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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一 酒二斗
“对祠具 黍米一斗 盐少半升⑤”
稷米一斗
汉代民间除了“里社”之外,还有各种私人自愿结合的小型团体、如“私社”。见《汉书•五行志•中之下》:“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日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私社或称为“单”、“僤”、“弹”等。⑥汉印中有“酒单祭尊”、“薪中酒单”,有些学者即认为“酒单”就是为举办集休酒宴而结成的组织。”⑦私社宴会购买食物的费用,也应是由社众平均负担的。
“社”、“单(僤)”等团体的“共买”行为,并非仅仅是购置酒食,也包括其它生活用品。如居延汉简中有“买芯𠦜束束四钱给社。”⑧ 值得注意的是, 因为“社”、“单(僤)”等团体残存着一些生产、生活上互助合作的职能,所以还进行某种集资购买劳动资料的活动。例如70年代河南偃师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券文记载了侍廷里居民25人,组织起一个名为“父老俾”的团体,敛钱61500,买田82亩。僤中成员如有充任里父老者,即借用此田,以其收获供充任里父老之用度。如无人充任里父老,此田即假赁给僤中成员经营。僤中成员的这些权利,死后可由后代继承。⑨
另外,《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63.34有“𰀀诣官封符,为社内买马𰀀。”记载某人到官府领取“符”--通行证明,外出为社买马。从后代的一些史料来看,唐朝民间有“马社”、“牛社”,若干人(户)结社后集资购买马、牛,先给某家,依次备齐。或有死亡牲畜者,众人凑钱为之购买补充。⑩这种民间的互助团体,可能就是渊源于汉。不过,汉代虽然有为社内买马的现象,却未见到出于生产使用的目的而集资买牛的记载。《盈不足章》第4题所言126家共买1牛,参加的户数很多,如果说它和后代的“牛社”相似,买牛是为了依次供给各家耕田使用,则一百多家全部备齐耕牛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实行起来很困难。因此说这种共买是用于里社的祭祀宴会,可能性更大一些。
(二)无组织的合购
这种共买不代表任何社会团体,参加者没有结成什么组织,仅仅是出于共同的需要而凑钱购买某种物品。两汉时期的此类现象也很常见,像蔡义“家贫,常步行,资礼不逮众门下,好事者相合为义买犊车,令乘之。⑪”光武帝刘秀微时,“尝与(朱)祐共买蜜合药。⑫”他在长安就学,“资用乏,与同舍生韩子合钱买驴,令从者僦,以给诸公费。⑬”《盈不足章》第8题载2人共买1犬,如果是食用,参加者只有两个人,恐怕也难以说是什么社会团体。
(三)小私有者的合伙经商
两汉的商业贸易中,还存在着少数人合资购货贩卖的情况。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和鲍叔牙就曾经“同贾南阳⑭”获利后分取。汉代把集资经商称为“合钱共贾”,见郑玄注《周礼•秋官•朝士》。1973年9月,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2号简牍“中版共侍约”,内容就是若干人合股做商贩的契约。据黄盛璋先生释译,简文大意为:“某年三月辛卯,合伙做商贩,贩长张伯、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在一起合伙共贩。约定一,每人出贩钱二百;约定二,加入贩会的钱要交齐备,不交齐备,就不能同他合伙同贩。……⑮”封建社会的两汉,商业贸易比起前代有很大发展,商人队伍中除了周游天下,家累千金的富商巨贾之外,还有不少小本经营的贩夫贩妇。由于当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压迫非常沉重,又不断兼并他们的土地,迫使许多农民离本逐末,弃农经商。俗语说:“长袖善舞,多钱善贾,⑯”这些小贩本钱微薄,购买货物和其它资金周转有很大困难,因此采取了合伙集资的经营方式来做买卖。
(四)家族的购置
这种“共买”的参加者是同血缘的亲属,购置的物品属于家族的共同财产。如《八琼室金石补正》卷3《大吉买山地记》铭文曰:“大吉,昆弟六人共买山地,建初元年造此冢地,直三万钱。”即为其中一例。战国以来,尽管一夫一妻的小家庭逐渐从大家族中分裂出来,个体经济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⑰”兄弟之间别居异财的现象很普遍。但是另一方面,亲属间的血缘纽带仍然是联系密切的。例如,同家(宗)族的人们居住生活在同一地区;灾荒战乱时,同族的人有相互赈恤救助的义务;犯法者的父母兄弟妻子要连坐治罪;平时人们死后,也往往是聚族而葬,由此形成了家族共有的冢地。像《水经注•阴沟水篇》曰:“㳡水迳大扶城西,城之东北悉诸袁旧墓,碑字倾低,羊虎碎折。……”又云谯城南有曹氏家族冢墓。现代考古挖掘中也发现过此类遗迹。⑱《隶续》卷19 《真道冢地碑》记载:“延熹五年七月中旬,真道字直中,以钱八千从有亲真敖字政直、直弟政升、升二从弟汉、宗市冢地,……”亦反映了这块冢地原是兄弟数人的共同财产。
