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8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7页。
点邱世华先生亦说“《封诊式》在云梦秦简中属于秦律”②。南玉泉先生亦认为“《封诊式》是战国末期至秦时的法律文献,是关于审讯、查封、勘验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形式的一种,如果违反,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七可见,带有命令性质并必须强制执行的《封诊式》属于令书无疑。
由于材料所限,目前尚难确定其起源于何时,不过《周礼》中已有式法书的相关记载,如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④,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凡颁财,以式法授之”⑤,职岁“掌邦之赋出。……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及会以式法赞逆会”⑥等,郑玄注曰:“式,谓用财之节度。”⑦此处式法即处理财货使用细节的令书。又《周礼》成书于战国之时,且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即有规定司法文书书写程式的式法书《封诊式》,如其中规定官吏申清县的主事人员负责协查盟犯姓名、身份、籍贯等信息时的文书书写模板《有鞠》:“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⑧所以式法书在战国之时必然已经存在。它随着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官府部门工作的不断细化和规范化而增多。
第九节 释法书的源流
释法书,是由官府颁布的解释律法的令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⑨即属此类,如”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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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第1~28页。
②邱世华:《简论云梦秦简的司法文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第90页。
③南玉泉:《论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海口, 2012年11月,第524~527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五,中华书局, 1980年影印本,第668页。
⑤(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77页。
⑥(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82页。
⑦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8页。
⑧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8页。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它“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 93 页。
乙论可(何)殹(也)?毋论”①。这是秦国官府向审理盗钱买丝案件的官吏发布的,对不知情而受丝物的乙不论罪处罚的法令。我们根据其内容称之为释法书,意为解释法令的令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君制订统一政令和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本篇决不会是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应具有法律效力”②。既然不属于私人文书,又有法律效力,其必然具有公务性、命令性和强制性,完全符合令书的特性,无疑属战国令书。
成文法律解释,必然产生在成文法之后。虽然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例如律文说‘公祠’,解释的部分则说‘王室祠'。看来律文应形成于秦称王以前,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③,但更早时期有无此类令书尚难证明。《周礼》中虽设置有专门向四方诸侯国解释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主旨的人员,即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国,不过,讶士依据的是否为成文法律解释不得而知。
第十节 判决书的源流
判决书,是秦官府向当事人下达的审理案件结果的一种司法令书。如里耶秦简8 ~209简所载:“廿七年[八月丙戌,迁陵拔]讯欧,辞曰:上 造,居成固畜□□〼□狱,欧坐男子毋害言作(诈)伪自〼•鞫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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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6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3页。按:从 《商君书定分》也可以看出《法律答问》不可能为秦国私人解释,因为在当时“有敢别定法令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向法令之所训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问之法令明告之……主法令之吏不告及罪而法令之所训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这是说在秦国人们不能随意解样、删改解释法律的内容,否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而如果对律文内容有疑问,要向官府当中主管法令的官吏进行询问,主管法令的官吏也必须告之。因此曹旅宁先生的“秦简《法律答问》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释,而是一部法律实务题集”说法,尚需要更多证据加以证明。参见蒋礼鸿撰《而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1页;张伯元《《秦简法律答问》与秦代法律解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56~59页;曹旅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性质探测》,《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13~118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3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拜)驺奇爵,有它论,赀二甲□□□〼”①即是。虽然该简有些残断,但依然能够看出是关于对殴所犯罪行重新审定的内容。龙岗秦简整理者即 说:“鞫,指对已判决的案件的重新调查。”②其中“有它论,赀二甲□□□〼”即是复审官员对被审人员欧所做新的判决命令,不可否定其具有强制执行性,必属令书。
