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凶器处理的‘称手的柴火’也是如此,警察把我带到甚兵卫家后院的屋檐下,给我看堆积如山的柴火。问:‘你用的是哪根?’我实际上没有杀人,正为难的时候,他从顺数第二层的位置抽出一根说:‘是不是这根啊,你好好想想。’从大小来看,警察似乎早就盯上这根柴火了。我说:‘应该是吧。’于是它就变成了‘凶器’。可那上面却没有血迹和毛发,当我提出这一点时,警察说:‘幸亏被害人伤口没有出血,又是个秃瓢。要是有外出血,就得从别处找相同血型的血,涂在这根柴火上了。’那副洋洋自得的模样,简直当我不存在。我说:‘上面也没有我的指纹。’警察说:‘柴火的纹理粗糙,本来就不容易沾上指纹。’然后拿包袱皮一裹,那根柴火就变成了‘物证’。
“接着,警察问:‘你和山岸坐在哪个位置,在哪儿打他的?’我被逼得没办法,说:‘我把柴火藏在右手里,对走到外间的甚兵卫说带了两百万日元过来,甚兵卫背对着我,让我进来。我脱了鞋,追上甚兵卫,抄起柴火,冷不防给他后脑勺来了一下。’
警察说:‘这不可能。招待客人时,甚兵卫一定会拿出坐垫让你坐下。你说要给他两百万日元,他一定会去隔壁房间拿收据,你就是趁这个时候从背后攻击了他。明明来了客人,他不可能不拿出坐垫。然而现场却没发现坐垫,一定是你行凶后不想让别人看出这是访客所为,才把坐垫放回了原先的墙角。’我觉得烦透了,就说:‘您说得对。’警察说:‘你不能说我说得对,你得把刚才的经过按顺序说一遍。’我就磕磕巴巴地复述了一遍。接下来,警察问:‘你打了多少下?’我说:‘一下。’‘怎么可能一下,一下能把人打死吗?到底多少下?’我说:‘不太记得了,大概六七下吧。’警察的脸沉了下去,‘六七下太多了,打这么多下血一定会喷出来。应该是三下左右,因为你记不清了,就算三下吧。打了三下啊。’语气就像在教小孩儿说话。然后又一个人念念有词:‘用柴火打三下的话,应该会出现尸检报告上的伤口。’
“最后是手提保险箱。我按照警察的吩咐,说了我是怎么从六叠半房间的壁橱里把它拿走,又是怎么在路上用石头把它砸坏,从里面拿出借据。把‘猪木重夫’误认为‘植木寅夫’也是警察教我说的。
“我一开始说,把保险箱扔在了左边靠近车站方向的蓄水池,警察说:‘不对,你再好好想想。’因为那地方只有两个蓄水池,我便更正道:‘那就是右边的池子。’
“那个保险箱上如果有真凶的指纹,就能还我清白。可惜,调查员说箱子被发现时沾满了泥水,无法收集指纹。然而,根据那份在警察诱导下写出的自白书,让箱子沾满泥水也是我计划的一部分。
“那些据说是在保险公司广场草丛发现的灰烬,我也是不可能知道的。可能是警察烧了别的相似的纸,造出来的‘证据’吧。纸张已化成灰烬,也无法从上面看出印刷文字或手写文字。
“总之,我被警察的话蒙骗了,他们说:‘只要认罪立马放你回家,也会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我们十分同情你的遭遇,想尽可能地帮你。’我一心想早日回家,所以才会中了警察的圈套。
“正因如此,我很早就离开了警方的拘留所,被关到看守所。警察用可怕的表情对我说:‘在检察官面前,你也要重复一遍对我们说过的话。如果有一点差错,别说免于起诉了,我们一定会把你再弄进警察局,好好招呼你。’又威胁我,‘你要是敢在法庭上翻供,我们一定会使出吃奶的力气让你判死刑,在这一点上,我们可是很执着的。’
“我害怕被打击报复,所以才在检察官调查的初期,复述了一遍在警局做的假口供。现在,我知道让我早点回家、向检察官求情都是警察的谎言,所以才下定决心说出真相。”
4
原岛读了植木寅夫的新证词,觉得被警察逼供的过程多少有夸张的成分,但却未必不是真的。他读完第一份自白书时,觉得极其自然,丝毫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读完第二份自供,却也觉得颇为合情合理。当时,警局内部确实还残留着类似的不良风评。真相如何尚不明确,但律师的心却逐渐偏向了新证词。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强迫、拷问、威胁获得的证词,或在不当的长期滞留、拘禁后获得的证词,无法作为证据。通过欺诈性审讯(比如共犯明明没有招供,却欺骗嫌疑人已经招供)、利益诱导获得的证词缺乏任意性,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
