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题说的是爵位不同的五个人“禀粟”的事情。战国,秦汉时代,官府向个人发放衣装、粮草,或个人向官府领取这些东西,统称为“禀”。如“禀衣”,《秦律•金布律》载:“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⑤”发放牛马的饲料,《秦律•田律》:“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勿禀、致。⑥”但是最主要的还是指发放、领歌粮食,包括俸禄、口粮,后者也叫“廩”;其对象相当广泛,例如:
A官吏(国家公务人员),其俸禄标准用粮食计算,或以“石”,或以“斛”;发放时半钱半谷,有时只发粮食;如《流沙坠简• 廩给类》就多有这样的简文,“入正月奉利麦三石,建武廿六年正月甲午……“入七月奉麦四斛,永平四年七月乙亥。”《秦律•仓律》中也提到宦者、都官吏、都官人因公出差到外地办事,口粮就在那里领取,“真县以减其真”,原来发放廩粟的县应该扣除他们的口粮,⑦ 汉代长吏、大臣因为为饭食由官家供给,称为“廩食县官带金银”⑧,或“廩食大官。⑨”
B边防的士兵、军吏及其随军的家属。居延、敦煌等地出土的汉简里有大量这方面的记载,其中许多简牍是属于吏卒、家属领取口粮“月禀”的登记册——廩名籍"。
C边郡移民。两汉时为了实边,曾多次招募百姓、赦免罪犯到边境居住,“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给而止。⑩”
D官府奴婢。根据其性别、年龄和劳动分工给予不同数量的口粮。见《秦律•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⑪”
E 刑徒、囚犯。亦见《秦律•仓律》:“食饿囚,日少半斗。“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城且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禀。"其意为应按天(每日)发给城旦口粮,到月底时将剩余的粮食移作后九月的口粮。城旦作轻的劳役而增加了口粮,应按法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舂、城旦服役不满月,其口粮应予扣除。
F老人。汉代曾数次颁诏养老、尊老,“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⑫”汉文帝还在诏书里批评那些向老人发放陈粮的官吏,“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⑬
《衰分章》第6题记载廩果的五人,按照爵位高低领取廩粟,每级相差一斗。但是未说明他们的职业、身份,可能是属于“吏”——国家的公务人员,或是“士吏”,军中的士卒、军吏。
《衰分章》第8题讲的是五人共出百钱,按照爵位的高低分摊款数的事情,与前两道题的分配原则相同,都是照顾那些爵位较高的人,“欲令高爵出少,以次渐多。”第一级公士所出的钱数,相当于第五级大夫的五倍。不过,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这道算题和前两道却有些区别。第1、第6两题用的是“列衰”方法,就是将分配的比率按照次序排列出来,“列置爵数,各自为衰”,把它们加在一起,“副并为法”;再求每个人的分配比例是多少,分别乘以分配的总数“五鹿”、“十五斗粟”,即得到五个人各自应该获得、分摊的数量了。而第8题则采取的是“返衰”的算法,即排列出五个人所分配比率的倒数,就是1/5、1/4、1/3、1/2、1/1,将其相加后,求出各人所占的比例,再分别以百钱相乘,就得出每个人应该交纳的钱数。那末,这道算题所说的五人共出百钱是做什么用场呢?正文中没有说明。如果是共同出钱购买物品,《九章算术》中的这类算题通常都要标明,如卷七《盈不足章》的1至8题,在题首便分别写到,"今有共买物",或共买鸡、犬、牛、羊、黄金等等。而《衰分章》第8题并未写明“共买”,看来是为了其它用途。刘徽在注释《衰分》篇名时曾提到,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御贵贱禀税",为了解决依照身份贵贱(爵位高低)来领取廩粟和交纳赋税的问题。由此来看,第8题所讲的“五人共出百钱”是共同交纳赋税,高爵者少交,低爵者多交。
