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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瑞《论周代令书的形成》,《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1期,第89~92页。
②(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5页。
③(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3页。
④(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5页。
⑤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56页。征是通过极为简洁的用语实现的。因为虽然尽可能多的夸张敌方罪恶和己方正义能够坚定将士征伐对方的决心,但简单的话语更便于流传与理解。这是誓书篇幅通常较短的原因之一。
第六节 檄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目前笔者所见战国时期檄书原文仅有秦相张仪所制威吓楚相一篇,且应为残文,即《史记•张仪列传》载:“始吾从若饮,我不盗而璧,若答我。若善守汝国,我顾且盗而城”①。虽然从残文尚难断定其是否为令书,但用其对比分析战国檄令书的书写格式应是可以的。该残文可分为两部分,一说自己曾受的不公待遇,二是威胁要下达攻伐命令但其之前有无“抬头”,“抬头”格式是怎么样,仅据此材料,无法判定。因此,我们不得不通过对比春秋、秦汉时期类似性质的“檄”②来推断其书写格式的原有样态。春秋为其源头,秦汉为其流变,由源而下,由流而上,相互印证,应该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又檄书因功用之不同可分为两种用于扬己方正义、诉敌方罪恶的檄书,用于调兵的檄书。
一 用于扬己方正义、诉敌方罪恶檄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先看其源头,《吕相绝秦》一文,其文云
夏四月戊午,晋侯使吕相绝秦,曰:“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之以盟誓,重之以昏姻。天祸晋国,文公如齐,惠公如秦。无禄,献公即世。穆公不忘旧德,俾我惠公用能奉祀于晋。又不能成大勋,而为韩之师。亦悔于厥心,用集我文公,是穆之成也。文公躬报甲胄,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征东之诸侯,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则亦既报旧德矣。郑人怒君之疆场,我文公帅诸侯及秦围郑。秦大夫不询于我寡君,擅及郑盟。诸侯疾之,将致命于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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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281页。
② 由于檄书在春秋时期尚非独立文种,所以虽然一些文书具有了檄书的性质和作用,但尚不可称为檄书,故加引号以区别。
公恐惧,绥静诸侯,秦师克还无害,则是我有大造于西也。无禄,文公即世,穆为不吊。蔑死我君,寡我裹公,迭我般地,奸绝我好,伐我保城,珍灭我费滑,散离我兄弟,挠乱我同盟,倾覆我国家。我襄公未忘君之旧勋,而惧社稷之陨,是以有般之师。犹愿赦罪于穆公。穆公弗听,而即楚谋我。天诱其衷,成王陨命,穆公是以不克逞志于我。穆、襄即世,康、灵即位。康公,我之自出,又欲阙翦我公室,倾覆我社稷,帅我蠢贼,以来荡摇我边疆,我是以有令狐之役。康犹不峻,入我河曲,伐涑川,俘我王官,翦我羁马,我是以有河曲之战。东道之不通,则是康公绝我好也。及君之嗣也,我君景公引领西望曰:‘庶抚我乎’君亦不惠称盟,利吾有狄难,入我河县,焚我箕、郜,艾夷我农功,虔刘我边陲,我是以有辅氏之聚。君亦悔祸之延,而欲微福于先君献、穆,使伯车来命我景公曰:‘吾与女同好弃恶,复修旧德,以追念前勋。’言誓未就,景公即世,我寡君是以有令狐之会。君又不祥,背弃盟誓。白狄及君同州,君之仇雠,而我之昏姻也。君来赐命曰:‘吾与女伐狄。’寡君不敢顾昏姻,畏君之威,而受命于吏。君有二心于狄,曰:‘晋将伐女。’狄应且憎,是用告我。楚人恶君之二三其德也,亦来告我曰:‘秦背令狐之盟,而来求盟于我,昭告昊天上帝、秦三公、楚三王曰余虽与晋出入,余唯利是视。不毂恶其无成德,是用宣之,以惩不查。’诸侯备闻此言,斯是用痛心疾首,昵就寡人。寡人帅以听命,唯好是求。君若惠顾诸侯,矜哀寡人,而赐之盟,则寡人之愿也,其承宁诸侯以退,岂敢微乱君若不施大惠,寡人不佞,其不能诸侯退矣。敢尽布之执事,俾执事实图利之。”①
