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从秦国角度而言,人们可能会将使用“命”这一发令词的令书归入“制”,因为秦国有改命为制的措施,但使用发令词“命”的《田律木牍》展现出来的格式与地方官府所发“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在战国末期之前的其他国家,“诏”“告”“命”“谓”等发令词的使用可能没有特别严格的区分。因为在他们的国家中,诏书、告书、“令”书等虽然都已经产生,但还没有彻底分化清楚。而且对于某一具体令书的归类,应综合其发令者身份、命令内容属性和书写格式来分析。
② 战国秦国与秦朝一脉相承,其间没有特别大的文书种类变革,在统一之后,某些文书种类不再被君王所用而已,其书写格式并未有明显变化,因此以秦代告书来研究战国秦告书的书写格式不会有任何问题,而且根据下文带有附件的战国时期告书类的《语书》也可得出如此结论。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4~75页。
④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7页。
⑤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9~80页。
发令词“谓”,受令者“迁陵丞”,命令信息“阳陵……报之”“阳陵……报之”“阳陵……当腾,腾”,签名“嘉手”,印玺“以‘洞庭司马’印行事”,签名“敬手”等部分构成。但在某些信息格式上有些差别,如J1 (9)5简,只有月日信息,缺少年份记载,这与龙岗秦简木牍的情况一样,当年所写文书有时可以省写年份J1(9)6简,缺少最后的书手签名,或为漏签所致。
由于这几篇都不是告令书的原文,所以就得面对这些档案记录的信息之中哪些是原文内容,哪些不是原文内容的问题。笔者认为除篇末书手签名尚有疑问之外,均属原文内容,只是有些内容在档案记录时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洞庭司马”的印信由图章形式变成了文字表述。那么文中的“嘉手”是否为原令书的构成部分呢?应当是。它与“敬手”的形成方式可能并不相同,“敬手”或与初始文书有关,但尚难确定其有何种关系,①“嘉手”则应是令书原件书写者的签名,也就是说“嘉”实际是洞庭一方的文吏,而非迁陵的文吏。因为从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收录的简文中可以发现“嘉手”这一签名出现的位置十分固定。其签名所属简的行文方向全为洞庭一方发往迁陵一方,而且只有他一个人作为书手的签名,且位置都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几字之前,如J1(9)8简云“洞庭叚(假)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②、J1(9)6简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③等,可见其与正文部分紧紧相连。而除了他之外的书手签名则统一出现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几字之后,与“嘉手”同时出现的“敬手”即是如此,如J1(9)1简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④、J1(9)2简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⑤、J1(9)3简云
————————
① 胡平生先生《里耶秦简所见秦朝行政文书的制作与传送》一文在研究秦代追赀牍文书时认为“敬手”实际“应指卅三年正面文件的经手人”,文书背面的某手应与初始文书有关,但是否是文书原件的直接制作者尚待进一步研究。参见胡平生《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中西书局,2012,第137~160页。
②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82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7页。
④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8页。
⑤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66页。
“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①。其他如J1(9)4简、J1(9)5简、J1(9)7简、J1(9)10简、J1(9)11简、J1(9)12简等,② 也莫不如是。
那么会不会是嘉、敬两人分工不同造成的呢?即一个负责抄写文书原稿文字,一个负责存档,所以“嘉”的签名紧邻正文内容,“敬”的签名在末尾。这一解释并不合理,因为果真如此,那么“嘉手”的签名应该出现在篇末,即“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而不是之前。因为战国时期的公文已经普遍使用玺印来增强其可信性与效力,虽然印章多被用于封签之上,属于令书的外部构成,但它也是令书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然也不会出现在这一档案记录里。如果“嘉手”真的是令书档案抄写者的签名,那么每次其都只抄写令书正文,留下印章信息让负责存档的人抄写,这于理不合。而且使用两人签名,与官府追求机制运作高效性的要求也不一致,因为这样简单的任务,并不需要两个人来完成。况且这些档案本身不是特别重要的内容,不需要采用多人分签以保证存档安全的做法。
既然“嘉手”不是存档人员的签名,那么“嘉”也不会是存档人员,那么其是什么人呢?笔者认为他是洞庭郡的书吏,是令书原件或副本的直接书写者,“嘉手”是其完成令书书写任务之后的签名。我们知道,战国及秦各级官府官员的文书使用量非常大,告令不可能尽为发令者自己书写,需要书吏来帮忙完成。既然是经人书写,就存在书写者有意或无意违背发令者本意书写出一些本不该出现在文书当中的内容或缺少某些内容的可能。为了便于查出令书文字内容错误的来源,并追究这些书写令书人员的责任,需要这些书吏在自己负责书写的令书原件或副本当中签名。文献中就有汉时令书书写者因书写错误而被罚的事件记载,如尚书郎为汉明帝撰写赐降胡缣一文时,错把“十”字写成“百”字,惹怒明帝,招致鞭笞,即《后汉书•钟离意传》云“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将笞之。”③ 这是文书书写管理制度进步
————————
①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0页。
②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72~73、74~75、79~80、84~85、87~88、89~90、91~92页。
③ (刘宋)范晔《后汉书》卷四一,中华书局,1966,第1409页。
的表现。这与当时铸造金属器物时,工匠要在其上铸刻自己名字的目的一样,如《寺工敏铍》载:“十七年,寺工敏造”①、《寺工邦铍》载:“十九年,寺工邦”② 等当中的“寺工敏”“寺工邦”即是负责铸造各自兵器的人员签名,这便于追究责任。当然其中或许有工匠炫耀自己功绩的因素,但这不是设计这一制度时考虑的内容。
那么为什么目前所见的大量诏书,如《魏奔命律》《魏户律》《田律木牍》《语书》等令书当中都没有书吏签名呢?这可能是因为令书原件书写者的签名并不书写于正文之内,而是写于别处,只是存档时,记录人员才将其写在原文之下,以明确其责任。而上面说的令书都不是存档文件,所以没有显示出令书原件或副本抄写者的签名也不奇怪,可参见下文附件式告书书写格式的相关论述。
