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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
③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8~9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7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8页。
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52页。
记》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及方诗铭《中国历史纪年表》①公元前841 年之后的统计来看就有八位,分别为秦庄公在位四十四年(前821~前778 年),秦文公在位五十年(前765~前716年),秦穆公在位三十九年(前659~前621年),秦桓公在位二十七年(前603~前577年),秦景公在位四十年(前576~前537年),秦厉公在位三十四年(前476~前443年),秦惠文王在位二十七年(前337~前311年),秦昭襄王在位五十六年(前306~前251年)。而出现于公元前536年、公元前513年先秦时期两次成文法公开颁布即郑国“铸刑书”2、晋国“铸刑鼎”③事件之后的,就有秦厉公、秦惠文王、秦昭襄王三位,仅说称王的也有两位即秦惠文王、秦昭襄王,所以如果律文不会随时间的更改进行修订,我们根本无法判断该条命令制作的具体时间。从律文书写用语的单义性要求来看,这样的用语方式显然容易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乱,所以每一位王都应该会对律文进行一些文字上的修正。这也应是有制度规定的。《周礼》中有大量官员在每年岁首公布法律的记载,如《大宰》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④,《大司徒》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⑤,《大司马》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④,《大司寇》云“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④,等等。这种制度规定应有每年提醒百官及民众注意法典的既有规定和修订内容的考虑。而《逸周书•尝麦解》云“维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乃尝麦于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⑧,《左传•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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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十四,中华书局,1959,第509~685页方诗铭编著《中国历史纪年表》(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34页。
②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
③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24页。
④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8页。
⑤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06页。
⑥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35页。
⑦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1页。
⑧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第769~771页。
十六年》载:“武子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①、《成公十八年》载:“二月,乙酉朔,晋侯悼公即位于朝。……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②,即是西周时期周王及春秋时期晋公使人重修法律的明证。虽然这种律法修订活动并不只是文字上的,但应该也有解决文字引发歧义问题的考虑。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这种认为法律用词固定而导致称年不贯王号现象发生的解释就是不对的或者不全面的。
然而如果将抄写这批律文的时间下限定在始皇时期,则可以顺利解释。因为是时王,所以不需要加任何区别性的称呼就能实现律文单义表达的目的。但这个解释也有缺陷,因为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其书写格式变化得如此大,所以它应当与上面提到的“令”书发令者身份原因结合起来考虑,即是说发令者的身份不是君王,因此其形式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但因为抄写律文时仍在时王当政期内,所以并未冠以任何区分先王时王的词语,单称某年某月某日。这与龙岗秦简木牍书写的时间“九月丙申”⑧也不矛盾。龙岗秦简的整理者经过查证发现在秦汉初期合乎这一日期要求的有五个年份,分别为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秦二世二年(前208 年)、汉高祖三年(前204年)、汉高祖六年(前201年)、汉高祖七年(前200年),又推测写牍之人是因为秦末大乱而无所适从故不书年,进而认为其当为汉高祖三年所制。④ 这一说法并不足据。因为在秦简文书中不书写年份的情况很多,以里耶秦简为例,如J18(133)简“八月癸巳,迁陵丞囗告司空主”⑤、J18(134)简“□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郄(却)之司空”④、J1(9)2简“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① 等。难道这与官员因天下大乱无所适从有关显然不是。之所以不书写年份,是因为它们均为当年所制。结合前文所论,可知这块牍板最可能是在秦始皇三十七年时制。因而龙岗秦简中的简文均不冠王号是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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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89页。
