叟介老也要自救;二是写大神氒(厥)湫的任务,其应保佑秦国打败楚国军队,收复被夺取的边城,并认为皇天上帝和大神巫咸也会站在自己这一边。最后“ (敢)数……威神”,是类似于青铜铭文中的器铭,说明了制作此篇盟文的用途及制作方法,即状告楚王诸条罪状,并和大神建立盟约共同对抗楚国,且刻诸石章以为证。与之同时代基于同种缘由制作的盟书,如《诅楚文刻石•湫渊》《诅楚文刻石•亚驼》等,在书写格式上也基本采用了上述样式,只是个别词略有变动。它们的书写格式可以概括为“盟誓缘由(包含盟誓诸方、代盟者等信息)+逐条诉说对方之罪恶+盟约内容+器铭”。由此看来,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还没有形成十分统一的书写格式。然而,从大体上讲,它们都包含一些基本信息,即盟誓缘由、盟誓者、盟约内容,至于盟书制作时间、器铭以及盟书的具体内容如颂词、申辩词等,则视具体情况或省略或增加,因此可将这类盟书的书写格式大致归纳为“盟誓时间(或有或无)+盟誓缘由+申诉内容(或有或无)+盟约内容+器铭(或有或无)”。
另外,这些盟书还有一个十分特殊的共同点,即没有对双方不履行盟约的情况加以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统治者结盟的对象是神而非人,他们对神是敬畏的,不敢对神提出约束性的要求,而且也不可能对神有什么实际惩罚另一方面统治者希望神与自己站在一起,而不是站在对立面惩罚自己,所以也不会写自己违背承诺后,神应该如何惩罚自己的内容。这与统治者向祖先之神盟誓的盟书不同。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秦骃玉牍甲》《诅楚文刻石巫咸》等盟书书写格式当中没有“时间格”的问题。因为如果在完整的盟书中没有记载制作时间信息的话,不仅会给后人认定其制作时代造成麻烦,如关于《沮楚文刻石•巫咸》制作的时代就有很多争论,而且对当时的人来说,也会在核实盟书规定任务完成度方面造成障碍。时人如果无法判断盟书的制作时间,自然也就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履行过这些要求了,从而导致重复或漏掉执行既定盟约现象的发生。那么为什么在《秦骃玉牍甲》《诅楚文刻石•巫咸》等盟书当中未发现制作时间信息呢?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这些刻石、玉牍拓文不完整。这种可能性不大。虽然经郭沫若考证认为现今流传的多种诅楚文拓本,甚至包括某些原拓在内都不是对原石的直接拓写,而原石亦不得见,所以对其上所载之文字或可质疑,① 但三块原石拓本“抬头”部分同时缺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即使诅楚文刻石是有所缺失的,《秦骃玉牍甲》的内容也不会缺失。因为《秦骃玉牍甲》释文本出自现今所见出土实物,其完整程度不容怀疑。
其二,这几篇没有记载制作时间的盟书都属于秦国,所以这可能是秦国盟书的特殊书写格式,而其制作时间当由其他制度记录。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把不记载制作时间信息当作秦国盟书的特殊书写格式,缺乏有力证据。现今所知的秦国刻石文书都有一定的时间信息,例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时期的几块碑文,像《邹峄山刻石》云“二十有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②,《琅琊台刻石》语“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③,《罘刻石》曰“维二十九年,时在中春”④,等等。虽然时间比较模糊,且与正文未加分割,但毕竟是有时间信息的,这一点与秦国诏书相似。我们不好再加以解释说,在刻石文书上书写制作时间的做法,是秦统一中国后从其他国家学来的。而且下文向祖先之神盟誓盟书当中也都有制作盟书的时间信息。
不过,如果这一解释是正确的,那么负责记载这些盟书制作时间信息的制度是什么呢?有两种。一是史官记录制度。《秦骃玉牍甲》《诅楚文刻石•巫咸》等的发令者都是君王,在他们身边有左史、右史、御史等一类专门官员,随时记录他们的言行。而秦国史官随时记录的君王口头命令是有具体时间的,参见前文,所以由君王发布命令制作的盟书可以省略时间。二是档案记录制度。春秋战国时期设置有专门保存盟书副本的机构,即盟府。而根据战国及秦时期的档案保存制度,被保存文书的相关时间信息会被详细记录。里耶秦简中即有严格的文书收发记录制度,官府在接收或发送文件之时要登记具体时间。接收时间记录,如“六月乙亥水十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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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郭沫若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编《郭沫若全集》卷九,科学出版社,1982,第279~285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43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45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49页。
