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史记• 樗里子甘茂列传》载:“甘茂者,下蔡人也。……因张仪、樗里子而求见秦惠王。……使将。”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一,中华书局,1959,第2310~2311 页。按与白起情况相同。
④ 《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者,东周洛阳人也……出游数岁,大困而归。兄弟嫂妹妻妾窃皆笑之,曰:‘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今子释本而事口舌,困,不亦宜乎’……苏秦为从约长,并相六国。”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九,中华书局,1959,第2241~2261页。按苏秦之兄嫂等人明言其不务工商农本,言要以力食之,可见出身之卑微。
⑤ 《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之弟曰代,代弟苏厉,见兄遂,亦皆学……燕相子之与苏代婚……太史公曰苏秦兄弟三人,皆游说诸侯以显名。”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九,中华书局,1959,第2266~2277页。按苏秦出身卑微,其弟出身当同之。
⑥《史记•苏秦列传》所载内容。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九,中华书局,1959,第2241~2278页。按:苏秦出身卑微,其弟出身当同之。
⑦ 《史记•张仪列传》载:“张仪者,魏人也。……仪相秦四岁,……为秦将……秦欲伐齐,齐楚从亲,于是张仪往相楚。……秦惠王封仪五邑,号曰武信君……张仪相魏一岁,卒于魏也。”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279~2300页。按《史记索隐》引《吕览》说张仪“盖魏之支庶也”,可见出身不高。
⑧《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载:“范睢者,魏人也……欲事魏王,家贫无以自资……(昭王)拜范睢为客卿……秦王乃拜范睢为相……秦封范睢以应,号为应候。”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01~2412页。按范雎家贫可见必非望族。
⑨《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载:“蔡泽者,燕人也,……(秦昭王)使人召蔡泽……拜为客卿……遂拜为秦相。”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18~2425页。按未言蔡泽的出身,但与秦王必无血缘关系。
⑩《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蔺相如者,赵人也,为赵宦者令缭贤舍人……拜为上卿。”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一,中华书局,1959,第2439~2443页。按商相如出身于宦官舍人,可见其必非望族。
⑪《史记•吕不韦列传》载:“吕不韦者,阳翟大贾人也。……庄襄王元年,以吕不韦为丞相,封为文信侯。”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五,中华书局,1959,第2505~2514页。按吕不韦能获得秦相之位,并非靠出身,而是靠权谋。
自身的聪明才智参与到了国家重大令书制作活动当中。而在国家的基层统治机构里,各国由于变法,特别是秦国,依靠军功获得爵位的人员不断增多,逐渐将血缘贵族挤出国家权力机构,获得基层的控制权,而到了汉初,学童更是可以直接通过考试进入官府成为史官或文吏,即《汉书•艺文志》载“太史试学章,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书令史”①。而这些新兴的官僚与为其服务的史官或
文吏,或充当令书发令者,或充当令书书写者,共同构成了战国时期令书的制作者群体。
发生在战国时期令书制作者群体方面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史官群体的裂变及文吏集团的兴起。史官是古代的知识阶层,是令书书写者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古代政体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系统。从纵向看,自三代至战国,史官渐多,且分工逐渐细化;从横向看,史官设置几乎遍及整个王朝统治系统。在古代不仅天子身边设有史官,《礼记礼运》云“王前巫而后史”②,《礼记玉藻》云“(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③,《汉书•艺文志》载“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④,而且“诸官皆有史,盖世弥降,职弥详矣”⑤,形成了从周王国到各诸侯国包括太史、内史、作册尹、内史尹、外史、左史、右史、小史等几十种史官在内的庞大史官群体。由于他们是当时社会的知识垄断者,因此几乎一直处于权力的中心,而其部分成员更是直接异化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决策者,如太史、内史等史官拥有很大的权力,并形成专门辅助其工作的相关官僚机构———卿事寮、太史寮。⑥ 但进入战国时期之后,这一局面发生改变,随着史官知识垄断地位被打破,大量文吏涌入官府机构,史官地位迅速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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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班固:《汉书》卷三○,中华书局,1962,第1721页。
②(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二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25页。
③(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二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73~1474页。
④(汉)班固:《汉书》卷三〇,中华书局,1962,第1715页。