然而多数情况下,被告主张自身无罪的理由,就是在警局做出的非任意性自供。因此,与自供相互证伪的补充证据就成了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补充证据包括物证和第三者证词。按照性质,可划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案子里,他向山岸甚兵卫借了高利贷后无法还贷,用来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也即将被回收,这些都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这些间接证据证明了他具备杀人动机。从犯罪时间上来看,植木寅夫没有不在场证明,他九点左右离开“万牌庄”,回来时不到十点。这一点,打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柴田,还有“万牌庄”的老板、工作人员都可以证明。这也是情况证据,或者说间接证据。
植木离开“万牌庄”后不久,中村是也通过自家厕所的窗户看见了他的身影。但是,中村并没有看见植木走进山岸甚兵卫家将其杀害,只是说看见植木往甚兵卫家的方向走去。这份证词也是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说到物证,就是柴火和蓄水池里捞出的手提保险箱。调查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甚兵卫的手提保险箱不翼而飞,于是抽干附近蓄水池的水,找到了保险箱。但柴火和手提保险箱上都没有检测出植木的指纹。前文也提过柴火上无法提取指纹的原因,警方的调查记录如下:
问:你用什么东西击打山岸甚兵卫的后脑?
答:松木劈成的柴火。就是放进“灶”里烧的木柴。
问:长度是多少?
答:三十厘米左右。
问:从哪儿拿的柴火?
答:山岸家后门的屋檐下堆着木柴。我早就计划着要用这些木柴杀死山岸。
问:所以,你老早就知道那地方堆着柴火?
答:是的。
问:行凶后,你怎么处理柴火的?
答:放回原来的位置了。
问:那么,如果回到后院堆放柴火的地方,你还认得出是哪一根吗?
答:如果有人把它烧了,或者移动到了别的地方,我应该看得出来。
问:第二天接到报警时,警方立刻保护了现场。所以应该还在原来的地方。
答:那么,去了现场应该能认出来。
完全看不出植木在二次供述中提到的联想游戏式的诱导审讯。
警方带嫌犯现场指认时的记录如下:
“嫌犯走到山岸甚兵卫后院东侧,看见屋檐下堆放的三十五根松木柴火,立刻指着顺数第二层的一根木柴说:‘就是它,就是用它打的。’
“调查员用戴手套的手取出嫌犯指认的木柴,将其放到同样戴着手套的嫌犯右手上。嫌犯将其握在手里两三次,又尝试挥舞了五六下。
“‘就是这根柴火,错不了。长官,这是我用过的东西,凭手感我就知道。’
“嫌犯说完,又向调查员展示柴火侧面松树皮上的节疤。说:‘我记得这块节疤的形状,我把柴火拿在手里时见过。’
“又提议道:‘长官,这根柴火上应该沾着我的指纹,请好好查查。那时,我用力握着它好长时间,右手的指纹一定留在了上面。’
“嫌犯的态度极其配合。”
植木寅夫在调查时表现出非常配合的样子。看上去甚至像在讨好警方。
原岛抽时间去了趟警察署,见了搜查科的系长,第一次看到了初期调查记录等资料。自从警方得到了中村是也的证词之后,调查重心基本集中在植木寅夫一个人身上。植木被逮捕后很快认罪,所以警方也乐得轻松,立马把嫌犯移交给了检察院。
“律师先生,听说被告翻供了,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系长知道原岛是植木的援助律师,所以刻意注意了言辞,但言语间却掩饰不住对植木的愤怒。
“警方绝对没有逼供。当然,也绝没有说过只要认罪就早点放你回家,只要认罪就向检察官求情免于起诉,或者翻供的话就会使出吃奶的力气送你上断头台那样的蠢话。植木一被逮捕,立刻滔滔不绝地坦白了杀人经过。他一边麻利地画山岸家的简图,一边跟我们说自己是怎么进到山岸家同他搭话的,又是怎么把他杀死的。那根用来杀人的柴火,就跟现场调查记录写的一样,也是他本人指认的。他确认了手感,握在手里挥舞了五六下,说错不了,就是它。还跟我们说记得节疤的形状,要我们查查指纹。有些事儿我们根本没问,他也献殷勤似的说了。如果不是真凶,怎么可能说出和现场情况如此一致的证词?”