社会成员按照不同的等级享有各种权利和有区别的义务,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一种普遍现象。列宁曾经指出:“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相反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等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⑭”既然《九章算术》是成书于汉代的作品,那末,《衰分章》三道算题记载的依爵位高低来分配猎物、领取廩粟、承担税款的事情,是不是反映了两汉社会阶级生活的真实状况呢?对照当时的其它史料来看,并非如此。清朝学者钱大昕在《潜研堂文集》卷34《再答袁简斋书》中,曾对汉代爵制做了言简意赅的叙述,其中多处与《衰分章》算题所讲的情况不相符合。钱氏原文如下:“谨按赐爵始于商鞅,以旌首功。汉时,或以军功,或以人粟、入钱得之。而赐民爵一级或二级,史不绝书。大约公乘以下,与齐民无异;五大夫以上,始得复其身。民赐爵者,至公乘而止。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有罪得赎,贫者得卖与人。宣帝求汉初功臣之后,复其家,史称,皆出佣保之中,及考之表,则或云公乘、簪褭或云公士、上造,大率皆有爵者。虽拥高爵,而杂佣保,爵之冗滥如此。至五大夫以上,则以赐中二千石至六百石之勤事者及列侯嗣子。然考之史汉,自卜式、桑弘羊而外,书赐爵者寥寥。非无爵也,赐不是为荣,史家略而不书也。民爵不过公乘,而入粟之法流行,则有至大庶长者,大庶长去至关内侯一级耳。然鬻爵不鬻官,官有员,爵无员,此晁错所谓出于口而无穷者也。……”钱氏在文中说到汉代爵制的一些特点,其中之一是“公乘以下,与齐民无异”。即把第九级五大夫做为高、低爵的划分界限,从五大夫开始,以上各级爵位均属高爵,可以享受许多方面的优待。例如,高帝八年曾下令,“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⑮”刘氏冠即一种竹皮冠,刘邦为亭长时常戴,他做了皇帝以后更其名为刘氏冠,做为贵族阶层专用的饰物,公乘以下的低爵是无权佩戴的。在经济上,自第九级五大夫起,各级高爵者“复其身”,可以不服徭役。在政治方面,高爵者犯了怯可以减刑,并在狱中享有优待。汉惠帝时宜布,“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⑯”不用佩戴刑具;“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⑰”判为重徒刑的允许减轻一等。自第八级公乘以下为低爵,彼此之间的权益、身份没有多少差别,并不像《衰分章》算题所说的那样,每级爵位之间界限分明、权利各异、地位不同。普通百姓集体狩猎之后,通常是平分猎物,并不照顾那些爵位较高的人。例如任安在武功时,“后为亭长,邑中人民俱出猎。任安常为人分麋鹿雉兔,部署老小当壮剧易处,众人皆喜,曰:‘无伤也,任少卿,分别平,有智路。⑱’”政府向百姓征收货币赋税的时候,也不按爵位高低而在税额上有所区别。如算赋,成年男女一岁每人交纳120钱;⑲口赋,七至十五岁的少年儿童每人一年交 23钱;⑳赀税,依照家庭财产的价值多少按比例交纳,1万钱每年交纳127钱;㉑献费,每人一岁交纳63钱。㉒都和爵位高低无关。
在廩粟方面,汉代政府对官吏、军人发放的粮粟,虽然在俸禄上有等级差别,但是主要和官秩有关,而和爵位的高低(特别是第八级公乘到第一级公士之间的低爵阶层)没有多少联系,可参见下列史实:
西汉的俸禄情况见颜师古注《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谷三百五十斛。其称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
东汉建武二十六年颁布的俸制,见《后汉书•百官志五》:“百官受奉例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荀绰《晋百官表注》中提到的东汉延平中俸例是,“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 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㉓”
以上材料表明,终汉一代,官吏俸禄中的粮粟发放多少,并不和爵位高低有直接联系,而只是和官秩有关。从居延汉简的大量记载来看,西汉中叶到东汉前期,边郡的军吏、士卒每月领取的口粮“廩食”标准基本上是一样的,通常为小石三石三斗三升少,月小则扣发一日,为三石二斗二升少。㉔折合大石约为二石。家属则按照不同的年龄每人每月领取一石至二石多(小石)不等。因为受禀者的爵位高低与廩粟数量无关,发放月廩的登记册“廩名籍”中只说明是某某部、某某燧、障及军吏、戍卒的姓名,并不注明领取口粮者的爵级。例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80.1、180.2二简所载:
“鄣卒冯纵 廩六月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壬戌自取以付卒□□
第四燧长张临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卒成竟五月食四月癸未卒魏羽取
粟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祭未卒魏羽取
