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66、69~70、72~73、74~75、77, 79~80、82、84~85、87~88、89~90,91~92 页。
②(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五《职官七》,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693页。
③(明)董说:《七应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10页。按:另参见(汉)应劭撰《风俗通义校注》卷末《佚文》,王利器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584页。
④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90,第148页。
⑤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山版社,1990,第149页。
⑥参见睡虎地秦某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50页。
大发展时期,各国的统治模式发生巨变,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文书 流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如果没有统一的文书书写格式,势必会造成文书信息传达上的障碍,因此处理这些具体文书的官吏有统一不同种类文书样式的职责,而长期处理大鱼文书的实际经验,又给了他们制作最能有效传递信息的文书样式的专业知识,这些处理文书的官吏有的是官,有直接下达各种文书样式制作规定的权力,如掌书、司日、御史、尚书等;有的只是一般的文吏,可以负责起草文书样式制作规定的模板。然而,此类式法书的制作者构成比较复杂,有时君王、丞相、御史、廷尉等高层统治者也会参与其中。
如里耶秦简8~46牍①所载由下层文吏向上级呈交的关于文节用语规范的—篇文字,②即“〼□。〼□。〼假□,〼□钱□。……诸官为秦尽更。故皇今更如此皇。……王马曰乘舆马,泰[王]观献曰皇帝。天帝观献曰皇帝 帝子游曰皇帝。王节戈曰皇帝、王遣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命]曰承制 。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内侯为轮(伦)侯,彻侯为[死《列》]侯,以命为皇帝,受(授)命曰制。□命曰制。为谓□诏,庄王为泰上皇。……王宫曰□□□,王游曰皇帝游。王猎曰皇帝猎。王犬皇帝犬。……敢言之•九十八”'虽然这篇文书的抬头部分已以法辨识,但从篇末的”敢言之"三字,我们即可判定共:最初必为上行文书。王焕林先生在论述文书习用语敢告”时说:敢告:下行或 平行公文中的习语。与上行公文表敬习语’敢言之’的作用一样,下行或 平行公文中的两个’敢告,,也标示了文书主体的起讫一”,虽然据里耶奉 简现有材料可知其认为“敢告”可用于下行文书的看法不确,但“敢言 之"为上行文书习语的观点并不理这距里耶中时以得到明证,如J1
1此牍即里耶泰佃8~455牍,注样参见《湘西里耶秦简8 ~455号》_可多见张春龙,龙京 触著(湖西里耶秦简8 ~455号》,胡平生著《里耶秦简8 ~455号木方性质刍议》,武汉 大孕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4轮),上海古偷出版社,2009,第11~16, 17~26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55 ~160 JJI,
」 来灯件先生认为:“里耶秦荷8 ~455水方,以于官员个人抄录的有关秦统一之际有关文 书用语的汇集”参见朱红林《里耶秦简8 ~455号木方研究——竹筒秦汉律与《周礼) 比较研充(七)》,《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25 ~ 129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55 ~ 157贞
E焕林:《里耶理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5页。
第三章战国令书制作者辨正/099
(8) 134简载司空向其上级迁陵守丞敦狐所发文书,即称“司空守掺敢 言:……敢言之”①;J1 (8) 152简载县少内向县丞所上文书,即称“少 内守是敢言之:……敢言之”②;J1 (8) 157简载启陵乡夫向其上级迁陵丞昌所上文书,即称“启陵乡夫敢言之:……敢言之”③;等等。既然是以下对上,自然不可能是命令,只能是请求性的。至于其没有一般以下对上的行政文告中的“抬头”,可能是由于它只是一篇上行文告的附件,情况与《语书》的附件一样。④而从其内容来看,多涉及秦统一之后最高权力者相关事务的称呼改制问题,如秦王之马、狗,要被称为舆马、皇帝犬,秦王之不同命令要被分别称为皇帝诏、承制,秦王之出游、打猎,要被称为皇帝游、皇帝猎,等等。因为事关秦王的称号问题,必然要经过秦王本人的同意。秦王嬴政二十六年在统一各国之后,曾“令丞相、御史曰:‘……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⑤,这件牍板所载文书内容当与此事不关。由此可知某些规定文书书写样态式法书的制作过程是有君王等高级官员参与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篇牍文与《史记》所载有不合之处,《秦始皇本纪》云:“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制曰:‘……自今已来,除谥法。’”⑥这不是内容简省与否的问题,而是时间先后问题,即秦王嬴政称自己“皇帝”是完全出自他个人的想法,还是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李斯等人已经拟定好“皇帝”之称号,由他来选择用与不用的问题。由此牍文来看,秦始皇称“皇帝”实际是丞相、御史、廷尉等人已经拟好的,他只是下达了肯定的命令,并未对“皇帝”这一称号进行修改。而且此篇文书所载的秦王改称皇帝与尊庄襄王为太上皇是在同一时间,这也与《史记》将其分为两事不同。如果司马迁在记载此事上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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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35 ~36页。
②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43页。
③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1~52页。
④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15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5 ~236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误,那么就存在一种可能,就是这篇文书必然出现在“追尊襄王为太上皇”这件事之后,是丞相、御史、廷尉等人对秦王嬴政已有命令的再度回复,请求他再次审阅、鉴定、批准。不过照此推断,牍文将秦“王”改称为“皇帝”与“追尊襄王为太上皇”等事放在一起,说明两事的间隔并不长,否则诸官办事效率必然过低,因为皇帝已经明确了其要更改的内容: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是司马迁在记载此事上存在错误,误把一事分为两步,同时也把臣子上书拟定好称号由其来定夺用与不用的事情,变成了秦君的主观意愿,另外,由此牍文可知《史记》载秦始皇改用称号一事时,省略了大量内容。
随着战国时期官僚体制的不断完善,统治者对社会管理逐渐细化,加大了对管理具体事务运作式法书的需求,因此除上文所交代的两种式法书之外,其他种类的式法书也必然大毋产生而其制作者的构成当与上述式法书的制作人员一样,既有具有直接现实功能需要及管理经验、知识的管理者,也有诃过审计等方式来督导、统领制作工作的各部门长官,甚至有君王。
第八节 释法书的制作者
目前所见最早由官府颁布的释法书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其具体作者虽尚难确定,但可知其必然是对律法运行过程中现实审判经验的总结,因为其规定多是针对某一类特定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对害盗“加罪”规定的询问与解释,“‘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 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㓷(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䙴(迁)之。求盗比此”①;对如何处理犯罪未遂人员的规定,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②;对如何处理司寇盗钱后自首一事的询问与解释,“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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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3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4页。
或曰赀二甲”①;等等。
