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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②(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五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19页。
③ 吴承学:《中国文体学:回归本土与本体的研究》,《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第125-129页。
但在某一具体的令书种类中其等级高低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如“令”书中有针对全国或地区范围重大事务的,像秦孝公下达全国的招贤令,《史记•秦本纪》云“孝公……下令国中曰:‘……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①也有针对具体较小事务的,像秦宣太后发布的魏丑夫殉葬令,《战国策•秦策二》载:“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②。再如,律法书的权限有全国与地区或部门之分。像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金布律》为管理全国市场货币流通事务的③,《语书》中南郡太守腾所说“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胃私方而下之”④之法律令、田令等则仅限于秦国南郡地方。再如,告书有太守告书与县令、丞告书的区别。例如“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⑤“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⑥ 等即分别为洞庭太守对迁陵啬夫所下之告令书及迁陵守丞对启陵所下之告令书的“抬头”部分。这种等级关系,甚至在某些令书种类之间也是存在的。如诏书与告书,直到战国末期多数国家还没有加以区分,但在战国中后期的秦国,两者已经具有明显的等级差别,诏书主要为君王所用,告书则主要为地方官府所用,所以诏书的等级要高于告书。
总的来说,令书种类之间及具体令书之间的这种等级关系,基本与发令者的身份有关,发令者身份越高,其令书等级就越高,反之越低。这是因为令书本身就是统治者权力施放的外在工具,是虚化权力的实体外壳,故必然要带有权力架构中的上下等级特征。
(二)令书种类之间存在功能互助
这种关系在同一种类的令书之间、跨门类的令书之间均有所体现。同一种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以律法书为例。各类法律对各种事务、行为的规定是相互配合的,它们共同完成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例如,《徭律》是管理徭役征发的,《司空律》是规定工程建设、刑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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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五,中华书局,1959,第202页。
②(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67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94页。
的,《置吏律》是管理官吏任免的,《军爵律》是规定军爵赏赐的,等等。① 统治者即是通过这些针对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事物的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不同功能,来满足其对社会问题的管理需要。
跨门类令书之间的互助关系,在某些需要进行远距离传达的令书输送过程中表现最为明显。令书在制作完成之后需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传达过程,因为发令者与受令者之间通常有一定的时空距离或层级阻隔,所以有的令书甚至需要专门人员进行远距离的传送。发令者与受令者空间上的隔离,大大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因此受令者对传令者身份的确认便成为令书传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符书、节书的出现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韩非子•主道》即云“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②因此它对其他种类令书的顺利传达显然有辅助作用,仅从这一角度来看,这种辅助作用似乎只是单向性的,但如果从令书所要解决的国家、社会管理系统的整体问题来看,它们都只是依照各自的责任定位,来完成其规定任务,发挥规定的功能,通过不同层面的分工,共同稳定了其所服务国家、地区的统治秩序。
众多令书种类的制定或设计,都是为了巩固当权者的统治,使统治者对国家、地区、部门、人民等的控制权力得以最大限度地、最为顺畅地实施,因此它们之间在功能上必然存在分工与交叉关系,而这正是其之间存在互助关系的体现,同时也是其形成如此关系的根本原因。
(三)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或替代都是为了满足统治需要
具体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与替代关系,前文已有所涉及,此处不再详述。需要补充的是,令书种类之间的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战国令书种类体系在制作或设计层面的目的共向性。就是说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令书种类之间的异化或替代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实现其对现实的统治。如律法书及檄书对誓书这一令书种类的替代,完全是社会管理常规化的结果。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建立了常备军,并相应“产生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③,这一现象直接促进了各国军事管理的规范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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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②(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一,锺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32页。
