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359页。
载月、日、时间的书写格式,与战国时期君王下达的其他命令文书是不同的,如载有战国晚期秦武王更修为田律命令的《田律木牍》(又称《青川木牍》)即有明确的时间“二年十一月己酉朔二日”①,载有魏国君王下达的治理逃野、逆旅、赘婿等现象命令的《魏户律》《魏奔命律》也有明确时间,《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②、《魏奔命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③,等等。那么这种独特的“抬头”格式是不是秦国诏书的典型特征呢?这一问题,我们稍后讨论。
其二,载于两诏椭量上的秦始皇与秦二世诏书,其文云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灋(法)度量 (则)不查,歉疑者皆明壹之。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灋(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④
这篇铭文由秦始皇廿六年诏书和秦二世元年诏书构成。始皇诏书前文已述,此处单看秦二世元年诏书。它是秦二世胡亥即位之时,为向天下人表明不会改变始皇发布的统一度量衡的诏令而作。其内容由发令时间“元年”、受令者“丞相斯、去疾”、命令信息“灋(法)度……刻辞焉”、器铭“今袭号……使毋疑”等部分构成。与先秦时期转刻于器物之上的册命金文中的器铭不属于册命原文不同,这件器物上的器铭当是诏书原文的组成部分。这从本件器物无法看出,因为在此器物上“二世诏书”所刻之位置确实在“始皇诏书”左侧,完全对应“故刻左”一语。但从其他同样载刻有这两篇诏书的器物上可以看出,如北私府椭量上铸刻的同样两篇诏书位置就与两诏椭量不同,其中始皇廿六年诏书被刻铸在椭量之外壁,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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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02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92页。按原文句读为“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有误,现更正。
世诏书被刻铸在椭量内底,其位置并非左右之分,① 所以“故刻左,使毋疑”之语也就失去了指向意义,那么该句就不可能是后来添加的。因此从其外在的书写格式看,秦二世诏书的书写格式可以概括为“发令时间+发令词‘诏’+受令者+命令信息+器铭”。与始皇廿六年诏书相比,秦二世诏书的“抬头”既没有叙事性话语,也没有发令者信息,但它有前者所没有的器铭。另外,在时间信息书写方面,秦二世诏书与始皇廿六年诏书相同,即没有诏书制作或下达的具体月、日、时等信息。
其三,在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J9)出土的一枚简牍(J9③1)所载秦二世诏书的书写格式更加独特,其文云: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正)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援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背)②
这篇诏书是秦二世即位之后,为获得支持、安定统治、笼络民心而作,期望通过大赦天下减轻罪罚来安抚百姓,进而得到民众的拥护。这篇诏令当中提到三个时间,即“元年”“元年十月甲午”“十一月戊午”等。其中第一个时间,属于命令信息的正文内容第二个时间,是该诏书最初下发的时间但第三个时间,是该诏书现实到达“守府”的时间,还是诏书规定的到达时间需要讨论。如果其为前者,那么它就是邮传接收记录。但显然它与常见的邮传接收记录写法不同。以里耶秦简为例,如J1(8)133简“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③、J1(8)152简“四月甲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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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06~307页。
②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二十年风云激荡 两千年沉寂后显真容》,《中国文物报》2013年12月6日,第006版。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30页。
中,佐处以来”①、J1(8)157 简“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② 等,这些记录中都没有如同此篇诏令的最初下发时间的记录,但它们有该诏书不具有的非常精确的到达时间,即“水下四刻”“日中”“旦食时”,及送达人员身份信息,即“走贤”“佐处”“隶妾冉”,甚至还有接收人的信息,即“欣发”。这是有秦法规定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即云“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殿(也)”③。所以此篇诏书中的第三个时间应是诏书规定的邮传时间,即规定应该在什么日期之前送达,这种规定是为了便于追究耽误文书传达时间人员的责任,即《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曰“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④“宜到不来者,追之”③,但从“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与诏书正文的位置关系看,它不是诏书的原文内容,更不是构成诏书“抬头”部分的“时间格”内容,它是由负责传达诏书的机构所写。因此由这篇诏令的正文来看,它与上面所说的其他秦国诏书一样,令书制作或下达的时间信息是模糊的,也没有“抬头”与命令正文信息的明确分割界限,甚至在发令者、受令者等信息方面叙述也不明确,需要从正文中分析才可获知。