由于制定法律解释以对实际案例审判经验的总结为基础,因此其制作者必然需要负责整理案件的审理档案或者直接参与大量实际案件的审断。能够掌握案件审理档案的人员,据《周礼》,当为士师一类的司法官员。一是士师掌握着断案的八方面成例,“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者犯邦令,五曰桥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②。二是士师要实际协助大司寇审断乡、遂、县、方等地方的案件,并掌握案件审理的结果。 士师在大司寇审断案件时,特别是疑难案件时,要向大司寇提供参考意见,并提供法律依据,即“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③。在大司寇审断完案件之后,他要负责保存乡、遂、县、方等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书,即“狱讼成,士师受中”④。这两方面条件使士师能够掌握大量的案例信息,这是其负责制作此类令书有利的条件。在士师之下有与大司寇等共享的处理文书工作的“史十有二人”⑤,而这些史的部分职能就有负责此类令书的具体起草或书写。士师这类官员在战国时期各国应当都有设置,如《孟子•梁惠王章句下》即云“(孟子问齐宣王)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⑥,又《晏子春秋》景公燕赏无功而罪有司,晏子谏云“令三出,而士师莫之从”⑦,“刘向《孟子注》‘士师,田齐狱官’”⑧,等等,可见齐国必有士师一官。据现有文献,未见他国有“士师”之设,或有名称上的不同。
在士师之外,战国时期某些国家的御史、廷理等官也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御史,如在君王赐酒时,要与执法一起监督饮酒者,即《史记•滑稽列传》载:“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淳于)髡恐惧俯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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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95 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按:称“四者” 而不称“四曰”,与前后文不类,是否为版本传抄错误?
③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
④ 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⑤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⑥ (清)阮元校刻《孟子注疏》卷二下,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679页。
⑦ 吴则虞编著《晏子春秋集释》卷一,中华书局,1962,第 26页。
⑧(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24页。
钦,不过一斗径醉矣”①,汉初时御史仍有此项职能,《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云“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②。廷理,如楚国茅门之法的执行者,《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云“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雷者,廷理斩其辆,戮其御’”③ 等。他们作为一线的执法者,自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现实情况,由于其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所以在制定法律解释时也有机会参与其中。
另《商君书》云:“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一副禁室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④孙诒让云:“室讹为宝,又颠倒其文,遂不可通。”⑤ 大意是说要写两副法令,一副在殿中,一副在禁室,天子要分别在殿中,御史、丞相、诸侯郡县等处设置法官,诸侯郡县所受的法令来自“禁室”,国境中的所有法律都要与国君所藏法律相同。而百姓想要了解某些法律只能询问法官,即“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⑥,即是说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就是这些法官。董说云“执法,殿中法官”⑦,在秦、齐两国都设有此官,如《战国策•魏策四》云“秦自四境之内,执法以下至于长挽者”⑧,《史记•滑稽列传》语(齐国)“执法在傍,御史在后”⑨。这种官职即为各国法定法律解释的源头,其自然要参与释法书的制作过程。只是他们与士师之间是怎么样的关系,由于材料问题,现在还难以说明。此外,下文提到的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大司寇、小司寇、乡士、县士等应当也会影响到释法书的制作。
第九节 判决书的制作者
判决书,据《周礼》当由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大史及其下属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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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二六,中华书局,1959,第3199 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九九,中华书局,1959,第 2723页。
③(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三,钟启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 351页。
④ 蒋礼鸿损《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 143~145 页。
⑤ 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5页。
⑥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45页。
⑦(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9页。
⑧(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920 页。
⑨(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二六,中华书局,1959,第3199页。
等负责制作。
据《周礼》,大司寇在司法领域有最高审判权,从诸侯到平民的狱讼都由其审判,即“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①。但由于国家事务众多不可能事事都亲自详细审问,所以他的审判多依靠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对各自管理区域内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这些判决意见可以看作判决书的草稿。如乡士掌管国中,受理乡属人民的诉讼,并区别他们的罪状,写成判决意见书,过十天之后在外朝让大司寇主持审断,即“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②。遂士、县士、方士与乡士类似,只是审判时间与审判地点不大相同遂士是过二十天听审于朝,即“二旬而职听于朝”③县士是过三十天听审于朝,即“三旬而职听于朝”④方士是过三个月上报于国中,即“三月而上狱讼于国”⑧。而小司寇权力较窄,能直接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万民的狱讼,即“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④。士师能够直接裁决的案件则仅限于经济狱讼,即“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②。大史负责掌管邦国、官府、采邑及万民的治理文书及盟约券书,所以此类争讼要由大史决断是非并执行处罚,即“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④。这些官员之下均设有“史”,如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等共用“史十有二人”⑨。而遂士、县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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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1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876页。
③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