目前所见最早的判决书载于西周时期的 匝,曰:“惟三月既死魄甲申,王在 上宫,伯扬父迺成 ,曰:‘牧牛,叔乃可湛,汝敢以乃师讼,汝上 先誓。……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锾。’”③大意为三月甲申伯阳父在周王面前宣布对牧牛的判决:牧牛你大胆,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且违背誓言,今天对你从轻发落,只鞭打你五百下,罚你三百锾。④春秋战国时期,这一令书种类当继续存在,如《左传•襄公十年》即载有王叔与伯舆争讼之事,虽然最后因“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⑤而出奔没能下达判决书,但由杨伯峻先生说“合要,训前此两方相争之罪状,证辞等取而合之”⑥“契即要辞之契券”⑦,可知在当时对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受审人员的言辞必有文书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讯狱》云:“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⑧而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的判决结果,也应以判决书的形式下达,而且可能会被士师等官专门保存,即《周礼》云“狱讼成,士师受中龙岗秦简木牍所载,“•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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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14 页。
②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4页、
③ 参见刘海年《 匜住文及其所反映的西周刑制》,《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第81 ~88页。按:原文标点为“今大赦汝靴汝五百:罚汝三百锾”,当误,不取。
④参见来因《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一西周青铜器“ 匜”铭文》,《法学杂志》 1981年第2 JW,第17~19页;张天禄《我国最早的法律判决书一“ 匜”铭文》, 《河北法学》1984年第6期,第44、52页;于少特《青铜法典 匜铭文试析》,《文博》 1993年第6期,第41~42页。
⑤《左传》载:“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一,中华书1980年影印本,第1949页。
⑥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984页。
⑦ 杨伯岐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984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90,第148贞,
⑨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877页。 按:分别载于《周礼》“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条下。
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①,也可反映秦国判决书的真实样态。②
第十一节 盟书的源流
盟书,又称载书,是参加盟誓人员所形成的盟约,属令书之一种。③ 如《侯马盟书•宗盟类二》④载:“ 敢不 其腹心以事其宗而敢不尽从嘉之明定宫、平 之命,而敢 既改助及 不守二宫者,而敢又志复赵尼及其孙 、兟直之孙 、兟直及其孙 、 之孙 、史 及其孙 于晋邦之地者及群虖明者,虖君其明亟 之, 非是。”⑤即是晋国大夫趣宣誓自己效忠宗主与仇敌划清界限,如违背誓言愿受神灵惩罚的一份盟书,具有命令和强制的口吻。陈梦家先生认为载书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之间和诸侯与大夫之间的约束文书,亦即条约”⑥,刘海年先生亦说盟书“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其中不少就是定罪的根据,所以它是一种法律形式”⑦,李力先生在研究春秋战国盟书时说:“东周盟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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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 2001,第144页。
②龙岗秦简整理者解释其意为:“请求复审:辟死不应当判刑为城旦,重审官吏的意见:以往的过失(或作:治状之史论罪定刑的失误),已经承担了责任,依法论处。九月丙申日,沙羡县丞甲、史丙宣布:免除辟死的刑徒身份,恢其庶人的地位,使他自由”,由此可知,它是一件有关判决某人有无罪行的文书。虽然学者对其的其实属性仍有争论,但它是按照秦国既有判决书的书写格式书写的,应无问题。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5、152 ~172页。
③此词最早见于《周礼》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陈梦家先生说:“盟位亦称誓命……盟誓之言辞而书于策者,《左传》称之为‘载书'。”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1页;(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43页;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第271页。
④参见张颔、向正刚、张守中《侯马盟书》(增订本),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0按:关于侯马盟书的断代主要有两种说法:一、郭沫若先生将其定为战国初期;二、唐兰先生认为主盟人是春秋晚期的昔国赵鞅。可参见郭沫若《侯马盟书试探》,《文物》1966年第2 期,第4~6页;唐兰《侯马出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物》1972年第8期,第 31 ~35 , 58 页。
