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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慈利县文物保护管理研究所《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第10期,第37~47页。
② 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第3~14页。
③ 参见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第85~94页。
④ 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第3~14页。
⑤ 参见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7期,第1~14页。
⑥ 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第85~94页。
⑦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序言》,文物出版社,1991,第1页。
⑧ 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7期,第1~14页。
相同,楚简也存在中央与地方用简的长度区别,但有时地方用简规格也有可能比较高,汉简中某些地方的简就符合“二尺四寸”的规格,如武威汉木简甲本中的《士相见》《泰射》《服传》等简,平均出土长度在55.5~56.0厘米。① 这与其文书属性有一定关系。另外,战国时期楚国令书与其他文书种类用简的长度是有差异的,如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多为前代令书典籍,地位接近一般的令书,其长度多为二尺到二尺四寸,郭店楚简经书典籍较小但也有一尺二寸,郭店楚简中的《语丛》和长沙杨家湾出土不明内容的竹简则只有六寸到八寸。此外,对比战国及秦代的楚简与秦简,可以发现楚国令书使用的竹木简一般要比秦国长一些,稍后分析其原因。
总的来说,战国令书载体在规格上有中央与地方的等级之分,中央令书用简普遍要长于地方令书用简,前者长度普遍为二尺、二尺四寸或三尺等,后者长度普遍为一尺或一尺二寸。这是大多数令书种类用简的长度规格,有些令书种类用简规格则比较特殊。如战国册命文书的长度规格。陈梦家先生采用了官书“二尺四寸”的传统说法,认为“先秦列国简书,亦如此长度”②,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蔡邕说汉代的册命文书“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③,刨除其中的“一短”不论,单就其长二尺就无法对应二尺四寸。汉承秦制,其册命制度必然去古未远,至少与秦相差无几,而秦国之册命在战国时期未曾断绝,受过册封的有商鞅、吕不韦、白起、穰侯等,所以其册命文书的制作变化应该不大。因此如果陈梦家先生是正确的,战国及秦册命文书的竹木简载体用二尺四寸之长度,汉代则用二尺的长度,那么汉代对战国及秦代流传下来的册命制度必然做了较大的修改。但史书上只提到了叔孙通修礼,是否在这一制度上也进行了某些修改不得而知。不过笔者倾向于认为汉代册命文书与秦应相差无几。另外,对于檄书的规格,仅据许慎《说文解字》云“二尺书”④,或其他学者考证当为“尺二书”⑤,即认为其长二尺或一尺二寸(与战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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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6页。
② 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2004,第293页。
③(汉)蔡邕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4页。
④(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六,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24页。
⑤(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488页。
秦的一般公务文书尺度相类)①,尚有些勉强。
现在来分析一下前面所提的两个问题。为什么秦国与楚国在使用竹木简作为令书载体时,在简的宽度与厚度上并没有较大差别原因可能有三。第一,与材料自身及处理技术、处理理念有关。竹子的竹龄决定了竹子的厚度,处理竹子的技术以及人们对书写载体平整度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其宽度。许慎《说文解字》云“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②,即是说周代事物之尺寸规格都是按照人的身体大小来确定的,这是以舒适、便捷为目的的表现。因此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竹木简的宽度和厚度必然以最适合人的书写、携带等实用功能为标准。秦、楚两国之人均认定此为最舒适之法,故都采用此种规格。第二,竹木简使用时间已经非常久远,各国在互通信息中已经逐渐达成一种默契。简册作为令书载体出现很早,至迟在商周时期已经出现,张荫麟先生工具是好品牌,如需要中4个人员,采购物流量,如果,无需求量不止得,如今日,但是我国内容集之形。既有笔又有简册,可知当有写在简册上的文书”③陈梦家先生根场平安全面积圆长虹厚田砂锅,采用电子一套电池的电子,但是一番茄红粉是不成问题的”④。而战国距商代已经有上千年之久,各国在长期沟通使用中形成了一些共用的制度。第三,秦、楚两国关系密切。楚国在春秋时已经开始与秦国有所交流,这种交流有和平方式也有战争方式。和平方式如曾与秦国长期通婚、结盟,《诅楚文刻石巫咸》即曰“昔我先君穆公及楚成王,是缪(僇)力同心,两邦若壹。绊 (以)婚姻,袗 (以)斋盟。日枼万子孙,毋相为不利”⑤。两国之间的战争也较多,如张仪以六百里土地骗楚怀王与齐国绝交,结果未给,就造成了楚国挥军攻秦一役。这种或结盟或战争的关系使秦楚两国长期保持着联系,因此在往来通信文书的规格上也必然有所交流。这可能也是楚国各方面制度都相对特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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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现代所见檄书实物多为汉代之物,其形制与战国檄书有多大差别,尚难证明。可参见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55~56页。
