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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我已经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与英国原子能管理局的技术部门成为合作伙伴。英国原子能管理局的克里斯·皮克福德是一位顶尖的科学家,他与我们的法医科学家一起领导我们不断扩大技术能力。当时是他对这些黄色物质进行检查。
在席琳被人杀害的时候,法医科学中心的标准法医检查仅能确定黄色污点不是体液。但是到了1998年,当克里斯·皮克福德进行检查时,分析技术已经更强大,适用范围也更广泛了。他发现这种黄色物质中有五种成分:(1)尼古丁;(2)一种含有镍、铬和钴的金属合金;(3)柴油;(4)甲酚;(5)一种用来杀死狗耳朵里的螨虫和蜱的物质。尼古丁可以用席琳吸烟的事实来解释。镍、铬和钴的比例表明它们来自高级不锈钢——可能来自验尸时摆放尸体的停尸台。柴油的来源是相当普遍的,但最大的可能还是来自烧柴油的货车。甲酚是一种用于消毒剂的化学物质;克里斯发现的那种甲酚纯度很高,经证实该甲酚只提供给英国的七家组织,包括当年进行验尸的停尸房。这四种成分都没有什么可疑之处。
唯一有价值的重要发现,是五种成分中的最后一种:兽医用来为狗杀虫的物质。经过一番努力,我们找到了制造这种物质的公司,发现该公司把它装在一种扁平的绿色罐头里销售,而在摩根的花园小屋里也曾找到尺寸和式样相同的罐头。也许摩根当时给自己的狗用过这种药,手上还留有一些残留物,随后在袭击过程中转移到了席琳的身上。具体解释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摩根的上诉申请被驳回了,所以这个证据不是必需的。但有趣的是,它为这个案例增加了新的维度,也显示了科学的真正力量,就掌握在合格的科学家手中。
“没有证据证明某事发生过,不代表就能证明某事没有发生过。”这一原则在所有的法医调查中都至关重要。不过,有时候,当你试图确定某人说的是否为真相时,“没有证据”是决定性的因素,能够说明很多东西。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如此。我在阅读控方的科学报告时,充分考虑了证据缺失的因素。这也是我经手过的,最有趣的案件之一。
控方称,1993年一个寒冷的秋日清晨,尤瑟夫·阿卜迪在他的公寓外与名叫弗兰克·霍布森(化名)的男子打了一架。弗兰克·霍布森在草地上呕吐后,阿卜迪将他带到楼上的公寓,并扔在通往厨房的小阳台的地板上——霍布森在那里因体温过低而死亡。控方认为,大约二十四小时后,阿卜迪和他的一个朋友把霍布森的尸体拖出公寓,放进了他朋友的车里。然后他们驱车前往一家酒吧前的柏油路段,将尸体从车里抬出来,藏在附近的一个涵洞中。第二天,尸体在那里被人发现。
相关法医调查十分详尽,控方总共指派了来自多个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八名法医学家,每名法医学家负责检查证据中的某一特定方面,包括发现尸体的现场、血液和纺织纤维、阿卜迪的公寓、指纹、草坪上的植被、酒精、大麻等。还有来自伦敦某个医院的一位生物化学家,他对公寓外发现的呕吐物样本进行了分析,并将其与霍布森衣服上的一些污迹进行了比较。
霍布森死后大约八个月,我访问了其中一家参与部分调查的法医实验室。我在那里亲自检查了一些物品,包括霍布森的夹克——那是在离尸体大约一百码(九十一米)远的一个排水沟里找到的。然后,我查看了那辆停在警察局车库里的车,并和我的同事迈克·詹金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医化学家,一起去了涵洞。
