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源头之春秋、流变之秦汉“檄”文书写格式,可以推知战国时期此类檄书的完整书写格式应为“‘抬头’(包括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等信息,其中受令者信息必不可省)+命令信息”。其中命令信息一般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辨明是非大义,第二部分下达命令。但这仅就体例而言,在战国时期应该尚不存在如后世《金石例》当中总结的那样严苛的檄文程式。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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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1页。
②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2页。
③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2页。
④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2页。
⑤(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2页。
⑥ 《金石例》载:“某年某月某日某官告某处(或曰移某郡)。盖闻(云云)。末云檄到如章,书不尽意。(或云兹言不欺其听,无惑或云兹言不爽其听,无违。故为檄委曲,檄到,其善详所处,如律令。或云檄到宣告,咸使闻知)。司马长卿《喻蜀檄》(首云告巴蜀太守,未云檄到亟下县道,使咸喻陛下意,云忽)。陈孔章《为袁绍檄豫州》(首云左将军预州刺史郡国相守),盖闻(云云),司空曹操(云云),幕府(云云),广宣恩信班扬符赏,布告天下(云云),如律令。《檄吴将校部曲》(首云年月朔日,守尚书令或告江东诸将校部曲及孙权宗亲中外),盖闻(云云),故令往募爵赏,科条如左,檄到详思至言,如诏律令。钟士季《檄属文》(末云各其宣布,咸使闻知)。宋《告司兖二州》(末云幸加三思,详择利害,又尚书符征南府,末云文书千里驿行)。”参见(元)潘昂霄《金石例》,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公司,199,影印本。
二 用于调兵的檄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文献中有作调兵之用的檄书,如《商君书•兵守》云:“客治簿檄,三军之多,分以客之候车之数”①,蒋礼鸿释曰:“檄者,所以征调”②,与上文用于扬己方正义、斥敌方罪恶的檄书在书写格式上有所不同。目前所见最早的这类檄令原文为秦代将领调兵而制,即《史记•南越列传》云:“嚣死,它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这类檄书书写格式与地方官府所下告书相似,即“‘抬头’(包含发令者、发令词‘告’或‘谓’、受令者等)+命令正文”,只是在载体规格上略有不同,可参见下文。
这从居延汉简所载檄书中可以找到证据,如仓丞吉命令侯者去侦察敌情及尉丞司马去督查的檄书,即“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都尉卒人,诏书清塞仅侯望,备 (峰)火,虏即入,料度可备,中毋远追,为虏所作。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马数循行严兵”③都尉司马命令肩水侯官按太守府檄书律令行事,即“都尉事司马丞登行丞事,谓肩水侯官,传移檄到,如太守府檄书律令”④。这两件檄书与战国告书略有不同,即没有时间格。不过一些需要转发的檄书当中是有时间格的,如居延都尉根据甲渠侯上报的敌情而下达的关于军事部署的檄令,“十二月辛未,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谓城仓长禹兼行 [丞事]。广田以次传行望远止。……禁止往来行者,定蓬火辈送,便战斗具,毋为虏所萃葉,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⑤。这是檄书类型不同导致的书写格式差异,还是简牍残缺或编联错位导致的简文不全,尚难说明。不过檄书即使没有时间格,已有文书传达和存档过程中的登记制度也可以保证其时间信息的完整。
从用语层面看,檄书因功用之不同,风格差别较大。黄才庚先生将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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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三,中华书局,1986,第73页。
②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三,中华书局,1986,第73页。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中华书局,1980,第9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中华书局,1980,第9页。
⑤ 参见连劭名《西域木简中的记与檄》,《文物春秋》1989年第Z1期,第27页。
书的功用概括为威敌、辟吏、讨敌、征召、晓谕、檄迎等①,其中用于威敌、讨敌、晓谕、檄迎的檄书,因为要言己方之正义、诉敌方之不仁,所以一般都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语言铺排扬厉,从上文《吕相绝秦》,张仪及司马相如所作的晓谕、威敌性檄文即可看出而用于辟吏、征召之檄书,因为以使受命者迅速知晓命令信息为目的,铺排说理性的话语相对较少,所以这两种檄文的语言风格比较简洁、明快,如《史记•南越列传》载佗命令横浦、阳山、湟溪关拥兵自守的檄文,仅言“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②,只有短短十余字,没有铺陈渲染,简单准确地说明了制令者的意图。
结合汉代檄文的用语特征及发展水平、战国时期张仪所制檄书的文辞、春秋时期《吕相绝秦》铺排渲染的用语风格、檄文作为公文书的职能要求、战国时期公文整体的发展水平及时代特征等来看,战国时期檄文的用语风格,应当既有其铺陈渲染的一面,也有其朴实规范的一面,铺陈渲染主要体现在其正文说理辩道之处,朴实规范体现在其记载发令者、受令者等信息的“抬头”之处。具体檄文的制作用语,因用途之不同而各有偏向。