我们可以发现上面所举三篇秦国诏书的书写格式有两个比较典型的特征一是诏书“抬头”与命令正文内容没有明确的分割界限二是诏书原文中缺乏制定或下发的具体时间信息。先来看秦国诏书书写格式的第一个特征。这些诏书的“抬头”书写格式不仅与里耶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地方官府发布的“告”类令书完全不同(可参考下文),而且与《魏户律》《魏奔命律》等魏国君王下达的“令”书写格式也不相同(可参考上文)。但它与《鄂君启节》及一些册命金文的开头格式有几分相似,即都是将时间、发令者及发令者活动或其他事件信息混合在一起(可参看《卌二年逨鼎甲》《保员簋》《 簋》《曶簋》等)。这说明此种抬头与命令正文内容不分的书写格式,并不是秦国诏书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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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43页。
②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2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1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1页。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1页。
再来看秦国诏书的第二个特征。秦君诏书采用如此做法,可能是为了将自己的诏令与地方官发的告令区分开来,进而体现自己的独尊地位。这一变革应该在秦统一之前既已开始,与秦始皇命令丞相、御史议制帝号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即“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①。诏书不记载制作或下发月日信息的做法,并不是秦国独有的,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如战国中期兆域图铜版中记载的一篇“诏体告书”②,它包括正文和附件③两部分,此处仅录正文部分,其文曰“王命贾为逃(兆)乏(窆),阔 (狭)少(小)大之 (叨),又(右)事者官 之, (进)退逃(兆)乏(窆)者,死亡(无)若(赦),不行王命者, (殃) (连)子孙。亓(其)一从,亓(其)一 (藏)府。”④ 刘来成先生认为此篇为战国时期中山王 命令其相为其修建兆域、陵墓时所作的诏命,按其解释,此篇内容大意是君王命令相“贾”修建兆域、陵墓,其工程各处的大小宽窄标准已经确定,你们要按标准执行,有敢擅自进入或离开墓室、修建墓室执行墓葬制度时不服从王命的,要被杀死并殃及子孙,此项诏命共有两件,一件随葬,一件人库。⑤ 其中某些解释有待商榷,即“进(进)退逃(兆)乏(窆)者,死亡(无)若(赦)”一句,并不是指擅自进出墓室、陵墓,而是指擅自更改墓室的格局、尺寸标准,因为上句已经说明墓室、陵墓的尺寸已经确定,下文是说不按照王命修建的要被如何处罚,所以联系上下文来看,其“进退”实际当就修建墓室、陵墓的规格尺寸而言。从书写格式角度看,其与上面几篇秦国诏书的情况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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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② 本书说《兆域图铜版》所载的内容为“诏”书是就其书写格式而言,而非就命令词“命”而言因为这一时期的多数国家还处于“诏”“告”不分的阶段,此文书就是这一情况的代表,此与秦国成熟的诏书区分,本书将其称为“诏体告书”。
③ 在《兆域图铜版》的命令正文内容之外,还有其他文字,被标注在与其一同刻铸的《兆域图》之中。《兆域图》绘画了整个墓室的格局,并在每条绘画的线段上都附有一段说明尺寸的文字。这部分文字、图画与这篇“诏体告书”并不是分离的,它是这篇君王命令得以施行的具体标准,类似于正文的附件,但在这篇令书中,它们被写在一起,没有完全分离。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96页。按:另参见该书第98~99页图版。
⑤ 参见刘来成《战国时期中山王 兆域图铜版释析》,《文物春秋》1992年第S1期,第25~34页。按刘来成之释文与吴镇烽一书略有差异,可参看。
“抬头”与“命令正文”没有严格的分割界限,但更加极端,即从文中找不出任何有关制作或下发的时间信息,只有发令者、受令者以及命令信息等内容。它之所以不载制作或下发的具体月日等信息,或者是出于展现自己的权威不受时间限制的考虑,或者与其带有一定的“死亡”意味有关,因为其中一件副本要埋藏于墓穴中,但具体是何种原因,尚待足够材料证明。
