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约39、55、33~33.2厘米,但宽度均为0.6厘米,厚度同为0.12厘米。这些简的长度不一,最长可达55厘米,最短只有21.7厘米,但在宽度、厚度上并无巨大差别,宽度集中在0.4至1厘米之间,厚度集中在0.06至0.2厘米之间,与多数战国及秦竹简的宽、厚规格近似,可见竹简的宽度、厚度与其长度并无必然联系。
由此看来,作为战国令书载体的竹木简宽度、厚度应该也是比较固定的,其宽度为0.4~1厘米、厚度为0.1~0.2厘米。但无论是秦简还是楚简,都有一些竹木类简牍在宽度和厚度上比较特殊,秦简如里耶秦简中的簿籍简宽1.8~4.8厘米,券书简宽1.2~2.0厘米,而一些封检不仅宽1.8~3.3厘米,厚度更是达到1.3~1.8厘米楚简如湖北随县曾侯乙墓竹简宽1.5厘米左右,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竹简厚度接近1厘米。这些都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并非战国令书使用竹简作为载体时的主流宽、厚规格。至于秦、楚两国在令书使用竹木简为载体时,宽度与厚度规格方面高度一致的原因,我们稍后再作讨论。
既然战国时期竹木简的宽度与厚度是固定的,那么可知当时的人们不以此来区分令书的等级和类型。他们以什么来区分呢?应主要是通过简的长度差别来满足这一需求。这可以从上面所举的一些例子当中看出来载有不同内容的竹木简长度差异很大,少则差六七厘米,多的甚至可以相差20多厘米。也就是说,在不考虑竹木材质差异的情况下①,令书的等级和类型只与竹简的长度有关。
战国令书竹木简长度问题比较复杂,即使采用侯外庐先生比较笼统的说法,“古文官书,简长二尺四寸,诸子则为尺书”②,也会涉及采用何种“尺”的问题。因为根据谷春帆先生的研究,“先秦有两种尺,大小不同。一种长17厘米左右,据说是殷尺。另一种是长22~23.10厘米,是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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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竹木材质是有优劣之分的,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整理悬泉置遗址发现的竹木简牍时即说“木材初步鉴定有油松、红松、白杨、柽柳等。其材质的使用与文书的性质、内容、级别有密切关系。如油松和红松,质细而平,且不易变形,多用于级别较高的各种官府文书、诏书、律令、科品、重要簿籍的书写。白杨、柽柳,质粗而易变形,多用于一般文书的抄写。”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第4~20页。
② 侯外庐:《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岳麓书社,2010,第14页。按:侯外庐先生此处所说的“官书”应当包括所有的官府发布的文书,即官府颁发的书籍和法律、行政等文书。
尺,是大尺。殷尺是小尺。……这个小尺系统曾长期通行。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没有立刻消灭它。汉初还常见称引”①。也就是说,如果依照侯外庐先生所说的官书长二尺四寸,那么以殷尺计算其长度为40.8厘米左右,以战国尺计算其长度则为52.8~55.44厘米。那么战国令书竹木简的长度是按殷尺计算,还是按战国尺计算呢?
先看秦简的长度规格情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长度集中在23~27.8厘米。龙岗秦简的长度为28厘米。里耶秦简大部分简长23厘米,个别如薄籍类简长46厘米,券书《校券》简长37厘米等。江陵扬家山135号墓出土遣策长22.9 厘米。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出土竹简长度分两种,分别长45、23厘米。关沮秦汉墓出土竹简长度分两种,分别长29.3~29.6、21.7~23 厘米。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出土竹简长度分两种,分别长27.5、23厘米。岳麓书院藏秦简长度可以分三种,分别长约30、27、25厘米。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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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谷春帆《中国古代经济史中几个问题的考释(续)》,《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6期,第53~55页。
② 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第6~13、38-50页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页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一)》,文物出版社,2012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6期,第1~10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第31~37页湖北省江陵县文物局、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岳山秦汉墓》,《考古学报》2000年第4期,第537~562页刘德银《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第37~43页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第1~11、25页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99年第6期,第26~47页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第1~13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市北道区文化馆《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的发掘》,《文物》1989年第2期,第1~11、31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和龙岗秦简中的律法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奏谳书》Q、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中的《效律》、里耶秦简中的《告书》,均为官书无疑,如果对应战国尺则为一尺到一尺二寸、一尺二寸、二尺、一尺,如果对应殷尺则为一尺三寸到一尺六寸、一尺六寸、二尺六寸、一尺三寸。