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法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归纳法的困境。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根据已经掌握或假定了的一些一般性知识、命题,推导出另一些命题。以本书关于几篇向自然之神盟誓形成的盟书如《秦骃玉牍甲》⑦ 缺少准确发令时间信息原因的推导为例。由盟书的实用功能可知,其时间信息必然不可或缺,又通过分析知造成其缺乏时间信息的原因可能有三:发现的文本有残缺; 是这类盟书的特殊书写格式,有其他制度保证; 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然后结合史实与史料对三条解释逐一分析,发现将第二种与第三种解释结合起来的结论最为合适。由此也可以发现,必然性的演绎推理与或然性的归纳推理,在于前提与结论的关系不同,前者的结论内容要少于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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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 页。
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 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9 页。
⑤参见吴家国《谈谈培根归纳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3年第3期,第11~23页; 陈益升《培根与归纳法》,《东岳论丛》1982年第1期,第28、35~42页; 褚平《应当如何看待归纳法》,《哲学研究》1983年第2期,第46~53 页; 许占君《培根的科学归纳法述评》,《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 S1 期,第56~60 页; 肖德武《从归纳法的兴衰看西方科学哲学的演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28~32 页; 董文俊、熊志勇《评培根”科学归纳法”的理论地位》,《求索》2009 年第9期,第 91~93 页。
⑥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巧店,2000,第13 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 455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457页《秦骃玉牍乙》。
于前提,后者则相反,结论内容要多于或等于前提。①
在使用以上这些研究方法时应以客观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为指导。客观性原则主要是指在分析战国令书制作的相关材料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尽量避免主观上的倾向,以史实为依据,反映战国令书制作体系当中存在的确切状况,发现其发展的真实规律。整体性原则是指在分析战国令书制作相关问题时,不仅要照顾到与战国令书制作相关的“实体与关系” 各自的整体性,还要体现战国令书制作体系发展水平集中体现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的原则要应用于战国令书制作体系研究的各个方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其与所处时代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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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何向东《逻辑学概论》,重庆出版社,1985,第131~267 页; 宋文坚主编《逻辑学》,人民出版社,1998,第14~15页。
第二章
战国令书种类源流考辨
战国令书是战国统治者在发布命令信息时,按照一定的体式书写或刻铸在简帛、金属、玉石等载体上的,必须强制执行的一种公文书。它是当时统治者支配民众、管理国家、控制社会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统治者内部成员之间互相协调利益分配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其与所在社会的形势变化息息相关。战国时期统治者因处理众多社会事务的需要,在前代基础上,构建出了一个由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判决书、盟书、符书和节书等组成的令书种类体系。那么它们各自经过了怎样的流变,其流变又具有哪些时代特征呢?以下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节 命书的源流
命书,在战国时期主要用于发布册命令,属于命令文书大类下的一个小类。如战国时期秦国的《宗邑瓦书》“四年,周天子使卿大夫辰来致文武之酢(胙),冬十一月辛酉,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 取杜才(在)酆邱到潏水,以为右庶长歌宗邑”①,即是大良造庶长游颁布的将酆邱到潏水的一块地封给右庶长歜作为宗邑的册命令。发令者大良造游即秦惠文王前元四年的相邦樛,②受令者为右庶长歜,后者官职低于前者。战国令书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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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 508 页。② 参见尚志儒《秦封宗邑瓦书的几个问题》,《文博》1986年第6期,第 43~49 页; 刘杰《秦封宗邑瓦书铭文研究述补》,《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 4 期,第165~168 页。
写载体以竹木、金石为主,该册命令书写在泥质“瓦”上,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况。
