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虐待,囚犯不能侮辱,就因其有“天赋人权”之故。
人的哪些权利是“天赋”的?这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但说话与不说话(沉
默)的权利肯定包括在内。因为动物不会说话,只有人会说话。这个仅属于人的
东西当然无可争议地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未能弄清楚语言能力生成的原因之前,
把这份光荣归之于上帝是很自然的事情。既然是上帝教会了人说话,那么说话就
是人的“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其实,按照唯物史观,劳动创造了人,
使人学会了说话,所以说话和劳动一样,也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既然说话是
基本人权,那么不说话(沉默)便更是基本人权。同样的,不说出来的话(思想),
自然也属于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思想和言论享有自由,不能构成犯罪,道
理就在这里。

当然,世界上并没有上帝,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天赋人权”。事实上没有这
种人权是“天赋”的(详后)。包括思想权、言论权在内的种种人权,都不是“天
赋”的,而是“争”来的。不过,在争取人权的斗争中,上帝的假定存在,倒确
实是帮了大忙。
中国人同样没有这个便宜可占。因为人既然不是“天生”的,那就只能是“人
做”的。“天生”的人有“天赋人权”,“人做”的就没有,至多只有“人赋人权”。
一种权利,如果是人赋予的,当然在理论上也就可以由人剥夺。中国有句古话: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其“理论依据”就在于,
个人之所以“成人”,是因为“父生之,君食之”。臣子的人权既然系由君父所赋
予,自然也就只好任其剥夺。
所以,在旧中国,一个人是很容易“不是人”的。他可能因“不会做人”而
自己丢了那份权利,也可能因“得罪他人”而被剥夺做人资格。无论哪种原因,
结果都很糟糕。
第三,天生是人就“自由自在”,必须做人就“身不由己”。前者之所以“自
由自在”,就在于他们把决定一个人是不是人的终审权交给了上帝。上帝既然是
最高的和唯一的仲裁者,则其他任何人便不再具有裁定的权利。所以,一个西方
人活在世上,固然在行为上不能不守规矩,比方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和游戏规则等等,却不必看别人的脸色,听别人的闲话,把别人的意志
当做自己的意志、以别人的喜怒好恶作为自己的喜怒好恶。相反,每个人都可以
有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情感,自己的选择,甚至自己的“隐私”。你可以不赞成

我的态度、倾向,不同意我的立场、观点,看不惯我的作风、做派,但你无权干
涉我。甚至,如果你真是一个正派的人,那么,当我这些小小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你还会挺身而出保护我。因为这些权利,既是我的同时也是你的“天赋人权”。
保护这些权利,即是保护我们每个人作为人的权利,当然比你我之间的“私见不
和”重要得多。故西哲有云:我坚决反对你的意见,但我宁愿牺牲生命也要捍卫
你发表这意见的权利。至于你我的分歧,则完全可以坐下来慢慢讨论。即便一时
得不到统一,分不清是非,也不要紧,了不起最后一齐拿到末日的审判席上,让
上帝去裁决好了。
咱们中国人,可就麻烦多了。咱们既然没有“天赋人权”,那就至多只有“天
赋人权”。既然没有“原始罪恶”,那就难免会有“现世罪恶”;既然没有上帝来
做“是不是人”的仲裁者,便只好请他人来做仲裁者。
他人可是比上帝更难对付。
九他人不是上帝
首先,他人比上帝更难伺候。上帝只有一个,他人却有许多。“人多议论多”,
做起“事”来也许是“热气高,干劲大”,可做起“人”来却“意见杂,是非多”。
比方说一个老头带着孙子赶一头毛驴进城去。他应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走法呢?两
个人都在地上走,放着毛驴不骑,被认为是“太傻”;老头骑孙子不骑,或孙子骑
老头不骑,一则是“不爱幼”,则是“不尊老”,都被认为“太不像话”;老头和孙