有趣的是,大部分测试结果都呈阴性。例如,没有迹象表明在汽车上发现的一根树枝来自涵洞或周围地区,没有证据显示近期有人在公寓里发生过打斗。从阿卜迪及其朋友处收集的物品上也没有发现任何血迹。车上没有血迹或霍布森衣服上的纺织纤维,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将霍布森与这辆车或公寓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被丢在公寓狭小的阳台上过夜的说法。在靠近门的阳台地板上发现了一些破碎、风化的镜子碎片,显然已经很长时间没被人碰过了。死者的鞋子或衣服上,也没有任何迹象能说明他的尸体曾被人推进涵洞。
同样令人吃惊的是,如果阿卜迪参与处理了霍布森的尸体,你应该能找到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却都不存在。例如,阿卜迪的衣服上没有粉末状的沉淀物——那种从涵洞的混凝土上壁中渗出的,黏糊糊的白色沉淀物。当我沿着涵洞走的时候,这种沉淀物紧紧地粘在我身上难以去除。而我们没有在阿卜迪的衣服上发现任何能将他与尸体被发现的地点联系起来的证据。
我认为,警方知道阿卜迪参与非法毒品交易,所以有人猜测这次指控的打斗可能与霍布森欠他钱有关。但从公寓和霍布森夹克中提取的一些大麻脂样本来看,二者似乎不是来自同一批货。在紧贴的薄膜包装上也没有发现任何可能有助于调查的指纹。再结合其他一些“证据的缺失”来看,对阿卜迪的指控几乎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控方描述的整个案情看上去更像是盲目的揣测。
最后我得出的结论是,有几处科学证据似乎表明,霍布森是自己走到人们发现他尸体的地方的。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他膝盖上的一些瘀伤。他的牛仔裤上有些部位存在褪色和擦损,其他部位则并无褪色和损坏,这表明他可能是爬行前进的。而他的手和前臂上的一些疑似他脱下夹克后造成的伤痕,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验尸报告还称,这些伤痕“符合与混凝土等粗糙表面接触过的样子”,也可能是“这名年轻人举起手臂和双手保护自己的头部和面部免受粗糙表面的伤害,例如穿过涵洞时,所造成的”。
还有一点也似乎不合逻辑:霍布森的夹克是在发现尸体地点的上游找到的,因此不可能是被水流冲到那里去的。这意味着,要么是有人沿着排水沟往下游拖运或搬运他的尸体时,夹克掉了下来;要么是有人把夹克带去上游,扔在了那里。但是,如果以上两种假设中的任一种成立的话,那为什么阿卜迪没有从夹克口袋里拿回他在霍布森死亡当晚卖给后者的大麻呢?此外,为什么凶手会选择带着尸体走过一段又远又湿滑的路,非要抛尸在那个涵洞里呢?
更耐人寻味的,是警方拍摄的一些照片中清晰的血迹。那些血迹位于离地面约九英寸(二十三厘米)的涵壁上,更有可能是某人倚靠或爬行时与其碰撞留下的,而不是在搬运或拖动时造成的。
总之,控方提供的证据似乎并没有解开案件的谜底,反而提出了更多的问题。唯一能真正支持他们证据的是生物化学家的结论,即在公寓外发现的呕吐物和霍布森夹克上的污渍可能是同一来源。但迈克检查后认为,这一结论似乎也被过度发挥了。他只认同一点,对死者血液的最初筛查表明:受害人血液中存在大麻素(大麻的活性成分),以及含量较高的酒精。
尸体被发现两天前,有几个人一直在这个排水沟工作,他们确信当天下午五点离开时,这个涵洞是清理干净了的。
所以,霍布森到达的时间不会早于五点。在此之前十五个小时,有一名目击者最后一次看到他。对死者进行尸检发现,他的血液中仍含有大量酒精。再加上他死前身体新陈代谢所损失的酒精量(相当于半品脱啤酒或一小杯葡萄酒)来看,即使他在最后一次喝酒后马上就去了他身亡之处,其体内摄入的酒精也足以让大多数适量饮酒者沉醉不醒了。假设他到达涵洞并死亡的时间(或是在别处死亡的时间)大大晚于下午五点,他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按说还要高很多。因此综合来看,他的死亡时间晚于下午五点,但不会晚太久。
