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迹模式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只要你懂得如何解读它们,就能分析出大量信息。这三个要素分别是:(1)伤口中涌出的血液,或是挥动沾血的凶器、摆动出血的指尖所甩出的血液,又或是从动脉喷出的血,这些都会产生相对较大且醒目的血斑。(2)枪击、拳打、脚踢或用钝器击打,这类作用力会将血液分解成更小的血滴,由此产生的血斑的形状和大小,能够推断出受害者当时所在的大概位置、遭受了多少次击打,有时候甚至能够推断出袭击工具的形状。(3)与沾血的物体接触后,就会留下擦拭状血迹或血手印、血脚印、织物纹理等形状的痕迹。
正常情况下,你在案发现场发现的血迹模式大多是这三种基本要素的结合。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额外的要素,比如血液凝块,它可以表明某段时间内曾发生过袭击;或者带血气泡,它是咳嗽或打喷嚏的典型产物。
除非是非常惨烈的情形,比如头颅被一块混凝土砸碎,否则袭击过程中的第一次猛击可能只是把皮肤划开,使血液开始流出。只有第二次或者是随后的击打,血液才会以一种特定的飞溅模式转移到周围物体的表面,这里不单指地板、墙壁和衣服,而是包括所有物体的表面。
不管侦探小说如何杜撰,罪犯想要在袭击后抹去所有的血迹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有时一个重要线索会立即显现出来,就像我在实验室里曾经参与过的一个案件。老实说,那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据说嫌疑人以为他已经彻底地掩盖了痕迹,但是当警察上门的时候,他戴着一副框上沾满了小血滴的眼镜开门。镜片上没有血迹,所以他自己没有发现,但警官却一目了然,逮捕了他。
我在韦瑟比工作的时候,曾参与过一件很有意思的案件,它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血迹分析和亲临犯罪现场的重要性。一具头部受伤的女性尸体,在离死者的家几英里远的路边停车区被人发现。警察起初以为,她是在走夜路时被货车的外后视镜撞到了头部,但是当警察前往受害者家里,把这个消息告诉她丈夫的时候,他们便对她丈夫产生了怀疑。
尽管在当时,我出庭做法医报告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我仍然在学习案发现场的相关工作——寻找何种证物、如何取证做进一步的调查,以及如何从无法搬运到实验室的物体(如墙壁和地板)上提取最好的样本。因此,我当时是作为助手和一位资深的法医学家彼得·格雷戈里一起来到那所房子的。我们到的时候,死者丈夫也在。他坐在客厅与警官交谈,我们则在大厅展开调查。
大厅的地板光秃秃的,男人向警官解释道,那是因为他和妻子将地毯收起来准备换新的,但还没来得及换。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缺失的地毯或许与我们的调查工作毫无关系。
大厅的墙上贴着一种用碎木屑制成的墙纸,我们当时管它叫作“驴子的早餐”。这种墙纸的表面凹凸不平,很难看出是否有沾染污渍和褪色的地方。但是,我仔细看去,注意到两三处很小的飞溅液体痕迹,有可能是血。然后我用一种光线很强的现场灯具(其实就是手电筒的加强版)进行了更加仔细的检查后,看到了更多那样的痕迹。
对血液进行假定推测的化学检验方法,有两种比较常用。其中一种叫作隐色孔雀石绿测试法。当在可疑的痕迹或污渍取样中先加入隐色孔雀石绿,再加入过氧化氢时,如果取样中含有过氧化氢酶活性物,隐色孔雀石绿会从无色变成明亮的蓝绿色。血红蛋白中的过氧化氢酶活性物含量非常高,我们便可据此推测取样中是否存在血液。然而,过氧化氢酶活性物也存在于辣根一类物质中,所以还需要进行其他测试来确定血液检测结果为阳性。另一种测试方法叫作酚酞测试法,这种测试方法的过程与第一种类似,只是用酚酞取代了隐色孔雀石绿。酚酞会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发生反应,变成深紫红色。
