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令书本身就是由史书转化的门类,如史官直记君王口头命令的命书、誓书、告书等。如命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时间+发令者活动+发令者+受命者(有时包含在命令信息部分中)+命令信息(赐赀、封官、免官等)”,誓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序言或‘抬头’(包含制作时间、地点、缘由、发令者等)+命令信息正文(包含受令者、赏罚规定等)”,告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谓’‘命等’)+命令信息”。从其书写格式可以看出,这三种令书与一般史书记载事件的方式相似,都包含史书书写格式的几个基本要素,即时间、人物、事件等。这就是说无论从内容还是从书写格式上看,它们都与史书相类,但它们由于各自特殊的地位及属性,成为令书门类。
第二,书写格式发生异变,但仍可看出其来源于史书的令书门类,如诏书、檄书、盟书等。如诏书的标准书写格式为“发令时间(只具体到年或没有)+发令者(可以没有)+受令者+发令词‘诏’+命令信息+器铭或附件(或有或无)”,檄书(用于扬己斥恶、赏进罚退)的标准书写格式为“‘抬头’(包含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等)+命令信息(包括辨明是非大义、下达命令)”,盟书(向祖先之神盟誓)的标准书写格式为“盟誓时间或‘圭命’(可省略)+盟誓者+盟约内容+盟誓缘由(一般省略)”。其书写格式受史书的影响也比较容易看出。在这些令书种类的书写格式当中,一般都有独立“抬头”或类似序言的语句,其中就包括了时间(年、月、日、时)、发命者、受命者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史官书写史书时应当记录的关键信息。当然这些令书种类的记述目的与史书的记述目的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它们采用这种记述格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功能,因此其实用目的远大于其记录目的。
第三,分化程度很高,已经基本看不出其书写格式来源于史书的令书种类,如条文式书写格式的律法书等。从形态上看,这类令书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不具有史书的任何特征。这主要是由于其发展程度比较高,且与史书书写格式的分离在战国之前已经基本完成。因为条文式律法书从出现时间看,是要晚于惯例法的,也可以说它来源于惯例法,是惯例法一般化、抽象化、规范化的结果。惯例法的应用是以过去的实际案例为基础的,属于史书记载属性范畴,它们或与典书相似被作为档案保存,所以其格式也
应类似史书。然而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司法事务的增多,统治者对常态化法律的需求大大增加,这促使法律开始突破惯例法那种类似史书记载具体事件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书写格式限制,向一般的、抽象的、普适的规则书写方式发展,从而形成了条文式的律法书。不过条文式律法书并未完全取代惯例法,战国时期仍然存在的廷行事可能就属惯例法①,这也可以算作律法书与史书存在联系的一条重要证据。
最后再来分析一下书写格式来源比较特殊的符书、节书。符书、节书的书写格式不是直接来源于史书的记事书写格式,而是来源于与史书作用相似的器铭,因此很多符节上铸刻的铭文是对该符节的名称或功能的介绍。符节之上的器铭与其他器物上的器铭在设计目的上是不同的。对于后者而言,记述某种事物的来历是其主要目的,也就是说它的记事功能是主要的而前者从一开始就只是为了增加该器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可信度,也就是说其主要目的是使符节能够顺利实现它的功能而非记事。不过,这并不是说它的书写格式与史书的书写格式毫无关系。因为从功能上看,器物的铭文实际上也是史书的一种异化,它是为了讲述一件具体的事,只是对部分史书必备要素进行了省略而符节铭文的书写格式又是对器铭书写格式所拥有功能的再次异化,虽然与史书的书写格式已经相去甚远,但也并非毫无关系。
(二)某些令书种类书写格式是由不同种类令书或其他文书书写格式相互组合而成的
这种书写格式方面的相互组合关系,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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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学者对廷行事的性质有不同意见,如徐进先生、易见先生认为判案过程中比只是判案时的“行为、是过程,廷行事则是结果,是既成事实”,并说“秦代的廷行事与汉代的‘决事比’等相似。……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廷行事是在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而决事比是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案例又加上了一道整理的工序。前者纯粹是司法活动的结果,而后者是在司法判例基础上又加进了立法者的意志,也就是使之法律化了”刘笃才先生、杨一凡先生则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整理者将《法律答问》中的“廷行事”三字解释为判案成例是不准确的,他们以“汉代的判例成为比,但汉代的比也并不都是司法判例,还有行政方面的先例,也可以作为处理某事的参考”为据,并在分析了古代“廷”“行事”两词的内涵之后,说“廷行事”实际指的是“官府行事,也可译为官府的实际做法”等。笔者比较赞成徐进先生和易见先生的观点。参见徐进、易见《秦代的“比”与“廷行事”》,《山东法学》1987年第2期,第49、48页刘笃才、杨一凡《秦简廷行事考辨》,《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44~151页。
第一,同类令书书写格式分主客地位组合产生新的书写格式,但不改变主类令书的属性,如一些带附件的告书、“诏体告书”①。告书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语书》②,它带有附件,但附件本身也是简省的告书,因此主件和附件部分同属于告书,而组成的新文书样式仍然属于告书,没有产生新的令书文种。“诏体告书”如《兆域图铜版》③,其所载内容由铭文与图画两部分构成,铭文部分是该件令书主属性的影响者,而图画是为了更好地补充说明其主属性铭文而作的附件,因此它对于该件令书属性的影响占次要地位。因此我们无论将其看为何种令书,都应根据其主件铭文的书写格式及属性来判断,而与其附属图画部分没有关系。