我认为,霍布森的尸体被发现后,警察调查了他的同伙——看看他最近有没有和人发生过冲突,并因此找到了阿卜迪。考虑到霍布森可能因为毒品欠阿卜迪的钱,所以这种怀疑是合乎情理的。但在他死的那晚,天气很冷,他喝了很多酒,再加上血液中检测到的大麻素,也可能导致他死亡。因此,随着我们对科学证据的研究,一幅更符合案情的画面不断得到完善:霍布森在离开人们最后一次见到他的地方后,跌跌撞撞地走进了排水沟。他觉得很热,便脱下夹克扔掉,这显然是他冻死的原因之一。然后,他沿着排水沟爬进了涵洞里,头部在那时撞到了洞壁上,又继续往前爬了几米就死了。
基于控方的证据,或者更确切地说,基于“没有证据”,这一案件根本就不应该提交法院审理。控方在庭审时提交了他们掌握的极少量证据,在庭审休息期间(也叫“中场休息”),法官接受了阿卜迪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中就包括我们提交的证据。最终,法官宣布“罪名不成立”,尤瑟夫·阿卜迪得以无罪释放。
第14章 吹毛求疵的探索:谁说的是真话
司法审判一定不能建立在主观认定某人有罪的基础上,无论做出判断的是警方还是其他任何人。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根据有瑕疵的科学证据给人定罪。即使嫌疑人已经主动认罪,了解罪行的真实过程仍是非常重要的,对事实既不应夸大也不应低估。在一个案例中,玛格丽特·哈里森被控谋杀了她的母亲。法医学家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她说的是真话吗?还是像控方认为的那样,她对母亲的攻击要比她描述的严重得多呢?
当清洁工在大厅的橱柜里发现一具用褥子盖着的腐烂尸体时,哈里森已经搬离了她与母亲合租的公寓。控方陈述的部分焦点是受害人所穿套头衫背部左上方的一些洞眼。奥尔德马斯顿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法医学家认为,这些洞是用匕首之类的锋利工具戳出来的。但哈里森只承认自己用锤子打过母亲的头,却否认刺伤过她。
根据哈里森的陈述,当时母女二人正往公寓客厅的墙上钉钉子,以便挂上一只钟表,这时母亲用锤子打了她。在接下来的打斗中,哈里森从母亲手中夺过锤子,一怒之下用它打了母亲的头。母亲桑德拉·史密斯(化名)应声倒地,血流如注。哈里森发现母亲已死,就把她的尸体拖进大厅的橱柜里,藏在那里将近两年。
警方检查公寓的时候,从客厅的墙纸和地板上发现了一些血迹,在卧室的墙上也发现了少量的血迹。最初的法医报告中还提到,客厅里的血迹看起来很像是从某种沾满鲜血的物体(可能是武器)表面上甩出来的。法医对不同区域的血液分别取样,然后采用当时流行的短串联重复序列DNA分析法进行了检测。但是,除了客厅地板上的一块血迹与死者的短串联重复序列图谱相符外,大部分鉴定DNA的尝试都失败了。
辩方律师找我调查这个案件,是在发现尸体后一年左右。我去了位于苏塞克斯郡的案发公寓,又去了奥尔德马斯顿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对法医学家的发现进行了讨论,并亲自检查了一些相关物品。
各种看似无可辩驳的假设都是基于在橱柜底板上发现的血迹和一些脂肪沉积,那些脂肪沉积据推测是从腐烂的尸体中渗出来的。有一个假设是,桑德拉·史密斯是死于公寓客厅里发生的打斗;另一个假设是,她在地板上躺着流了一段时间的血,之后被转移到位于大厅的橱柜里,在那里待了一段时间才断气。而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方式,以及死亡时在客厅中的确切位置,均尚未完全确定。
我在检查现场的过程中注意到,客厅的墙上还有一些非常小的血点和飞溅状的血迹,就在被告说的为挂钟表而打出来的钉孔附近。我们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对我采集的血液染色样本进行短串联重复序列分析,然而并未获得任何有用的结果。所以我们不知道那是谁的血,也不知道它是否与我们正在调查的事件有确切关联。