系长用了“献殷勤”这个词。有些嫌犯为了获得良好待遇,或者早日被送到看守所,会有计划地迎合参与审讯的警察。之后再翻供,反咬一口,说自己之所以认罪,完全是由于警察的逼供。植木寅夫也是如此吗?
或者,假设植木态度迎合——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会不会跟他二次供述中说的一样,是因为相信了警方“早日放你回家”“让你免于起诉”等利益诱导性言辞,为了给警察留下好印象,才极力表现出一副“献殷勤”的样子呢?
公审日期已迫在眉睫,原岛在处理其他诉讼的间隙抽空去了趟看守所,探视植木寅夫。
植木寅夫个子很高,身材瘦弱,长着一张女人一样柔和白皙的脸。眉毛和眼角微微下垂,嘴唇单薄,额头狭窄。他前来迎接援助律师,对为自己提供免费劳动(“当被告人因经济问题无负担能力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条)的原岛表达了感谢和尊敬。
原岛觉得,这样一个长相温柔的男人实在不像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却又隐隐感到那张女人一样的脸下藏着某种残忍与狡猾。原岛见过的被告虽然有数百人,可还没厉害到单凭长相就能判断对方诚实与否。
“我既然接了你的案子,你就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告诉我一切。否则,我无法正确地为你辩护。”
会见室里,原岛叮嘱道。
“你的第二次供述,说在警察面前的自供都是假的,没错吧?”
“没错。那是在警察诱骗下做的自供。”
笔直站着的植木寅夫用铿锵有力的声音答道。
“警方诱导审讯的经过和你二次供述里说的一样?”
“对,一模一样。”
“警察说,你很配合地说了所有犯罪经过。那根作为证物的柴火,也是你主动向调查员展示的。”
“不对。跟我二次供述说的一样,那都是审讯时警察教我说的。”
“你在法庭上也能这么说吗?”
“当然。”
“那么,我们就按照这个方向思考一下辩护策略。”
“律师先生。”植木寅夫郑重其事地说道。
“我有被警方逼供的证据。”
“证据?”
“对。”
5
植木寅夫的脸上堆满了微笑。
“这是我昨天晚上睡觉时想到的,所以还没有告诉检察官。一定是神知道您要做我的律师,所以才让我想起来。”
“什么证据,说来听听。”
“在说我用柴火打死甚兵卫的时候,我听说甚兵卫死在八叠大的房间里,身子朝着隔壁房间,匍匐倒地。于是就自己想象了犯罪经过,说甚兵卫看见我后,闲聊了两三句,让我快进来,我趁他背对我时敲扁了他的脑袋。警察却喋喋不休地说,这不可能,你应该坐了山岸拿出的坐垫吧。行凶后,为了混淆视线,你把坐垫放回原处,把现场布置成强盗入室抢劫的模样。我觉得厌烦,就顺着他说了。但是山岸甚兵卫这个人,绝不会给向他借钱的人拿坐垫。我自己就体验过好几次,其他人应该也是这样。您可以问问其他人。”
“那么,房间角落堆着的坐垫,是给哪些客人准备的呢?”
