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文献散佚,如战乱(战国时的诸侯国混故、秦末汉初的争战)或者王室政令禁毁(秦尽毁七国史记、焚书、挟书律)等可能之外,最有可能是以下两个原因共同导致的。
第一,原本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模式发生变化,致使其制作者减少。从现今发现的战国之前的誓书来看,其制作者主要为当时的某一军事政治集团的最高统治者,如《甘誓》的制作者为夏王启,《汤誓》的制作者为商王汤,《牧誓》的制作者为周王发。等等。这是因为当时国家统治集团的构成仍以血缘部族为主,加上受春秋之前崇尚武士风的彩响",作为部族长的君王往往会亲自出征,再加上缺乏现成可用的日常军非赏罚制度,所以君王必须发布一些临时性的侬罚令,以申明纪律、鼓舞士气。然而,进入春秋战国之后,由于贵族血缘政治的逐渐崩坏、“文武分工”式官僚体制的发展确立②、文士地位的上升等,君王亲自出征的现象开始明显减少,其就具体故争形势发布的誓令书必然也会随之减少。
第二,其原有文体功能被其他令书文体所取代、从现存众多誓书的原文内容可知,其主要有两方而作用:一是明确赏罚,促使士卒奋勇杀敌,不敢懈怠;二是说明己方正义,揭露敌方恶劣行径,为战争提供理论依据,而这两方面文体功能,在战国时期都有了相应的替代文体,即律令书与檄书。战国中期以后各渚侯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常备军制度,而“常驻营区的刑罚条令亦应运而生”③再加上当时各国设立的一些有关军邪赏罚的军令已经成为日常制度,如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④,《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律》云“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⑤,等等,那种临时性的明确纪律,赏进罚退等的规定失去了在的必要性。所以随着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在各国的兴盛,誓书的创制活动 开始走向消失。誓书的第二个作用则为不断发展的檄书所拥有,刘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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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刘泽华主编《士人与社会(先秦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第13页,
②参见刘梅生主编《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史略》,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第15页。
③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第215页。
④(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七,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435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55页。
“凡檄之大体,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虐”①。檄书与律令书的迅速发展,对誓书文体功能效力的逐渐吞噬,必然会造成其制作数量的减少,直至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导致誓书在战国时期走向衰亡的这两方面作用是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的,不是截然分开的;这种现象的发生与当时社会的其他变革一样是一个趋向性过程,而非一个骤断式节点。
第六节 檄书的源流
檄书“军书也”②,是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发布征调士卒、威吓敌军等命令时使用的一种军事令书。此处仅以调兵通途之檄书为例。如《史记•南越尉佗列传》载:“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③这是秦地方将领佗在项羽、刘季、陈胜、吴广等抗秦起义军可能侵犯横浦、阳山和湟溪关卡之前,为了保住这三个重要关卡,而向守关士卒发布的关闭关卡并集中兵力加强防御以防盗兵的命令。该令书是史官记录并保存在文献里的檄书原文④,在纸张尚未产生的秦时肯定被书写在便于传递的简牍载体上。
檄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文告之辞,《左传•成公十三年》所载《吕相绝秦》一文已经具有檄文的基本特征,至战国檄文成为独立文种。⑤刘勰云:“周穆西征,祭公谋父称‘古有威让之令,令有文告之辞',即檄之本 源也。……管仲吕相,奉辞先路,详其意义,即今之檄文。暨乎战国,始称为檄。”⑥吴讷云:“春秋时,祭公谋父称文告之辞,即檄之本始。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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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②(明)吴讷撰《文章辨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40页。按:秦汉以后有时根据檄书的不同用法称其为羽檄或露布。《文心雕龙》即云:“插羽以示迅,不可使辞缓;露板以宣众,不可使义隐。”参见(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三,中华书局,1959,第2967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三,中华书局,1959,第2967页。
⑤参见刘鑫全《千古第一械文——《吕相绝秦》》,《文史知识》1994年第2期,第26~29 页。按:刘鑫全先生将檄文的源头上溯到“三坟”“五典”“八索”“九丘”之时,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在春秋时期由于对此类文书还没有专门的称呼,或者将其归入其他文书类型之中,故《吕相绝秦》在当时并不被称为檄。这类文字之所以在战国时期成为独立的令书门类,一足因为使用数量增多,二是因为出现了专门的称呼。而且檄书之所以称为檄书,与其载体、形制规格也有一定关联。
⑥(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8页。
