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周代实行分封制,域内小国林立,据《荀子•儒效篇》所言:“(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各邦的领土比较狭小,王畿和诸侯国中,又有相当部分土地封给卿大夫为采邑,不向国君提供赋役。这样,在输赋赴役时行道远近的差费,也不像后代统一集权国家时期那么严重,并没有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象《盐铁论•地广篇》中文学所说的那样,“古者天子立于天下之中,县内方不过千里,诸侯列国不及不食之地。《禹贡》至于五千里,民各供其君,诸侯各保其国,是以百姓均调而徭役不劳也。”
从上述史实来看,笔者觉得“均输”——即按行道远近来平均赋役的制度,不大可能起源于西周。当时“国”、“野”之间的对立和压迫,与“均输”的原则是互相抵触的。实际上,也没有多少记载表明西周国家施行过类似“均输”的法令制度。郑众把“均输”说成是“保氏”教授“九数”中的一个内容,看来还需要史实的证明。
春秋以来生产力的发展,促使我国古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由于奴隶主贵族的没落和封建地主、小农的兴起,出现了新的阶级结构;加上居民的迁徙流动,“国”和“野”的界限逐渐消失了,国家居民所带有的部族奴役的特征也日益泯除。战国时期,秦在征服六国的战争过程里,还把本国原有的居民称为“故秦人”、“故秦”,降服的六国居民称“新民”,未降服者叫做“臣邦人”、“夏子”、“邦客”,在身份地位上保持着某种程度的不平等㉘。而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随即宜布“更民名曰黔首”㉙,以表示全国百姓皆为皇帝子民,不再有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之分,也不用人们居住生活的不同地域来标志居民的等级身份,象《之罘刻石》所写的:“……黔首改化,远迩同度,临古绝尤。㉚”西汉王朝建立后,又改“黔首”之名为“齐民”、“编户齐民”,《史记•平准书》集解引如淳曰:“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庶民百姓不分民族和居住地域,身份一律平等;这样,在赋税、徭役的征调上,就不能再有显著的差别了。
另外,经过春秋时期的诸侯兼并战争,众多的小邦合成了对峙的战国七雄。至秦朝统一寰宇,消除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分裂割据状态,“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㉛”在辽阔的大地上首次建立了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疆域的扩展、由于郡县制代替分封制而引起的政体演变,使人民在输纳赋役时劳役不均的现象突出了,不仅是地方各郡到京师运送贡赋的路途远近差距很大,就是在一郡之中,各县到输所、居所的距离也有不小的区别,会造成输赋、服役者所花费的劳动不同。如果忽视对这类问题的解决,会带来种种社会矛盾。像《汉书•贾谊传》写道:“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者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者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就是说淮南等边远郡县的吏民到京师长安去服役,苦于往来跋涉的辛劳,有很多人逃亡到邻近的诸侯国里去了。由于社会的阶级结构和国家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封建统治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改革赋税徭役的征收办法,使各地的居民在负担上尽量平均,消除因为行道远近而带来的劳费不等。《九章算术》中以“齐劳逸”为宗旨的“均输”制度,看来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因为史料缺少,目前还难以准确地判断“均输术”起源的年代。根据前面的分析,笔者估计它的产生不会早于国野制的崩溃以及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应在春秋以后,而到统一的秦汉帝国时期则成为普遍推行的固定制度,并且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注释
①《汉书•兒宽传》:“……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缉属不绝。”《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二年九月诏:“……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稿。”
②《盐铁论•未通篇》。
③《汉书•枚乘传》。
④《史记•平准书》。
⑤见注释④。
⑥《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⑦见注释⑥。
⑧《汉书•昭帝纪》注。
⑨参见裘锡圭《汉简零拾》,载于《文史》第12辑。
⑩《汉书•高帝纪》注。
⑪参见杨连升《汉代丁中、廩给、米果、大小石之制》(《国学季刊》7卷1期),陈公柔等《关于居延汉筒的发现和研究》(《考古》1960 ,年第1期)。
⑫参见本书第七篇“福役”中“关于汉代服役者的年龄问题”一节。
⑬ 汉代史籍中的“事”多指服徭役,可参见《汉书•高帝纪》五年五月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引如淳曰:“事谓役使也。”七年春,“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注:“勿事,不役使也。”