“那就是个摆设。一旦拿出坐垫,客人就会没完没了地聊下去,所以甚兵卫绝不会给借钱的人拿坐垫。他会尽可能控制时间,好把自己的条件强加于人。聊得时间长了,难免会同情对方。所以,那些坐垫,大概是为与金钱无关的客人准备的吧。甚兵卫的这个习惯,警察是不知道的。”
“然后呢,还有吗?”
“手提保险箱,我不知道从哪儿发现的。警察说是水里,所以我就想到了蓄水池,一开始说是左侧的蓄水池。警察说,蠢货,反了。我才改口说是右边的蓄水池。这些情况我也在给检察官的二次供述中说明了。手提保险箱里还留着我的借据,这难道不是证明我清白最有力的证据吗?警察却说,因为‘猪木重夫’和‘植木寅夫’过于相似,是我在昏暗的光线下把两者弄错了。一个为了拿回借据不惜杀人的人,会连名字都不确认一下吗?警察说因为光线昏暗,可剩下的五张借据却被焚烧在了后广场。说明我当时带着火柴。明明带着火柴却没有擦亮火柴确认一下借据的名字,这正常吗?况且,保险箱上也没有我的指纹。”
“还有吗?”
“还有一个重要情况。律师先生,用来行凶的那根木柴,它的大小是否跟甚兵卫后脑部的伤口一致?”
“说下去。”
“我读了验尸报告的复印件,后脑巴掌大的骨骼呈扁平状。换句话说,后脑巴掌大的一块骨骼整个塌陷了下去。我在警方诱导下挑出的木柴大体呈三角形,单边直径四厘米左右。我不认为用它击打三次甚兵卫的后脑勺,会出现巴掌大的骨骼塌陷。用直径四厘米的木头击打三次的话,那种大小的伤口应该是凹凸不平的。所以,我想凶器会不会是更大的东西,并且只打了一下。我的见解可能外行,能否劳烦您调查一下呢?”
植木寅夫用温顺的语调说道。
原岛在回程的出租车上反复思考植木的话。想着想着,他察觉到其中包含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不由得亢奋起来。
他回到事务所,重新读了一遍诉讼记录。意识到自己看问题的眼光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他从前并不相信只要视点改变,印象也会随之改变。现在却不得不信。
警察确实一开始就把嫌疑锁定在了植木寅夫身上,几乎没有对其他人展开调查。植木被逮捕后马上招供,警方或许因此松懈,并没有下功夫夯实证据。警察们得意忘形,结果在初期调查时偷工减料,留下了破绽。
原岛东奔西跑,询问了十几个向山岸甚兵卫借过钱的人。没有一个看过甚兵卫拿出坐垫,招呼人坐下的。那对租住在二楼的小学教师夫妇说,甚兵卫只会招呼那些与他没有利益纠葛的访客坐在坐垫上。对待这样的客人,甚兵卫会极有耐心地和他们聊天,一副宾主尽欢的景象。因此,原岛也想方设法联系到这些人。一切都跟植木说的一样。
如此一来,或许跟植木主张的一样,警察依据常识,认为甚兵卫会拿出坐垫招待前来借钱还钱的客人。同时又认为,凶手为了将现场伪造成入室抢劫的模样,将坐垫放回了原处。他们将两种猜测结合起来判断,强迫嫌犯按照这个逻辑做了自供。
