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每种令书材质使用量变化的原因,则需分开论述。竹木材质载体之所以能占据令书载体使用量的绝大多数,主要是因为其相对于金属和玉石材质,取材更加方便,价格更加低廉,加工难度更小,更能满足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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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沈长云先生说“以当时一国之四千九百人口,乘被周憝灭和臣服于周的七百五十一国,得三百六十七万九千九百人。此为商周之际属于殷人势力集团的总人口。再加上与之势力相侔的周人势力集团的另一半人口,得七百三十五万九千八百人,这大体上是西周初期周人统治下的所有诸侯国及臣服于周人的所有异姓族邦的总人口,即当时全‘中国’的总人口。”童书业先生说“西周时人口较春秋为少,……彼时全‘中国’,扫数计之恐亦不过一二百万而已”,“春秋时人口仍不甚多,有所谓‘十室之邑’、‘百室之邑’者,若‘千室之邑’已为大邑,即一般国都亦未必过三千家也。……至春秋末年孔子适卫,云‘庶矣哉!’然即较狄入卫后增加十倍,亦不过五万人”。参见沈长云《西周人口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100页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童教英校订,中华书局,2006,第307、277页。
国家统治者对令书载体使用量巨大的需求。而玉石材质载体之所以能够保持较为恒定的使用量,是因为战国统治者好大喜功,喜欢使用更加博大的山石铭刻自己的功绩,致使这一类载体材质数量增多,而盟誓整体数量减少,作为盟书常用载体的石圭、石简的使用量也随之减少,两相抵消,故保持了稳定。金属材质载体之所以能够保持较为恒定的使用量,是因为册命活动的减少及家族势力的衰弱,人们对于转刻册命令书的热情减小,造成一些刻铸册命文书的鼎簋等金属器物使用量减少但由于商业、军事活动发展,人们的交往活动开始增多,流动人口增加,国家出于加强管理的需要开始大量制作符节,并且生产技术进步带来铁产量大大增加,其自身又比较容易保存,以及铸刻某些特殊文书的现实需要,如廿六年始皇统一度量衡的诏书,为方便传播需要铸刻在金属权衡之上等原因造成了铁作为令书载体材质使用量增加,两相抵消,金属材质载体的使用量也基本稳定。
(二)令书载体规格相较于前代更加多样
战国令书载体规格对前代也是有继承、有创新的。对前代继承表现在竹木材质载体和玉石材质载体的形制方面,战国时期常用的载体形制,如简、册、圭、牍,都是在春秋时期或之前已经出现的。如简册的形制,据陈梦家先生说,“殷代已有竹木简的册书,大约是不成问题的”①。简册的尺寸,如一尺、一尺二寸、二尺四寸等也多能在出土文献中找到春秋战国之交时已有的确切证据,如侯马盟书的大型圭长26厘米,对应战国尺为一尺二寸,小型圭长18厘米,对应殷尺为一尺,② 温县盟书T1坎13216,长22厘米,对应战国尺为一尺,T1坎13211,长23.3厘米,对应战国尺为一尺,T1坎13802,长27.1厘米,对应战国尺为一尺二寸。③ 战国令书对载体形制规格的创新,以符书、节书为代表,它们被铸造成了马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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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第518页。
② 参见陶正刚、王克林《侯马东周盟誓遗址》,《文物》1972年第4期,第27~32页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11页。
③ 参见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8~89、77页。
如骑传马节①、龙形如王命龙节②、虎形如阳陵虎符③、雁形如雁节④、鹰形如鹰节⑤、熊形如亡纵熊节⑥、长方形如节节⑦等不同形状,尺寸也是长短不一、多种多样。而且战国时期令书在不同材质的载体方面或不同规格的同种材质载体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等级系统,具有了相当程度的规范性。
战国令书规格品级变得如此多样化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建立在分封制和宗法制之上的旧有血缘贵族统治模式解体,科层制官僚系统建立。科层制相对于分封制层级要更多,权力在部门、层级上的分配也更加细致,为适应这一要求,且同时凸显各阶层的不同地位,区分不同令书的等级与种类,不得不对令书的载体规格加以发展,否则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用来作为令书载体的材质种类是固定的,因此要区分不同令书的种类与等级,就需要在载体的形制尺寸上下功夫,即通过调整这两方面内容来满足其需求。
战国令书规格变得规范化的原因比较容易理解。战国时期是令书的大发展时代。在当时统治者要通过大量令书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被统治者进行控制与管理,因此如果没有统一规范的载体规格制度,就会给受令者接受与保存令书造成负担。而这不仅会大大降低官府机构的运行效率,也难以达到令书是为准确、高效地将发令者命令信息传达给受令者的制作目的。这是战国时期对令书载体规范化的客观需求。从载体规格使用制度的发展角度看,经过西周、春秋时期的长期发展,统治者已经能够积累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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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6页。
②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5~541页。
③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④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4~545页。
⑤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6~547页。