第二,不同种类令书书写格式通过偏向性组合而产生新令书种类的书写格式,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④。《封诊式》全篇内容由前面两条法律条文和后面二十三条文书模板构成。前两条法律属于条文法的书写样态,后二十三条文书模板则多为不同爱书的书写格式,两者的书写格式迥异,通过一定条件的组合,共同构成了另一种令书,即式法书。从令书性质的主导因素来看,其开头的两条法律处于偏向性高位,处于统领地位,而后面的文书模板地位较低,处于附庸地位,但前后两部分内容实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因为那些文书模板虽然处于附属地位,但它们才是式法书的主要内容,去掉它们也就构不成新的令书种类式法书,也起不到式法书应有的令书功能和作用而如果缺少前面两条统领性法律条文,那么它就不可能具有令书属性,也就不能被当作令书来看待,最多只能算作一种文书书写样本的总结。
第三,不同令书种类书写格式采用均势性融合方式而产生新令书门类的书写格式,如《鄂君启车节》⑤。《鄂君启车节》铭文的书写格式是十分特殊的,它是记事性器铭与诏书、告书书写格式相互融合的产物。从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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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使用了诏书的书写格式,但没有使用专门的命令词“诏”字,属于诏书、告书并行时期的特殊产物。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15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96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5~164页。
⑤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561页。
“大司马……”(为) (鄂)君启之𢊾(府) (就)盟(铸)金节”① 的内容即可看出,是典型的器铭性记载,它说明了该节的铸造缘由及铸造者身份等重要信息后面的文句则是诏书、告书书写格式的变形,它对该节的用途及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从信息完整度上看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从地位上看,二者应当也是相当的。因为符、节不需要借助其铭文书写格式来确定其种类性质,其种类属性是由其载体和器形决定的。
(三)某些令书种类书写格式之间存在分离或转化
这种变化可能发生在同种令书自身之上,也可能发生在不同令书种类之间。从不同的角度看,可以将这种变化称为分离或转化。
第一,发生在同种令书自身之上的书写格式的转化现象,其典型代表为“令”书。“令”书,最初是通过行政命令形式下发的,在其转化为律法书之后,有的基本将行政命令的书写格式延续下来,如《魏户律》②《魏奔命律》③等基本只是在“令”书的末尾加了律名有的书写格式转化得相对彻底一些,如龙岗秦简九十八号简和一一六号简所载的律文,但仍能从中看到“令”书写格式拥有发令时间特征,即“廿五年四月乙亥以来”④“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⑤。
第二,发生在不同令书种类之间的分化现象,其典型代表为诏书和告书。诏书、告书在战国初期曾长期应用于各个阶层的令书制作活动中,但随着官府系统科层制的不断完善,某些国家的君王,以秦国国君为代表,为凸显自己的独尊地位,开始刻意将诏书与告书的使用层级区分开来,诏书作为专供自己使用的令书种类,告书作为下属官府所用的令书种类。在战国中后期的秦国,诏书的书写格式已经不同于告书,它以特殊的命令用词“诏”字、非清晰的时间信息及“抬头”与命令正文不加分割的特殊书写格式与告书相区别,这说明诏书、告书的分离已经基本完成。但在战国大多数国家内诏书、告书分层使用的转化并没有完全完成,它们的书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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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③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④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05页。
⑤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09页。
式仍是相似的或混杂的,“诏体告书”《兆域图铜版》① 的存在即是明证。
之所以在战国令书书写格式方面能够出现同源关系、组合关系和分离转化关系等,是因为令书是人类思维认知的产物,而人的认知与现实存在的事物一样都是有局限性的。人不可能超越客观存在来发明规律或改造规律。史书书写格式的基本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而这正是人认知世界的基本模式,所以别种认知的产物,必然要在这一基础上进行改造,这是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同源于史书书写格式的根本原因。而组合与分离转化,是人类改造事物的基本方式。因为在已有事物基础上创造新的事物,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添加成分或去除成分。
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所呈现的种种关系,体现了历史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凌乱到规范的趋势和规律。其之所以能够出现如此的发展方向,除了前代奠定的发展趋势基础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统治者面临复杂社会现实产生的统治需要。当然,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作为一种历史事物,一经产生便有了自身的发展方向与动力。统治者虽然能够对其进行一些自主性选择或改造,但必然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而且还要符合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
第四节 载体材质及规格方面的诸项关系
战国令书使用的载体材质及规格多可在前代找到根据,但也绝非对前代的简单继承。而且这些载体材质及规格与令书发令者、种类及内容之间也有一定联系。
与前代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之间的关系一.