秦简对应的战国尺寸在文献中均可找到根据,如章太炎先生在谈论古代《诗》《书》《礼》《乐》等官书制作规格时曾说:“官书用二尺四寸之简书之。郑康成谓六经二尺四寸,《孝经》半之,《论语》又半之是也。《汉书》称律曰:‘三尺法’,又曰:‘二尺四寸之律’。律亦经类,故亦用二尺四寸之简。惟六经为周之官书,汉律乃汉之官书耳。”② 蔡邕《独断》论汉之策书时说:“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③许慎《说文解字》说檄书为“二尺书”④,段玉裁认为古本应为“尺二书”③,即长一尺二寸。但对应殷尺所得尺寸,则多找不到文献证据,由此可知秦国令书以竹木简为载体时必然是以战国尺为衡量标准。但如果秦简用的是战国尺,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秦国律法书的长度并非以二尺四寸为主,而是以一尺或一尺二寸为主,间或有二尺。而且对比其他种类文书的竹木简长度来看,秦国使用竹木简做令书载体时没有按其种类进行特别区分,只是在书写一些重要典籍时才有所差别,即采用二尺或二尺四寸的长度。
事实果真如此吗?就目前材料,还难以定论。以里耶秦简来断定一般的告书用简规格,其准确性还比较高,但以其他数据来判断律法书、式法书、释法书等令书种类的规格,则证据不足。以律法书为例。因为目前所发现的战国及秦律法简的持有者等级并不高,只是一般的地方小官吏,所以难以判定中央官府律法书用简的规格。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十一号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编年纪》中提到的喜。……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⑥。“鄢吏”为一般小吏自不必说,而安陆御史、安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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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页。
②《章太炎在苏州国学讲习会的讲稿》,杨佩昌整理,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第97页。
③(汉)蔡邕撰《独断》卷上,(明)程荣校,和刻本,影印本,第4页。
④(汉)许慎《说文解字》卷六,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24页。
⑤(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488页。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出版说明》,文物出版社,1990,第2页。
史、鄢令史官阶也不高。此处御史之官与秦之御史大夫、监御史不同,它在战国及秦时的职位并不高,《周礼》中为君王服务之御史也不过统领“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①,更何况喜为秦国地方上的御史。至于令史,杜佑《通典》云:“汉官也。……其尚书郎初与令史皆主文簿,其职一也。……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丞尉。”② 说令史为汉官,由睡虎地秦简足证其非,但其确实是主管文簿的,其墓葬中发现的大量简牍文书即是明证。又杜佑所言均指汉代的尚书、令史,他们的地位较之战国及秦时已经大大提升,因此可以补县长、县丞之缺,其在战国及秦时恐无这样的地位,而且杜佑说的是中央令史,而非地方令史,地方令史显然地位要更低。再如龙岗秦简的主人,据胡平生《云梦龙岗六号秦墓主考》一文考证,“墓主名辟,……是一位腿有残疾、被判‘城旦’之刑的犯人,他的腿残有可能是受刖刑所致……服刑未完,他便去世,遂就地埋葬”③,可见他的地位更低,至死之时都非自由人。由于墓主人的官阶都不高,不是中央主管文书的官员,因此他们所掌文书多数只是文书副本,而不是原件。既然是副本,持有者就有可能只是根据其自身需要(包括自己意愿、抄写环境等)选择书写载体,令书原件规格所具有的那种等级区分作用,被无意识地模糊化了,也就是说战国令书在传达过程中,有二次制作的现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同令书种类之间的规格差异。但如果这种在传抄不同种类令书时,使用不同规格载体的行为是被动的或被限制的呢?那么中央和地方在令书使用载体规格方面必然有严格的规定。如中央的律法书可以使用二尺四寸或者三尺的竹木简,但地方的律法书副本只能使用二尺或者一尺二寸的竹木简,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即说“律令册大概也有几种性质不尽相同的‘版本’,一种是中央政府所直接颁布下达的律令册,长三尺一种是郡国以下各级官府或个人转发或为了使用的方便根据前者抄录的册书,长度与一般文书简册相同”④。两相比较,令书使用竹木简的不同规格虽然受到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但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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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55页。
②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四》,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609页。
③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60页。
④ 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3期,第72页。
等级森严的“科层制”① 官府中,影响最大的应仍是制度。
再来看楚简的长度规格情况: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的简的长度集中在44.4~47.5厘米,个别如《保训》简长28.5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的简长为44.6~45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的简长集中在44.7~45厘米,个别如《良臣》《祝辞》等篇简长32.8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四)》简长分三类,分别为16、35、43.5~43.7厘米。《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简长集中在44~49厘米。长沙仰天湖出土竹简长22厘米。长沙杨家湾出土竹简长13.5厘米。常德市德山夕阳坡2号楚墓中出土竹简长68厘米。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出土简长约45厘米。