原岛拿着解剖医师给出的尸检报告,咨询了相熟的法医学者。法医学者说,根据尸检报告上的记载,能造成手掌大小扁平化创口的凶器,直径至少在八厘米上下,并且应该只攻击了一下。警察为什么没注意到这点呢?真让人不可思议。法医学者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不过,比起我们的鉴定,警察更相信自己的第六感和作为警察的经验性直觉。他们甚至公开表态,说科学鉴定只能作为参考。这位长期被一线刑警轻视的学者不由得苦笑起来。
想来,参与搜查的刑警第一眼便看到了甚兵卫后院的柴火,又没有找到其他合适的“凶器”,所以就先入为主,随随便便挑了一根直径四厘米的柴火。凶器指认是在植木寅夫认罪后不久进行的,所以调查员可能觉得胜券在握了吧。警方曾经调查过一个重要案件,凶手在现场遗留下了众多物品,警察被喜悦冲昏了头脑,致使初期调查做得十分粗糙,结果反而将调查送进了死胡同。世上最漏洞百出、最具偏见性的,莫过于警察自以为是的经验性直觉。
“警察基于(这样的)某种偏见,无视足以洗清嫌疑的事实,使用不当手段向嫌犯逼供的事例多不胜数。经验丰富的法官必定知晓一二。此外,阐述犯罪关系的文章中,也经常引用此类事实。例如,豪斯纳曾经说过,部分警察因为嫌犯过于慌乱而无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罗辛也说过,警方手上的许多自供都不足为信,这一点已成定论。”(司法研修所与“事实认定”相关的教材)
原岛产生了强烈的辩护意愿。遇到这样的案子,也许是老天看在他出任援助律师的分儿上给予的奖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学者作为“二次鉴定”的证人出庭。并向法庭申请,要求与山岸甚兵卫有过交际的人作为新证人出庭。
原岛在法庭上质询四名审讯过植木的警察。四人都说植木的自供是其本人意志的体现,审讯期间无任何强迫行为。
——你对嫌犯说过“警察知道是你杀了山岸,再怎么狡辩也没用。老老实实认罪的话,就让你早点回家,同时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这样的话吗?
证人A——没说过。
——是否为了使嫌犯认罪,允许他在审讯室自由地抽烟。认罪后,又请他吃了三次炸虾盖饭?
证人B——在审讯室给嫌犯递一两根烟是正常的,但还没到允许自由吸烟的地步。炸虾盖饭也只给过一次。
——你明示或者暗示过嫌犯,让他承认是自己将对谈时的坐垫放回墙角的吗?
证人C——那是嫌犯基于其本人意志,主动承认的。
——是否向嫌犯暗示过凶器是木柴,并将其带至被害人后院屋檐下,让其从中挑选出凶器(一号证据),诱导其承认使用该凶器三次击打被害人后脑部?
证人D——绝对没有,全是嫌犯主动承认的。木柴也是嫌犯自己指认的。他对我们说:“就是这根。”为了试手感,还把木柴拿在手里挥动了几下。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展示凶器,并说:“就是这个错不了。”
植木寅夫在同四名证人对质时,表现得异常愤怒。
“你们那时确实说了那样的话。身为警察居然大言不惭地说谎,你们不觉得羞愧吗?为了立功,就可以陷害无罪之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说假话吗?你们的良心,不会觉得不安吗?”
