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左传》载:“《康浩》曰:父不慈,子不祇,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康诰》曰:父子兄弟,那不相及”°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七、四九,中 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33、2092页。
⑤《左传》载:“聊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分唐叔……命以 《唐梏》,而封于夏虚。”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中华书局, 1980年影印本,第2135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贞。
⑦(明)吴讷撰《文章辨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35页。
⑧(明)徐师曹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12页。按: 徐师曾所引刘勰《文心雕龙诏策》之语,与原文不同,而且现今所见《尚书》未有以“诏”命名的篇目,故徐师曾原书作“事兼诏誓”应为引述或抄写错误,此处更正为“事兼诰誓”。
发布并带有公务命令指派性质的文书属于令书。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①所载:“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閒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 民。……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②,即是秦国南郡太守腾下达的命令,令其下属官县、道啬夫认真执行法令不得犯令的告书,其中还有对不服从命令论处的内容,如“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的告书则非令书,如迁陵县守丞色对酉阳县丞主转发的御史“络帬(裙)直(值)书”的回复告书“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 主:令史下络帬(裙)直(值)书已到,敢告主”③[J1(8) 158简],因为是县丞对县丞属平级发文且文书内容不含命令性,所以不属于令书类。
“告”字出现极早,《尚书•甘誓》中即有“予誓告汝”④之语。作为文书种类其使用方式不同于诰书,但也非段玉裁引《广韵》曰“告上曰告,发下曰诰”⑤那么简单。从其作为动词的使用对象即可知其文体功能应十分广泛,因为它既可以用于以下对上如《左传•桓公十八年》“鲁人告于齐”⑥、《左传•定公四年》“使下臣告急”⑦,以上对下如《左传•僖公八年》“王人来告丧”⑧、《定公八年》“公以告大夫”⑨,也可以用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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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闵庚尧先生曾说:“秦统一前,地方上曾有‘语书’,亦属下行文书。”按:这种将《语书》作为一个令书种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从书写格式来看,它与里耶秦简J1(8)134简并无明显分别,只是多了一个附件。况且在文献中也未见有称某种令书文体为“语书”的记载,其当与里耶秦简中的J1(8)152简的“御史书”、J1(8)158简中 的“帬(裙)直(值)书”等一样,实际只是按制作者身份、用途命名的“告”书。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祜》,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35~36、42~43、55页;闵庚尧编著《中国古代公文简史》,档案出版社,1988,第45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篇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90,第13页。
③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5页。
④(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5页。
⑤(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113页。
⑥(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59页。
⑦(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37页。
⑧(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99页。
⑨(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42页。
行关系之间,如《左传•哀公元年》“吴不告庆、越不告败也”①、《战国策•楚策四》“秦王闻之惧,令辛戎告楚”②等。但至今为止并未发现战国之前的告书实物,这些传世文献中所说之“此告彼”的活动,会不会都是以人传言,并不附带文书呢?应该不会。实际上通过文献记载中的蛛丝马迹可知以文书形式向他人发布“告”的做法至少在春秋时期已经十分普遍。以春秋时期列国间的文告为例,《左传•成公十三年》中有晋国向秦国发布的一篇带有檄书性质且被后人称为“吕相绝秦”③的文告④,杨伯峻先生说:“吕相,魏锜之子魏相。魏锜亦称吕锜,故魏相亦称吕相,下文乃绝秦书,或由吕相执笔,或由吕相传递。……杜注云:‘盖口宣己命’恐不确。《襄公二十四年》载:“子产寓书于于西,以告宣子《昭公六年》载:“叔向使诒子产书”⑦等皆指告书。所以,在春秋时期必然已有以上对下带有命令性内容的告书存在,这符合小物发底的一般规律,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到战国时期告令大规模出现,
另外,与诏书的命名方式不同,将其称为“告书”是就其令书文体的整体体式而言,而非因这类文书多使用命令词汇“告”字。因为在不同情况下,告书使用的命令词是有所变化的,如拒绝下属的某些要求或训斥下属时用"却"字,里耶秦简J1 (8) 134简曰:“□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郄(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早)辟、□报,今而□誧曰,谒问复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庆手。即令□佐□壬行司空。”⑧大意是说迁陵守丞训斥司空说:从二月就借了狼的船,为什么不早点审理决断,方才询问复狱卒史衰、义,他们在事情结束之后已经离开,不知道在哪,你等着我的命令吧。而且从告令书中命令词的使用频率来看,战国时期仍可以用以下告上的“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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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55页。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七,中华书局,1985,第564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1 ~ 1912。
④《吕相绝秦》一文虽然是檄书的源头,但由于其时尚未有檄书之专名,所以共在当时仍应属于“告”书的范畴。
⑤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861页。
⑥(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79页。
⑦(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
⑧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36页。
字,如《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齐王章》中苏秦向齐王写的文书“抬头”即称“谓齐王”①等,其使用频率要远大于“告”字,②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南郡太守腾为训教其属官应认真执行法令而发布的《语书》所用命令词即为“谓”字,“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③。