子都骑上毛驴,又被认为“太狠心”。最后那老头只好对自己的小孙子说,看来
咱俩今儿个只好抬着驴进城了。
这个笑话的本意,大约是奉劝国人凡事要自己拿主意,不要什么都听别人的。
但在实际上,自作主张又谈何容易!因为,一个人倘若当真自己做起主张来,比
方说,那老头和他孙子果真抬起驴来走路,可笑不可笑、可行不可行!先不说,
原先那些发表议论的人,肯定都会一齐愤怒起来。怎么着?我们这么多意见你都
不听呀?难道就你们自己正确?也太自以为是了吧?眼里还有没人?等等,等
等。结果,那老头仍旧“不是人”。
其次,他人又是很容易得罪的。比方说,一个“小媳妇”,每天早上,是应
该早点起床干活服侍公婆呢,还是应该晚点起床多体贴一点丈夫呢?便很难掌
握。结果是:起晚了得罪公婆,起早了又得罪丈夫。无论怎么样,都躲不过“得
罪”二字。
他人之所以容易得罪,就因为“他人”不是“自己”。自己的心思尚且还不
一定都“摸得透”;他人的想法,怎么就定能“吃得准?”吃不准,便会出错,
而且很可能“错”了自己还不知道。比方说,前面说的那个小媳妇,就很可能会
遇上这样的情况:丈夫孝敬父母,要她早起;公婆心疼儿子,要她晚起。这样,
她的问题就会反过来变成“起晚了得罪丈夫,起早了得罪公婆”了。
更糟糕的是,她还可能会这样:起得早,丈夫恨她不懂温存,公婆也不领情,
认为她是“作秀”;起得晚,公婆怨她不懂孝敬,丈夫也不满意,认为她是“偷
懒”。这下子,她可真是“左右不是人”,怎么也不讨好了。这样想来,你说做人

难不难呢?
做人之难,还不仅在于此。
众人人多嘴杂,意见分歧,标准不一,心思各异,倒也罢了。因为意见可以
兼听,标准可以统一,心思可以猜测,多少总还可以有点希望。麻烦在于,所谓
他人,既不是铁板一块的整体,又不是各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关
系网络。每个人,都不过是这网上的一个“结”。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你
不小心得罪了某个人,其结果使很可能是得罪了这网上的一大片。
那么,一个人也不得罪,行么?也不行。因为人和人不一样。不得罪坏人,
就得罪了好人;不得罪小人,就得罪了君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朋友,也都有
自己的仇人。你得罪了一个人的朋友,固然是得罪了他;你不得罪他的仇人,没
准也是得罪了他。何况朋友的朋友并不定都是朋友,仇人的仇人也不一定都是仇
人。有“面和心不和”的假朋友,也有“捐弃前嫌,握手言和”的旧仇人,你哪
里弄得清、看得懂?一不小心,就可能稀里糊涂地得罪了人。得罪了人,会怎么
样呢?结果当然可能很多,但有一条是完全可能的,就是不把你“当人看”。因
为你已经把决定自己“是不是人”的鉴定权、评价权和证明权都交给了他人。那
么,得罪他人,岂非拒绝了这一鉴定、评价和证明,自己宣布自已“不是人”?
你既然自己不把自己当人,那就怪不得别人了。
因此,在中国,最重要的一点,是万万不可轻易得罪人。咱们中国有那么多
谁也不敢得罪的“老好人”,原因之一,只怕就在这里。

他人既然如此难以应付,那么,我们在做人时,不理睬他人,行么?
不行。因为我们做人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人给”的。给我们权
利的这个人,就是“他人”。在中国文化中,自己是不能称作“人”的。称作“人

的都是“他人”。比方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
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在这些说法中,“人”总是与“我”、
“己”、“吾”相对立的。既然只有他人才是“人”,才能给我们做人的权利,我
们当然不能无视他人的存在,除非你不想做人。
但,即便是不想做人,也是不成的。请问,不做人,做什么呢?神仙做不了,
做猫做狗也未必能如愿。所以,在中国,说一个人日子过得好,便说他“快活得
像神仙”;说一个人境遇极差,便说他“连猪狗也不如”。乐似神仙,也就是说做
人并不快活;猪狗不如,则是说还得做人。因为你倘若不去做人,那就连猪狗都
做不了,岂非“猪狗不如”了
又有谁,愿意“猪狗不如”呢?
于是我们只好去做人,只好去看别人的脸色,听别人的闲话,把自己的一切
都交给别人去评头论足,而把一肚子的委屈都留给自己。因为你既然决定做人,
那么,别人当然也就有权对你的想法发表意见,对你的行为发表评论,对你的作
风发表看法,也有权对你不接受他们的意见、评论和看法表示愤怒,并进而推论
你“不会做人”,甚至“简直不是人”。至于你的左右为难,无所适从,他可管不
着,因为做人的是你自己,又不是他们。