⑥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7页。
⑦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5页。
够的历史经验,为其规范化进程提供良好的指导。
战国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制度不仅继承了历史优秀传统,同时也进行了符合时势的创新,使不同的令书载体材质在严格的品级制度下,更好地完成了发令者赋予它的承载命令信息的任务。而在战国之前已经出现,但作为令书载体材质大量使用时间相对较短的山石、铁等载体材质的应用,大大丰富了令书载体的材质种类及品级规格体系,为令书种类系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
二 与令书制作者、种类及内容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与令书制作者、种类及内容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主要有两种。
(一)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与令书制作者之间存在等级对应关系
这主要是针对令书发令者而言的。一般情况下,令书发令者的等级越高,其所用的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就会越好、越高,而令书发令者的等级越低,其所用的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就会越差、越低。
这种等级差别,有时仅通过材质或规格当中的一种不同即可表现。通过载体材质优劣区分发令者等级高低,如同是盟书,秦国君主所作的秦驱玉牍甲就采用了比较珍贵的质地较细的青玉作为载体①,参盟者多为大夫身份的温县盟书则多以浅变岩石中的千枚岩为载体②。通过载体形制区分发令者等级,如同是节书,君主作为发令者的主要采用龙形如王命龙节③或虎形如王命虎符④,其他层级官员作为发令者的则采用其他形制,如低等官吏使用的长方形节节⑤。
有时令书使用者的等级也会对令书载体的材质及规格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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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5~457页。
② 参见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7、78~89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5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2 页。按该物品采用的是单片形制,所以应称为“符”,而非“节”。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25页。
如同是律法书,中央官府使用的简通常长二尺四寸或三尺,而地方官府使用的通常长一尺或一尺二寸,这即是通过令书载体尺寸来区分等级。不过这种影响相对于令书发令者对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影响的广度及深度而言比较有限。
(二)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对令书种类、内容有一定影响
令书载体制作形式及规格尺寸对该令书的具体归类及内容是有一定影响的,前者影响较大,后者影响较小。以符书与节书为例。从整体上看,两者载体的材质、形状差别不大,但制作和使用方式有显著差别,即符书是两片制式配合使用,而节书是单片制式独立使用,这就使得符书、节书的属性归类产生区别。因此要区分符书、节书,只需要判断其载体采用的是两片制式,还是单片制式即可,采用前者的就是符书,采用后者的就是节书。另外,从符书、节书的外在形制,也可以大致判断其属性及用途,雁形节如雁节①和鹰形节如鹰节②与军事通信有关,虎符如阳陵虎符③与军事调兵有关,等等。
战国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与令书内容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此处形式主要是指物质形式。这种关系在对令书进行定义之时已经产生,如果没有载体或者没有命令信息的文字内容,也就无所谓令书。另外,借助物质载体命令信息克服了许多传达上的障碍。一句话,甚至一个动作、一个眼神就可以传达一些简单的命令,但其在复杂命令表述及长距离命令传达等方面存在巨大缺陷,而使用物质载体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文字可以更好地呈现统治者的复杂命令信息,载体可以使文字化的命令信息在长距离传输过程中保持原貌,令书的这两项优点推动了国家命令信息管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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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4~545页。
②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6~547页。
③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小 结
战国令书载体材质及规格呈现的规范化、制度化倾向,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其与令书种类、内容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只是承载令书命令信息的物质外壳,是命令信息传达的一个媒介,发令者在选用载体材质及规格时还是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的,就是说低等级人员能够越级使用高等级载体,高等级人员也能够破例使用低等级载体,只是这种现象在战国时期并不常见,也不是历史的大趋势。
第七章
战国令书制作之特点与影响
战国作为令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制作环节有着特殊时代所赋予的鲜明特点和久远影响。
第一节 特点