在韦瑟比的时候,我们更倾向于采用隐色孔雀石绿测试法,我那天用的也正是这种方法。我用一张折叠的滤纸盘尖端,轻轻地擦拭了墙壁上的污渍。然后,我展开滤纸,并在其中心加了一滴隐色孔雀石绿。如果它立即变色,我就会知道那些污渍不是血液而是其他东西,比如油漆、铁锈等直接对试剂产生反应的物质。我等了几秒钟没有任何反应,然后我又加入一滴过氧化氢继续观察,滤纸上湿润的那一块迅速从无色变成了明显的蓝绿色。
在确定墙上的印记就是人血之前,我们还需要回到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测试,以确认血液检测结果为阳性。同时,我们采集了溅有血迹的墙纸样本,并在完成大厅的检查工作后进入车库——警察告诉我们在那里发现了大厅的地毯。
我们快速查看了现场,发现地毯上有一部分是湿的,并且散发出微弱的消毒剂气味。我们还在同一位置发现了一些头发,这可能是需要关注的点。之后,我们把地毯带回实验室进行更细致的检查,确认了上面存在血液。而地毯上的头发也和在路边发现的那位女性的尸体的头发相吻合。警察问到这一点的时候,死者的丈夫称早些时候他的妻子“来月经的时候跌了一跤”。这又是另一个似乎可信的解释。至少可以说,在我们把发现的所有证据放在一起之前,这样的解释也许是可信的。
从地毯原先铺陈在大厅的方位来看,地毯上的潮湿污渍就在我们发现并确认有血斑的那片墙壁附近。更重要的是,墙上斑点的性质和模式都表明血液是飞溅上去的,比如遭击打后溅出,而不是月经期间从身体流出来的。死者丈夫的一双鞋上也有血液。当警察再次询问他的时候,他才“突然想起”,那是他和妻子有一天在大厅发生冲突,她摔倒在地,头撞在暖气片上流的血。
对任何法医调查来说,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能够访问案发现场,并在现场看到血样,因为后者可以生动地展现案发时的场景。这个案件就是如此。虽然我不知道结果如何,但我认为血样的采集能够有力地证明,是那位男士杀害了妻子并抛尸路旁。
我参与过的另一个案件证明,如果能整理并还原案情经过,对侦破是很有帮助的。案件中一位餐馆老板的妻子遭遇了野蛮攻击。这位女士受了几处重伤,不过还是幸运地活了下来,只是完全记不起发生了什么。
那时候我在奥尔德马斯顿工作,发生袭击的餐馆就在泰晤士河谷的一个小镇上。餐馆造型像字母“L”,呈现出一种雅致的别墅风格。不过,要是顾客看到房屋后满是蛆虫的垃圾桶,餐馆很可能就不会那么受欢迎了。餐馆表面上还是很干净的——在血液溅得到处都是之前,大概是干净的吧。
乍一看,餐馆内部像是经历了一场大屠杀。随后经过更加细致的检查,在前晚顾客离开之后,餐馆里所发生的事情便浮现出清晰的画面。
几张桌子上有飞溅的血迹,邻近的地毯上也沾满了大面积的血迹,由此可以推断出这位女士受到袭击后倒下的位置。一条沿着狭窄走廊奔跑而留下的血迹表明她曾去了洗手间,而且她显然还用沾满鲜血的双手紧抓过洗脸盆的边缘,她咳出的血也溅到了镜子上。然后,从留下的一道血迹来看,她之后好像还沿着走廊的另一侧跑向通往街道的门。但是,她并未从那扇门逃出去。从血迹来看,她兜了一个圈子又重新回到了餐馆里,最后倒地昏迷。
我向调查员讲解我对案情经过的推测,他一脸狐疑。随后,我补充道:“受害者身高应该是五英尺三英寸。”他这才大吃一惊。
“她的身高的确是五英尺三英寸”,他说,“你是怎么知道的?”我知道他会这么问,可我就喜欢看他一脸惊奇的样子,于是没有回答。
之后有一天,我接到了那位调查员的电话,得知那名女性正在接受催眠治疗。“你知道吗?”他用一种近乎崇拜的口吻说,“她回忆起案件的经过了,和你说的一模一样。”我想是时候坦白告诉他,我是如何得知这位女性身高的了。五英尺三英寸是餐厅走廊上一株大型植物的某片叶子与地板之间的距离,我在叶子背面看到了一处血迹,应该是染血的头发碰到留下的。当我得知受害者头部遭受过持续的严重创伤,并且血液曾从她头发上流下时,我就知道,一定是她走过或跑过那株植物下时,头发碰到了叶子,这才把血染在了那片叶子上。