卒魏羽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癸未自取
卒张常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癸未卒□□取”
又见26•21号简文,记载令史三人、尉史二人,鄣卒十人取月廩粮粟都相同,也是只见职务、姓名,而不记爵级。简文中每条句尾都有一个“卩”字,系当时领取廩粮的画押,而非正文,故省去不引。原文如下:
“令史□□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囗伊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令史皇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庚子自取
尉史郭当粟三石三斗三升少戊十二月戊申自取
令史郭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丙午自取
右奉食吞远
鄣卒□□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壬申自取
鄣卒赵忘生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马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弋南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孟延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孔胜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徐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王奴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李寿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施刑桃胜之粟三石十一月庚子自取”
“施刑”即“弛刑徒”,是在边郡服徒刑的犯人,因为得到皇帝的赦令诏书,被解除所戴的刑具及身穿的囚服,可以著常人的服色,但是服刑期限不变㉕。因为属于囚犯身份,所以生活待遇低于普通士兵,领取的廩粮数量略少一些。
尽管军吏和士卒领取的月廩都是三石三斗三升左右(小石),但是他们的爵位级别却有不同,自第一级公士到第八级公乘不等。如担任隧长者多数爵为公乘,㉖而低于公乘者也不乏其人。如:第七级公大夫,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79•6简:“肩水候官执胡陇长公大夫奚路人中劳三岁一月。”此外,如:
第五级大夫,58•2简:“居延甲渠第廿八隧长居延始居里大夫孟宪年廿六。”
第二级上造,225•11简:“居延甲沟第三隧长间田万岁里上造冯匡年二十一。”
甚至还有无爵者“士伍”,157•9简:“居延甲渠候官第廿九隧长士伍李宫。”
戍卒、田卒的各种爵位则有“士伍”,50•15简:“戍卒赵国邯郸邑中阳陵县士伍赵安世年三十五。”
“公士”,11•18简,“田卒大河郡东平陆北利里公士张福。”19•40简,“田卒淮阳郡长平业阳里公士儿尊年廿七。”65•1简,"戍卒淮阳郡苦中都里公士薛宽年廿七。”
“上造”,11•2简,“田卒淮阳新平常昌里上造柳遂年廿五。”498•14简,“田卒淮阳郡嚣堂邑上造赵德。”188•32简,“戍卒张掖郡居延孤山里上造孙感已年廿二。”533•2简,“戍卒河东皮氏成都里上造傅咸年二十。”
“簪褭”,286•14简,“戍卒张掖郡居延吕里簪褭司马骏年廿二。”
“大夫”,61•2简,“张掖居延甲渠戍卒居延宗里大夫王甲年若干,见。”133•9简,“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大夫殷则年𠦜五。”137•2简,“戍卒张掖郡居延吕里大夫赵宽年卅。”188•15 简,“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大夫淳于觉。”
“公乘”,15•22简,“戍卒汝南郡西平中信里公乘李参年廿五,长七尺一寸。”214•7简,“第十三隧戍卒河南郡成皋宜武里公乘张秋年卅四。”14015简,“河渠卒河东皮氏毋忧里公乘杜建年廿五。”
这些记载都表明了汉代廩粟的数量标准与爵位的高低(第一至第八级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正如钱大昕所说的,"公乘以下,与齐民无异。"彼此的身份地位没有根本的不同,所以领取的口粮也是相同的。这和《衰分章》算题所载的公士至大夫按爵级高低领取不同廩粟的情况不相符合;所以我们认为算题所反映的爵制等级关系并非两汉的社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