⑭ 释文见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遣”字弘一同志未释,此处从黄盛璋同志之释,参见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
⑮《九章算术•均输》刘徽注。
⑯ 见注释 ⑮。
⑰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⑱《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春,“……以元寿二年仓卒时横赋敛者,偿其直。”
⑲ 见注释④。
⑳《盐铁论•力耕篇》。
㉑《后汉书•朱晖传》。
㉒《盐铁论•本议篇》。
㉓吴慧《桑弘羊研究》第167页,齐鲁书社1981年版。
㉔《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
㉕《周礼•天官•家宰》序。
㉖《史记•苏秦列传》。
㉗参见徐喜辰《试论西周时期的“国”、“野”区别》(《吉林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胡新生《西周春秋时期的国野制与部族国家形态》(《文史哲》1985年第3期)。
㉘参见《商君书•徕民》;《睡虎地秦墓竹筒•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苏诚鉴《“天下之民不乐为秦民”》(《安徽师大学报》1981 年第3期)。
㉙《史记•秦始皇本纪》。
㉚见注释㉙。
㉛见注释㉙。

十 爵 次
《九章算术》卷3为《衰分章》:“衰分以御贵贱禀税。“衰(cuī)分”亦即“差(cī)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递减进行分配。该章共有三道涉及爵制的算题,其内容都和爵位高低与分配多少的比例有关。原文如下:
第1题:“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
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
簪褭得一鹿。
上造得三分鹿之二。
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术曰:“ 列置爵数,各自为表,副并为法。以五鹿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鹿。
第6题:“今有禀粟,大夫、不更、簪鹿、上造、公士,凡五人,一十五斗。今有大夫一人后来,亦当禀五斗。仓无粟,欲以衰出之,问各几何?
答曰:“大夫出一斗四分斗之一。
不更出一斗。
簪褭出四分斗之三,
上造出四分斗之二。
公士出四分斗之一。
术曰:“各置所禀粟斛斗数,爵次均之,以为列表,副并而加后来大夫亦五斗,得二十以为法。以五斗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斗。”
第8题:“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出百钱。欲令高爵出少,以次渐多,问各几何?
答曰:“大夫出八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四。
不更出一十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三十。簪褭出一十四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八十二。上造出二十一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二十三。公士出四十三钱一百三十七分钱之一百九。
术曰:“置爵数各自为衰,而返衰之,副并为法。以百钱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钱。”。
算题中所说的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都是秦朝以及西汉、东汉实行的二十等爵制度中的爵名,可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记载和颜师古的注文:“爵,一级曰公士(注:言有爵命异于士卒,故曰公士也),二上造(注: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也),三簪褭(注以组带马曰褭。簪褭者,言饰此马也),四不更(注:言不豫更卒之事也),五大夫(注:列位从大夫),六宫大夫,七公大夫(注:加官、公者,示稍尊也),八公乘(注:言得乘公家之车也),九五大夫(注:大夫之尊也),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注庶长,言为众列之长也),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注: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注:言皆主上造之士也),十七驷车庶长(注: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十八大庶长(注:大,更尊也),十九关内侯(注: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二十彻侯(注: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皆秦制,以赏功劳。”