②(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八,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75页。
③ 张荫麟《中国史纲》,岳麓书社,2010,第8页。
④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第518页。
⑤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61页。
⑥ 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33~138页。
令书也有二尺四寸、三尺等规格的原因之一。为什么秦、楚两国在用竹木简作为令书载体时,在长度上差别比较大原因可能有三。第一,目前发现的材料不全,即秦国也有大量的长简,但是未被发现。我们目前所见的秦简以法律简、行政文书简、日书简为主,但未见与礼仪制度紧密相关的竹简,而楚国简与其长度规格差异主要就是出现在这一部分,即卜筮祭祷简。这不好用秦、楚文化差异来解释,即说楚国兴盛占卜祭祀、鬼神观念浓重,故有这类大简,秦国鬼神观念淡薄故没有这类简。因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天水放马滩秦简等中也都有日书,而日书本就为占卜之用,所以可以说秦国这类简比较少,但如果说绝对没有,恐怕并不能令人信服。第二,材料获取难易不同。楚国地处南方湿热之地,竹产量较高,而秦国虽也有巴蜀之地产竹,但产量必定比楚要小,因此常需要用木简来作为代替品。相对而言楚国获取竹子显然更加容易,所以在战国时期文书使用量剧增造成的对载体材料的需求迅猛增加的情况下,楚国仍可以采用一些更长、更为奢侈的尺度规格,而秦国为了节约成本,需要对载体原材料进行合理节省。第三,思想观念差异。秦本属周之侯国,所以其文书规格与周相差无几,而楚国本不在周文化范围圈内,可能出于保持自己文化独立性的考虑,故意要与周王朝的竹木简载体规格加以区别。楚王熊渠就曾主动将楚国的等级制度与周王朝加以区别,将其三子都封为王,即《史记•楚世家》云“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乃立其长子康为句亶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执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① 楚国这种文化独立性的需求,极有可能延伸到承载其核心统治意识的令书载体规格之上,其中甚至还有打压周文化的目的,故楚简一般比周王朝属国的简要更长、更大。
二 以竹木牍(方)为载体的规格
牍(方)是战国令书选用竹木材质作为载体时的另一种常用形制。有些学者将牍与方分开研究②,但实际上两者差别并不大,许慎《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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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四〇,中华书局,1959,第1692页。
② 《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所引李均明《简牍文书学•简牍素材》一文即将方与牍并举,而且该书也采取了这一观点。可参见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50~53页。
云“牍,书版也”①,《史记集解》引如淳语曰“方,版也,谓书事在版上者也”②,可以统称为“牍”,即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说“牍专谓用于书者,然则《周礼》之版,《礼记》之方皆牍也”③。牍与方的差别可能仅体现在各自的长宽比例上,即牍的长宽比要大于方的长宽比,故此处不对两者加以区分。牍(方)长度取值范围要略小于竹木简的长度取值范围,其长度多为战国尺的一尺或二尺,在宽度、厚度方面也与竹木简有较大差别。目前所见战国及秦的竹木牍实物数量不多,且以秦牍为主,列举其规格数据如下:
青川木牍两件,M5017号,长46、宽3.5、厚0.5厘米M50 16号,长46、宽2.5、厚0.4厘米。龙岗秦简木牍,长36、宽3.2、厚0.5厘米。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两件木牍,木牍M411,长23.1、宽3.4、厚0.3厘米,木牍M46,残长17.6、宽2.6、厚0.3厘米。里耶秦简中多数简牍长23、宽1.4~5厘米,又8-455号木方长12.5、宽27.4厘米。江陵岳山秦汉墓木牍两件,M3643号,长23、宽5.8、厚0.55厘米,M3644号,长19、宽5、厚0.55厘米。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竹牍,残长21、宽4厘米。关沮秦汉墓木牍,长23、宽4.4、厚0.25厘米。包山楚简木牍一件,数据不详。④
上文已经说过,秦国采用的是战国尺,所以这些竹木牍数据,应按战国尺计算。其中青川木牍所载为秦武王发布更修为田律的法令,长二尺龙岗秦简所载为对辟死罪行的判决书,长一尺五寸余江陵岳山秦汉墓M3644号木牍所载内容为日书,长一尺。说明载体是否采用木牍形制与文书种类没有必然联系,但在规格上会有所区别。另其他诸牍所载多为地方行政文告含告令或书信等,长度为一尺左右,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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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七,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43页。
②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六,中华书局,1959,第2675页。
③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576页。