②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23页。
③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4页。
④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8~9、145页。
⑤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30页。
⑥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36页。
⑦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66页。
那么这两条律法会不会不是由行政命令转化而来的,而是在编定律文时书写的呢?可能性不大。法律制定不是一两天可以完成的,不太可能在制定法律时加上具体的时间,除非添加的是一个未来时,即这一律文起作用的时间点。但龙岗秦简这两条律文显然不是对未来时间的规定,它们都是对过往时间的描述,故称“某年某月某时以来”,即九十八号简载:“廿五年四月乙亥以来”、一一六号简载:“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这说明在这两条律法书写之时,律文中的规定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了。“令”书由于是为弥补律法在施行过程中的不足而出现的,只有在下一次的律法修订活动中才有可能成为律文的一部分,完成由行政命令式书写格式“令”书向条文式书写格式律法书的转化。但这种由“令”向法(律)的转化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令”书由于不符合下一位君王的统治思想或理念而被淘汰。
从用语上看,这些“令”书由于向律法书转化的完成程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田律木牍》一类的“令”书,由于尚未进入下一轮的律文修治过程,所以其用语与后文提到的诏书、告书等典型行政命令是一样的。这与当时统治者作为权力核心往往要兼管司法、行政、军事等各种事务的统治模式及文种之间功能的相互交叉有很大关系。《魏户律》《魏奔命律》一类“令”书由于进入转换过程之后,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行政命令书写格式,因此兼有诏书、告书和法律条文的用语特色,呈现了复合式的用语特征。但就整体用语风格而言,它们与行政命令式的诏书、告书差别不大。此处,主要谈一下这两篇“令”书的用语变更现象。
在这两篇“令”书中,它们刻意用“〇”替代了原令文当中的“魏安釐王”的王号,可见秦国在引入魏国法律的时候,进行了部分用语调整。这种做法可能与这两篇“令”书的重新抄写时间有直接关系。它们第一次经魏王下发的时间是公元前252年而这一次出现在《为吏之道》之后的重新抄写时间,则是在公元前227年前后这距魏国被秦所灭时间公元前225年很近。所以无论这两篇律文是同《语书》及《为吏之道》一同下发的,还是在《语书》之后下发的,当时秦魏两国的关系都是相当紧张的。如果这两篇律文抄写的时间是公元前227年,那么抄写敌国的律文时,必然需要对其君王称呼进行某些修改,否则使用时会有情感上的不适。况且此时秦国统一全国的目标已经很明显,怎么能够忍受魏王与自己一样称“王”,这些理由足以解释通其在文字用语上出现变更的现象。而如果把这两篇律文重新抄写时间定于公元前225年或之后,那么彼时魏国已经被秦国所灭,成为秦国的下属区域,“魏王”之称号必然要隐去。就此来看,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它们的抄写时间在公元前225 年或稍晚的时期。
《魏户律》《魏奔命律》被引进秦国之后在书写格式上可能至少经历了两次变更。第一次变更是在这两篇“令”书内容之后加了律名“魏户律”“魏奔命律”,但未对“魏王”称号进行变更。这主要是为了区分其来源及所涉内容。“魏户律”“魏奔命律”中的“魏”即是指明这两篇律文来源于“魏”,从而将其与秦王所下的“令”书区分开来。秦王“令”书的效力显然要高于这些引人的魏王“令”书。而两篇律文中的“户律”“奔命律”则与《秦律十八种》中的律名“金布律”“工律”“传食律”等一致,即为了方便使用与制作。这当中还有一个疑点,即“户律”“奔命律”是在魏国时已有,还是在秦国时才添加的问题。虽然由于材料不足尚难说明,但历代学者认为秦国经历过“改法为律”的变革①,即使在魏国它们已有篇名,也不称为“律”而称“法”,要到被秦国引入之后才改称“律”。第二次变更是将“魏王”称号改为“〇”。这主要与双方的敌对关系及当时的政治、军事形势有关。
另外,就是如龙岗秦简九十八号简与一一六号简等中所载的完成转化过程的“令”书,它们在用语上除了保留“令”书中原有的时间信息之外,基本与条文式律法无异,也符合律法书书写用语的五种基本要求,即准确性、单义性、规范性、朴实性、精练性等,可参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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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武树臣先生说“两千年来,历史文献当中关于战国时秦国商鞍据《法经》‘改法为律’的记载,主要有以下四处一是北齐魏收撰《魏书•刑罚志》……二是唐司空房玄龄、褚遂良等奉诏集体编辑的《晋书•刑法志》……。三是唐太尉长孙无忌、刑部尚书唐临等奉诏集体编辑的《唐律疏议》……第四是唐首辅大臣奉诏集体编辑的《唐六典》……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即源于《唐律疏议》。”参见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法学家》2011年第2期,第28~29页。
