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汉)班固:《汉书》卷四,中华书局,1962,第119页。
但命书也有很书面的表达方式。不过再怎么书面表达的命书,与接近条文化表达方式的制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如果刘、徐二人没有理解错误的话,那么《史记》原书或后代抄录该书的人员在书写“命为‘制’,令为‘诏’之时必然存在某种记述性错误,否则难以解释得通。
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史记》原书或后代抄录该书时并不存在记述性错误,问题实际出在刘、徐二人对“命为‘制',令为‘诏’这句话的理解上,即此处所说的“命”“令”不是特指某种令书文体,而是就命令之大小而言。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曾引“朱子云:‘命犹令也。'字书:‘大曰命,小曰令。'此命、令之别也”①。因为只有以命令大小为区分标准才能将君王所下达的命令种类全部概括。如果不是如此,那么在君王所下达的命书、令书之外的其他令书文种,如战国之前秦国已经基本专用于君王下达命令的诏书,就没有名称上的变革吗?为何单单要改革命书、令书这两个令书种类?这从情理上说不通。当然此处所说命令之大小仅是表示“命”“令”之间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别,而非仅指所处理事物的重要程度。如《始皇诏方升》所载秦始皇廿六年发布的统一天下度量衡的命令,“灋(法)度虽𠟭(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②,其事不可 谓不大,但称诏书而非制书。
第二节“令”书的源流
“令”书与本书标题“战国令书制作研究”中的令书不同,令书是令文书的简称,而“令”书是命令文书大类下的一个小门类,在战国主要用于下达法令,③为区别二者故为该“令”字加上引号。如《史记•范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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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Ill页。
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6 页。按:另可参见第277页的《始呈诏方升》,与原文差一“疑”,对比其他刻有诏书的器物,如第282页的《始皇诏椭山》、第290页的《始皇诏量》等可知,当为漏刻。
③ 按:应劭《风俗通义》云“时主所制曰令”,“‘律'是过去定下来的比较固定的法律规定,‘令'则是因应时变,吸收当时政令,对‘律'做出的补充加定。它们的关系有点类似经书和传注的关系”。参见(汉)应劭撰《风俗通义校注》卷末《佚文》,王利器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584页;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第68页。
蔡泽列传》载:“秦昭王恐伤应侯之意,乃下令国中:‘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①“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即是禁止国中群臣百姓议论郑安平君,违反者论罪的“令”书原文。这个命令显然是由史官记录在某个载体之上而后流传下来的。《战国策•策四》:“令曰:‘有敢去柳下季垄五十步而樵采者,死不赦。'”②《吕氏春秋•先识览》:“王之令曰:‘人者死,伤人者刑。'”③这些都属于这类“令”书。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所见的很多“令”书,并不具备律法的某些属性。如《吕氏春秋•季秋纪》云:“先君有遗令曰:‘无攻越。越,猛虎 也。'”④此处先王不让攻打越国,只是一种政治劝诫,而非国家既定法令。《战国策•秦策二》云:“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⑤这里秦宣太后要下令让魏丑夫殉葬,实际不是带有司法属性的行政命令,因为它不具备成为律法的最基本条件,即不是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制度规范。《战国策•齐策四》引“令曰:‘有能得齐王头者,封万户侯,赐金千镒。’”⑥此条秦将悬赏取得齐王性命之人的命令,也很难说具有法律属性,因为虽然它可能长期有效,但一旦达成其所设条件就失去了效力。这种不具备法律属性的“令”书的存在,充分说明古代行政与司法没有完全分离,司法从属于行政的社会现实。⑦
从令书种类的起源来看,由于“命”“令”二字最初本为一字,所以命书或令书当初本指一物。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作为原始种类的命书或令书不断发生分化,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此处所指与上文主要用于发布册命令的命书不同的“令”书,可参见上文对命书起源的探讨。不过,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引刘良之语认为“令,即命也。七国之时并称曰令;秦法,皇后太子称令”⑧这个说法显然过于含混。命书或“令”书发展到周代已经分化出多种新的令书种类,只是受当时人们认识水平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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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17贞。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408页
③许维遹撰《吕氏春秋集释)卷十六《先识览》,梁运华整理,中华书局,2009,第429页。
④许维遹撰《吕氏春秋集释》卷九《季秋纪》,梁运华整理,中华书局,2009,第204页。
⑤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67页。
⑥(汉)刘向集录《哉国策》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408页。
⑦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第13页。
⑧(明)徐师曹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20页。