相比之下,血液模式本身更有参考价值。例如,我同意最初负责调查的法医学家的观点,即他在客厅墙上发现的血斑和飞溅状血迹可能是抛洒出来的;而我在钉孔附近发现的一片细小的血斑,更能表明血液是受到巨大的外力后——比如遭到猛击——而飞溅出来的。此外,这些血迹显然是从下往上飞溅的。这一事实表明,它们可能来自站在地板上,或处于地板附近的某个人或某个物体。如果这些血斑与击打有关,那基本可以肯定,这些血液也会沾到某个已经染了血的物体表面,尽管血斑数量过少,不足以表明这是任何一种持续性的攻击。
在橱柜的一个纸箱里还发现了一些可能来自桑德拉·史密斯的,斑点状和喷溅状的血迹。但是,由于她的尸体上至少穿着两层衣服,所以这些血迹似乎更有可能来自裸露的头部伤口,而不是她背部的任何损伤。这或许是尸体被放在橱柜底板时弄上去的。因此,也许最初的法医调查员的结论是错误的,现场的血迹与受害者后背套头衫上那五个他认为是被刺出来的洞无关。
我在检查套头衫的损坏情况时,注意到套头衫上还有其他洞,它们有着相似的光滑边缘,一些位于领子的后面。仔细检查后发现,这些洞的边缘是由一系列的线圈组成的,就像是针织物中原本连在一起的那段纱线完全消失了。这绝对不是用刀刺出来的结果。有趣的是,在桑德拉·史密斯穿在套头衫外面的外套上,以及尸体表面都没有发现类似的损伤。此外,套头衫上还存在其他非常相似的损坏情况,从位置上看无法将其归因于刺伤。然而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衣服和尸体上都曾爬满了虫子。因此,一个似乎比“玛格丽特·哈里森刺伤她母亲”更可信的解释是:这件套头衫上的所有损坏都是昆虫随机“啃掉”部分纱线造成的。
在为辩护律师编写的报告中,我建议进行更多的测试和调查。在结论部分我指出,相比控方的指控,科学证据似乎更符合女儿的陈述。换句话说,可能性更大的是哈里森用锤子“简单”击打了母亲的头,而不是刺杀她。
对死者桑德拉·史密斯而言,行凶方式究竟如何都已经不重要了;但这一区别可能对她的女儿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像玛格丽特·哈里森声称的那样,她是在一次争吵中用锤子打死了母亲,而不是持续用多种武器进行攻击,那她就很可能会被判处相对更短的刑期。
我当时的工作就是检查科学证据,看看其中是否包含能够检验被告证词可靠性的蛛丝马迹。因此,一旦发现了控方解释的漏洞,哪怕是些微瑕疵,我的参与就可以到此结束了。
一般说来,我们对处理过的案件结果并不是特别感兴趣,这听起来可能有些奇怪。事实上,最终的审判结果通常会依赖于多方证据,而其中的一部分与我们的工作完全无关。我们要做的就是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只要确保自己能将法医的工作做到最好,便已经心满意足。
法医学家有责任保持客观,不被任何人的观点所左右;对于任何可能的证据,都必须亲自核验,然后才能提出可能成立的解释。有时法医学家还必须忽略报纸上与案件相关的任何报道,因为这些报道总会存在不完全准确的部分。不过,在杰米·巴尔杰遭遇谋杀一案中,无论媒体怎样报道,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本案中的行凶手段极度残忍。正是因为这一点,再加上受害人和行凶者的年龄都很小,所以这个案子才吸引了媒体的极大关注。
两名行凶者罗伯特·汤普森和乔恩·维纳布尔斯当时都只有十岁,他们被控诱拐并杀害了两岁的杰米·巴尔杰。汤普森的律师请我检查对他们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并就证据的力度和缺陷提出建议,以便他们在出庭前进行适当的准备。
