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木牍(方)为什么通常比竹木简要厚呢?应主要是实用原因造成的。竹木简主要是以成“卷”的编联形式出现的,这样的形式便于保存,竹简之间相互依靠,不容易被折断或损毁竹木牍(方)则多是单片出现,如果不采用增加其厚度的做法,那么在传递过程中,竹木牍(方)很容易被折断损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厚度,完全是为了便于保存。那么为什么竹木牍(方)的厚度多在0.3至0.55厘米,而不采用更厚的规格呢?一是与制作竹木牍(方)的材质有关。我们知道,木牍(方)主要是仿制竹牍(方)产生的,其厚度也主要是仿制竹牍(方),所以木牍(方)的厚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竹牍(方)的厚度标准,而竹牍(方)之所以选择这个厚度范围,可能是因为这个范围内的竹子取材比较容易。二是这种厚度的竹木牍(方)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抗折压能力,完全达到了在传递过程中对载体保存的要求。这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其所采用的厚度取值标准。
在竹木简、牍(方)之外,战国令书有时可能还会用到一些形制规格比较特别的竹木材质载体。如用于臣子记载君王口头命令的笏有时也可以用竹木制作,顾炎武《日知录•主簿》曰“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①又《礼记•玉藻》云“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竹本、象可也。……造受命于君前,则书于笏。……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② 可知臣子在君前受命时,要把命令写在笏上面,天子、诸侯、大夫、士要分别以玉球(玉石材质)、象牙(因非普遍文种所用载体,故未单独分类)、竹木等制作笏板,但在形制规格上似乎并无区分,均采用长二尺六寸、宽三寸的制式。由此可知令书的种类和等级与笏的形制规格没有直接关联。再如觚,在里耶秦简中有少量发现,其在战国时或可用于发布檄书。据数量较多的汉代觚用途分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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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顾炎武云:“《主簿》《周礼》‘司会’注:‘主计会之簿书。’疏云:‘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参见(清)顾炎武《日知录校释》,张京华校释,岳麓书社,2011,第976页。
② (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480页。
虽主要用于抄写字书,但有时也用作檄书的载体,如府檄、警备檄。① 觚为多面体,“正面削出五至六个坡面,背面平整,长二三厘米”②,与简牍形制差别很大,但长度区别不大,属于一般地方官府公文所用简牍的长度规格,相当于战国尺的一尺。
第二节 以金属器物、片块为载体的令书规格
战国时期使用金属材质作为载体的令书种类有命书、诏书、告书、符书、节书等,且由于各自铸造目的不同,规格差异较大。
一 以金属器物为载体的规格
战国时期以金属器物为载体的令书种类有命书、诏书、告书等。这些令书被刻铸于金属载体之上,一般起的只是记录事件或讲述铸造该器物原因的作用,但几种令书刻铸于器物之上的铭文内容差异,对载体器物的形制与规格又有一定影响。
刻铸于器物之上的命书,多非原文,而是经过某些变化的,最为常见的一种变化即是加了一些叙事或赞美君王让子孙永保所铸器物的器铭。添加叙事的,如记载齐侯命太子赏赐洹子孟姜在其舅丧事上可用某些祭祀物品命令的《洹子孟姜壶甲》(又称《齐侯罍》)③,“齐𥎦(侯)女 (雷) (聿)丧其𣪘(舅),齐𥎦(侯)命大(太)子乘遽来句宗百(伯),圣(听)命于天子曰……于上天子用璧玉备,一 (笥),于大无 (司)折(誓)、于大 (司)命用璧、两壶、八鼎,于南宫子用璧二备,玉二 (笥),鼓钟一銉。……用御尔事”④ 添加器铭的,如记载齐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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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裘锡圭《《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商榷(续六)》,《人文杂志》1983年第6期,第97~99页王伦信《“觚”与简牍时代的习字材料》,《基础教育》2011年第6期,第120~124页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53~55页吴然《汉代简牍中的觚》,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13。
②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一)•前言》,文物出版社,2012,第1页。、
③ 吴镇烽将该器物定在春秋晚期,但其采用历史分期标准与本书不同,其春秋晚期即本书之春秋战国之交或战国早期。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册命庚一事的《庚壶》①,“佳(唯)王正月初吉丁亥,殷王之孙,右 (师)之子武吊(叔)曰庚, (择)其吉金,台(以) (铸) (盥)壶。齐三军围 (莱),冉(崔)子 (执)鼓,庚大门之, (执)者 (献)于 (灵)公之所。公曰甬甬(庸庸), (赏)之台(以)邑, (嗣)衣、裘、车、马,……曰:不可多也,天□□□□□受(授)衣(汝)”②。西周、春秋时期同类器物也有类似情况。如《五年师 簋丙》中之“ (敢)昜(扬)王休,用乍(作)宝𣪘(簋),子子孙孙永宝用”③、《吕簋》中之“吕对 (扬)天子休,用乍(作)文考 (尊)𣪘(簋), (万)年宝用”④、《即簋》中之“即 (敢)对 (扬)天子不(丕)显休。用乍(作) (朕)文考幽吊(叔)宝𣪘(簋),即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⑤等等。