我猜想警方是在怀疑这名女士的丈夫雇凶谋害她。虽然我不知道案件结果如何,但这个案子本身却是一个有趣的例证——用知识和经验去解读你在犯罪现场看到的事物是至关重要的。这除了能帮助调查员查漏补缺,对你自己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好机会——近距离查验那些多半会用作呈堂证供的物件。事实上,过去正是因为缺乏犯罪现场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法医调查才充满了各种缺憾,有一些当时未能破获的案件直到最近才大白于天下。
另一件血案也很有意思,因为其中有些地方极不寻常。这个案子是我在奥尔德马斯顿工作的时候参与侦办的。一名银行退休经理被人杀害,死者是被木棒殴打致死,案发地点就在他苏塞克斯郡房子的起居室里。警方检查了犯罪现场后,除了知道行凶者是如何进入房子,又是如何离开的之外,并没获得多少有用的线索。倒是床上一个血迹轮廓引起了调查员的兴趣,那看上去像是某种杆形的工具。房子里许多抽屉和橱柜被人打开,乱翻过一气,应该是为了寻找现金和贵重物品。看样子,可能是行凶者袭击并杀害了屋主后,在卧室里翻箱倒柜的时候,将凶器放在了床上。
警察通常很难在陌生人实施的谋杀案件中确定嫌疑人。但我不记得究竟是什么缘故,导致他们竟然找了一个“通灵者”来帮忙。任何科学家得知这样一个决定,大概都会立即将它归入“有趣但无用”的范畴。即便如此,当警方告诉我这件事时,我还是尽量保持了开放的态度。
警方似乎已经有所安排,邀请了通灵者到死去男子的房屋外与两位警察见面。只有其中一位警察准时到达。那名女性通灵者对他说:“我现在就要动身了。”然后,她立即转身沿着大路出发,那名警察跟在她后面几步远的地方。
两人走了大约半英里路,当走进几所房屋后花园之间的一条小胡同时,通灵者停下了脚步。犹豫片刻之后,她指向某处篱笆告诉警察:“我觉得这附近有一样东西,一件对凶手来说非常重要的东西。”警察搜查了那几个后花园,发现了一根血迹斑斑的支架杆。
这是否只是幸运的巧合?也许吧。即便是持怀疑态度的人,脑海里也难免闪过这样的念头:这未必就与案情有关,但通灵者说不定还知道更多跟凶手有关的信息。无论如何,这绝对是一个意义非凡的关键线索,因为那根支架杆与死者床上发现的血迹尺寸完全吻合。这也使得刑侦工作得以继续。
然而,事情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在奥尔德马斯顿的实验室里检查杆子时,发现上面的血液与死者血型组虽然大部分相同,却有一个组并不吻合——EAP。这个结果令人沮丧,因为只要有一个血型组不匹配,就无法下结论说杆子上的血液来自受害者。显然从逻辑上说,如果那根杆子不是杀害死者的凶器,那也太过巧合了。在距离犯罪现场如此近的地方,发现了一根与床上血迹轮廓尺寸和外形完全吻合的沾血的杆子,而杆子上的血液又与受害者的血型组几乎完全匹配。但是,我们必须对这个不匹配的血型组做出解释。
我知道,当血迹存在时间过长时,EAP是有可能产生变化的。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一可能性并不成立,因为假如杆子上的血液来自受害者,它只不过存在了几天时间而已。所以,造成血型组差异的更有可能是杆子表面的镀锌层。为了验证这种假设,我们进行了一些实验:用另一根类似的支架杆沾上几种不同的已知血型的血液,同时在犯罪现场附近发现的那根杆子上没有沾血的地方也沾上一些,然后观察会发生什么。结果我们发现,在这种情况下,血液陈旧化的速度会加快。当我们用与受害者一样的EAP血型组进行测试时,可以明显看出该血型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一种完全不匹配的血型组。这样一来,先前的血样化验结果就能解释得通了。
锌是一种很强的还原剂,我的化学家同事们解释说:“支架杆上的镀锌层可能是产生血型变化的原因。”这也是每个人期望的一个突破口。现在有了实验室证据的支持,我们就可以下结论说,支架杆上的血确实有可能来自受害者了。
随后,行凶者的身份得到了确认,并因谋杀罪被判处终身监禁。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呃,科学家和通灵者的联手侦破(可别说是我说的)。