第七节 律法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战国时期各国通行的律法书多数采用条文式格式书写。条文式书写格式,是针对律法条文在发令者、发令时间、受令者等令书所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方面叙述不清,甚至缺少某些基本信息的书写格式而言,可概括为条文式“命令正文+律名”。以《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几条律法条文为例:
官府叚(假)公车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车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车,车空失,大车轱 (盩)及不芥(介)车,车蕃(藩)盖强折列(裂),其主车牛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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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黄才庚《我国历代诏令文书发展述略》,《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第95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三,中华书局,1959,第2967页。
吏、官长皆有罪。司空①
仓屚(漏)㱙(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万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货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负之。效②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传食律③
由上可知,这些法律条文缺少令书发令者、发令时间等信息④,它们只包含某种特定情境下出现的身份不确的受令者及命令正文内容。首先看《司空律》,其大意是说如果有人私用官府的牛车,或者虽然是借用但没有好好喂牛,使牛变瘦了,或者不对车辆进行修理,使车辆翻倒,车轱弯曲,或者未掩盖好车辆致使车伞损毁,那么主管牛车的人、领用牛车的官吏都有罪责。这条法令的受令者是“主车牛者及吏、官长”,但命令信息讲的是构成受令者罪行的种种情况。其次看《效律》。其大意是说粮仓漏雨或堆积造成粮食腐烂的,除命令啬夫及官吏赔偿损失之外,要根据腐败的粮食数目对啬夫进行相应的处罚腐败粮食之数不足一百石,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一百但不足一千石,罚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罚啬夫二甲如果有些粮食虽然败坏但仍可食用,就对其价值进行估量,然后判处赔偿数额。这条法令的受令者是啬夫及吏,但命令信息是构成对其处罚的种种条件及相应的处罚方式。再次看《传食律》。其大意是说下到没有爵位的佐、史、卜等人员,上到上造等官,每餐供应粝米一斗、菜羹、二十二分之二升盐。此条文的受令者是上造以下无爵的官府人员和管理传舍的官吏,而命令信息的内容是关于不同身份人员在经过传舍之时,所能享用的物质待遇问题。
这些律文中说的受令者要成为真正的受令者,其身份及所作所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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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49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57页。按“万”字当为“百”字之误。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0页。
④ 由律法条文中不包含具体的命令发布者和下发时间,可以知道它们不是即时性的命令。
符合律文规定的各种情景,简言之,其成为受令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管理牛车的官吏要受到处罚,必须是私用牛车或者牛、车损坏啬夫及吏要赔偿粮食并被罚甲,前提是要有粮食损毁没有爵位的人员至上造等官要想享受上述餐、米、盐等供应的待遇,则必须同时满足身份及因公出行等条件。另外,从它们包含的内容信息来看,每条与每条之间相对独立,且针对的事务与命令对象有所不同,不具有直接联系,所以可以被单独使用。
为了便于律法书的书写、学习及实际运用,众多的独立法律条文往往被制作者按内容属性收录于不同的大章节之下,这些章节多用标题或律名加以区分。吕思勉先生《章句论》对古书章节标题的看法,“章则或有标题,或无标题。有标题者,例居全章文字之后”④,在此处也有同样适用的情况。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在不同章内的不同小节后面都有律名,如《田律》竹简尾部的“田律”二字、②《厩苑律》竹简尾部的“厩苑”二字,③《仓律》竹简尾部的“仓”字④,等等。但龙岗秦简中的所有律法简文,在竹简末端并未书写有律名。《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及出土简牍概述》一文将未发现律名的原因归结为简牍残断过于严重固,这一说法有待商榷。因为龙岗秦简没有出现律名,可能是抄写者本就没有抄录此种信息,而非保存问题导致的文字缺失。
战国及秦法律条文的律名多数题在竹简末尾,因此只要在龙岗秦简中认真寻找下端简文内容保存相对完整的竹简即可以得知其原来有无抄写律名。实际上龙岗秦简中还存有不少下端简文内容保存相对完整的竹简,如四号简、二〇号简、三四号简、三九号简、五七号简等。⑨除六五号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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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吕思勉:《文字学四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11页。