之所以存在此现象,是因为这些刻铸于金属器物上的命书多数情况下并非发令者为传达命令信息而作,而是受令者为记录、夸赞、传颂其自身或祖宗功绩而铸造。它们属于命书的副本,因此其载体形制规格并没有固定规律。就是说,这些命书副本载体器物的形制规格,基本只与器物自身使用目的有关,而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种类及命令内容没有太大关系。如同样是记载册命文书有形制为簋的,如《五年师 簋丙》《吕簋》《 簋盖》⑥《即簋》等,也有形制为鼎的,如《南季鼎》⑦《卌二年逨鼎甲》等,甚至还有瓦片形制的,如《宗邑瓦书》⑨(非金属材质)等。而且即使是同样形制,刨除该器物的花纹、配饰等不论,其大小规格也有很大差距,以上文所举诸簋为例,其他《五年师 簋丙》“通高24.5、口径23.4、腹深10.5厘米”⑩,《 簋盖》“通高2.5、腹深1.4、径7寸”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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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与《洹子孟姜壶甲》(《齐侯罍》)的断代问题一致。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33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6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58页。
⑧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95页。
⑨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08页。
⑩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6页。
⑪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合高8.25厘米、腹深4.62厘米、径23.1厘米),《即簋》“通高15、口径22.9、腹深12.6厘米”①,等等。三者高、腹深、口径相差颇大,但并无证据显示,这与持有者的身份有直接关系,而且其上所载也均为册命文书,所以也看不出令书文种与载体尺寸规格之间有何关系。但如果说命书与其金属载体形制毫无关系,也有些不妥,因为目前所见册命文书载体形制以鼎、簋居多,只是在具体尺寸规格上各依所需而有不同。这与时人比较重视鼎、簋,以其为国之重器的观念有关。
与多数铸刻于金属器物之上的册命文书采用添加器铭方式来发挥其记述事件的功能不同,一些载有君王口头命令(诏告类令书)的金属器物,则直接用令书原文或稍加节省的方法来达到记述事件的目的。不过这些铸刻的文字内容,基本也是起器铭作用,不具有直接传达君王命令的功能,因此其载体规格也是以器物本身的使用性为基础,而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等级及种类等因素无关。如春秋晚期或战国早期的《越王嗣旨不光剑》载:“戉(越)王戉(越)王, (嗣)旨不光,自乍(作)用攻(?)。台(嗣)戉(越)不光隹(唯)曰可,乍(作)于元用金(剑)。”②其记录的是越王决定将某件物品制作成自己佩剑的口头命令。它本身即是作为器铭出现的,目的在于说明铸造该剑的缘由,而非传达命令,因此其具体形制与令书种类关系不大。虽然其形制与发令者身份有一定关系,但这种关系比较弱,因为即使其上未刻有任何铭文,作为越王佩剑也要采用如此形制规格。不过其与令书内容有一定关系,即越王命令要做的是“剑”,即是说铸造之物,无论采用何种规格,其基本器形都应是剑。再如,战国早期越国《者𣱼镈》载:“隹(唯)戉(越)十有九年,王曰者初,女(汝)亦虔秉不汭泾,用爯剌(烈) (壮),光之于聿(肆),女(汝)其用 (兹),妥(绥)安乃 (寿)。”③ 这是一件记载越王赏赐者汉的口头命令的器物。作为一件乐器,其制作主要是以奏鸣音乐为目的,而所铸铭文不过是附带,因此其形制“通高39.7、钮高11、舞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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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12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38页。
铣间26厘米”①,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种类及等级关系不大。因为傅作为日常使用的一种礼仪乐器有其惯用制作标准,不可能因为其他因素而牺牲其固有功能形制要求。当然有时虽然铸造的器物本身只是附带品,铸刻铬文才是主要目的,但铭文中规定的载体器形,仍主要是被时人认可的具有实际功用的原有器形所决定。如战国时期的《冉征铖》(又名《南疆钲》《征铁》),其铭文曰“ 子孙,余冄(冉)(铸)此钲钺,女(汝)勿 (丧)勿 (败)。”② 其铭文的大意是说镂的子孙们,我铸造此钲钺,你们不要丢失也不要损坏。这就是说,将这件器物铸造成钲铖其实是由令书内容决定了的,不可以选择别种形制,而征钺本身有其固定形制。也就是说,尽管发令者在选择令书载体形制规格上具有较大的能动性,如其可以选择将载体制作成鼎、簋、盘等器物,甚至可以任意改变这一器物的尺寸大小,但是无法改变这一器物的基本样式。因为器物样式是先于发令者主观意识而产生的文化共同体认知所决定的,除非其创造出一种新的器物形制。