杰米谋杀案已知的经过如下:1993年2月12日,杰米和母亲在默西赛特郡的布特尔镇购物时,被人诱拐,并被带离购物中心。监控摄像头也捕捉到了这一幕。两天后,人们在一条通往布特尔镇码头的铁轨上发现了杰米的尸体——尸体上沾满了蓝色油漆,且被一列经过的火车碾成两段。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都承认绑架了这名小男孩。但他们互相指责,说是对方实施了部分甚至全部的人身伤害,可以说彼此“撕咬”得相当激烈。
此案中的科学证据是由四位来自不同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法医学家分别提交的,每一位法医学家处理一个特定方面:第一位科学家访问了犯罪现场,在乔利镇实验室检查了一些从犯罪现场、杰米的尸体以及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的衣服与鞋上收集的物品;第二位法医学家检查了鞋印,包括在现场和尸体上发现的鞋印;第三位法医学家负责检测蓝色油漆;第四位法医学家查看杰米衣服上的油渍,并将它们与从几列火车底部采集的油渍样本进行比较,试图找出碾过杰米尸体的那班列车。
四位法医学家齐心协力还原出以下情景:杰米身上先是被泼上蓝色油漆,然后在铁轨旁边受到伤害,随后在站台的墙壁附近又一次受到伤害,行凶者从铁轨旁的瓦砾中捡了至少一块砖头砸他。然后,行凶者将他的尸体移到铁轨上,又在周围放上许多砖块。最后,一列经过的火车从他的尸体上碾了过去。
对部分证据进行检查,可以揭示出多种可能性。血型和DNA测试表明,汤普森和维纳布尔斯鞋上的血迹可能来自杰米。这个幼儿脸上的一些印记,可能是由一只样式普通,和汤普森穿的一样的鞋子踩出来的。两个行凶男孩的鞋子和其他衣物上都有蓝色油漆沉淀,包括维纳布尔斯夹克上的一个印记,据称这可能是一只沾满蓝漆的小手弄上去的。而且,从汤普森的右脚鞋子上发现了一根疑似杰米的头发,还有一根头发粘在了维纳布尔斯夹克袖子上的油漆里。
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是哪一班火车碾轧了孩子的尸体。考虑到实验受多种复杂变量的影响,有关法医学家并没有对此给予太大的重视。
1993年9月,我前往位于乔利镇的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和参与此案的首席法医学家讨论了他的发现。在我到访期间,他还给我看了警察拍摄的照片和现场视频,以及他去现场时自己做的笔记和草图。然后,我检查了许多关键物品,将从汤普森右脚鞋上发现的头发与全部三名涉案男孩的参考样本进行比较,并查看了这只鞋上血迹的血型检测结果。与此同时,我的同事克莱夫·坎迪分别研究了油漆和鞋袜方面的细节。
要成为一名法医学家,你必须有一颗坚韧的心。当你参与调查的时候,已经无法改变任何发生的事情了。但是,你可以影响接下来的事情,比如提供帮助将罪犯绳之以法,给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一丝安慰。所以,你绝对不能让自己被情绪左右而偏离正常轨道。然而,当案件涉及一个孩子,当你从证物袋里拿出一件小小的衣服,放在面前的长椅上时,你不禁会被短暂生命的悲伤打动。
到访乔利镇的实验室后,让我能够更加准确地描述现场案情。我还可以根据现场血液、头发和油漆与汤普森之间的联系,思考他是如何参与犯罪的。而且当这两个男孩互相推卸责任的时候,我还可以简要地将上述与汤普森相关的联系,与对维纳布尔斯不利的证据进行比较。
我不可避免地撰写了一份篇幅很长的报告,因为要把所有的细节尽力呈现出来。我在报告末尾也进行了非常全面的总结,按我的思路还原了现场事件的发生顺序。在已有报告内容的基础上,我还强调了一些需要认真考虑的地方。其中之一是,火车在呼啸而过时,对杰米身体周围砖块的强力震动,是否导致了,以及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杰米的伤势扩大,因而导致行凶者实施的人身伤害被夸大。