第6章 捕捉罪犯的强力工具:DNA指纹分析技术
1984年,英国莱斯特大学从事家族遗传病研究的遗传学家亚力克·杰弗里斯博士(后被评为教授,并被授予爵士头衔)发现,可以通过基因密码的差异来验明个体的身份。四年后,他改进了DNA指纹分析技术,也就是如今被经常提及的DNA分型。再后来,一位名叫科林·派奇福克的男子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基因证据被判谋杀罪的人,也是首个经过大规模基因筛查而验明身份的人。
在我从事法医学的职业生涯中,DNA分型技术的发展无疑具有最为重大的意义。举例来说,它彻底改变了个体与唾液、精液、血液,甚至留在衣服上的皮屑等痕迹之间的联系强度。此外,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得到初步应用以来,这项技术已经大为提升和完善,能够根据大量裸眼不可见的微小物质得出结果。即使这些物质已经在所处环境中分解,并与他人的DNA相混合,也不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DNA又名脱氧核糖核酸,是几乎所有生物体细胞中构成染色体的主要成分,动植物都不例外。当细胞分裂时,DNA可以通过自我复制而增殖,并携带着世代相传的遗传信息。
通过擦拭、刮削、裁剪部分面料,以及用胶带去除表面残渣等一系列方式,我们可以采集物体表面的DNA,然后将样品与待提取DNA的化学物质一起放入小试管中。就基因分析而言,第一步是增加DNA的提取数量,以便有足够的DNA进行分析。要实现这一步,需要使用一种复杂的化学物质的混合物,并将整个混合物进行一系列加热和冷却的循环过程,这时DNA的数量会在每次循环中不断增倍。然后,我们会将扩增提取的单个样本和其他一些已知样本,一起转移到一块反应板上。在这些已知样本中有一部分没有包含DNA,另一部分则包含多种已知类型的DNA,这样做是为了检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然后,我们会将反应板插入一个带闪光灯的大型灰色箱体,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种分析仪。这个分析仪会分离并识别多个特定位点中的每个位点的具体成分(可能存在几种不同类型)。这些具体成分的具体组合,就是DNA图谱。
通过分析微量的DNA样本也能得出结论,这同时也意味着你必须格外小心,排除一切干扰因素。比如,有关物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或之后是否受到过污染?又或者,该DNA是否可能来自案件发生之前某个完全无关的事件?因此,尽可能多地了解案件背景,并尽量收集和检测相关物件和样本,都是至关重要的。嫌疑人之前有没有来过犯罪现场?他或她有没有接触过犯罪现场的关键物件?嫌疑人有没有和受害人接触过?在犯罪发生之前,嫌疑人是否与受害者在同一地点?上述可能性中的任何一种,或其他类似的可能性,都会导致DNA的转移,并使之被误认为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同样,你必须确保实验室内的系统和程序足够可靠,确保实验室本身不会影响实验结果。因此,与DNA分析技术问世之前相比,现在的实验室必须更加干净。所有科学家不得不比之前多穿几件防护服。我刚开始在法医科学中心工作时,身上只需要穿一件实验室工作服。如果要接触特别恶心的东西,我会再戴上一副一次性手套。不过,我们不总是戴着手套,因为有时候直接用双手触碰污渍比光用眼睛观察还要容易。而自从DNA分析技术出现以来,对科学家的保护就好比对待展品一样重要。
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使用的技术标准是DNA17,它可以分析DNA中的十七个位点,其中一个位点包含了性别信息。一份完整的DNA图谱与他人的图谱发生重叠的概率不到十亿分之一,而全世界的人口也不过七十五亿而已。你从这里就能看出DNA分型技术有多么强大。相比之下,通过传统法医血型鉴定,就算运气较好,所有血型组重叠的概率最低也会达到几千分之一。