植木寅夫咄咄逼人,参与审讯的四名警察难于招架,唯有一个劲儿地否认。
公审开始后三个月,法庭下达了判决结果。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植木寅夫无罪。判决要点如下:
①本庭对放置于庭内的松木进行实测后,发现其最大直径约为四厘米。根据证人G(解剖医师)书写的鉴定报告及其证词,被害者头部骨骼呈扁平状伤口,造成该伤口的凶器至少与手掌一般大小,即直径必然在八厘米乃至九厘米左右(鉴定人S为某大学教授,与其意见相同)。因此,本庭认为该证物松木非本案凶器。
②证物松木及被告自供中提及的从山岸甚兵卫处偷窃后遗弃至蓄水池的手提保险箱中,均未发现被告指纹。
③根据被告自供,手提保险箱里存有二十九张借据,被告从中取出五张,携至距离蓄水池约两百米的N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广场后的草丛,用火柴烧毁。然而,司法警员从位于道路南侧的蓄水池中发现的手提保险箱里,残存着以被告“植木寅夫”的名义写下的借据。对照被害人山岸甚兵卫持有的账簿后,可推测拿走的五张借据里,其中一张属于“猪木重夫”。针对该事实,检察官及参与搜查的司法警员认为,由于当晚光线昏暗,“植木寅夫”又与“猪木重夫”字体酷似,导致被告将两者混淆。
该推论虽有合理之处,但另一方面,如辩护人所说,假设被告为本案真凶,夺回其本人的借据应为犯罪目的之一,因而会更加谨慎地检查借据。本庭认为该主张亦具备说服力。
④本庭查阅被告针对司法警员的各项供述记录、辩解记录后,未发现参与审讯的司法警员存在逼供、长期拘留等强制性行为,但却留有通过诱骗,对被告进行利益诱导式询问的印象。被告于×月×日、×月×日对检察官所做的第一、第二、第三次供述记录及在本庭上对法官的陈述中均强调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亦不足以形成本案非被告所为之心证。尤其被告在案件发生当晚,曾离开“万牌庄”一个小时,该事实决定其行动证明缺乏客观性。疑点在于中村是也作证,曾通过自家厕所目睹被告前往被害者家中。即,被告最初对司法警员所做自供之真实性,亦存在不得不被认可之处。
⑤然而,综合以上考虑。本庭认为,放置于庭内、足以证明被告为案件真凶的松木已被证实与案件无关,且除被告自供外,无其他任何足以证明其罪行的证据,其自供中零星存在的疑点亦无法被解释。从结论而言,被告为本案真凶这一推论缺乏合理依据。即,因本诉讼事实犯罪证据不足,本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宣判被告无罪……
6
自那之后,约莫过了一年。
只要晚上有空,原岛就会阅读与法律相关的书籍。某天晚上,他漫不经心地读着英国法官詹姆斯·欣德的《无罪判决事例研究》,其中一篇文章却撞入了他的眼帘。
读到开头三分之一时,他忍不住坐直了身子,看完一半后,他感到心跳加速、喘不上气来。
“192×年秋,英国曼彻斯特一家枪支生产公司的员工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杀害安玛西亚夫人,并放火烧毁了她的住宅。当时,卡梅登为金钱所苦,计划杀害富有的遗孀安玛西亚夫人,夺取其钱财。
“卡梅登于当晚七点左右来到安玛西亚夫人家。携带长约五十厘米的钢材,数次猛击夫人面部。他还解下自己的皮带,勒住夫人脖颈。最后,从房间里抢走了一百五十英镑现金和一箱宝石。
“并且,他为了掩盖犯罪痕迹,打算放火烧毁安玛西亚夫人的住宅。九点左右,他再次返回夫人家,点燃煤油灯,将煤油灯放在室内的衣橱上。为了使灯倾斜,他在煤油灯的底座垫了半本书。为了确保倒下的煤油灯点燃室内易燃物,从而引发火灾,他还将纸箱和衣物堆放在衣橱下。一个小时后,夫人住宅后的铁轨上驶过一辆运货列车,震动之下,衣橱上本就不稳的煤油灯掉落了下来。卡梅登预先知道夫人家地基不稳,每当火车经过,整个房子都会摇晃起来。三小时后,房子被烧得一干二净。消防车虽已奔赴现场,但依旧未能阻止火灾蔓延。
“不久后,彼得·卡梅登被捕,对自身罪行供认不讳。但即使被告已经认罪(后来卡梅登有翻供行为),法庭依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其无罪。
“争议点在于,犯下上述抢劫、杀人、放火罪行的真凶,究竟是不是被告彼得·卡梅登。该案件中,并未发现能将被告卡梅登与犯罪事实关联起来的指纹或其他客观证据。此外,间接证据也不具备指认卡梅登的充分性。综合多名友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可证实案发后到被捕前,卡梅登的态度和言辞没有任何异常之处。不仅如此,案发后第二天,他还曾到伦敦游玩。虽然被告从伦敦返回后,立刻接受了警方的调查。可一旦承认返回曼彻斯特是其主观意愿,那么此项行为无疑对被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