④ 青川木牍数据参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第13页。按其他数据来源参见前文注释。
土的两件木牍、里耶秦简中的多数简牍等,只有一件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形制比较特殊,长半尺左右,所载为有关更改君王称号问题的上行文告。① 从这些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与竹木简情况相似,竹木牍的宽度、厚度与其长度关系不大第二,竹木牍厚度虽然比竹木简略大,不过不同竹木牍之间相差很小,多在0.3至0.55厘米,说明竹木牍的厚度取值比较固定第三,不同竹木牍之间的宽度相差很大,最窄的只有1.4厘米,最宽的却有27.4厘米,说明其宽度并不固定。
不过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为什么竹木牍的长度取值范围小于竹木简的长度取值范围?为什么竹木牍的宽度会相差如此之大?为什么竹木牍的厚度要超过竹木简?这些问题看似各自孤立,却相互关联。
竹木牍的长度取值范围之所以被包含于竹木简的长度取值范围之中,是因为其是为弥补竹木简载体功能不足而产生的。战国令书制作者选择竹木材质时,主要根据字数的多少来决定是使用简还是使用方(牍),即《仪礼•聘礼》言:“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② 就实际发现的牍(方)来看,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多数牍(方)所载字数在百字之上,而且采用了双面书写的方式,如包山竹简竹牍载154字③,再如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木牍200字左右④,这说明书写载体形制与文书内容篇幅有直接关系。战国令书制作者选择竹木材质载体形制时的真正标准可能是,篇幅较短,即在牍(方)双面足以完成书写的,则采用牍(方)篇幅较长,牍(方)双面无法满足书写要求的,则用简册。因此,篇幅通常比较长的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等令书采用简册来书写,篇幅较短的命书、“令”书、诏书、告书、誓书、檄书等令书种类则可以采用牍(方)来进行书写。可是,既然竹木材质所载内容篇幅有这样的标准,那么为什么竹木牍还会有不同的长度呢?这当与竹木简采用不同长度的原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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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红林先生认为“里耶秦简8-455木方属于官员个人抄录的有关秦统一之际有关文书用语的汇集。”参见朱红林《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七)》,《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25页。
②(清)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二四,中华书局,1980,第1072页。
③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第14页。
④ 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9期,第51~61页。
主要是为了区分令书种类和等级,如记载秦武王诏书的青川木牍,其长度就是二尺,其规格明显要高于长一尺五寸余载写地方判决书的龙岗秦简木牍或长一尺载写秦地方告书的里耶秦简竹木牍。牍(方)采用的规格制度是等级越高的令书载体越长,反之越短。后世其他文书亦是如此,如在西汉与匈奴往来通信中,匈奴为显示自己的高大地位,就使用了比西汉一方来信更长、更大的牍(方),即《史记》云:“汉遗单于书,牍以尺一寸,辞曰:‘皇帝敬问匈奴大单于无恙’,所遗物及言语云云。中行说令单于遗汉书以尺二寸牍,及印封皆令广大长,倨傲其辞曰:‘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单于敬问汉皇帝无恙’,所以遗物言语亦云云。”①
既然是为了区分等级,显示发令者地位的不同,且是竹木简形制的扩展,那么战国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在使用牍(方)时,为什么不采用竹简长度的顶级制度即三尺或三尺以上的标准?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与我们发现的竹木牍(方)材料自身属性有关。目前所见竹木牍(方)主要属于秦国,而秦国竹木简也没有发现三尺或三尺以上的,所以秦国可能本就没有或较少有三尺及三尺以上的简牍。但楚国有没有三尺或三尺以上的竹木牍(方)现在还较难判断,因为现在发现的楚牍仅有一块,而楚国有大量三尺以上的竹木简,所以楚国竹木牍(方)可能有三尺及以上的。二是与竹木牍(方)载有的内容篇幅有关。在当时通行字体大小之下,竹木牍(方)本身所能载有的文字并不少,多的可以达到200字,如果不是特别长的命令文字内容,那么二尺左右的长度已经完全够用,不需要过长。如果这一理由成立,那么可以说秦、楚两国应该都没有或较少有三尺或三尺以上的竹木牍(方)。不过比较言之,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解释。
那么竹木牍(方)为什么又会有不同的宽度呢?这主要是实际书写内容的需要,即篇幅的长短决定的。令书种类和等级确定之后,竹木牍(方)的长度就会被确定下来,那么能够影响其承载内容多少的因素就主要是宽度了,所以令书文字内容越多,其宽度也会越大,但令书制作者对其宽度的增大不是无限制的,那种像里耶秦简中8-455号木方将宽度加大到27.4厘米的情况,必然是极少的,同样篇幅的文字,其首选载体应是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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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〇,中华书局,1959,第2899页。
册。当然牍(方)的宽度也和书写文字的大小、字距、行距等有一定关系,但并不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