生性吸引。产生性吸引后,还要调情,然后是肌肤的接触,最后才可能进入实质性阶段。现在,男人和女人既不能见面,又不能说话,更不可能有身体的接触,如何“淫”得起来?这样的防范措施,真可谓堵泉眼、刨树根,一开始就把可能发生的事端捏死在摇篮中,让怀春者无春可怀,好色者无色可好,比事后去追究和惩罚,“高明”得多了。

 

所以,历代的统治者、道学家和一般“良善人家”,对于“男女之防”,都看得很重。不但严格执行《曲礼》的规定,后来还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不共厕所、不共浴室、不共井水等等。不共厕所、浴室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条件,亦不妨多盖几间厕所、浴室,以免男男女女衣冠不整地从里面走出来,双方见了面“不好意思”。然而不共井水,便匪夷所思。一井之水,各用各的,又有什么关系呢?更何况,地下水都连成一气,虽从不同的井里打出来,其实还是一回事。幸亏持此主张的司马光先生不是现代人。否则,他就该主张建两个自来水厂,一个男水厂,一个女水厂了。

 

但不管怎么说,“男女授受不亲”的观点,在中国是相当地深入人心。记得直到我上小学的时候,还认为和女孩子说话是相当可耻的事情,而老师也要经常进行“打破男女界限”的教育,并强制性地实行男女同学同桌同坐的制度。事实上,直到现在,中国人男女之间的交往,也还相当矜持,不可太随便,否则便会有人说“闲话”。这种男女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界限的态度,已经成为一种民族心理习惯,无法加以简单地评说了。我们还将在后面的篇章里,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从“生殖崇拜”到“男女设防”,这就是中国古代两性关系发展史大体上的一个走向。从总体上讲,这是一个两性关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也是一个对人的自然属性进行压抑的过程。这也没有什么奇怪,因为文明原本就是对野蛮的镇压。既然是镇压,那就会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一种是在镇压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中,同时毁灭了一些可贵的东西,比如原始时代两性关系中那种热情奔放的生命活力,也随同其野蛮形式而一同消失了;另一种是由于对镇压的反抗而产生另一种不文明的东西,比如嫖妓和同性恋。同性恋是一种性变态,它实际上是一种“文明病”,因为动物可是只有异性关系,没有什么“同性恋”的。这些问题,我们以后也还要再讨论。

 

总之,在中国社会进入文明时代后,我们民族曾经下大力气对两性关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以至于使性变成了一种谈虎色变的东西。但性本身并未因此而消亡,也不会因此而消亡,而只不过被局限于一个很小的范围罢了。

 

这个为社会公认许可的范围,就是夫妻关系。

《中国的男人和女人》(易中天)——夫妻之(一)形式与内容


夫妻,是所有男女关系中最正当的一种。

 

人类的性关系,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形式,如纳妾、宿妓、偷情、通奸、苟合、强暴等。这些形式,历史上有,现在也并未完全消亡。但是这些形式都不正当,法律不允许,道德也不支持。所以,这些形式,有的要受限制(如纳妾),有的要受鄙视(如苟合),有的要受批判(如私通),有的要受制裁(如强奸)。其中,除纳妾因其是一种“准夫妻关系”而曾被容许,宿妓因其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曾被默许外,其他方式,都只能是地下活动,或半公开半地下,不大见得了人,只能偷偷摸摸,遮遮掩掩,鬼鬼祟祟。只有夫妻,才是光明正大的男女关系。中国如此,外国如此,世界如此。

 

那么,为什么只有夫妻关系才是最正当的男女关系呢?因为人不是动物。动物是自然的存在物,而人是文化的存在物。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动物的性关系不必规范,无须管理,也不存在文明与野蛮之别。人则不然,作为文化的存在物,他的性关系和性行为必须规范和管理,也必须从野蛮走向文明。夫妻就是人类两性关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成果。这种文明形式的形成,无疑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无疑也有着极其深刻的道理。作为人类两性关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成果,夫妻关系不仅是人类最正当的两性关系,也是人类最常规的两性关系,因而对男女性别角色的塑造,影响也最大。因为作为矛盾对立的双方,男性和女性都只能在对方那里得到确证,也只能在对方那里得到生成。有男人才有女人,有女人才有男人。女人是男人的一半,男人也是女人的一半。有什么样的男人,就有什么样的女人,而有什么样的女人,也就有什么样的男人。也就是说,男人和女人,都只有在一定的男女关系中,才能作为男人和女人而存在。夫妻关系既然是最正当也最常规的男女关系,则其对于男性和女性这两个性别角色的生成,也就必然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这一点,对于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而言,就尤为突出。因为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因囿于“男女之大防”,男女之间,交往极少。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夫妻关系,几乎是唯一的男女关系。而且,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大多早婚。男孩子和女孩子,往往刚刚成人,便已婚配。也就是说,当他们刚刚进入性别角色状态时,便已或为人夫,或为人妻。这样,夫妻关系,对于他们性别角色的塑造和生成,就不能不产生重大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讨论中国人的两性关系时,便不能不首先讨论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