③ 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第215页。
种具有法律功能的临时性誓令书已经不再适合当时的社会而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大规模战争的常态化,使统治者在军事活动中宣扬自身正义及批判敌方卑劣成为一种日常需求,檄书很好地替代了誓书剩余的扬已抑敌功能。因此誓书虽然在战国时期逐渐走向消亡,但统治者对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需求并未消失。而它之所以会走向衰亡,是因为时代所引发的社会形势变迁,统治者对社会管理要求不断细化、专门化,那种临时起意性质、只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的誓书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而逐渐被替代。不过无论是原有的令书种类,还是替代了原有功能的新令书种类,最初使用或制定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更好地满足统治者的需求。只是旧有的令书种类无法完成新时局下的新任务,不得不走向衰亡。
三 与令书各小类之间的关系
战国令书种类体系与令书各小类之间是系统与个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然而,其不仅仅具有一般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特征,即部分是整体的基础,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而整体的功能并不是部分功能的简单相加或组合的关系特征,因为战国令书种类处于历史进程之中,所以它们还具有作为独立历史事物的特殊关系表征,即无论是作为战国令书种类体系的整体,还是作为令书各小类的部分,都不是静止的、固化的、封闭的,而是动态的、变化的、开放的,具有类似活的生命体一样的“新陈代谢”。
(一)令书各小类是令书种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战国令书种类体系由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判决书、盟书、符书、节书等十数种令书构成,每一种令书都是其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着整体的部分功能。作为统治者意志物质载体的令书,面临战国复杂的各种社会事务,为更好地实现不同的统治目的必然需要具有对应这一事务的专门令书种类。处理凶杀、偷盗、公共事务管理、官吏玩忽职守、职责分配等事务,要靠律法书来实现。以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律法为例,其中《田律》《厩苑律》是处理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等方面事务的①,《仓律》《金布律》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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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粮食储藏及发放、市场运行、货币流通等事务的①,《效律》是处理校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等事务的②,等等。社会管理不断细化、证明统治者的自身身份、顺利实现统治者自身统治意志等,则要靠符书、节书来完成。《新郪虎符》铭文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在)新郪。凡兴士被(披)甲,用兵五十人 (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𤎩(燧)事,虽母(毋)会符,行殹也”③,一方面表明了持符者的身份,即“王”“新郪”,另一方面则规定了持符者的权力“兴士被(披)甲”,以及实现这种权力的条件“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𤎩(燧)事,虽母(毋)会符,行殹也”,即平日必须与王符配合使用,但在某些紧急军事情况下可单独使用。而这一枚兵符的出现是为了方便统治者的管理,解决重复制作令书的问题,以使统治者意志能够得到更及时、更便捷、更可靠的实现。因为兵符持有者所面临的事务是多变的、实时的,如果每一事件都要用诏书、告书等文书来处理,必然会降低军队的应变效率,而应变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军队的胜败。《鄂君启车节》④也与此类似,它的铭文内容表明了发令者的身份“大工尹承王命”和持节者的身份“鄂君”,同样规定了持节者的权利,即从某地向某地运送某些货物可以免税,以及这一权利实现的条件“见其金节𠟭(则)母(毋)𣪅(政、征),母(毋) (舍) (槂、馔)飤,不见其金节𠟭(则)𣪅(政、征)”③,即是说持节者必须携带该节,否则不能予以免税。它的制作原因和目的与符书相似,但与《新郪虎符》《王命虎符》等符不同,它的权力由一方出示节书即可实现。
因为这些令书种类所满足的社会需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体的,所以它们可以分而满足某一具体的功能需求,但合起来就构成了战国令书种类体系。其最终目的都是满足统治者维持其统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某一具体令书种类的个体功能都是为实现战国令书种类的整体功能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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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9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2页。
(二)令书种类体系与令书各小类会随时代演进而一同变化