刻下二,佐同以来”①“十月辛卯旦,朐忍素秦士五(伍)状以来”②“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③等,陈伟先生说“以来”即是把文书送达④,由此可知其中之时间“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十月辛卯旦”“四月甲寅日中”等,即是接收文书的时间。发出时间记录,如“三月丁丑水十一刻刻下二,都邮人□行”⑤“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⑥“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⑦ 等,其中“行”字即表示文书送出,因此“三月丁丑水十一刻刻下二”“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等,即为文书送出时的时间记录。另外,秦国官员在执行某些公务时也要进行详细的时间记录,如《商君书•定分》云“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⑧,即是说主法官吏在告知民众所问之律法时,要有明确的时间及内容记录。所以,战国时期秦国制作与保存这些盟书的时候,应该也有较为详尽的时间记录。
其三,因为祭祀和制作盟书的时间非同一天,所以不好将两个不同的日期书写到上面,这只是盟书书写的一种特殊情况,但并不是普遍制度。这种解释也有一定的道理。《秦骃玉牍甲》《诅楚文刻石•巫咸》等可能就是出于这个考虑而未添加书写时间。不过两者还有些不同,一个是君王亲自参与书写的,一个是在君王的授意下祭祀官代君王写的,这从“抬头”部分的叙述方式即可看出,前者是一方向另一方当面诉说口吻,后者却是第三者的叙事口吻。《秦骃玉牍甲》虽然以秦君的口吻来书写,但是秦君很可能并没有出现在盟誓仪式上,因为当时其已经病得比较重,不太适合参加这样的活动。他所作的盟书,是通过其他方式,如行政命令向巫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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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3页。
②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9页。
③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92页。
④ 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7页。按第17号注释。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8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93页。
⑦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94页。
⑧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2页。
派的。因为不能确定具体祝祷的日期,所以未在盟书内容前面加写作时间。而受命祭祀的巫祝,面对君主已经写好的盟书文字,又岂敢在前面妄加时间,故保持了盟书文字的原样内容。《诅楚文刻石•巫咸》不载时间信息的成因,可能更加复杂一些。因为其并不是君王提前写好的,这从首句即可看出,“又(有)寡(秦)嗣王,敌(敢)用吉玉宣璧,使其宗祝邵暮,布告于不(丕)显大神军(厥)湫”,它是宗祝受君王之命而作。而宗祝写作这篇盟书是在盟誓仪式之中还是之前,存有疑问。因为有些盟书是当场书写的,如前文说过的崔杼弑杀齐庄公之后,胁迫士大夫、晏子等人与自己当场盟誓,《左传•襄公九年》晋郑之盟时,参盟之诸大夫当场更改盟书内容,等等,即是其证。但无论是提前书写,还是当场书写,宗祝没有书写制作盟书的时间,应是出于对君王命令下发时间的尊重。因为两者时间上存在差异,故舍弃了自己应书写的制作时间。而其在盟书开头的叙事中没有写秦君授意其进行盟誓仪式及制作盟书的时间,则是出于盟书固有格式的考虑。因为极少出现在同一盟书中记载两个时间的情况,盟书书写的时间,多是盟誓的时间,而不是下达盟誓命令的时间。
综合来看,第二、第三种解释都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就是这两种解释中的部分因素都起到了某些作用。如第二种解释中的其他制度辅助其记录了时间,故不再需要在盟书中记载制作时间第三种解释中的宗祝出于尊重君王下达命令时间及盟书固有格式的考虑,也不好再在内容中书写制作时间。至于出于对神灵的特殊敬畏或者自身威严的需求而不书写制作时间的可能性不大,故不再赘述。