又见《汉旧仪》:“汉承秦爵二十等,以赐天下。爵者,禄位也。公士一爵。赐爵一级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上造二爵。赐爵二级为上造,上造乘兵车也。簪褭三爵。赐爵三级为簪态。不更四爵,赐爵四级为不更,不更主一车四马。大夫五爵。赐爵五级为大夫,大夫主一车,属三十六人。官大夫六爵。赐爵六级为官大夫,领车马,公大夫七爵。赐爵七级为公大夫,领行兵伍,公乘八爵。赐爵八级为公乘,与国君同车。五大夫九爵。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者为官长将率。秦制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左庶长十爵,右庶长十一爵,左更十二爵,中更十三爵,右更十四爵,少上造十五爵,大上造十六爵,驷车庶长十七爵,大庶长十八爵,关内侯十九爵,列侯二十爵。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
《九章算术•衰分章》算题中所提到的五种爵名,正是秦汉二十等爵中最低的五等。爵禄制度早在奴隶社会的商朝、西周就已经存在了,最高统治者"王"、"天子"把王畿之外的地区用"封邦建国”的方式,分封给各级诸侯管辖治理;诸侯们再把自己封国的一部分,给卿大夫们去做采邑,在剥削阶级内部进行财产、权力的再分配。不过,其爵名、次序与后来的二十等爵制度不同。《礼记•王制》称:“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又有“人有十等”的说法,见《左传•昭公七年》:“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其中王、公、大夫、士四等属于奴隶主贵族,皂、舆、隶、僚、仆、台六等属于庶民和奴隶。通过规定爵制、身份等级的做法,把奴隶主阶级内部大小贵族世袭的经济利益、政治特权固定起来,借此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体现了奴隶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的尊卑贵贱。
春秋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及其代表一地主阶级的势力迅速成长,后者在政治领域里逐渐占有一席之地,他们要求为本阶级规定新的爵秩等级,用它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好为新兴地主阶级取代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开辟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旧的封爵制度逐步解体,而出现了新的、以奖励功劳(主要是军功)的爵禄等级制度,打破了“世袭”的传统 凡是立功者都可以封爵受赏。从《衰分章》算题中二十等爵名称的历史渊源来看,其中一些爵号最早出现就是在春秋时代的秦国。如《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载晋师伐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预注曰:“不更,秦爵。”孙诒让《春秋左传正义》曰:“秦之官爵,有此不更之名,知女父是人之名字,不更是官爵之号。”《左传•襄公十一年》(公元前562年)载:“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春秋战国之际的学者墨翟在他的著作《墨子•号令篇》里也曾提到“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士人及城上吏比五良者,皆赐公乘。“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后来,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进行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政治改革,为了奖励军功和其它功劳,正式创立了系统、完备的赐爵制度,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等爵名才同时出现。《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曰:“商君为政,备其法品为十八级,合关内侯、列侯凡二十等,其制因古义。……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在《商君书•境内篇》里,也可以见到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大庶长、左更、大良造等爵名。
《衰分章》第(一)题所说的内容是五人共同狩猎,获得五头鹿,按他们当中爵位的高低来分配。“列置爵数,各自为衰”,就是依照其爵级数目排出等差数列,刘徽注曰:“爵数者,谓大夫五,不更四,簪褭三,上造二,公士一也。《墨子•号令篇》曰:以爵级为赐。”再按每人所占的比例计算分配。战国秦汉时代,各地的狩猎之风仍很盛行,天子、国君、诸侯的苑囿很多,“且盛荆棘之林,而长养麋鹿,广狐兔之苑,大虎狼之虚。”规模巨大的如西汉长安的上林苑,梁孝王的东苑“方三百余里,广睢阳城七十里。②”东汉梁冀“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西至弘农,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③”帝王大臣们率领属下在苑内驰骋射猎是经常的娱乐活动。民间的田猎也很普遍,《汉书•地理志下》载:"江南地广,或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北方民众的集体狩猎活动亦时时而有,结束后共同分配猎物。④《衰分章》第1 题记载的是五人的小规模狩猎活动;当然,实际上参加者的爵位未必是正好每人相差一级,在这里为了算题的需要,有可能采用一些虚构的成分;但是要旨在于高爵者多分、低爵者少分的原则。第一级公士仅得一头鹿的三分之一,而爵位在第五级的大夫却分到"一鹿、三分鹿之二",相当于前者的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