但如果令书中没有详细的日期,必然会造成执行过程中受令者对其理解的障碍,而战国时期君王下达的诏体文书之所以可以如此,除了上文已说的传达机构会在其上添加下达时间和到达时间的规定之外,更主要的是因为在战国时期有着比较完善的史官记录制度和文书存档制度。这两种制度通过各自的记载,能够解决诏书文字中时间信息缺失带来的麻烦,可参看“盟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一节中的相关论述。
由始皇诏方升、两诏椭量、益阳兔子山J9③1号简牍、兆域图铜版等所载的诏书可知,战国时期君王诏书的书写格式是“发令时间(只具体到‘年’,甚至可以没有)+发令者(也可以没有)+受令者+发令词'诏’+命令信息+器铭或附件(也可以没有)"。这种书写格式中"抬头”与“命令正文”没有明确的分割界限。至于地方官府诏书的书写格式,尚有待更多材料的发现。
就诏书包括“诏体告书”的用语而言,因其发展程度不同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混杂性,其发令词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令书中存在差异,有用“命”的如《兆域图铜版》,有用“诏”的如《始皇诏方升》,直到秦统一之后才统一用“诏”。这种用语上的混杂性是由其自身文体功能的混乱造成的。整个战国时期告书、命书、诏书三种文体功能都在不断交又、分裂与彼此侵蚀,且在不同国家发展的程度不同。又诏书的书写用语,既不似法律类令书简单朴实,也不似誓书、檄书一类令书铺陈排比。它的语言虽然以平白记述为基础,但往往也要略加修饰,不过修饰之词极为简单,如《始皇诏方升》“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中的“尽”“大”,《两诏椭量》“不称成功盛德”中的“成”“盛”,益阳兔子山J9③1号简牍所载秦二世诏书“皆遽恐悲哀甚”中的“皆”“遽”“甚”,等等,通过极为简单的修饰用字,其想要表达的事物状态就勾勒出来。
从语言风格来看,战国及秦代的诏书包括“诏体告书”比较书面化和正规化,汉代诏书则与其区别较大,口语化比较严重,可能大多是当时的白话,章太炎即说“白话记述,古时素来有的,《尚书》底诏诰全是当时的白话,汉代的手诏,差不多亦是当时的白话,经史所载更多照实写出来的。”① 如汉高祖刘邦曾下达寻找可以被任命为梁王、淮南王的人选的诏书,“诏曰:‘择可以为梁王、淮阳王者’”②,汉文帝刘恒曾下达开设籍田并赦免需要耕作百姓的诏书,“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藉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粲盗。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③,汉武帝曾下达整修山川祠堂、祠礼的诏书,“诏曰:‘河海润千里,其令祠官修山川之祠,为岁事,曲加礼’”④ 等,都明显带有口语化特征。两者存在这样的差别,可能因为前者是经过史官起草润色之后才发布的,后者是当时君王自己直接书写或者史官直接记录君王的“口头命令”略加润色之后下发的,另外可能还与君王自身的文化素养水平有一定的关系。
第四节 告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告书按其文书内容的整体构成样态,可以分为单行式和附件式两种。
一 单行式告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单行式告书,是指其以独立文件形式下发,不带有其他附属部分。此类告书,不仅在使用者身份上有国君与各级官府官员之别,在书写格式上也有细微差异。用于国君发布命令的告书,可以参看前文提到的《田律木牍》《魏户律》《魏奔命律》等,去除部分文书篇尾的律名即可,书写格式可概括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告、谓、命+受令者+命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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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章太炎国学的精要》,杨佩昌整理,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第22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一下,中华书局,1962,第72页。
③(汉)班固《汉书》卷四,中华书局,1962,第117页。
④(汉)班固:《汉书》卷六,中华书局,1962,第157页。
息”。其中发令词“告”“谓”属于告书的专用词,而“命”则通用于当时多种令书中,这是其文体功能存在交叉的表现。①
战国末期秦国各级官府官员下发的告令书,其整体的书写格式是一致的。此处以里耶秦简所载为例②
J1(9)5简 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③
J1(9)6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④
J1(9)7简 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空”印行事。敬手。⑤
这三篇简文都是洞庭叚(假)尉觽就与阳陵相关的某些事务向迁陵丞下达命令的记录。将这些文件认定为档案记录而非原件是没有问题的,这由其印信是用文字表述的,即“以‘洞庭司马’印行事”,而不是印信的图形模样显示即可看出。它们均由时间“四月己未朔乙丑”“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制令者“洞庭叚(假)尉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