二 向祖先之神盟誓盟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与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中盟誓者既有现实的人,也有超现实的神,而神既充当见证者,也充当盟誓者的情况不同,向祖先之神盟誓的盟书中盟誓者都是现实存在的人,充当盟誓见证者的神,并不是盟誓者。在传世文献中即记载有战国此类盟书,但多为草拟且书写格式不完整,如《战国策•赵策二》中的“苏秦所拟盟书”①、《战国策•燕策一》中的“苏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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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41页。
拟盟书”①,无法看出其整体结构。不过出土文献如侯马盟书、温县盟书中保留了大量春秋战国之交书写格式完整的此类盟书。此类盟书书写格式一般包括盟书制作时间、盟誓者、盟誓内容、誓词等,如温县盟书T1坎1 2182号石圭所载盟书,其辞曰:
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辛酉,自今台(以) (往),朔敢不 焉中心事其牢,而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 女, 非是。②
它以举行盟誓仪式的年、月、日、时的时间信息“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辛酉”为“抬头”,与其下内容分割明显。书写盟誓者“鄱”用的是人名,而不是人称代词,参盟人、盟誓内容、誓词等信息融为一体。这与告书将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等信息都放在“抬头”中的做法是不同的。这是这类盟书书写格式的典型特征、几乎所有向祖先盟誓的盟书都采用了如此写法。但在实际应用中盟书的各部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变化。如《侯马盟书•宗盟类一》中的一篇盟书,其文曰:
十又一月甲寅朏乙丑,敢用一元显皇君晋公,余不敢惕兹审定宫、平 之命,女嘉之□□夫 (大夫),夫 (大夫)之 以,不饰(帅)从韦(盟)书之言,皇君, (视)之 。③
此盟书的时间格中只有月、日、时,即“十又一月甲寅朏乙丑”,省略了制作年份信息。参盟者为“余”,侯马盟书整理者认为其为第一人称代词,“主盟人自称,即‘我’”④,又《左传•僖公九年》即有“余敢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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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068页。
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9页。
③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33页。按:此处释文根据该书摹写及后文注释书写。
④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34页。
天子之命,无下拜”①,可见“余”在当时确实可以用作第一人称代词,不过在其他盟书中均无直接使用人称代词的做法。另外,这篇盟书与温县盟书T1坎12182号石圭所载盟书的结尾也不太一样,仅称“ (视)之 ”。再如温县盟书T1坎13780号石圭所载盟文,其文曰
辛酉,自今以 (往), 敢不 焉中心事其宔,而敢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遆 女, 非是。②
此盟书时间格中的年、月、日等信息都被省略,仅保留了盟誓时辰“辛酉”。盟誓者用人名“ ”而非人称代词,其他部分格式则基本与T1 坎12182号石圭所载盟书相同。再如温县盟书T13797号石圭所载盟书,其文曰
辛酉,自今台(以)坐(往),兴敢不堪 焉中心事其牢,而敢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遆 女, 非是。兴适宋。③
此盟书在时间格信息上与T1坎13780号石圭所载盟书相同,仅保留盟书时辰“辛酉”,而誓词结尾出现变化,在“ 非是”之后,加了“兴适宋”三字。“兴”为盟誓者姓名,“兴适宋”,意为兴要去宋国或宋地,这三个字表明了盟誓的原因。而有的盟书完全省略了时间格信息,也就是说它没有“抬头”,只有盟书正文内容。如《侯马盟书•宗盟类二》中的盟书,其文曰:
敢不 其腹心以事其宗而敢不尽从嘉之明定宫、平 之命,而敢 既改助及 不守二宫者,而敢又志复赵尼及其孙 、兟直之孙 、兟直及其孙 、 之孙 、史 及其孙 于晋邦之地者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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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三,上海古藉出版社,1980年影印本,第1800页。
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9页。
③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80页。
虖明者,虖君其明亟 之, 非是。”
这篇盟书即没有盟誓制作时间信息。它在盟誓者的称呼上用人名“趣”而非第一人称代词。结尾也略有变化,称“明亟 之, 非是”而非“遆 女, 非是”。而有的盟书则是将年、月、日、时等时间信息组成的时间格“抬头”,换成了其他“抬头”。如温县盟书T1坎1 1845号石圭所载盟书,其辞曰
圭命自今以 (往), 敢不 焉中心事其宔,而敢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遆 女, 非是。②
此篇盟书就是以“圭命”二字为“抬头”。盟誓者用人名“竦”而非人称代词,其他部分书写格式基本与T1坎12182号石圭所载盟书相同。还有的盟书书写格式更为特殊。如《侯马盟书•纳室类》中的一篇盟书,其文曰
氽自今以往,敢不 从此明质之言,而尚敢或内室者,而或婚宗人兄弟或内室者,而弗执弗献丕显晋公大冢,明亟 女, 非是。
在这篇盟书中,不仅找不到任何有关制作时间的明确信息,而且连替换性的抬头“圭命”二字也找不到。盟誓者信息出现在了“自今以往”之前,而非“敢不……非是”之前。盟书结尾语采用“明亟 之, 非是”或“遆 女, 非是”或其他用语,可能对盟约内容的传达并无太大影响,但时间格、盟誓者信息的变化,则可能对盟约信息的传达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时间信息不明,则无法得知其盟誓的时间,也就无法得知应当履行盟誓的起始时间。在不记载盟誓时间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盟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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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35页。按:另可参见第49页宗盟类二,第50页宗盟类四,第50~51页宗盟类五。
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80页。
③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40页。
“自今以往”的表述显然是模糊的,不知道盟誓活动时间的人,无法据此了解盟约内容生效的具体时间。盟誓者信息的缺失或者模糊如仅称“余”则危害更大,它可能使整篇盟书成为空文。所以,从人的认知习惯来讲,这些信息应当是不可缺失的,但为何在这些盟书中是可以省略的呢?有以下两种可能性。第一,这与盟书的叙述角度有关。上文诸篇盟书在盟誓之前无论称名如“ ”“兴”“ ”,还是不写任何词,其实都是从盟誓者自己的角度而言的。前文所提“余”如果为第一人称代词,其叙述角度自然也是如此。如果不是第一人称代词,则与诸盟书称名一样,也都是盟誓者自称其名。因为盟书本要经本人亲自发布才有效力,前文多次提及的《左传•襄公九年》的晋郑结盟诸大夫亲自诉说盟誓内容、崔杼弑君之后需要胁迫晏子及士大夫等人亲自盟誓等,即是盟誓之言必须经由参盟者自己发布的明证。自称己名,不加官称等表明身份的词,或是出于对祖先之神的敬畏及现实礼法的要求。《礼记•曲礼》云“父前子名,君前臣名”①,此例甚多,如康子馈赠孔子药时,孔子拜而受之,说“丘未达,不敢尝”②,“丘”即是孔子自称其名范痤向信陵君上书时称“痤,故魏之免相也”③,“痤”即是范痤自称己名侯生对信陵君说话之时,称“今日嬴之为公子亦足矣”④,“嬴”即是侯生自称己名等等。祖先之神虽然并非现实之“君”,但其地位仍较自己为高,所以要称己名以示尊重。而盟书之前不写任何抬头信息,直接说盟誓内容,则更是第一人称视角叙述的典型特征。比如我想干什么,从我的视角而言,直接诉说想干什么就可以,不必非得在之前加上“我”字这一主语。盟誓内容如果为盟誓者直接书写或通过其口头诉说由祝史记录,那么制作时间和参盟者信息的省略,就要解释为因他们亲自参与了这一活动,所以必然不会忘记这一盟书内容。又因为他们从盟誓当天就开始履行盟约内容了,所以也不需要了解盟约的这些信息。第二,存在相关的记录制度,所以不必在盟书中书写这些信息。这与我们分析的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书不记载制作时间原因中的第二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