于是,我们便不禁羡慕起西方人来。
还是西方人好。他们把一切都交给了上帝,自己反倒自由自在。也还是西方
人合算,他们一次性得罪了上帝,便谁也不怕得罪了。不像咱们中国人,把“做
人”的责任留给了自己,却把“是不是人”的决定权交给了别人。也不像咱们中
国人,没有上帝好得罪,又不敢得罪他人,便只好去得罪自己。
那么,我们也去制造或进口一个上帝,然后也去得罪他,继而再宣布上自己
也有“原罪”,也“天生是人”,行吗?
不行。
十天赋人权,还是约定人权
中国这块土地,不出产上帝,也无法进口(这问题说来话长,暂时不说也罢)。
因此即便贸然地引了进来,也会“水土不服”或者“变种”,比方说变成皇帝或
圣人,而“原罪观念”则会变成“人性本恶”。“性恶”和“原罪”可是两回事。
原罪观念会引出什么样的逻辑结论,前而已经说了。性恶理论的逻辑结论却是:
既然人性本恶,那么,你要想成为一个好人,就得不断地改造世界观,当然也就
得不断地“斗私批修”,“灵魂深处闹革命”。因为不通过这种改造,恶是不可能
变成善的(无伪则性不能自美)。阿弥陀佛!这种理论的苦头我们可是吃够了,
深知它也未必就比“性善论”(每个人天生都是好人,因此必须保持自己的清白)

好多少,那就还是算了。
其实,问题并不在于人权必须天赋,也不在于我们必须做人。做人从来就是
必须和必要的,天赋人权的理论也有问题。什么权利是天赋的呢?想当然,大约
生命权总是。如果连生命权都不是天赋的,其他权利如隐私权、思想权、言论权
等等只怕就更难说。正因为生命权是天赋的,所以不能杀人,因为你无权剥夺他
人的生命权。那么,杀人的人(杀人犯)呢?他的生命权是不是天赋的?如果说
不是,则等于说某些人的人权小是天赋的;如果说是,则我们就无权剥夺他的生
命权,不能把他也杀了(反对死刑者的“理论依据”大体如此)。但不杀他,便
等于说他可以杀人,而且杀了也白杀。一个人,如果有权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还有什么天赋人权可言?况且,个人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社会却没有这
个权利,默认他对他人“天赋人权”的剥夺,这是什么道理,什么逻辑?
权利从来就是平等的,也是对等的。你要享有生命权,就必须同时尊重和保
证他人的生命权;如果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社会就有权也剥夺你的生命权。
“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就是这个道理。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惩罚”,更在于“制止”。一个杀人犯的生命权意味着什
么呢?意味着他还可以继续杀人,继续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当然,我们可以
把他关起来,不让他再去杀人。但关要关得住。这个人,完全有可能越狱这就意
味着还有更多的生命权被剥夺;就算关得住吧,那些先前被杀的人呢?就白杀
了?如果某个人可以白杀,岂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白杀?天赋人权又从何说起?剥
夺杀人犯的生命权,等于说社会有权剥夺某些人生命的权利,则人权并非天赋;

不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就等于说他享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人权同样并非天
赋。天赋人权,是不是有点问题?
事实上,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上帝赋子或自然赋予)的,包括人权。一
个人,只要父母把他生下来,就天然或当然地享有人权或生命权,那是扯淡。如
果生在野地里,只怕就没有。即便生在人类社会,也要看那社会讲不讲人权。不
讲,也没有。就算是讲人权的社会,这权利也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赋予公众约
定的。任何权利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任何约定也都只对参加者有效。你
不参加某个协会或俱乐部,你就不能享有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人权就
是人类社会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前提则是你必须参加或不能
退出人类社会。
也就是说,你必须“在场”。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说“退场”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权利,是人权的
重要内容呢?就因为人权不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可选择的,社会权利则可
以选择,也必须选择。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没有选择的约定其实是无效
的,没有了自由的选择则不是选择。选择是约定的前提,自由则是选择的前提。
所以,自由是约定的前提的前提,没有自由的约定同样无效,甚至根本不能叫做
“人的约定”。这样,人权作为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一种约定(也可以说是“根
本大法”),就决不能反对和背离自由原则,更不能取消人的自由。退场既然是人
的自由选择,就不能不规定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无论它对个人做怎样的限
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同样不是权利),也不能限制心灵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一

旦限制,人权自身的依据就会被颠覆了),这是人权的“底线”。唯其如此,隐私
权、思想权和言论权,才是人的基本人权。
不过,无论我们可以怎样退场,有一个“场”是永远不能退的,这就是人类
社会。因为一旦退出人类社会,就不是人,也就无所谓人权了。这也是一根“底
线”。可见,无论对社会而言,还是对个人而言,人权都有所限制。所以,任何
人权都是“有限人权”。
这也并小奇怪。自由,从来就是以不自由为前提的。至少是,一个人,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