杨伯峻先生注云:“吕相,魏锜之子魏相。魏锜锜亦称吕锜,故魏相亦称吕相,下文乃绝秦书,或由吕相执笔,或由吕相传递。其后秦作《诅楚文》,仿效此书。杜注云‘盖口宣己命’恐不确。”② 即认为此篇内容,当由文书形式传达。不过其言秦国作《诅楚文》的时候仿效该文,当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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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1-1912页。
②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第861页。
具体内容的文笔句式而言。① 因为二者性质及书写格式并不相同,此篇属于宣扬己方正义和诉斥敌方罪恶、命其听令的“檄”书,而《诅楚文》属于人与神灵盟誓之盟书。
这篇“檄”书是晋侯在秦晋关系恶化之后,派使臣吕相到秦国宣布与其断绝关系时所作。它的正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昔逮我……昵就寡人”内容比较复杂,又可分为三层第一层“昔逮……成也”,写晋国与秦国之故交,说之前两国之间有婚姻,有盟约,虽然有过冲突,但秦穆公曾帮助晋文公归国,这是秦国的功劳第二层“文公……西也”,写晋文公对秦国的报答,即曾带同自己一起征伐的众国去朝拜秦国,并与秦国一同包围郑国,结果秦国私自与郑国订立盟约,引起诸侯的不满,是晋文公劝阻才使秦国免于受损第三层“无禄……寡人”,写晋国率诸侯征讨秦国的缘由,即自秦穆公即位以来,秦国对晋国的多次滋扰及其他不仁不义之举,如发动战争、侵占县邑、损毁庄稼、屠杀边民、背叛盟约等,引起狄人及诸侯的不满,晋国不得以才率领他们对秦国进行征讨。第二部分“寡人……利之”内容相对简单,写晋国对秦国所下命令,即如果秦国同意订立盟约,自己就率领诸侯撤退,如果秦国不同意,那么将继续征讨,让秦国仔细考虑此事的利弊。
从书写格式上分析,这篇篇幅冗长的“檄”文,实际结构非常简单,由包含时间“夏四月戊午”、发令者“晋侯”、传达者“吕相”、受命者“秦”② 等信息的“抬头”和命令信息正文“昔逮……利之”两部分构成。但其“抬头”部分是《左传》作者补写的,还是原文如此,《左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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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党社和田静两位先生就曾对杨伯峻先生认为《沮楚文》仿效《吕相绝秦》之说提出质疑,认为“盟诅乃东周常事,既有专职人员起草相关文书,其文体亦如公文有一定格式,……《诅楚文》不一定抄吕相绝秦书”。参见史党社、田静《郭沫若《诅楚文考释》订补》,《文博》1998年第3期,第60页。
② 从这篇文书的话语指向来说,它直接诉说对象是“秦”,让他按照自己提供的一些建议去做一些事但从“合法性”上讲,晋国与秦国并为当时之诸侯国,晋国没有向秦国下达命令的权力,那么是否说明其不是令书呢?并非如此。因为其中很多命令话语,实际是指向晋国自身的,比如“赐之盟,则寡人之愿也,其承宁诸侯以退,岂敢微乱君若不施大惠,寡人不佞,其不能以诸侯退矣”,大意为如果秦国答应结盟,自己就率领诸侯撤退,否则将会继续征讨,也就是说,晋国是以允诺对本国行为的处理方式来与秦国进行讨价还价的,所以这篇檄文的命令对象实际是晋国自身而非秦国,秦国对该文书的反应只是触发晋国所允诺行为的条件。
只是将其直接原样抄录或略作变形引用过来,我们稍后再做讨论。先来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汉武帝时期制作的檄文,其文曰:
告巴蜀太守蛮夷自擅不讨之日久矣,时侵犯边境,劳士大夫。陛下即位,存抚天下,辑安中国。然后兴师出兵,北征匈奴,单于怖骇,交臂受事,诎膝请和。康居西域,重译请朝,稽首来享。移师东指,闽越相诛。右吊番禺,太子入朝。南夷之君,西僰之长,常效贡职,不敢怠堕,延颈举踵,喁喁然皆争归义,欲为臣妾,道里辽远,山川阻深,不能自致。夫不顺者已诛,而为善者未赏,故遣中郎将往宾之,发巴蜀士民各五百人,以奉币帛,卫使者不然,靡有兵革之事,战斗之患。今闻其乃发军兴制,惊惧子弟,忧患长老,郡又擅为转巢运输,皆非陛下之意也。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也。夫边郡之士,闻烽举燧燔,皆摄弓而驰,荷兵而走,流汗相属,唯恐居后,触白刃,冒流矢,义不反顾,计不旋踵,人怀怒心,如报私仇。彼岂乐死恶生,非编列之民,而与巴蜀异主哉计深虑远,急国家之难,而乐尽人臣之道也。故有剖符之封,析珪而爵,位为通侯,居列东第,终则遗显号于后世,传土地于子孙,行事甚忠敬,居位甚安佚,名声施于无穷,功烈著而不灭。是以贤人君子,肝脑涂中原,膏液润野草而不辞也。今奉币役至南夷,即自贼杀,或亡逃抵诛,身死无名,谥为至愚,耻及父母,为天下笑。人之度量相越,岂不远哉然此非独行者之罪也,父兄之教不先,子弟之率不谨也寡廉鲜耻,而俗不长厚也。其被刑戮,不亦宜乎陛下患使者有司之若彼,悼不肖愚民之如此,故遣信使晓喻百姓以发卒之事,因数之以不忠死亡之罪,让三老孝弟以不教诲之过。方今田时,重烦百姓,已亲见近县,恐远所溪谷山泽之民不追闻,檄到,亟下县道,使咸知陛下之意,唯毋忽也。①
此篇檄文的制作背景是武帝派唐蒙去掠取与开通夜郎及以西的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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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中华书局,1959,第3044~3046页。
但唐蒙过多征发兵卒,擅用战法杀死大帅,使巴蜀人民感到恐慌,为此武帝派司马相如前去责难他,并趁机让司马相如向巴蜀太守作檄文告知自己的本意。其命令正文可分为五层第一层“蛮夷……之患”,写当前已经不存在征伐蛮夷的问题,说蛮夷长期拥兵自重、侵扰边境使士大夫蒙受惊扰,但当今皇上皇威远扬、征东伐西、战无不克、四方镇服、万方来朝,已经没有战争之患第二层“今闻……意也”,写皇帝派唐蒙征兵的本意,即是说征发士兵本为去犒赏有功之人,并不是为了打仗,所以不用担忧第三层“当行……宜乎”,写对应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及其父母的训诫和劝勉,先说贪生怕死不是臣子应有之节义,并以边郡之士的勇猛尽职来反问那些不愿服从征兵命令的人员为何不能像人家一样尽责,然后说服兵役立功之后可能享受到的好处,如加官晋爵、扬名后世等,而不尽职责将被人耻笑,并说这种不尽责现象的出现不单是本人的问题,也是父母教育缺失的结果第四层“陛下……之过”,写下达该檄文的缘由及目的,即担心有司、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本意,同时训教那些有不忠之罪、死罪的人及其父母第五层“方今……忽也”,写对该檄文传达过程的命令,即要求檄文所到之郡县迅速将其下发下去,使人民都知道,不要遗忘。
从书写格式上看,《史记》记载的这篇檄文没有发令时间、发令者、书写者等信息,只有“抬头”部分的命令词“告”、受令者“巴蜀太守”及命令信息正文“蛮夷……忽也”。发令时间与发令者的缺失,是司马迁在编写史书时故意省略,还是汉代皇帝制作檄文时的特殊格式呢?这与《吕相绝秦》的问题相似,只是一个是“有”的问题,一个是“没有”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讨论一下最初下达的檄文当中有没有发令时间、发令者等“抬头”信息。
关于汉代檄文“抬头”,黄才庚先生说“有一定的程式,开头是‘年月日某官告某某’”①,即由“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组成。那么就是说《史记》此处引用的这篇檄文,原来有发令时间与发令者等信息,司马迁只是对这一信息进行了变动。在转载这篇檄文之前,《史记》有“相如为郎数岁,会唐蒙使略通夜郎西僰中,发巴蜀吏卒千人,郡又多为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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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才庚《我国历代诏令文书发展述略》,《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第95页。