作为历史事物存在的战国令书种类体系是开放的、动态的、变化的。说它开放是因为它不仅有纳新,如符书、节书、檄书等新的令书种类的产生,而且有弃旧,如典书、训书、诰书等作为前代的令书种类已经不再有新的内容出现,而即使有新内容出现的盟书、册命文书等也都走向了迅速衰落。说它是动态的,是因为不仅令书种类的发展变化是动态的,而且令书的内容也是动态的,都是依据时代的需要而不断地进行创制,不断更新的。说它是变化的,是因为不仅各类令书的文体功能是变化的,如诏书、告书两类令书由一开始的混乱使用,到最后的诏书只为君王所用,告书只为地方官府官员所用,而且其所组成的令书体系功能也是变化的。诏书、告书一开始混乱使用是因为当时的官僚系统建设并未完成,阶层之间的分离还不够分明,但阶层一旦明晰,它们的功能就完全分离了,诏书、告书变成维护官僚体系层级的工具之一。这一方面是统治者主动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历史事物影响历史进程的表现。
战国令书种类层面存在的历史与时代之间、系统与个体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等种种关系,无不体现着战国动荡变革的时代特征。它是社会变革在令书种类层面的投影。当然这种影响并非单方面的,战国令书种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推动了社会层级化进程,为国家统治稳定及整个时代发展提供了工具性支持。
第二节 制作者方面的诸项关系
随着春秋以来的宗法血缘贵族统治体制的不断瓦解、官僚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战国时期的令书制作者在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等方面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巨大转变。但战国时期这种横向的国家组织变化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因此从很多层面上都能发现对西周、春秋时期的继承,甚至有很多事物并未发生改变或改变的内容十分有限,这是历史纵向发展源流性特征的体现。而战国令书制作者对前代的继承与变革,不仅使令书制作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也使令书制作者与令书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变化。
一 与前代令书制作者之间的关系
历史是连续的而非割裂的,身处历史河流中的战国令书制作者也呈现历史事物之间纵向时间上的联系特征,与前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令书制作者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发令者,基本与当时各国官府的负责长官是同义语。因此令书发令者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战国官制方面的变化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讨论战国令书制作者当中发令者相对于前代令书制作者的存与变,就是在探讨战国官制与前代官制的联系与区别。而战国官制与前代官制的联系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战国时期特别是初期,各国官制基本是顺延自春秋时期,革新较少,甚至直到战国末期,各国的官吏制度中仍有很大部分春秋时期官制的遗存,如司寇、司马、司徒、御史、内史等官职,虽然在职能上可能相较于春秋已经有较大不同,但在战国时期各国官制系统中长期保存了这些官名,而有的官名甚至在秦汉以后仍在使用。这是战国令书制作者与前代令书制作者之间联系的突出表现之一。然而,这些遗存于战国的春秋官制也是有变化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部分令书制作者的地位及来源发生了变化
有的官职名称虽然没有改变,但地位已经与前代不同,如御史又称柱下史,在春秋末期不过是地位不高的史官,但到秦统一之时,其长官已经成为与丞相、太尉并称为“三公”,具有副丞相身份的御史大夫再如,战国时期科层制的逐渐建立促使各国国家机器不断完善,郡县制度的普遍推广促使春秋末期已经开始出现的县令、县长、郡守等非血缘贵族官职逐渐取代血缘贵族身份的卿大夫成为统治者控制国家的核心统治“工具”,至秦统一分设郡县时达到顶峰,即《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①。
战国时期官制系统最为突出的变化,是与统治者没有直接宗亲血缘关系的士地位逐渐上升,并进入中央及地方的决策机构当中,甚至成为左右君王决策的令书发令者。进入中央官府高层成为战国时期左右国家时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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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9页。
重要人员,如吴起①、白起②、甘茂③、苏秦④、苏代⑤、苏厉⑥、张仪⑦、范雎⑧、蔡泽⑨、蔺相如⑩、吕不韦⑪等人,均非出自名门望族,然而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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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吴起者,卫人也……事鲁君…鲁人或恶吴起曰:‘……其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遂破其家……’鲁君疑之,……谢吴起。……魏文侯以为将,……田文既死,公叔为相,尚魏公主,而害吴起。……遂去,即之楚。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中华书局,1959,第2165~2168页。按吴起虽然少时家庭并不穷困,但其之所以能出将入相,与其出身并无重大关系。
②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载:“白起者,郿人也。善用兵,事秦昭王。昭王十三年,而白起为左庶长,……其明年,白起为左更,……明年,白起为大良造……迁为武安君。”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三,中华书局,1959,第2331页。按《史记》虽未明言白起之出身,但其与秦君当无直接血缘关系,因为按《史记》之习惯,如果其出身显赫家族,必明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