(五)门生故吏的“共买”
汉代选官实行察举征辟,公卿和郡县守令可以自行任用掾属,或向朝廷推荐士人授官。豪门大族在政治上日益垄断仕途,累世高官,与门生故吏之间形成了类似君臣父子的私恩集团,彼此的依附关系非常紧密以致宗师受人诬告,门生要代为申诉辩罪;主官犯法迁徙,故吏会结伴相随;举主去世,门生故吏还得为他服丧守墓。一些考古资料反映,汉代一特别是东汉,主官宗师死后,门生故吏常常共同出钱购买石材,雇佣工匠刻碑铭记以叙哀思也有在其生前就刊石立表、歌功颂德的情况。如《隶释》中汉“酸枣令刘熊碑阴”、“玄儒先生娄寿碑阴”、“鲁峻碑”,《隶续》卷3“举吏张玄残题石”,及著名的汉曹全碑、张迁碑等,⑲皆载门生故吏各出钱若干以供修造费用,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共买”。
(六)政府的某种赋税征收
汉朝国家向人民索取的赋税,主要是征收他们直接生产的物品,如各种粮食、布帛等实物。因为当时的商品货币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赋税如算赋、口赋采取了征收钱币的形式,百姓用出卖产品换来的货币上交。除此之外,汉代还有一种特殊的赋税征收制度,就是索取百姓自己并不直接生产的某些物品,
强迫他们用货币集体购买后上交,或者是由官府向各家收钱后代为置办。《盐铁论•本议篇》中文学所称:“古者赋税于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农人纳其获,女工效其功。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谈的就是这种情况。具体事例有
(1)“共出马”。两汉政府的许多活动,如驿传、巡边、作战、宫廷府衙的车骑驭使,对马匹的需要量是很大的,虽然国家饲养着官马,也往往不够用,因而时常向民间征调私人的马匹。征发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根据注册登记的“马籍”直接调取,如《汉书•武帝纪》载太初二年“籍吏民马,补车骑马。”颜师古注曰:“籍者,总入籍录而取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黎顷侯召延“元封六年,坐不出持马,要斩。”注:“时发马给军,匿而不出也。”或者是向私人赊买,见《汉书•汲黯传》:“匈奴浑邪王帅众来降,汉发车二万乘。县官亡钱,从马贯马。民或匿马,马不具。”另一种就是“令民共出马”,如《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四年七月诏:“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这种征收办法不同于前者,直接调取和赊买只是政府向畜养马匹的人家征取,而“令民共出马”则不管被征调者是否养马,每家或个人都要分摊钱款,集体购买后上交。这种制度在东汉时期也实行过,如任尚率军屯驻三辅,组建骑队,“罢诸郡兵,各令出钱数千,二十人共市一马。⑳”
(2)贡献的费用。汉朝地方各郡与诸侯国每年要向皇帝进贡“方物”——当地的土特产品,㉑种类繁多,从珍羞美味、奇禽异兽、名花殊木、珠宝珍玩,到宫廷的各种祭品和生活用具,是后代“土贡”的渊源。贡献的开支,也出在当地老百姓的身上,由每人交纳若干钱,官府代为采买,然后转运到朝廷。汉高祖十一年曾下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㉒”上述史料表明,汉初对于地方的贡献并没有规定数额,由诸侯王和郡守自己决定,致使有些地方人民的负担过重。通过这次诏令的限制,郡国每人每年交纳63钱,做为“献费”,用来购买置办贡献的物品,可能也包括了保管和运输费用的开支。武帝时桑弘羊行“均输法”,也只是让郡国把贡物交给中央设在各地的均输官,由均输官转运京师或到价贵处贩卖,郡国不再直接向朝廷输送方物。但是,置办贡献物品的费用仍然让百姓负担,由地方官吏代为购买,以致出现“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㉓的情景。贪官与奸商勾结,从中渔利,扰乱市场。东汉时不行均输法,又恢复了旧制。可见,汉代各地贡物的置办也是一种变相的“共买”,它和“共出马”的赋税征收方式有着相同的特点,都是属于在国家权力强迫干涉下发生的商品交换行为。