⑤ 参见吕思勉《史学与史籍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48页。
⑥ 参见杨宽《先秦史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第26~37页。
(二)令书主要书写者“史”的职能开始缩窄
“史”是一种古老的官职,但自产生之后便逐渐出现职能上的异化。在商周时期,其“主职在掌管文书,记录大事,占察天象,但也监理卜筮和祭祀的事”①。随着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变化、社会事务不断增加,史官的职能开始不断分裂演化。到了周代,据许兆昌先生《周代史官文化——前轴心期核心文化形态研究》的考证与统计,史官的职事已经多达三十九种,② 有的史官往往身兼数种职能,如内史除记事职能之外,还有宣读册命、书写册命、宣读文告等职能,而其中的记事、书写册命、记录刑书、书写盟誓等职能都与写作令书有直接关系。但进入春秋战国以后,一些高层史官的官僚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原有的一些史官设置虽然得到保留,即如刘知几《史通•史官建置》所说“斯则史官之作,肇自黄帝,备于周室,名目既多,职务咸异。至于诸侯列国,亦各有史官,求其位号,一同王者。……降及战国,史氏无废”③,但除了负责书写君王发布的命书、“令”书、誓书,以及盟书、诏书、告书中的一部分之外,史官在主要文职工作中开始让位于新兴的文吏集团。由于文吏集团承担的是史官的文职工作,因此这些文吏往往也被冠以史名,因不同工作而被称为史、掾史、曹史等,但实际上他们与最初之史官已经有很多不同。
造成战国时期令书制作者相较于前代令书制作者出现如此变化特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社会阶级的巨变。春秋以来王权衰落造成的文化下移,使得史官对文化的垄断被打破,特别是春秋末期孔子兴办私学,开启了“有教无类”④ 的平民教育模式,使处于社会下层的平民有机会接受较好的文化教育,而良好的教育使平民有了取代史官从事文职工作的能力。其次是由于战国时期官僚体制的逐渐建立与完善,国家权力机构所要处理的事务增多,这种工作需要大量文书来作为信息沟通的载体,因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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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荫麟《中国史纲》,岳麓书社,2010,第41页。
② 参见许兆昌《周代史官文化——前轴心期核心文化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第74~78页。
③ (唐)刘知几撰《史通》卷十一《史官建置》,蔡焯编,中华书局,1936年影印本,四部备要本第五十一册,第117页。
④(清)阮元校刻《论语注疏》卷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18页。
处理文书的文吏需求量增大。最初那种家族传承式的史官系统①,已经无法满足战国官府机构运行的需要,因而一大批无家学渊源的文吏开始有机会涌入国家机构承担起这一任务。再次是社会观念与统治者管理能力的进步。社会观念的进步,造成史官带有的神性色彩弱化、统治者理性思维增强,重智轻德的观念使其对神性的需求减小,具有神权性质的史官等人员地位自然就会降低。而随着官僚体系科层制的逐步建立,统治者的政治地位开始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增强使其对神灵支持的需求降低,政治权力逐渐超越神权,因此统治者开始将带有神权性质的史官作为自身政治权力机构的附庸,限制了史官机构的发展。
二 制作者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制作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四种。
(一)令书制作者之间具有等级差异
等级关系是阶级国家社会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维护这一关系存在的权力机构必然也具有等级特性。战国中后期,各国相继建立了庞大而复杂的官僚等级系统,而令书制作者群体只是按人与令书之间关系的性质进行的一种分类,它建立的基础其实就是与之相对应的官僚体制。而论说官制,战国时期各国的官府系统大致可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秦统一之后将这一系统进一步完善,在中央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建立了郡县制度,权力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官员层次等级分明。官员等级差异表现在多方面,从印绶和俸禄差异即可看出。如可以通过印绶的材质及颜色来判断丞相与御史大夫之间的等级区别,即“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②,“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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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吕思勉先生云“古代职业,恒父子相传。”丁波先生亦云“春秋以前史官的职业世袭,春秋时代史官职业世袭的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从现在掌握的材料来看,变化主要表现在史官各项职能的专门化,即,专业的官僚从史官群体中分化出来。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部分史官向专业的行政官僚的转变。”参见吕思勉《史学与史籍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357页丁波《试析春秋战国之际史官群体的演变分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6期,第93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4页。