命书是令书的原始文种,其功能众多,“或以命官,……或以封爵,……或以饬职,……或以赐责,……或传遗诏”①,后世很多令书种类的产生都是其功能分化的结果。因此早期那些因“史官记录制度”②而出现的记载于商周甲骨之上的君王“口头命令”实际也可被称为命书。如载有商王命令的00001号甲骨,“[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③。又周原三十一号窖穴二号甲骨载:“㫿(唯)衣(殷)奚子来降, 其执(暨)氐吏;才斿(廇)尔卜,曰:南宫邰其乍。”④徐锡台先生释其意为“㫿(唯)衣(殷)奚子来降,率领他的一批官吏到达;周王在中庭占卜,命南宫突准备酒宴接待奚子一行人”⑤,也就是说“南宫邰其乍”实际是对周王口头命令的直接记录。虽然其产生甚早,但刘勰《文心雕龙诏策》认为“昔轩辕唐虞,同称为命”⑥,徐师曾认为“上古王言同称为命”⑦,将其起源定在上古传说时代的观点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命书出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和文字的产生,所以将其起源定于夏代或许更为合适。
命书自出现之后,便随着时代的发展开始不断分化出新的令书文种, 故其文体功能也不断缩窄,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过程。吕思勉先生说:“文体古少而后世多,多由进化之理,始简单而后复杂。后世杂多之体制,皆自古代数种文体中分化而出,……然古代简单之文体,自有其不得不化 为多种文体之势。”从现有文献看,至少在周初,诰书、誓书等功能差别 比较明显的令书种类已经从命书中分化出来,但在文体功能上与之仍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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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也版社,1962,第111页。
②孙瑞:(论周代令书的形成》,《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1期,笫89~92页。
③胡厚宣主编《甲什文合乘样文》,王宇值、杨升南总审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④徐锡台编著《周威中骨文综述》,三秦出版社,1987,第111页。按:该书原文写“唯衣”,但参见原书第113页可知,其释读原文成为“㫿(唯)衣(殷)”,应为书写错误所致,现更正。
⑤徐锡台编著《周原甲骨文综述》,三秦出版杜,1987,第113页。
⑥(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0页。
⑦(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洋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11页。
⑧吕思勉:《史学与史学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243页。
交叉。以命书与诰书为例。诰书,“以之播诰四方,……是也”①,主要用于训诫与劝勉,如《康诰》载周成王训诫康叔好好治理殷商旧地民众之命令,成王曰:“封,汝念哉!今民将在祇遹乃文考,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②而这种训教辞令有时在册命书中也会出现,如 《册二年逨鼎甲》载周宣王册命逨时训诫其不要辱没祖先忤逆君王命令之辞:“余弗叚(遐) (忘)圣人孙子,余隹(唯)闭乃先且(祖)考, 又(有)处 (勲)于周邦,……弗逆舟关(朕)新令(命)。”③所以刘勰云命书“其在三代,事兼诰誓”④。
经过春秋战国的发展,从命书中分化出的令书种类不断增多,如用于发布法令的“令”书、用于军事的檄书、用于调兵邮传的符节书等,其文体功能不断收窄,基本只用于与册命相关的步情。至于刘勰云“降及七国,并称曰命”知认为命书、诰书和誓书统称为“命”书;《黄石公三略》云“出君下臣,名曰命;施于竹帛,名曰令;奉而行之,名曰政”⑥,认为君主发布的命令文书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称呼;实际上是完全漠视了君主所发布命令文书的内在不同,将功能不同的令书种类做了命令属性上的同质表达,其观点不足取。
命书发展至秦统一时,走向消亡。学界基本认为这是秦改“命为‘制'”⑦的结果,如刘勰云“秦并天下,改命曰制”⑧,徐师曾曰命书“秦并天下,改命曰制”⑨《史记集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和李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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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文章辨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36页。
②(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3页。
③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95页。
④(梁)刘勰:《文心雕龙》卷四,嘉帮中古献余氏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藏本,彩印本,第11贞,按:也有的版本将此句误写作“降及七国,并称曰令”,不取参见(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 140 页。
⑤(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避中华书用,1959,第140页。
⑥《黄石公三略》卷下《下略》,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 11册),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0,第1070页。
⑦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⑧(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0页。
⑨(明)徐师善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11页。
等在注释与讲解某些与命书相关的条目时也采用如此观点。①但此种看法可能不正确,其观点之错误,源于对《史记秦始皇本纪》相关记载的错误理解,即将“命为‘制’,令为‘诏’”②当中的“命”“令”看成了“命书”和“令书”。如果学者对《史记》原文的理解不存在偏差,即此处的“命”“令”确实分别是指命书和令书,那么《史记》原书本身或后代传抄该书时是存在错误的,原文应是“命为‘诏',令为‘制’”,而非“命为‘制’,令为‘诏’”。这从命书、“令”书文体功能的差别上可以找到证据。