从商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共买"—代表某个团体组织的交换行为自古至今始终存在;不过,在各个历史时代,它却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内容。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社会,交换只是在氏族、部落、公社等共同体之间开展的。相传我国古代商族的首领王亥,就曾经赶着牛群到有易氏居住的地方进行部落贸易㉔,这种交换可以看做是“共买”行为的最初形态。汉代的中国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氏族、部落等原始共同体早就分崩离析,小农家庭的个体私有经济成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交换中的"共买"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复杂的形式。像无组织的个人合资购买、小贩的合股经商,参加者都具有自由的身份,摆脱了氏族公社、农村公社等集体经济的束缚,是个体私有者的代表。他们所进行的那些“共买”活动,在流行奴隶劳动和村社经济、私有制不很发达的商周时代,是见不到的。汉朝国家赋税征收中的“共买”制度,也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政府对民众剩余劳动的剥削方式染上了商品交换的淡薄色彩,不像过去那样完全纯粹地榨取劳动者直接生产的物品。另一方面,通过汉代的“共买”,我们也可以看出,封建制度下的交换活动,还不能像资本主义商业那样脱离超经济强制的困扰。像门生故吏为主官宗师的“共买”,以及国家赋税征收中的“共买”,分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豪族地主和封建政权对臣民私属的人身支配权力,这种权力迫使后者进行交换,来满足统治集团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㉕而“社”、“单(僤)”等团体和家族的“共买”,则表现了地域关系、血缘关系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影响。
如上所述,汉代社会的商品交换中,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各种“共买”行为,无论是政府官吏或者平民百姓都会在日常生活里参与这一活动。掌握和运用“盈不足本术”,为参加“共买”的众人分摊货款,是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的。因此,这类问题的求解方法成了数学教科书《九章算术》里的一项重要内容。
注释
① 参见《史记•万石张叔列传》:“(直不疑)为郎,事文帝。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觉,妄意不疑。不疑谢有之,买金偿。”《汉书•疏广传》:“数问其家金余尚有几所,趣卖以共(供)具。”《论衡•验符篇》:“(永平)十二年,贤等上书曰:‘贤等得金湖水,郡收献讫,今不得直。'诏书下庐江,上不畀贤等金直状,郡上贤等所采金自官湖中,非贤等私渎,故不与直。十二年,诏书曰:‘视时金价畀贤等金直'。”
② 参见《汉书•张安世传》:“(宣帝)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庭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上自处置其里,居冢西斗鸡翁舍南。”《文物》1974年第7期载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一文指出,“(江陵)郑里的算数与廩簿所记二十五户能田者总数如此接近,说明郑里的总户数即使超过二十五户,也只能是超过不多的几家。”汉制一里的户数问题还可以参见宁可《汉代的社》注文㉗,载《文史》第9辑。
③《汉书•戾太子传》:“故皇太子谥为戾,置奉邑二百家,……以湖阁乡邪里聚为戾园。”
④ 参见《汉书》卷4《文帝纪》,卷7《昭帝纪》,卷8《宣帝纪》,卷9《元帝纪》等。
⑤ 《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10•39。
⑥ 参见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载《文物》1982年第12期。
⑦ 参见宁可《五斗米道、张鲁政权和“社”》载《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第二辑。
⑧《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3216。
⑨ 见注释⑥。
⑩《唐会要》卷72《马》:“长庆元年正月,灵武节度使李听奏:请于淮南、忠武、武宁等道防秋兵中,取三千人衣赐月粮,赐当道募一千五百人马骁勇者备边仍令五十人为一社,每一马死,社人共补之,马永无阙。从之。”《新唐书•韦丹传》载其兄韦宙宣宗时“为永州刺史,……民贫无牛,以力耕。宙为置社,二十家月会钱若干,探名得者,先市牛,以是为准。久之,牛不乏。”又见敦煌文书伯希和3899号背面唐开元十四年二月至四月沙州敦煌县勾征开元九年悬泉府马社钱的符牒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