副丞相”①通过禄秩的多少来判断郡守、县令、县丞之间的等级高低,即“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②,“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③。这种等级上的区别便于权力划割,明确了发令者各自的权力与责任,使统治者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二)令书制作者职能有主导与辅助的区别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就整体权力机构而言,主辅之别是指战国令书制作者在中央官府与地方官府等级关系的前提下,表现出来的以中央官府的令书制作者为主导,地方官府的令书制作者为辅助的差异。这是因为地方官府本就是中央官府权力体系的延伸,是实现中央官府统治意志的工具。虽然它在所管理或控制的区域内有较大权力,但在战国时建立的官僚体制系统中,它所拥有的权力已经与西周、春秋时期拥有的宗法、分封制度下的完整分割后的权力不同,它从根本上是统属于中央官府的,它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充分实现中央官府权力对社会各部分、各地区的有力控制。而战国时期建立的官僚体系实际上就是君主专制体系,所有的机构设置都是为了实现君主权力的充分施放。各国中央官府作为当时国家权力的核心,其统治意志需要地方官府来配合实现,所以从权力的重心来看,中央官府机构是主要的,地方官府机构是辅助的。
就具体部门机构而言,主辅差别是指战国时期各国具体部门机构中的长官与史官或文吏在制作令书时存在部门长官作为发令者处于核心地位,史官或文吏作为书写者处于辅助地位的不同。在特定部门机构中负责长官就是该机构的权力核心,其在该机构所能发布的令书的制作过程中具有绝对主导作用,史官和文吏只是为了帮助其长官更好地实现其权力决策,而从事一些提供建议、起草文书、书写文书等秘书性工作,只起相对次要的辅助作用。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云“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④,是说司寇具有制作治理天下的三种法律的权力,但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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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25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42页。
③(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62,第742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0页。
定律法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以司寇个人之力显然很难完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司寇作为司法系统的最高长官在制定该类法典时可能只是把握大的原则性方向,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则由其下属史官来负责。不过司寇有较为绝对的权力启用或废止其下属史官起草的某些具体法律条文。战国其他机构令书制作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关系与此基本类似。
(三)令书制作者职能有总揽与分管的不同
战国令书制作者职能的总揽与分管是根据阶级国家权力运作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因为权力系统中存在等级关系,国家权力被层级分割,所处的权力层级越高其权力就越大,其所能管理的地域及事务范围就越大,反之越小,因此高层权力机构所管理的地域与事务范围,往往会涵盖整个国家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如《周礼•天官•大宰》云“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以九职任万民……以九赋敛财贿……以九式均节财用……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以九两系邦国之民”①,就是说作为最高执政官的大宰要辅助周天子管理整个国家,要掌管与制定六典,负责邦国、官府、都鄙、百官万民的管理工作,统领九贡、九式、九赋、九两、九职等财政及人民生活,而这些工作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战国时期各国行政系统中的最高长官,如相邦、相国等,拥有的权力及处理的事务从内涵上与大宰并无不同,只是由于时代变化,在某些具体细节上有些差异,如其权力的大小,在春秋时期由于国家模式的原因,大宰或执政卿所能直接管理的政治区域并不包括那些卿大夫控制的具有个人领地财产属性的家或邑,但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分封社会的解体、官僚体制的建立,相邦或相国的权力开始通过中央直接任命的地方长官,如郡守、县长、县令等,深入各个地方,因此其对国家的控制力显然要强于之前的大宰或执政卿。
相对于高层权力机构权力的总括性,底层权力机构管理的地域和事务要窄很多。他们只拥有处理自己所管地域及部门事务的权力。如秦国郡县下属的乡官啬夫只负责该乡的与诉讼、赋税等相关的部分事务,即《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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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5~648页。
书•百官公卿表》云“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①。以前多认为秦国未有此官,但里耶秦简J1 (9)984简有“迁陵□掾谓都乡啬夫”②,王焕林先生说“本简最大的史料价值在于结束了学界关于秦代有无‘乡啬夫’一职的争论”③而对于其他行政区域以及除本职规定以外的事务,他们没有管辖权与治理权。
(四)令书制作者看似各自独立,却为同一系统服务
这是指战国令书制作者在层级制度下,从分属的地域与机构来看,彼此之间似乎是独立的、不联系的,如各国将其国家分为多个行政区域,在各个行政区域内又建立各种行政或军事机构,这些行政区域之间、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部门之间,从横向分析,基本没有联系但从国家机构建立的整体系统角度来看,这些不同的行政区域、不同的部门机构相互之间其实存在对应联系,它们共同组成了各国的令书制作者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