命书、“令”书两种令书在战国时期都已经出现,秦统一之后对其 改称,仅是名号上的替换,用以区别七国时的称谓,其原有文体功能必然不会出现大的更改。也就是说,更名之后的制书与命书、诏书与“令”书的文体功能应当一致或者大体相同。但实际并非如此。李零先生说“秦之所谓‘制’者,可能大体相当汉代‘诏书四体'的策书和制书,‘诏'者,可能大体相当汉代'诏书四体'的诏书和戒敕”③,即认为秦之制书包含汉代策书和制书的类似功能,秦之诏书包含汉代诏书和戒敕的类似功能。但汉之策书和制书,据蔡邕《独断》所说“策书……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蕤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国,“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⑤,实际相当于册命文书和类似律法的制度之书。这显然与秦及之前命书的文体功能有巨大差别。因为统一之前,秦国并没有用命书来颁布法律法规的现象,用于颁布法令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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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史记集解》云:“蔡性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睡览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将“命书”注释“命书,即制书,秦始皇统一后改‘命为制’,见《史记泰始皇本纪》,果解引蔡世云:‘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李零先生曰:“早期的政令文书,多称‘命书’。古文字‘命’、‘令'不分,但秦始皇统一前,秦国的文书似已区别二者,大者称‘命',小者称‘令’,各有所职。否则,秦始皇统一后,也就不会有改‘命曰制,令曰诏'之举(《史记秦始皇本纪》)。”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7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唾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1页;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第68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③李零:《简吊古书与学术源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第68页。
④(汉)蔡故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4页。
⑤ (汉)蔡世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5页。
是“令”书而非命书,如《变法令》①、《垦令》②、《胡服令》③、《逐客令》④等。而且战国时期册命现象已经相对较少,命书的册命功能已经减弱,如果真是按主体功能来进行简单更名,将其更名为“制”显然不太合理。
而且就文体格式及用语来讲,秦及其以前的命书实际与汉之诏书和戒敕更为接近。汉之诏书、戒敕,据蔡邕《独断》“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其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⑤;“戒书,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⑥。朱自清先生说:“《尚书》包括虞、夏、商、周四代;大部分号令,……君告臣的话多称为命。”⑦命书的口语化比较重,这正与诸书所载汉代皇帝所下诏书相似,如《汉书•高帝本纪》“诏曰:吴,古之建国也,日者荆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后。朕欲复立吴王,其议可者”⑧,《汉书•高后纪》“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⑨《汉书•文帝纪》诏曰:‘前日诏遣列侯之国,辞未行。丞相朕之所重,其为(遂)〔朕〕率列侯之国。'”⑩,这些都是由史官记录的君王口头命令转化,其间或有所润色、修改,但仍难掩其出自口头表达的事实。当然也有经过起草的诏书,口语化程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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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载:“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又《公牍学史》云:“商君变法令,盖史公删节之以入本传,故上下文语气与文告不类。然其大要必是商召原文,故严铁桥辑三代文殿于周末。”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中华书局,1959,第2229页;许同莘《公牍学史》,档案出版社,1989,第22页。
②参见蒋礼河撰《商君书锥指》卷一,中华书局,1986,第6~19页,
③《赵世家》云:“于是始出胡服令也。”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四三,中华书局 1959,第 1809 页。
④《秦始皇本纪》戒:“大索,逐客。李斯上书说,乃止逐客令,”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0页。
⑤(汉)蔡邕撰《独新》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5页。
⑥(汉)蔡邕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5页。
⑦《朱自清:国学精典入门》,杨佩昌整理,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第14页。
⑧(汉)班固:《汉书》卷一下,中华书局,1962,第76页。
⑨(汉)班固:《汉书》卷三,中华书局,1962,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