湖北江陵县藤店1号墓葬出土残简最长18厘米。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出土竹简长68~71厘米。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竹简长72~75厘米。郭店楚简长度可以分三种,分别为15.1~17.1、26.4~28.3、30.6~32.5厘米。包山楚简长度分三种,分别为54.9~55.2、63.7~69.8、72.3~72.6厘米。九店楚简分两种,一种是56号墓出土简长46.6~48.2厘米,一种是621号墓残简最长22.2厘米。望山楚简一号墓均为残简,最长约39.5厘米二号墓整简最长64.1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简长集中在54.3~57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简分两种,分别长42.6~46.2、54.2~55.4 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简长分三种,分别为39.4、44~47、53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中的完简分两种,分别为24、44.2~47.5厘米,残简分三种,一种残简最长56.1厘米,一种残简最长51.6厘米,一种残简最长27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中的完简分四种,分别为39、40.4~43、44.2~45、54.1~54.5厘米,残简一种长45.2 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简分三种,分别长32~33.9、43.5~46、54.6~55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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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夏江旗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76页。
(七)》中的完简分四种,分别长33.1~33.9、40、41.6~43.7、52 厘米,残简一种长34~47.5厘米不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八)》中的完简分为四种,分别长33.1~33.4、42~44.1、45.6~46.2、53厘米,残简一种长39.1厘米。《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九)》简分四种,分别长33.1~33.3、37、43.4~44、46厘米。①
从这些简的长度来看,楚国应该也使用的是战国尺,理由与上文所论秦简相似。其中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载有多篇《尚书》内容,其中的《尹诰》②《说命》③《保训》④ 等分别属于前代创制的诰书、命书、训书等令书种类,对应战国尺约长二尺、二尺、一尺二寸,也就是说除《保训》外,其他两篇前代令书与其他种类的官书长度一致,基本就是二尺对应殷尺则分别约为二尺六寸、二尺六寸、一尺七寸。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中的史书《系年》⑤也属于官书,对应战国尺约长二尺,对应殷尺则长二尺六寸。常德市德山夕阳坡2号楚墓中出土竹简,对应战国尺约长三尺,对应殷尺则约长四尺。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出土简,对应战国尺约长二尺,对应殷尺则约长二尺六寸。《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中的三种简,对应战国尺约为一尺四寸、二尺、二尺四寸,对应殷尺则约为二尺、二尺六寸、三尺二寸等。这种殷尺对应下的楚简长度规格,无法在典籍中找到根据但如果对应战国尺,则与传统文献记载较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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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西书局,2011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四)》,中西书局,2013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中西书局,2015。按其他数据来源参见上文注解。
②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第133页。
③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第122、125、128页。
④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第143页。
⑤ 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西书局,2011,第135~200页。
楚国虽然与秦国一样也使用战国尺,但在竹木简长度规格方面的情况要比秦国复杂得多。从上述楚国竹木简的长度分析,楚简长度与文书种类有一定关系,如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中的《保训》等属于前代创制的令书,《系年》为史书,长度多为二尺湖南慈利石板村36号战国墓出土竹简内容多为史书类,长度约为二尺① 包山楚简中的司法文书简有两种规格,一种长二尺四寸左右,一种长三尺左右。② 而在书写同种文书时,竹木简的长度则与持有者的身份有关。如长沙仰天湖的遣策只有22厘米,对应战国尺则约为一尺包山楚简中的遣策则长72厘米左右,对应战国尺约为三尺一寸而曾侯乙墓出土的遣策更是长达72~75厘米⑤,对应战国尺则约为三尺一寸到三尺二寸。三者虽同为遣策类文书,但长度差异巨大。这应是墓主人身份尊卑不同造成的,即地位越高使用的简越长,反之越短。墓主人的身份等级可从其墓葬规格及随葬器物种类、等级、数量看出。对于长沙仰天湖第25号墓墓主人,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说,“从他的椁棺层数、雕花木板及随葬品中的女侍俑、武士俑、铜剑等来看,都可说明它是当时楚国的贵族阶级”⑥,但包山二号墓“墓主男性,名邵龙,官居左尹,等级身份约合周制‘大夫’级”⑧,及曾侯乙墓墓主人为当时统治一方的列侯且其葬制明显僭越了天子之制®,相比之下,长沙仰天湖第25 号墓墓主人等级显然要低一些,其所用的遣策规格自然也低。从上面的数据可知楚国有三尺简及三尺以上的简,因此一些法律类令书可能确实要用三尺简来书写,而其他种类令书的载体长度应为二尺四寸到三尺。与秦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