国张仪为檄告楚相,其名始著。”①吴讷误将周穆王卿士所祭公谋父认作了春秋时期人,可见其本意当指檄书起源于西周。徐师曾也称:“古者用兵,誓师而已。至周乃有文告之辞,而檄之名则始见于战国。”②虽然目前所见最早战国时期檄书的部分原文,即张仪向楚相所发檄文,《史记•张仪列传》云“张仪既相秦,为文檄告楚相曰:‘始吾从若饮,我不盗而璧,若笞我。若善守汝国,我顾且盗而城’”③,因缺乏命令性内容,尚难确定其令书性质,但战国时期必然已经出现了用于下达军令的檄书。《商君书•兵守》云:“客治簿檄,三军之多,分以客之候车之数。”④据蒋礼鸿先生解释“檄者,所以征调”⑤,而既为征调,无令必难行。而且汉代初期,亦有以檄书征兵的记载,如《史记•韩信卢绾列传》云:“上曰:‘非若所知!陈豨反,邯郸以北皆豨有,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今唯独邯郸中兵耳。’”是说当时陈豨反叛,汉高祖用羽檄向各地下达征兵命令, 可见此檄书必为命令文书。再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中司马相如受汉武帝之命所作檄文当中也有“檄到,亟下县道,使咸知陛下之意,唯毋忽也”⑦的命令,可见此檄书也为令书,秦汉之制,去古未远,且多承袭战国秦国之制,所以战国时期必有檄书的制作。
第七节 律法书的源流
律法书,是统治阶层颁布的强制管理自身及民众的且具有非临时性的法令文书。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载:“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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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吴讷撰《文章拼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40页。
②(明)徐师曾撰(文体叫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也版社,1962,第125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281页。
④蒋礼鸿撰 《商君书锥指》,卷三,中华书局,1986,第73页。
⑤蒋礼河先生云:“《简书》曰:‘此二语不可通,疑有舛脱。语意似训客将至则簿檄三军之众,而依吾所候得客车之数酌分吾军之数,使能相当云尔。’礼鸿案:客治簿檄当为一句。簿者,士卒军实之籍;橄者,所以征调。”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三,中华书局,1986,第73页。
⑥司马迁:《史记》卷九三,中华书局,1959,第2641页。按:本书当页载《史记集解》云魏武帝奏事曰:‘今边有小警,辄露橄插羽,飞羽檄之意也。’骃案:推其言,则以鸟羽插檄书,训之羽檄,取其急速若飞鸟也”。
⑦(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中华书局 1959,第3046页。
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①即是。其中有规定传递命书或其他文书的时间,还有违犯该法令要受到律法处置的内容。该简文被学者们认定为秦国的行书令,具有明显的命令性和强制性,由秦官府发令,受令者为官府传达文书的相关人员。《金布律》“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②、《厩苑》“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等均属于此类令书。
律法书的出现,据文献记载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尧舜时期,如《尚书•尧典言》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等。不过其时并无文字,所以此说可信度不高。最初,律法书因主要内容为刑罚规定,故被称为“刑”,如《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典,皆叔世也。”⑥虽然,由于史料保存问题,夏商之时有无成文法尚难判断,但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成文法当属无疑,其时被称为“刑书”,即《逸周书•尝麦解》云”维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 乃尝麦于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⑥。而所载的刑罚种类也十分多样,《尚书•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刖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⑦
从现有文献来看,西周时期律法书的整体种类和数量还比较少,而且仅见周王朝有法的记载,到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修法事件在文献记载中明显增多。《左传》即记载了晋、郑两国的几次修法活动,如《宣公十六年》“武子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成公十八年》“二月乙酉朔,晋侯悼公即位于朝。……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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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1 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山版社,1990,第36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23页。
④(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28页。
⑤(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彩印本,第2044页。
⑥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箱出版社,1995,第 769~770页。
⑦(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9页。
⑧(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89页。
空,使修士蒍之法”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②等。当时各诸侯国也都有自己的法,如“齐有轨里连乡之法,晋有被庐之法,楚有茅门之法、仆区之法,今皆传其名。其余各国类此者当甚多”③。进入战国时期,以李悝在魏国变法编写《法经》④为标志,各国开始掀起变法浪潮,如商鞅携《法经》人秦国变法,且改“法”为“律”,吴起入楚国变法,屈原为楚国作《宪令》,司马穰苴为齐国编《司马法》,等等。