漕万余人,用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上闻之,乃使相如责唐蒙,因喻告巴蜀民以非上意”① 之语句,它交代了司马相如制作檄文的背景,即因唐蒙之事而作,故檄文制作时间必然在此期间,而受命者为巴蜀之民也已说明,可能又出于重点突出司马相如的文采和《史记》一书体例的考虑,司马迁主动将檄文的时间、受令者等内容进行了某些转化或直接略去。
令书之前不载具体“抬头”的体例,在《史记》中极为常见,不仅限于战国与秦代令书,引用的汉代诏书也多如此。如《史记•孝文本纪》载汉文帝入主未央宫所下诏书,“于是夜下诏书曰:‘间者诸吕……醋五日’”②,又《史记•孝文本纪》载为齐太仓令女儿请求废除肉刑一事所下诏书,“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其除肉刑’”③,又《史记•孝武本纪》载汉武帝郊雍礼毕之后所下诏书,“过洛阳,下诏曰:‘三代邈绝……以奉先王祀焉’”④,等等,其中不见诏书的原本“抬头”,记载的时间也不过是“于是夜”“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过洛阳”等,相对模糊,而非诏书下达的确切时间,虽然这些诏书可能本就没有类似行政命令的“抬头”⑤,但即为君王所言,必然有史官记录和存档记录,司马迁作为太史令可以获得这些信息,然而他在写书之时并未添加。
《史记》之所以采用这种隐去檄书发令时间信息的书写方式,除了发令者为皇帝可能本就没有此格式的原因之外⑥,主要是因为它以记事为目的,虽然在某些地方要参考一些令书原文,但为了论述的连贯性与流畅性,需要对令书原貌进行些许变动。因此《史记》转引的司马相如所作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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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中华书局,1959,第3044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十,中华书局,1959,第417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十,中华书局,1959,第427~428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十二,中华书局,1959,第461页。
⑤ 汪桂海先生即认为汉代诏书本没有下达诏书之时间,其时间为立卷者所补,其云“汉代的官府往来文书通常都有具文时间,章奏文书也有清楚的年月日,皇帝的策书在文字结构上也有时间一项,只有制书、诏书、戒敕没有具文时间。文书立卷者把所整理的文书以类相从的同时,还须依时间顺序加以编排,文书没有具文时间不便于整理,因此,在整理之前要把制书、诏书等文书的时间补注上去。”参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第198~215页。
⑥ 战国时期仅秦国诏书有类似格式,且以令书传达机制、史官记录君王命令制度、文书存档制度保证其信息完整,其他文种当非如此。
告巴蜀太守檄文当中应包含时间、发令者等信息构成的“抬头”,只是被司马迁转化与省略了。
那么《左传》所引《吕相绝秦》的原文中有没有时间、发令者等信息呢?也应有。如果这篇文告只有正文内容,那么《左传》作者从何得知这篇文告发布的确切时间、发令者、传令者信息 所以《左传》作者对此“檄”文的处理,要么是采取了与司马迁相同的做法,即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动,要么就是完整录人,即“夏四月戊午,晋侯使吕相绝秦”一句即是该文的原有“抬头”。前一种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此处采用了鲁国的纪年而非晋国的纪年,称“晋侯”而非“晋公”。正文则为原“檄”书的直接转引,因为从文章的表述角度来看,它是以第一人称来写的,多处称“我”①“寡人”② 等,用语也比较委婉客气,即使是逼迫秦国订立盟约,也采用以下侍上请求的语气,如“寡人帅以听命”③“君若惠顾诸侯”④“赐之盟”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