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有的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分工协作,如《周礼》中大司徒之官大体对应现在的行政系统长官,但他可以用八刑来对万民进行刑罚,而且如果有不服从教化而提起诉讼的,大司徒要与地方官一同审理,涉及刑法则仍要交给《周礼•秋官》中的“士”来处理,即《周礼•地官•大司徒》条云“以乡八刑纠万民……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④。《周礼》所讲的制度虽然可能并非战国的实际制度,但根据管理系统由笼统走向细化的规律,战国时期行政与司法系统方面的分工合作与《周礼》描述的制度不会相差太远。但也不能过分夸大此种联系,因为虽然在当时还不存在后世那种严格的行政与司法机构界限,它们多数是混合在一起的,且司法机构往往下属于行政机构,但按令书制作者处理的具体事务性质来区分其为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还是比较明确的。
战国令书制作者系统以战国各国各级、各部门的官僚系统为依托,以各级长官及其所属史官或文吏为内容,满足了君主控制国家的需要,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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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42页。
②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99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01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07~708页。
现出来的种种关系,也无不与此有关。
三 制作者与令书之间的关系
战国时期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
(一)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等级是相应的
这主要与令书发令者的身份高低有关,与令书书写者的身份等级关系不大。如君王可以下发具有全国施行权力的“令”书、诏书、告书等,如《魏户律》① 和《魏奔命律》② 所载魏王发布的关于打击赘婿、逆旅、逃野等现象的法令,《始皇诏方升》③记载的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的诏书而各地方官府官员只能向其下属发布一些其职权范围内的告书,如里耶秦简中之“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④“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⑤“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⑥ 等,都是该区域的长官对其管理区域的属官所发布告令文书的起首语句。再如,大宰、大司寇等可以制作具有全国效力的法律,即《周礼•天官•大宰》云“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⑦、《周礼•秋官•大司寇》“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⑧等,而各郡太守只能制定管辖郡县的法规,如《语书》云“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胃私方而下之”⑨,而且这种法规必须与通行全国的法律没有冲突。也就是说发令者的身份越高,其所下发令书的等级越高,反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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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6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359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98页。按:此为页下注转引的里耶秦简16-5内容。
⑦(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5页。
⑧(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0页。
⑨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低,两者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令书制作者创制的令书与其职能相对应
这是指战国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专属关系,也就是说每个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种类和等级是相对应的,但并不是说每个令书制作者只能制作一种令书,而是说他所能制作的令书种类与等级要受到他本身职能和等级的限制。如掌节、中车府令等在其官署机构中对其下属也可以制作一些告令书,但从整体令书种类制作职能分工来看,他们仍主要负责符节书的制作再如《周礼秋官》中大司寇一职也有属官,其对属官所发的行政性命令,其实也属于告令书,但其专属责任是制作律法书。从整体上看,战国令书系统中制作数量最多、制作频率最高、涉及部门最多的就是告令书,各个官职机构当中都有负责制作的特定令书种类,这类令书与制作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之间之所以存在专属对应关系,是因为进入战国时期之后,随着官僚体系的建立,国家权力开始深入基层,官府面临的社会事务迅速增多且纷繁复杂,造成官府对令书制作工作专门化的需求增强,因此需要通过采取分工协作的工作方式来提高国家机器的运作效率。
(三)令书制作者与其创制的令书会彼此影响