对其称呼尚比较含混且具有具象化特征,常因运用场合不同,就给其定义不同的名字,如《周礼•秋官•司寇•士师》①云:“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②其中除诰、誓是按其效力称为“戒”之外,其他诸名当如孙诒让所说,“纠、宪皆戒令之文,以其可表悬则谓之宪,以其主纠察则谓之纠,皆以所用异名”③。进入春秋战国时期,特别是战国以后,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高涨,“令”书的数量明显增多,如传世文献中记载的《变法令》④、《垦令》⑤、⑥、《逐客令》⑦,出土文献里耶秦简中记载的J1 (8)154简《徒隶令》⑧、J1(16)5简和J1(16)6简《传送委输令》⑨、J1 (16) 9简《徙户令》⑩等。此外,由于“令”书与律法书的功能、地位相似,所以有时人们对它们不特意加以区分,如《魏户律》⑪《魏奔命律》⑫《田律木牍》⑬实际是“令”,却被称为“律”。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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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同礼》的成书年代争论颇多,但学者对其能够反映部分春秋战国乃至西周时期的制度现实的看法基本一致。参见彭林《《周礼》成书于汉初说》,《史学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13~18页;杨天宇《略述《周礼》的成书时代与式伪》,《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第71 ~77页;张国安《《周礼》成书年代研究方法论及其推论》,《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46~151页;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 《周礼)比较研究一《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第3~26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彩印本,第874页。
③(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六七,王文锦、陈玉卷点校,中华书局,1987,第2785页。
④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中华书局,1959,第2229页。
⑤参见蒋礼河撰《商君书锥指》卷一,中华书局,1986,第6~19页。
⑥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四三,中华书局,1959,第1809页。
⑦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0页。
⑧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45页。
⑨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04、112页。
⑩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16页。
⑪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⑫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⑬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02页。
⑭将《魏户街》《魏奔命律》称为“律”而不称为“令”,可能不仅仅是习惯问题,其间当还有这两者已经完成由“令”转化为“律”的过程的原因。
第三节 诏书的源流
诏书,是指由战国时期君主或地方官府下达的一种令书。①如《始皇诏方升》载:“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灋(法)度量𠟭(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②即是秦始皇命令丞相状、绾统一全国度量衡的诏令文书。此诏令被铸刻在金属方升之上留存下来。其他金属载体上如始皇诏椭量③、始皇诏权④、始皇诏铁权⑤等也铸刻有始皇颁布的诏令文书。
诏书作为一种令书使用,虽然出现较晚,但在秦始皇改“命为‘制', 令为‘诏'”⑥之前应已出现,所以《史记正义》“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⑦的看法并不正确。而“秦前无‘诏’字”⑧的论断显然也很难成立,因为在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左传》之中已有“诏”字,即“燮之诏也”⑨。不过,最初“诏”字或仅作“告也”⑩之意,其在使用上尚无身份上的绝 对限制,例如大宰可以“以八柄诏王驭群臣”⑪,司民可以“以万民之数诏司寇”⑫,小臣师可以,“诏揖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⑬,苏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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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诏”与“告”体的主要区别在书写格式上是否有明确的“时间格”信息,可参见书写 格式一节内容。
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在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6页。
③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82页
④吴镇烽编苕《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何出版社,2012,第329页。
⑤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82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⑦(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7页。
⑧段玉裁释“浩”字时曰:“《文选》注卅五引《独断》曰:‘诏犹告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据此可证秦已前无‘诏'字,至《仓颉篇》乃有幼子承诏之语,故许书不录‘诏’字。铉补之,非也。”参见(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186页。
⑨(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97页。