我经常会准备一些简单的视觉辅助工具,因为我发现它们往往比书面描述更快、更准确地传达信息。因此,在用草图说明了我的分析之后,我添加了一个透明叠页,在上面标记了主要染血的区域位置以及关键的物品和特征,然后标注了与汤普森有联系的位置。
汤普森鞋子上血迹的血型只与一种血型系统相关:PGM。法医科学中心的科学家们确定这一血型系统,是因为对这三个男孩的参考血样的分析表明,他们都属于该系统中不同的血型组。也就是说,他们三人的血液是可以区分辨别的。不过,尽管我证实鞋子上的血与杰米·巴尔杰的血相匹配,但我也指出了,有大约百分之二十三(接近四分之一)的英国人具有相同的PGM血型组。因此单就血型本身而言,并不足以将鞋子上的血与杰米联系起来。此外,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些血液一定是在案发当日留下的。不过结合其他证据,上面的联系并不存在争议。就本案来说,唯一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血是如何沾到鞋子上的?这就意味着我只需要关注血液的性质和分布。
鞋子上的大部分血迹都是不成形的污渍和污迹,这表明它们直接接触了带有鲜血的物体。但是,从鞋的前部收集到的一些微小的血迹可能更重要。很明显,这些斑点可能是血液被某种力量分裂后才产生的微小滴状物,这在遭受持续暴力袭击的附近物品上十分常见。然而,这些斑点并不是典型的脚踢模式。所以可以想象,这些血迹实际上是受到他人攻击而喷到鞋子上的。这意味着汤普森可能是通常所说的“无辜的旁观者”。
关于血斑的另一件事是,它们并不能用作血型鉴定样本。因此,很难完全相信它们一定来自同一来源。而汤普森的一件衬衫上有少量可能是他自己的血迹,所以这也表明,在对血迹的来源做出结论时必须小心谨慎。
关于上面提到的,汤普森鞋子上的那根头发,我同样认为这根头发可能是杰米的,而不可能是汤普森或维纳布尔斯的。然而,由于它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所以它也可能来自其他许多人。事实上,它并没有沾染上血液或蓝色油漆,而且据报告显示,它只是松散地沾在鞋带上。总的来说,这根头发与杰米之间可以建立的关联是相当微弱的。
虽
然当时克莱夫对于油漆和鞋印的调查尚未结束,但我在报告中还是简要地提到了它们,以便于将所有的证据结合起来考虑。克莱夫在汤普森血迹斑斑的鞋子上,以及他的裤子和夹克上发现了一些轻微的油漆污渍和斑点,其中一些和血迹在同一区域。油漆污渍表明他曾与油漆未干的东西有过接触;油漆斑点则表明,当油漆溅出时汤普森就在油漆罐附近,但这些并不能表明他当时一定抓着油漆罐。
杰米脸上的痕迹似乎进一步表明,他的脸与汤普森的一只鞋子有过接触。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是这次接触导致油漆或血液转移到了鞋上。
维纳布尔斯的鞋上也有血迹,同样呈污渍和斑点状。然而就他的情况而言,相比血型分析结果,DNA分型结果更能确定血液可能来自杰米。DNA分型结果表明,包括杰米在内的大约三十五亿人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可能与这处血迹匹配;而血型分析的结果显示,每四人中就有一人可能匹配。另一个有趣的地方是,维纳布尔斯鞋子上的污渍范围要比汤普森鞋上的大得多。
至于在维纳布尔斯夹克上发现的,疑似杰米·巴尔杰的头发,对它最初的描述是“松散地沾附在油漆污渍上”,这一事实似乎加强了它与受害者的联系。但最有趣的还是油漆本身,原因有三:首先,根据克莱夫解释的一些细节来看,维纳布尔斯的夹克左袖上的油漆污渍可能是一只小(孩子)手抹上去的。第二,维纳布尔斯夹克袖口周围的油漆污渍范围比汤普森的更大,这表明维纳布尔斯处理的未干油漆和/或其容器可能比汤普森要多。第三,维纳布尔斯右鞋上的一些油漆污渍延伸到了鞋子前部的边线以下。结合鞋尖上的较浅的、条纹状的污迹来看,造成这些油漆污渍的接触应该是非常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