这是指战国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之间存在能动的、相互干预的关系。从战国令书制作者角度看,令书是其所制作的,用来实现其统治意志的物质媒介,它只是一种统治工具,因此制作者可以较为自由地控制它的文字内容及载体,这是令书制作者具有能动性的主要体现。但令书制作者对令书内容、载体的控制或选择的权力并不是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令书种类及载体材质规格等级能够反过来限制令书制作者的活动。如由于令书种类不同,其书写格式也有较大差异,因此书写者虽然能够改变令书的文字内容,却要受到书写格式的限制,因为一些决定令书种类归属的书写格式要素是不能省略的,否则就会造成令书种类属性的混乱。再如令书之间存在等级差异,那种跨越等级而选择载体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而且从战国令书制作活动的整体来看,令书种类对制作者的影响,显然要大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也就是说物对人的影响,要超过人对物的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令书文种和载体对令书制作者的限制是其主动选择的结果,他们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目的而主动将自身置于物的统领之下的,因此在令书制作者与其制作的令书之间,谁对谁的影响更大需要针对具体时间段、具体令书来分析和讨论。
一种历史事物或现象的出现,往往是人与物之间不断磨合的结果,在特定时期内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某一时刻人或许掌握了对物的主动权,而某一时刻人反而被物所限制,两者互为动力向前发展。但黑格尔《小逻辑》一书曾说,当我们发现相互作用的时候,只是站到了真理的门槛上,① 也就是说在两种事物相互作用的关系背后,还存在一种原动力。这种原动力从唯物史观角度来看是指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在战国时期突出表现为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与推广。
第三节 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的诸项关系
战国令书不仅在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和前代存在承袭与改变关系,在其书写格式之间也具有同源、组合、分离转化等复杂关系。
一 与前代令书在书写格式及用语方面的关系
战国时期的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前代令书的影响。有一些令书种类与前代同种令书相比,只是在内容上有所更新,如命书、盟书等,但其书写格式及用语大体上并没有改变。这类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的源头多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乃至西周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的固化现象,是因为这些令书门类性质比较特殊,它们多与传统礼仪习惯紧密相连,属于册命、盟誓等仪式的一部分,带有先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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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黑格尔云“在相互作用(die wechselwirkung)里,被坚持为有区别的因果范畴,(a)自在地都是同样的其一方面是原因,是原始的、主动的、被动的等等,其另一方面也同样如此。同样,以对方为前提与以对方为所起作用的后果,直接的原始性与由相互作用而设定的依赖性,也是一样的东西。那以为是最初的第一的原因,由于它的直接性的缘故,也是一被动的,设定的存在,也是一效果。因此,所谓两个原因的区别乃是空虚的。而且原因自在地只有一个,这一个原因既在它的效果里扬弃自己的实体性,同样又在这效果里,它才使自己成为独立的原因。”参见(德)黑格尔著《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320页。
仪式固化属性,所以其书写格式及用语改变甚微。但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相较于前代仍有较大变化,而且表现各异。
(一)令书书写格式相较于前代具有更多种类且更加规范
从大的方面讲,战国时期的发展促使令书内容改变,而这一改变又直接引发了令书书写格式上的较大变革,其突出代表就是律令文书。战国时期各国相继推行变法运动,各国法律在这一时期得到空前发展,尤以秦国法律体系发展最为完善。从法律主体内容上看,单睡虎地秦墓竹简①中的法律门类就有《田律》《金布律》《厩苑律》《效律》《仓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徭律》《司空》《行书》《内史杂》等,多达几十种,字数接近数万,而这比春秋时期法律的主体内容要详尽得多。② 而就秦国的整个法律系统而言,它形成了由律法书、“令”书、式法书等成文法与习惯法构成的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出现了类如《法律答问》的官府颁布的释法书,这比春秋时期的法律系统要完善得多,其运作效率也更高。
从小的方面讲,进入战国之后,各国的官僚体制开始不断完善,官府的运作机制也随之走向正规化、常态化,为适应这种形势,提高官府系统的运行效率,令书的书写格式开始被逐渐规范化,其代表是多被地方官府使用的告令书。战国初期可能还不太明显,但到中后期,告令书的书写格式已经十分规范,甚至可以说是整齐划一。它们的书写格式基本由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命令内容及署名印章等部分构成。这种整齐划一的书写格式必然要以对令书有较大需求、大规模官僚体系的建立为前提,这与西周、春秋时期贵族分层式的松散管理模式有本质的不同。按照西周、春秋时期国家的统治模式是不需要大量使用令书的,因为它们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基础,国家权力按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血缘身份等级被细化到每一个层级,从诸侯以下的各个层级开始,上一阶层的统治者对其管理地域内的下一层统治者,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不过周天子对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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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华书局,1990。