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9~22页。
③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22~25页。
④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25~35页。
⑤ 龙岗秦简整理者云“可能由于严重残损的缘故,现存的竹简上没有一个律名。”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4页。
⑥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71、79、86、89、95页。按另外还有六五号简(第98页)、六九号简(第99页)、八六号简(第103页)、一〇五号简(第107页)、一〇八号简(第107页)、一〇九号简(第107页)、一六一号简(第126页)、一七二号简(第128页)、一七四号简(第128页)、一九五号简(第130页)、二三九号简(第138页)、二四〇号简(第138页)、二四三号简(第138页)、二五四号简(第139页)。
一七四号简、二四〇号简等明显属于未完成书写内容转入下简之外①,其他诸简内容都已经结束,但并未出现律名。这显然不能简单地将简文中未出现律名的原因归咎于竹简残断过甚了。虽然其中以“律”字结尾的二四〇号简比较特殊,但其为律名残留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龙岗秦简简文中的“律”字之后,通常都跟有其他文字,如八号简“不从律者,令、丞〼”②、一一六号简“田赢律() (诈)〼”③、一一七号简“论之如律。〼”④、一六六号简“律赐苗〼”⑤、一七七号简“律予租〼”⑥、二五号简“律论之□〼”等等,所以在二四〇号简“律”字之后也应接有其他内容,它并不是该条律文的结尾。
那么这是否说明,战国及秦存在某些没有篇名或律名的律法条文呢?并非如此。战国各国律法进入了大发展阶段,许多类似在律文之后书写律名的格式性做法基本已经形成制度。龙岗秦简的法律简文没有律名主要与其性质有关。《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及出土简牍概述》一文认为,“龙岗简其实只有一个中心,那就是‘禁苑’……秦代官吏制度规定,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而龙岗简正是从各种法律条文中抄出了与禁苑管理相关的内容,编在了一起”⑧,我们基本同意这一看法。也正因为如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当中部分律法简的抄写状况一样,⑨ 龙岗秦简的抄写者可能是为了抄录方便,而没有将律名抄录下来,只是更为彻底,一个律名也没有抄写。不过龙岗秦简的抄写者并未将律文混乱地紧紧拼接在一起,而是在律文之间保留了一定的空白。如四五号简“皆与同罪”⑩、一二〇号简“赀一甲”⑪、一三九号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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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98、128、138页。
②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74页。
③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09页。
④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10页。
⑤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27页。
⑥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29页。
⑦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36页。
⑧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5页。
⑨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9~90页。
⑩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92页。
⑪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11页。
“赀二甲”①、一六二号简“稼偿主”②、二〇八号简“赀二甲”③、二一〇号简“勿禁”④、二二七号简“官”⑤、二四六号简“道官”⑥等律文之后的留白。不过采取这种做法并不是为了节省简册的使用量,因为很多律法简文之后的留白过长,如八六号简⑦、一〇九号简图⑧、一三五号简⑨,根本无法实现这一目的。至于采用这种做法的真正原因,尚待进一步的考证。
从用语上看,这些律法条文虽然制作于两千多年前,但也基本符合现代法律文书用语的规范性、朴实性、精练性、准确性、单义性的要求。⑩首先看规范性。不同律法条文在提到相同身份的人员、相同性质的事物时,其称谓是规范统一的。人员称谓像“田啬夫”,《田律》提到该官时均使用全称,如“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⑪“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殿者,谇田啬夫”⑫ 等事物称谓像对惩罚某人几甲时的用词均为“赀”,如《关市》“不从令者赀一甲”⑬、《徭律》“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⑭、《效律》“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⑮等。其次看朴实性。与文学作品不同,律法条文属于实用公文,在描述事物时不会使用过多的修饰词,仅以反映事物的客观特征为原则。如《内史杂》云“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⑯。制作者没有具体描写“哪些县”、如何“告”等。这种描写和叙述方式满足了律文成为普遍行为规范的要求,因为现实事物在细节层面是多变的,对其进行过多的描写只会造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