载体材质及规格是令书的外在物质表现,是为更好地传达令书所承载的命令信息而服务的,因此面对多变的社会现实,统治者不得不对令书的载体材质及规格进行某些适应当时社会情境的改造或创制,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统治目的。但这种改造与创制活动是以前代的物质及制度遗存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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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96页。
础的。从整体的发展方向看,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的应用在战国时期已经形成一定的制度,并向规范化、多样化、实用化方向持续发展。
(一)令书载体材质相较于前代使用的数量比例有所变化
战国令书载体材质使用制度是在西周、春秋令书载体材质使用制度基础上的再发展。战国令书选用的所有载体材质,在战国之前都已出现,且已经被用来书写令书了。也就是说从整体上看战国令书选用的载体材质如竹木、金属、玉石等相较于前代是没有变化的。这是因为先秦令书选用载体材质的更替,在战国之前已经完成。如甲骨类材质的淘汰,发生在西周时期。西周初年,一些记载君王口头命令的令书仍选用甲骨类材质作为载体,如周原三十一号窖穴二号甲骨,其上刻文云“㫿(唯)衣(殷)奚子来降,其执𥄳(暨)氐吏才斿(瘤)尔卜,曰:‘南宫邰其乍’”①,其中“南宫邰其乍”即为记录于甲骨之上的君王口头命令。但由于卜筮方法的改变,“大约在周穆王之后,不再出现刻有卜辞的甲骨”②,用甲骨记述君王口头命令的现象也随之消失。再如,对铁制品载体的使用出现在春秋末期。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云“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③,范宣子所作刑书即为晋国的律法书,而被载之于鼎,鼎即为铁制品。战国时期仍有一些令书选用铁制品作为载体,如记载有始皇诏书的部分诏权即为铁质。④
然而战国令书载体材质使用制度对于前代并非原样继承,而是有所变化的。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使用的数量比例方面。战国时期的令书整体数量大大超过前代,甚至可以用井喷式发展来形容,因此除金属、玉石外,大多数被用作令书载体的材质使用量呈上升趋势,只是它们之间的使用比例相比于前代发生了较大变化。战国令书载体材质以竹木材质使用量最多,占据了绝大多数,其次是玉石类材质,再次是金属类材质。这从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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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锡台编著《周原甲骨文综述》,三秦出版社,1987,第11页。
② 严军:《从甲骨占卜术的兴衰看甲骨卜辞的存亡》,《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第105页。
③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24页。
④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77~383页。
所见载有战国令书不同材质载体的数量上即可看出。其数量比例变化最为明显的是竹木载体,其比例由多数变成了绝大多数。玉石材质和金属材质作为战国令书载体使用数量相对稳定,但其大类内部小类载体材质使用量也是有变化的,不过基本都呈下降趋势,因为令书载体材质使用量的基数在不断变大。具体来说,金属材质中出现了青铜制品使用量下降,铁类制品使用量上升的现象玉石材质中出现了石圭、石简等使用量减少,山石材质使用量增加的现象。
战国令书载体材质使用量上的种种变化,从整体上看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但从具体载体材质种类上看,各自原因又有所不同。整体使用量的增加,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国家管理模式的改变。西周、春秋时期国家采用分封制和宗法制来管理,权力被层级分割,彼此之间并无战国时期官僚体制中那种严格的上下层级管理关系,下级不需要向上级直接负责,因此信息沟通较少。第二,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事务增多。相较于西周、春秋时期,战国时期的人口已经大大增加,① 国家的规模也因此扩大,很多国家出现了流动人口众多、商业发达的城市,如临淄、邯郸、大梁等。在陌生人的交往中必然会出现很多摩擦,这就需要官府介入,从而催生出各种令书。第三,国家间的战争日益频繁。战国时期各国之间的战争频发,统治者对国家军事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需要频繁地调派与管理军队,军事令书的增多,也使令书的整体使用量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