⑩(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三,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52页。
⑪(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6页。
⑫(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彩印本,第878页。
⑬(清)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十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029 ~1030页。
以“以赵王之教诏之(齐王)”①,等等,但逐渐有了偏向,即多用于以上告下,如《管子》小匡“君诏使者”②,《韩非子》初见秦章“诏令天下”③,《战国策•魏策四》魏攻管而不下章“受诏襄王”④,《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章“诏令天下”⑤,等等。
相对于尚处于上下等级混用“诏”书阶段的其他国家,战国末期秦国已经将诏书的功能基本划分清楚,使其成为秦君发布某些命令的专称。如“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⑥,又有“秦大怒燕,益发兵诣赵,诏王翦军以伐燕”⑦等中之“诏”,都是对秦君命令的专称。到秦统一之后将诏书的应用范围推广至全国,并以法定形式规定其成为皇帝专用令书文体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诏书是在为弥补春秋中后期诰书文体功能缺失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令书种类的。徐师曾曰“古者上下有诰”⑧,但诏书作为令书使用时是西周初期,此时已经形成向四方臣民下达王命的专有文体,即吴讷引《周官》太祝云“‘诰'则以之播诰四方,若《大诰》、《洛诰》是也”⑨。它的使用要以王权为依托。进入春秋时期之后,由于王室衰落,诸侯新主兴起,天子已无力控制诸侯,故不再具有发布诰书的实力,因此目前文献中所见之诰书多制作于春秋之前,如《尚书》中的《大诰》⑩《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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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战国策》载(齐王曰)“今主君以赵王之教诏之”。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八《齐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342页。
②颜昌峣:《管子校释》卷八,岳麓书社,1996,第183页。
③《韩非子》故:“臣敢言之,往者齐南破荆,东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土地广而兵强,故克攻取,沼令天下。”参见(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一,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4页。
④《战国策》载:“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五,上海古爵出版社,1985,第915页。
⑤《战国策》载:“昔者齐南破荆,中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之君,地广而兵强,战胜攻取,诏令天下。”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第99页。按:此段论述与《韩非子•初见秦》相关表述几乎一模一样,可见二者在史料来源上是一致的,抑或有先后承袭关系。
⑥(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笫1139页。
⑦(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142页。
⑧(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15页。
⑨(明)吴讷撰《文章辨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36页。
⑩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7 ~200页。
诰①《酒诰》②《孟子万章》所引《康诰》③,《左传》所引《康诰》④《唐诰》⑤等。而诸侯霸主虽然拥有实权及向四方播告己命的现实需要,但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尚不敢僭越王名而用诰书,因此他们必然需要寻找新的令书文体作为替代,诏书因此而逐渐发展起来。这一过程在春秋中后期即已开始,而非秦统一之后改“命为‘制’,令为‘诏’”⑥时才出现,上文所说的诰书基本只制作于春秋之前的史实即可证明。所以吴讷认为在三代时期诰书、誓书、命书同属王言,都是由君主发布,至秦而被诏书取代,即“按三代王言,见于《书》者有三:曰诰、曰誓、曰命。至秦改之曰诏,历代因之”⑦,徐师曾认为命书被制书取代,诰书、誓书被诏书取代,即“按刘勰云:古者王言,若轩辕、唐、虞同称为命。至三代始兼诰誓而称之,今见于《书》者是也。秦并天下,改命曰制,令曰诏,于是诏 兴焉等看法,并不确切。另外,诰书的消失,并不仅仅是诏书的作用,其间也有告书的影响,而且这种文种替代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诏书、告书通过不断侵蚀诰书的原有文体功能才血终导致了该文种的消失。
第四节 告书的源流
告书,是战国时期君主或地方官府使用的一种文书,其中上级对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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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2 ~205页。
②(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四,中华书局, 1980年影印本,第205 ~208页。
③《孟子》载:“《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诛者也。” 参见(清)阮元校刻《孟子注流》卷十下,中华书A5, 1980年影印本,第27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