同战国末期秦国君主发布命令用诏书,地方官员发布命令用告书的情况有别,其他诸国对诏书、告书用法的区分并不清楚。在魏国,国君发布 法令也用告书,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载的魏王向其相邦、将军所下的关于户口政策的④《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⑤、《魏奔命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⑥。而齐、燕等国 的国君则兼用“诏” “告”之辞称其所发布文书,未加区分。齐国国君用“诏”字称其所发布文书,如《战国纵横家书苏秦使盛庆献书于燕王章》 曰:“今[齐]王使宋窍诏臣曰:‘鱼(吾)口与子口有谋也。’”⑦用“告”“谓”等字称其所发布文书,如“(今齐王使宋窍谓臣曰)奉阳君使周纳告真人曰:‘燕王靖毋任苏秦以事,'信□□奉阳君使周纳言之,曰:‘欲谋齐,'真人弗信也,周纳言:’燕勺(赵)循善矣,皆不任子以事。奉阳 [君]□□丹若得也,曰:笥<苟>毋任子,讲,请以齐为上交。天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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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王堆汉墓帛书楚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33页。
②里耶秦简JI(9)1简即载:“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其他诸如 J1 (9) 2 简、J1 (9) 3 简、J1 (9) 4 筋、J1 (9) 5 简、J1 (9) 6 简、J1 (9) 7 简、J1 (9) 8 简、J1 (9) 9 简、J1 (9) 10 简、J1 (9) 11 简、J1 (9) 12 简、J1 (9) 84简' JI (16) 5简、J1 (16) 6简等,也是如此。参见王焕林《里那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 58、66、70、73、75、77、80、82、85、87、90、92、99、104、 112 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④晁福林先生即认为:“这两条魏国的律令之所以出现在秦国律令中,是由于秦律的制定者以之作为参考的缘故。史载,商鞅曾经将魏国李悝的《法经》带到秦国,这两条魏律出于秦律之中,可以说是这个记载的一个旁证。”参见晁福林《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11,第792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按:第 175页注曰“‘告'字上应为‘王'字,可能是由于抄写者有所避忌而去掉,下条同”。 其中“下条”指《魏奔命律》。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⑦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5页。
谋齐者请功(攻)之'”①。燕国国君混用“诏”“告”二字称其所作文书,如《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自齐献书于燕王章》云“王谓臣曰:‘鱼(吾)必不听众口与造言,鱼(吾)信若逎(犹)龁也。大,可以得用于齐; 次,可以得信;下,苟毋死。若无不为也。以奴(孥)自信,可;与言去燕之齐,可;甚者,与谋燕,可。期于成事而已。’臣恃之诏,是故无不以口齐王而得用焉”②,即以上对下的告令前称“谓”字,而后称“诏”字,不加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国时期各国令书文体种类体系的发展水平并不一致,秦国的令书文体种类分离显然要更彻底一些,由此也可以说明秦国的层级制度可能要比其他国家更加明确或完善。
第五节 誓书的源流
誓书,③主要用于战前君主在誓师时发布约束士卒纪律、明确军事赏罚的命令。如《左传•哀公二年》所载:“简子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狷辟,索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疽”④即是赵简子在攻打范氏、中行氏之前向其属下将士发布的誓师令,由史官按照直记君主口令制度直接书写于载体之上而后留存下来。其中有按将士身份等级制定的赏赐命令,即“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还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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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5页。
②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11页。
③徐师曾曰:“誓众之词也,……军旅曰誓、”刘海年先生认为由国家颁布或国家认可那部分誓是“法的一种形式。《尚书》中的《甘誓》、《汤誓》、《泰誓》和《牧誓》等篇,……是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规”。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因为誓虽然具有很强的规范和约束效果,但从誓的内容来看,其大都是临时性的,针对某个特定少件的,所以其时效很短,在其他场合也是不适用的。这与法律法规相对较长的时效性和普遍适用性是不同的。 参见(明) 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19页;刘海年 《亻朕匜铭文及其所反映的西周刑制》,《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第81 ~88页。
④(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56页。
自己犯令的处罚,即“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誓书作为独立令书文体种类起源甚早,在夏时或已出现。古文《尚书•大禹谟》即有“禹乃会群后,誓于师”①的记载,但其书为伪,难以凭信。目前传世文献中所见最早且较为可信的誓书为今文《尚书》所载的《甘誓》②。此后,誓书作为令书在先秦各个时期都有所创制。今文《尚书》所见比较完整的就有三篇,即西周初期的《牧誓》③《费誓》④,春秋初期的《秦誓》⑤。另外在其他先秦文献中也有一些誓的零散记录。西周时 期之誓书,如《国语•周语》、《左传》所引《太誓》⑥、《左传•文公十八 年》所引“周公之誓”⑦;春秋时期之誓书,如《史记•秦本纪》所引“秦缪公之誓”⑧、《国语•晋语三》所引“韩之誓”助等;战国前期之誓书,如《国语•越语上》所引“勾践之誓”⑩、《左传•哀公二年》所引 “赵简子之誓”等。不过目前尚未发现誓书在战国中后期仍有创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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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7页。
②(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5页。
③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2~183页。④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二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4~255页。⑤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6 页。
⑥ 《国语》载:“《太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大誓》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又《昭公二十四年》载:“《大誓》曰:‘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余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参见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85页;(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14页。
⑦ 《左传》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61页。
⑧ 《史记》载:“(秦缪公)乃誓于军曰:‘嗟士卒!听无哗,余誓告汝。古之人谋黄发番番,则无所过。'”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五,中华书局,1959,第194页。
⑨ 《国语》载:“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参见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 333页。
⑩《国语》载:“(勾践)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又载:“(勾践)乃致其众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不患其众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耻也。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亿有三千,不患其志行之少耻也,而患其众之不足也。今寡人将助天灭之。吾不欲匹夫之勇也,欲其旅进旅退。进则思赏,退则思刑,如此则有常赏。进不用命,退则无耻,如此则有常刑。'”参见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635、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