尽管数据非常精确,但失误仍可能存在。比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警方曾根据重叠概率为三百七十万分之一的DNA分型结果,给一名涉嫌入室盗窃的男子定了罪。而嫌疑人一直极力否认自己与这起入室盗窃案件有关。当他对案件提起上诉时,我们进一步的工作也刚好完成。那时,为了使测试结果更加明确,我们加入了一些其他领域的DNA测试。虽然新的测试结果表明最初的测试结果没有问题,但是这名男子的DNA却与新加入领域的测试并不匹配,这说明他不可能是罪犯。这个发现给法医界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他们还在适应因DNA技术而极大改善的数据,结果却发现即使数据达到如此精细的地步,仍然不能视作绝对的证据。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晚期以来,DNA分型已经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帮助我破获了接手的许多案子,其中包括斯蒂芬·劳伦斯谋杀案,以及彭布罗克郡海岸路的格温达和彼得·狄克逊夫妻谋杀案。DNA分型技术不但被用于证明无数人有罪或无罪,还被用于重新调查历史上存疑的著名案件,比如“A6杀人犯”詹姆斯·汉瑞提。
这起旧案里的两个受害者,迈克尔·格雷斯丁和情妇瓦莱丽·斯多瑞曾在斯劳附近的道路研究实验室工作。1961年8月23日,迈克尔将车停在梅登黑德镇附近的一片田地里,两人正坐在车里时,一个陌生人过来搭话。那个陌生人用枪口胁迫二人,命令迈克尔将车开到了琉顿和贝德福德之间A6公路的一个临时停车位。然后,陌生人开枪杀死了迈克尔,又强奸了瓦莱丽,事后也朝她开了枪。虽然瓦莱丽没有死,但腰部以下全部瘫痪。
第二天,有人在一辆公交车的座位下面发现了一把包裹在手帕里的点三八史密夫威信特殊弹。几天后,在梅达韦尔一个旅馆的房间里,人们发现了来自同一把枪的两枚弹壳。袭击当晚,詹姆斯·汉瑞提就曾住过那个房间。经瓦莱丽·斯多瑞指认,二十五岁的汉瑞提被判有罪。1962年4月,他在贝德福德监狱被处以绞刑。
汉瑞提直到生命尽头都在喊冤,声称自己是无辜的。1991年,一位约克郡电视台的调查记者在法务官杰弗里·宾德曼的支持下找到我,他认为这起案件可能是误判。
在当年的调查中,警方在瓦莱丽的内裤和衬裙上发现了一些精液和阴道分泌液的混合物。但是,当时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的科学家们对这些物质进行血型鉴定之后,曾普遍认为这个测试是“一项排除而非包含测试”。换句话说,这个测试可以作为排除精液来源的依据,但就算测试结果可以排除其他人的嫌疑,却不能将其视为汉瑞提强奸瓦莱丽·斯多瑞的必然证据。
许多物证后来毁于一场火灾,不过当我于1991年7月到访贝德福德郡警署总部时,我发现那里仍存放着大量与此案有关的物品。几个月后,我前往兰贝斯区的法医科学实验室,查看最初的法医案卷。文件只有薄薄几页,而且破旧不堪,但就在这区区几页纸里,我喜出望外地发现了两块小布片,那正是我们要找的关键样本。
这些小布片被单独密封在贴有标签的塑料袋里,这是初次调查的时候从瓦莱丽·斯多瑞的内裤上发现的一些染了精液的残存样本。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我们多次进行尝试,想要对布片提取物进行DNA分型鉴定,但均以失败告终。我把这些珍贵的样本交到了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里我认为非常有能力的人手中,此后就没再直接过问这个案件。
从我停止调查案件之后,到1999年,相关人员发现了疑似曾包裹该案凶器的手帕,然后针对上面的黏液污渍进行了DNA测试,同时还对比了汉瑞提家族成员的一些DNA样本。结果表明,“可作为证据的DNA”来自詹姆斯·汉瑞提的可能性要高于与他没有血缘关系者“二百五十万倍”。