② 春秋时期的法律还往往可以被刻铸在一件器物之上,如“郑人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当然其铸刻的应是其时的律法原则,但既然可以将一些原则归纳出来,恐怕其本身律法种类、文字内容也有限。参见(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2124页。
侯并无此权力,或者说权力未曾达到这个程度。战国时期各国建立的官僚体制统治模式则与之不同,它虽然也是将国家权力层级细化,但低一级官员对管理其的高一级官员并没有人身所有关系,高一级官员对属下的人身控制力相对于西周、春秋时期的诸侯大夫们来说要小得多,所有层级细化的权力都是为最高权力者君王服务的,其目的也是灌输与实现最高权力的统治意图而非完全代替最高权力去管理。这就造成令书需求数量上的差别。又战国时期人与人之间传达命令的情况与西周、春秋时期有很大不同在西周、春秋时期,统治者命令意图的传达往往是在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之间进行的,而进入战国之后,常常需要在互不相熟的地区、机构、人员之间进行传达。这种管理组织变更造成的地方人员之间互不了解的隔阂,必然需要通过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严格的信息程序化管理来打破。而作为当权者统治意图传达物质凭借的令书,其书写格式也必然会被规范和统一,否则必然造成信息运作上的困难,这是战国令书书写格式正规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造成的。
(二)战国令书用语相较于前代变得更加简洁
战国令书整齐划一的书写格式,虽然能够使最高权力者的统治意图顺利下达至基层管理者甚至民众层面,提高官府机构的运行效率,但要使统治意图得到充分实现,获得受令者的充分理解,必然要求一些面向基层统治者和民众的令书用语向简洁、明快和便于理解的方向发展。这种用语方式在律法书、诏书、告书等令书种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它们没有辞藻堆砌,没有复杂修饰,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简洁明了的态度进行直接、客观的叙述。如里耶秦简中的一篇告令书,其全文云“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①,意为六月丙午,洞庭太守礼告知迁陵啬夫□迁陵所说的事情,让中曹处理,其他的依照法律办。该令书是洞庭太守针对巴叚(假)守丞向其送达的一封上告文书而下发的②,可惜该上告文书已经残缺,具体意思难以明了,但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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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② 里耶秦简载:“〼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〼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是关于巴地卒人具体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洞庭太守就是针对这一事务向迁陵啬夫下达指令的。这篇令书正文内容不过短短十几字,没有修饰,没有铺排,通过简单而客观的叙述,将针对的事件及其命令意图阐述清楚。
当然,在战国令书书写用语的发展过程中,有些令书种类受到了当时盛行的诸子散文及传统训诫令书用语影响,用语相对华丽繁复。比较有代表性的令书种类有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以及部分诏书、檄书、告书等。它们吸收了诸子散文论理时所用的铺排句式、修饰词汇及论述逻辑,发展了传统训诫令书的书写模式,使自己所言之事、所论之理更加令人信服。但相对于用语简洁的令书来讲,数量还是比较少的。关于这一点在前文已经论述较多,此处不再赘述。
战国令书书写格式及用语与前代所形成的关系,是现实与历史、时局与传统之间相互影响的结果。当然,除了这种与前代的历史关系之外,战国令书本身的书写格式与用语之间还存在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即变更书写格式是为了更好地表现其所承载的命令信息内容,而命令信息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但两者又是统一的,它们统属于战国令书制作者的工具性需求,都为更好地实现统治者自身统治意志而服务。
二 书写格式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书写格式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
(一)各类令书书写格式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史书
单就战国各类令书的书写格式来看,除符书、节书比较特殊之外,几乎所有令书种类的书写格式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史书①,甚至有些令书种类本身就是史书的转化。只不过一些令书种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分化,其书写格式也距史书越来越远。因此,根据书写格式从史书中分化的程度,又可以将战国令书的书写格式与史书的同源关系大致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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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处所说在于探讨各种令书书写格式的终极来源,而非其制度来源。柳诒微《国史要义》所说的“史家全书之根本皆系于礼”是针对某一特定时期内史书书写格式的制度性规则来源,与我们此处探讨之内容,并不冲突。我们所说的“史书”是广义的,指记述事实之书,其出现应该早于礼制之书,而不是特定国家时期内的“史书”。参见柳诒微《国史要义》,商务印书馆,2011,第1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