⑤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撰《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35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49页宗盟类二,第50页宗盟类四,第50~51页宗盟类五。
⑥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第278 ~279页。
⑦ 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213页。
具有一般法律形式的规范性,具有强制约束力。”①强制约束力显然是强制约束参盟人员的,如有人胆敢违犯盟约必受惩罚,而“这种惩罚是基于人们对神权的崇拜”②,另外“盟书的强制约束力还表现在,盟辞一经写定,不得随意改动”③,随意改动盟约内容也要受到惩罚。这篇盟书虽然不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之间和诸侯与大夫之间的盟书,而是越约束自己所做的盟约,但究其命令性、强制性与其他盟誓令书相同。④
盟书虽产生自盟誓活动,但两者的起源并不相同。刘勰云:“盟者,明也。骍毛白马,珠盘玉敦,陈辞乎方明之下,祝告于神明者也。”⑤也就是 说诸方结盟之时,要举行一定的仪式并向神明立誓,故“盟”有时也称“誓”,⑥或称“盟誓”。盟誓活动的起源要更早一些,或可追溯到原始时期人们在神前的约信行为;⑦盟书则是进入有国家、文字的文明社会之后,才开始在结盟仪式当中出现的,因此其至早产生于夏代。
传世文献中所能见到最早且可信的盟书原文是西周初期周成王赐给周公与太公由太师记录并保存于盟府之中的盟书,即《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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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力:《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的变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页
②李力:《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的变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页。
③李力:《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的变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65贞
④李力先生说:“从侯马盟书来看,各类要辞都是根据主盟者的要求事先写定,参盟者一般只能依盟辞约定照行义务……东周时期虽然列国林立,但不存在国家主权观念,况且春秋时还有一个形式上的周天子。风行一时的盟书发生在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或者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相互间地位并不平等,谁的势力大,谁就可以拟定盟辞让别人来发誓遵守、”参见李力《东周盟书与春秋战国法制的变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 期,第61 ~69页。按:刘海年先生认为候马盟书中的“誓辞可能是援引晋国国君的成命,是自上而下颁布的,只是因盟誓的人员和讨伐对象不同而有某些小差异”。分析誓文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恐怕这一说法不确,当以李力先生所说为准。另可参地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利《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2、11 ~13 页。
⑤(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二,杨明照校注拾避,中华书1959,第65页。
⑥与上文所言多用于军事方面的独立文体“誓书”不同。
⑦葛志毅先生认为“在原始时代,人们已开始用诅盟的方式相互结信”;郝本性先生亦说 “盟誓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盟誓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等等参见葛志毂《周代分封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第193页;郝本性《从温县盟书谈中国古代盟誓制度》,《华夏考古》2002年第2期,第108页。
‘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识之。”①其中“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即是盟书的原文内容。西周时所制作的盟书数量不多,且多集中在王室内部成员之间。进入春秋时期之后,盟书的制作数量开始增多,开始深入各个层级,如诸侯与戎人之间②、诸侯与诸侯之间③、诸侯与大夫之间④、大夫与大夫之间⑤、大夫与国人之间⑥等。虽然由于史料保存问题,在传世文献中未能找到可信的战国时期所做盟书的原文,⑦但《战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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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21页。
② 《左传•隐公二年》载鲁戎结盟,“戎请盟。秋,盟于唐。复修戎好也”。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19页。
③ 《左传•隐公三年》载齐郑结盟,“冬,齐郑盟于石门,寻卢之盟也”。又《襄公九年》载晋郑结盟,“将盟,郑六卿公子騑、公子发、公子嘉、公孙辄、公孙虿、公孙舍之及其大夫门子,皆从郑伯。晋士庄子为载书,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公子非趋进曰:‘天祸郑国,使介居二大国之间。大国不加德音,而乱以要之,使其鬼神不获歆其湮祀,其民人不获享其土利,夫妇辛苦垫隘,无所底告。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有礼与强,可以庇民者是从,而敢有异志者,亦如之!’荀偃曰:‘改载书!’公孙舍之曰:‘昭大神要言焉。若可改也,大国亦可叛也。’知武子谓献子曰:‘我实不德,而要人以盟,岂礼也哉非礼,何以主盟姑盟而退,修德息师而来,终必获郑,何必今日我之不德,民将弃我,岂唯郑若能休和,远人将至,何恃于郑’乃盟而还”。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24、19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