鉴于围绕此案的所有争论,首席法官伍尔夫决定开棺验尸,直接从汉瑞提的尸体上采集DNA样本,并与当年获取的DNA样本进行比对。结果证实手帕上的DNA和瓦莱丽内裤上的DNA都极有可能来源于汉瑞提,这最终也产生了更现代化的DNA分析方法(内裤上还鉴定出了另一个男性的DNA,它来自受害者迈克尔·格雷斯丁)。
2002年在上诉法院,汉瑞提家属一方的律师迈克尔·曼斯菲尔德提出,DNA有可能受到了污染,这种假设被法官斥为“空想”。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证据能够证明汉瑞提有罪,其中包括目击者的证词,等等。根据这些压倒性的证据,上诉法院的法官裁定维持原判。
但关于DNA污染的说法并不全然是空穴来风。在追溯多年前的案件时,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当时DNA分型技术还没有出现,处理和测试物证的条件显然并不符合如今的技术要求。话虽如此,但仅指出DNA污染的可能性也是不够的,具体的技术途径还有待进一步开发,以及评估任何痕迹在存留或转移过程中被误认为证据的可能性。这个案件也使我们注意到,有时候,在当年案卷中很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样本,如今却能成为对历史旧案重新判决的关键依据。
将DNA分型技术引入法医学领域,已有三十多年了。自那以来,这项技术一直经历着巨大的革新和发展,并将在未来继续进步。


第7章 从警方到被告:一种新型的法医服务
在法医科学中心开始派我亲临犯罪现场之后,很快我就学到了许多事情。其中一件事是:虽然肉眼无法看见,但是许多细微的证据就在现场。只有知道在现场发生过什么,才能找出这些证据,从而还原出案件真相。几乎在每一个案件中,背景信息都至关重要。多看看幸存者、目击者和嫌疑人的陈述笔录,将有助于你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因此,当刑事检控专员于1981年年底发出通知,不再允许法医学家在检查物证之前翻阅笔录时,我和许多同事都非常震惊。
新规定的原因大致如下:“允许法医学家提前翻阅笔录存在风险。因为在交叉检查的情况下,法医学家有可能会根据所了解到的罪行情况修改自己的调查结论。”从理论上来说,这一顾虑并非毫无道理;但在实践中,这项新规定简直就是噩梦。这意味着我们将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基于适当的依据选择最有用的物证进行检查和检测,也无法理解测试结果的潜在意义。幸运的是,与我们交接工作的警官深知这一点,所以经常违反规定给我们提供笔录。后来,这项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了。
与此同时,分别在韦瑟比、乔利镇、伯明翰、切普斯托、汉廷顿和奥尔德马斯顿六所实验室工作的法医学家们都被大量的案件压得喘不过气来,法医服务水平下降了,士气也下降了。内政部对新的实验室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显然是想找到一个解决办法,让法医学家们能够更快地解决更多的案子。所以,他们决定派出巡检员,去其中一间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进行一项关于工作时效的评估。
内政部急于弄清楚,为了更高效地完成工作究竟需要多少名法医学家和多大的实验室规模,我们对此是理解的。但令我们恼火的一点是,被派来评估我们并撰写报告的巡检员都是些彻头彻尾的外行。他们抽查的实验室位于切普斯托,但针对这个实验室撰写的评估报告也被用于评估其他所有的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包括我自己待过的韦瑟比实验室和奥尔德马斯顿实验室。因此,看到评估报告里某些狗屁不通的话,没有哪个法医学家不会勃然大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