由此可知,单行式的告令原文的正文内容完整书写格式应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或‘谓’+受令者+命令信息”,而其正文内容之外,有时还有“书写者签名+印信”。
二 附件式告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附件式告书,是指在告书的正文原件之外,还附带有其他文件。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语书》,即带有与其正文告令书写格式不同的附件,③但《语书》附件简尾的“语书”二字,又充分说明其与前面正文是一体的、不可割裂的。
《语书》的正文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
————————
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57页。
③ 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洪)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炬)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閒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①
《语书》的附件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恋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嗔目扼推(腕)以视(示)力,计询疾言以视(示)治,誈 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阬阆强肮(优)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书之。其书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籍书之,以为恶吏。语书②
这篇带有附件的告令是秦国南郡太守腾在其制定的律令施行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向其管辖的县、道啬夫发布的。《语书》正文内容为太守讲述
————————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5页。
其制定律法的初衷,及对执行效果不佳原因的分析,并制定了一些新的促进律法施行的政策,即区分善吏与恶吏并对其加以劝勉或惩戒,以推进律法的施行其附件内容是区分“善吏”与“恶吏”的具体标准以及一些具体的统计上报方法。
《语书》正文内容的书写格式与单行式告令基本相同,由时间“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制令者“南郡守腾”、发令词“谓”、受令者“县、道啬夫”、命令内容“古者……邮行”等部分构成。但与前面里耶秦简中的单行式告令书写格式又有不同,未见“玺印”和抄录原件或副本令书的书手签名。之所以未见玺印,是因为在战国及秦代玺印主要是用于封检,并不与正文并行,而上面几篇单行式告书之所以有玺印信息,是因为那是告书的存档记录。因此,此处虽然未见玺印,但在封检下发时,其上必有印。至于没有书写令书原件或副本的书手签名,原因可能有三。第一,这本不是官府制作或传达的令书原件或副本,这篇告令实际只是誉写的副本,所以将书手签名给忽略了。这与墓主人为掌管文书的小吏身份相符。他并不是县、道啬夫,不可能作为受令者而保有该令书的原件或副本。第二,令书原件上本没有书手签名,是因为此为原件且由发令者南郡太守腾亲自书写。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因为一郡之中往往包含数县、数道,太守自己书写一份令书原件尚在情理之中,但同时书写多份,不太符合常理。第三,前文已说的一种原因,即书手签名本不签在令书原件或副本的正文当中,而是签在别处,又此篇《语书》不是存档文件,所以未对两种信息进行整合。相较之下,第一种与第三种原因的可能性较大。
《语书》的附件书写格式虽然简单,但比较特殊,即由没有独立“抬头”的正文内容和简末篇名“语书”构成。但“语书”是正文内容和附件内容的整体篇名,还是这篇附件的“篇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说“语书”前面的告书与后面的文字似乎是分开编联的,“后段有‘发书,移书曹’等语,文意与前段呼应,可能是前段的附件。原有标题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①,因此将“语书”二字作为整篇告令的名字。这一做法未免有些武断。因为“语书”很可能只是附件的篇名。这篇文告由单行式告书
————————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和附件两部分构成,它们之间只是一种统属关系,即单行式告书是统领,附件是附属。怎么能用附属部分的篇名来称呼整篇文告再者,目前所见的单行式告书,在其结尾都没有篇名,说明这些告书本就没有别的称谓。
由于附件只是令书正文的辅助文件,所以其书写格式有时如《语书》附件呈现的文字状态,有时则可能如“诏体告书”《兆域图铜版》所载令书附件呈现的图画形态,不一而足,视其具体需要而定。由此可知,附件式告书的书写格式可以概括为“令书正文(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或‘谓’+受令者+命令信息)+附件(格式视其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能也要附加令书原件或副本书写者的签名、玺印等。
从用语上看,单行式告书与附件式告书有所不同。单行式告书在战国末期至秦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程式化语言表述体系,语言风格简洁、严谨、规范。如对发令者与受令者的称呼十分程式化,以上面所举的里耶秦简中的三篇告书为例,发令者自称“洞庭民(假)尉鹃”,称对方为“迁陵丞”,都是以自身“官职”名称为定语。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词称“谓”或“告”,同样比较固定。① 而且三篇令书均以“以律令从事”结尾,足见告书命令信息正文的用语已经十分标准化和书面化。不过对“以律令从事”“如律令”等语的含义,历来有些争论。应劭云“文书下‘如律令’,言当承宪绳墨,动不失律令也”④,仅把其当作惯用语来对待,不特指具体律令,但王焕林先生综合王国维、陈直、张伯元等前辈学者的看法认为,“先秦至汉初,‘如律令’确有具体法令条文可按,大致在汉武帝时代,始逐渐成为公文催促命令习语,魏晋以降,则已演变为道家符篆术语”③,两相比较,王说更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故从其说。
附件式告书正文除了具有类似单行式告书规范用语的风格外,更加突出的是可以根据所要表达的信息内容差异,采用不同的语言风格,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语书》正文部分用语表达就不是直白的、朴实的,而是采用了循序渐进的表达手法,以加强对其理论的阐发,首先说古圣先贤制
——————————
① 上级对下级下达告令书时多用“谓”字,也有称“告”字的现象,但极少,可参看本书第二章 “告书源流” 一节。
② (汉)应劭撰《风俗通义校注》卷末《佚文》,王利器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584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