部分诏书以金属器物为载体时,其载体规格与发令者身份、令书等级和种类的关系也不大,但与令书内容具有一定关系。以铸刻始皇廿六年诏书的金属器物为例。
量器:商鞅方升③,长方体,直壁平底,后有长方形柄,通长18.7、内壁平均长12.4774、内壁平均宽6.9742、深2.2323厘米,重0.7公斤,容积202.15毫升;始皇方升④,长方体,直口方唇,平底,一短边上有上平下圆的实心柄,通长17.5、口长14、宽7.8厘米始皇诏椭量⑤,椭圆形,直口有唇、平底,一边有上平下圆的筒状柄,通长24.6、高4.8、口长17.8、口宽9.8厘米,容积490毫升。衡权:始皇诏权(又称廿六年诏权)⑥,圆顶上有鼻钮,平底,体有十四道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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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38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16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4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8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81页。
⑥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9页。
棱,高8.5、底径12厘米,重4995克;始皇诏权①,半球形,上有鼻钮,高5.6、底径8.6厘米,重1247克始皇诏权②,馒头形,上有鼻钮,体有十四道瓜棱,高3、底径4.3厘米,重252克。
由上可知,同一篇始皇诏书并没有固定的载体形制规格,仅从大体上可以分为量器与衡权,即使同类器物在具体形状上也有差别,如量器中有椭量与方升的区别,诏权有半球形与馒头形的区别,尺寸也是各异,可见这些令书载体形制规格与发令者的身份、等级并无直接联系。它们在形制规格上的区别主要是现实社会不同的功能需求造成的,如现实需要多少升的量器或多大的衡权就在多少升的量器或多重的衡权上铸刻诏书铭文。那是不是说这些金属量器、权衡的规格与始皇诏书没有任何关系呢?不是。它们与令书内容有关。始皇廿六年诏书针对的是度量衡的改革,所以选择作为载体的器物必然属于度量衡。只是由于度量衡器物形制规格较多才出现了同一诏书载体形制规格差异较大的现象。
那么刻铸始皇诏书的金属板有没有统一的规格呢?也应没有。如始皇诏版③,长方形平板,四角有小钉孔,长10、宽6.5、厚0.2厘米始皇诏版①,长方片形,四角各伸出一个圆头,上有钉孔,长9.5、宽7.8厘米始皇诏版⑤,长方形铜片,四面中部各有一个凸嘴,上有一个钉孔,通高11.6、宽7.3厘米。虽然这些金属板在形制上具有某些共同点,如基本为长方形、其上都有钉孔等,但在长度、宽度上略有差别。这可能说明这些诏版在制作时没有统一的规格标准,甚至不是同样的人员设计的。它们只是各地受令者根据秦始皇诏令要求,在其管辖区域内的度量衡器物上镶嵌诏书,设计的诏版大小则要依每一载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器物较大,诏版可能就相对较大,反之则较小。
那么有没有金属器物载体本身的使用目的或设计目的就是更好地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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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32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34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15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16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页。
诏令内容呢?有,只是数量比较少,如战国中期兆域图铜版①。其上所载的是中山国王对建造陵墓人员所下命令,属于“诏体告书”,长96、宽48、厚0.8厘米,重达32.1公斤。其载体制作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传达中山国王的命令,而不具有实用性。因发令者为一国君王,所以设计的载体规格非常高,采用了金银片镶嵌工艺。又为了更好地使受令者知晓发令者的命令信息,图版上不仅用阳文刻铸了国王诏书的原文内容,还用图形标画出了墓室的具体样式,并在所画墓室的线条中间注明了墓室各部位的名称、大小、间距位置。不过,这只是一个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能据此来推断诏书包含“诏体告书”使用金属材质载体时的普遍规格样式。
二 以金属片块为载体的规格
以金属片块为载体的令书种类主要是符书、节书等。它们与以金属器物为载体的几种令书有本质不同,因为这两种令书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令书文种,不仅与自身携带的铭文有关,也与其载体形制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将其载体换成其他形制器物,也许仍有令书效力,但已经不再是符书、节书。至于战国时期符书、节书的金属片块载体的规格到底如何,虽然由于目前发现的战国及秦的符书、节书总数不过三四十件,且分属多个国家,尚难进行比较精确的论断,但通过仔细对比这些金属片块上铭文与其形制之间的关系,仍能得出如下一些较为可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