战国时期律法书迅速发展,不仅数量上增多,其内容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由最初刑法为单一主体,开始向刑法为主、诸法兼用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仅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的律法种类就远超《法经》的六篇,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司工》《行书》《藏律》《游士律》《中劳律》《敦(屯)表律》等数十利,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更是认为“睡虎地十一号墓的秦简只能反映其中的一小部分”⑥。律法结构的转变应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才开始,因为赵光贤先生认为在战国初年“李悝著的《法经》实际上还是刑律”。
需要说明的是,成文法的出现与成文法的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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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23页。
②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按:本书当页载《左传)注疏曰:“杜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孔疏:“二十九年传云‘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彼是铸之于鼎,知此亦是鼎也。”
③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岳麓书社,2010,第59页。
④有的学者认为《法经》其实并非法律,孟彦弘先生即云“《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而有的学者认为《法经》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吕思勉先生即曰:“《法经》称经者,……汉去战国不远,文繁如此;六篇之法,秦、晋安能足用?则亦仅详其大纲而已,故谓之经。”参见孟彦弘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19页;吕思勉《史学与史籍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246页。
⑤此处不用“诸法合体”的观点是因为杨一凡先生研究认为,“从先泰到明清,历期都存在多种法律形式,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特定的功能。……无论是从各种形式的法律的内容或体例结构看,所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都不能成立”。参见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说质疑》,《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 第6期,第78页。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79页。
⑦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第198页。
思勉先生认为在很长时期内法(律)都是藏在官府内不公开的。①公开性的法(律)则出现相对较晚,有的学者认为成文法的修订当以李悝编纂《法经》为标志,“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编纂是从战国开始的”②;但学界基本认为当以郑国子产“铸刑书”③为标志,“成文法的公布,在春秋晚期已经开始”④。
第八节 式法书的源流
式法书,是官府颁布的关于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和制度实施细则的一种令书。①如《封诊式》载;“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地,勿廊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该文是秦国政府"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⑦。他们还将《封诊式》与《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合称为秦法律令。不但黄展岳先生赞成他们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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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吕思勉即说:“成文法起于何时,不可考。……未有文字之先,已用图画公布刑法矣。…… 盖当时布诸众者,皆铸之金属之器,藏之官者,则书之简也。”参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第805~807页。
②郭建、殷啸虎、王志强:《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33~34页。按秦彦士先生亦曰:“李悝的这部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被商鞅携往秦国。”可参见秦彦士《诸子学与先秦社会》,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第149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
④参见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第187页。按宁全红先生亦说“就现有文献来看,铸刑书之前,中国没有类似后世颁布伴令之事发生。”可参见宁全红《春秋法制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第144页。
⑤南玉泉先生说:“作为法律形式的式,对人们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指导,而是起约束作用。…… 法仙形式之式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志》一书进一步认为式法是“有关具体制 度和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它的范围、内容很广泛,……主要规定了有关制度的具体程序和实施,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参见南玉泉《论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海口,2012年11月,第519页;郭建、殷啸虎、王志强《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