第三节 诏书的书写格式及用语
最初诏书、告书发令者的身份并无严格区分,但逐渐开始有所偏向,这导致了两者在书写格式及用语特征上的分离。目前所见最早的秦国实物诏书制作于秦始皇廿六年。可这些诏书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战国秦诏书的书写格式呢?因为我们知道秦国在统一六国之后,进行了一次令书种类改革,即《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命为‘制’,令为‘诏’”①,所以不禁要问这些诏书是战国秦既有的书写格式,还是改制之后的结果就目前材料来看,笔者认为这是秦国诏书的固有书写格式,不过我们说的这种“固有”是相对于认为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才有诏体文书的观点来讲的,其在秦国的使用及与告书分离的年代当在战国中后期、离统一之时不算太远。因为除令书种类变革之外,目前史料中仅记载有秦国对文书用语及写作制度的变革事件,② 如里耶秦简8-461木牍载:“王马曰乘舆马。秦[王] 观献曰皇帝。天帝观献曰皇帝。帝子游曰皇帝。王节戈曰皇帝。王遣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③、《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④等,但没有证据显示秦国在统一之后对诏令文书的书写格式进行了重新规定⑤,况且秦王朝与战国秦一脉相承,所以以秦代诏书推测战国末期秦国诏书书写格式不会偏离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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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② 参见王铭《文书书写规则考略》,《档案与建设》1986年第1期,第26~27页。按此处所说的写作制度仅指文书当中的留白、标点、避讳等格式。
③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56页。
④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⑤ 在谈论令书文种时,我们已经说过改“命为‘制’,令为‘诏’”的实际情况可能是“令为‘嗣’,命为‘诏’”,它是在将秦国制度推向全国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部分创新,即创立出了一个新的文体“制”,但“诏”是其固有文体,只是将“命”的部分文体功能合并过来了而已,所以“诏”应该没有大的文体格式上的变化。而即使按前文提到的不将“命为‘制’,令为‘诏’”中的命、令理解为命书、诏书,而将其理解为大的命令、小的命令的观点来看,也不影响“诏”是秦代继承旧有文体的判断。因为照此推断,它也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文体“制”,限定了“诏”的一部分功能而已,而无法证明其在文体书写格式上有所创新。
先来看几篇由秦始皇和秦二世发布的诏书。
其一,铸刻于始皇诏方升上的秦始皇诏书: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灋(法)度量 (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①
这篇诏书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国在完成统一之后,为统一全国的度量衡而作。它由发令时间“廿六年”、发令者始“皇帝”、受令者“丞相状、绾”、命令信息“灋(法)度……皆明壹之”等内容构成。其整体书写格式可以概括为“发令时间+发令者+发令词‘诏'+受令者+命令信息”。它与典型行政令书的书写格式不同,“抬头”与命令信息正文之间夹杂着一些叙事性文字,即“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时间信息也非常模糊,而典型的行政令书都是具体到月日的,如里耶秦简所载:
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调迁陵啬夫:□暑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②
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附。皆勿留。③
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调仓啬夫:令史言以辛巳视事,以律令假养,袭令史朝走启。定其符。它如律令。④
它们分别是洞庭守礼向迁陵啬夫、洞庭守礼向县啬夫、迁陵丞向仓啬夫下达的关于某些具体事件处理方法的令书。三者都有非常具体的时间,“六月丙午”“六月乙未”“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古人以天干地支记日,可知“丙午”“乙未”“辛巳”即是发令之日。秦国诏书这种不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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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塈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6页。
②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46页。
③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93页,按:原书校点“夫”字之后无“:”,当是遗漏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