战国令书制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用于军事与司法方面的令书所占比重较大,带有深刻的战国官僚科层制特征,处在向专门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竞争发展的过程当中。以下分别论之。
一 用于军事与司法方面的令书所占比重较大
在本书讨论的十三种战国令书里,主要用于军事方面的令书有誓书、檄书、符书、节书,约占总种类的30%主要用于司法方面的令书有“令”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判决书,约占总种类的40%二者相加占总种类的比重接近70%。另外非军事、司法用途的令书,有时也会带有很强的军事、司法活动属性或目的,如被广泛用于盟誓诸方约信的盟书。《战国策》记载的苏秦所拟约纵韩、魏、齐、楚、燕、赵六国建成攻防联盟以对抗秦国的盟书,即“秦攻楚,齐、魏各出锐师以佐之,韩绝食道,赵涉河、漳,燕守常山之北。秦攻韩、魏,则楚绝其后,齐出锐师以佐之,赵涉河、漳,燕守云中。秦攻齐,则楚绝其后,韩守成皋,魏塞午道,赵涉河、漳、博关,燕出锐师以佐之。秦攻燕,则赵守常山,楚军武关,齐涉渤海,韩、魏出锐师以佐之。秦攻赵,则韩军宜阳,楚军武关,魏军河外,齐涉渤海,燕出锐师以佐之。诸侯有先背约者,五国共伐之”①,就带有明显的军事属性和目的。再如主要被用作下达行政性命令的诏书。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J9)出土简牍上记载的秦二世下令解除流罪的诏书,“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②,就带有明显的司法属性。
战国制作出如此大比重的军事、司法用途令书与战国残酷的兼并战争形势有关。如文献载:“今但以秦兵言之惠文王七年,公子卬破魏,……斩首八万。后七年,韩、赵、魏、燕、齐帅匈奴共攻秦,……斩首八万二千。十一年败韩岸门,斩首万。十三年,击楚于丹阳,斩首八万。秦武王四年,拔韩宜阳,斩首六万。昭襄王六年,司马错灭蜀,……斩首两万。十四年,白起攻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二十三年,客卿胡伤破魏芒卯,斩首十五万。四十三年,白起攻韩,……斩首五万。四十七年,白起破赵,坑赵卒四十余万。四十九年,王龁攻晋,斩首六千,流死于河二万。五十一年,将军攫攻韩,斩首四万攻赵,取二十余县,首虏九万。秦始十三年,桓齮击赵平阳,斩首十万。”③ 从中可见战国时战争场面的浩大和战争的残酷。与春秋时期各国“主要用了‘尊王’、‘攘夷’的口号联合诸夏称为一个集团,禁抑篡弑,裁制兼并”④ 的手段进行称霸战争的目的不同,“战国时代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兼并”③。这种残酷的兼并战争,逼迫各国统治者将军事活动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因此在作为实现战国统治者命令意图重要工具之一的令书当中出现如此大比重的具有军事属性或目的的令书也就不奇怪了。
司法用途令书的增多,主要与战国时期各国兴起的变法运动有关。如李悝在魏国变法,编写《法经》;商鞅携《法经》入秦国变法,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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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九,中华书局,1985,第641页。
②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二十年风云激荡 两千年沉寂后显真容》,《中国文物报》2013年12月6日,第006版。
③ 康有为:《大同书》,邝柏林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第72页。
④ 童书业《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236页。
⑤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2页。
“法”为“律”;吴起入楚国变法;屈原为楚国作《宪令》;司马穰苴为齐国编《司马法》等等。这些变法活动推动了各国的法律建设进程,不断将社会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律的监管之下。仅以出土的秦律为例,就有数十种之多,涉及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羊饲养、粮食贮藏、货币流通、工程兴建、手工制作、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禁苑管理等社会各方面。① 这在一些官府下达的告令书中都有体现,如其中常用的术语“其以律令”②“其以律令从事”③“如律令”④ 等,都是指按已有法律行事。各国法律的建设及社会事务的增多,促使法律应用的增多,进而制作出大量司法属性令书。
另外,军事、司法令书的大量出现是军事、司法互相作用的结果。杨宽先生说从春秋后期开始的各国经济和政治上的改革,主要目的即“谋求在相互兼并中取得胜利”⑤,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令书就是为军目的服务的。如秦国使用商鞅进行变法即是出于“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⑥的军事目的。具体到令书制作当中战国统治者的这种目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大量军事属性法令的制作。战国中期以后各诸侯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常备军制度,“常驻营区的刑罚条令亦应运而生”⑦,如《商君书•境内》载秦国就有“二十等爵制”⑧,《睡虎地秦墓竹简》载秦国有《军爵律》⑨,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奖励军事活动中表现勇猛的将士来提升本国军队的战斗力,所以无论是《韩非子•定法》载:“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⑩,还是《睡虎地秦墓竹简》载:“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