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朝士
《周礼》载朝士要负责制定周王国管理外朝的法律,即”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⑫,帮助其完成律法书书写任务的有“史六人”⑬。在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之中均未见战国时期设有朝士一官的证据。但通过战国时期各国所设之司寇,秦、齐两国所设之士师、执法两官来看,应该设有类似其职能的官职。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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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5页。
②(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30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26 页。
④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32页。
⑤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8页。
⑥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七,中华书局,1959,第2218页。
⑦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8页。
⑧(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14页。
⑨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86页。
⑩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0 页。
⑪ (汉)司马迁:《史记》卷四三,中华书局,1959,第1815页。
⑫(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⑬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⑭ 参见(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1~28页。按:本书别处也有相关内容。
战国时期虽然延续了春秋时期的司徒、司乐、司马、司寇或司败的官位设置,但其制作律法书的职能有无明显变化,由于材料问题尚难说明。
第七节 式法书的制作者
就现有文献,仅对管理财物用度和规定文书书写样态的式法书的制作者做一讨论。
一 管理财物用度之式法书的制作者
与各部门开支用度相关的具体章程、条例,都属于管理财物用度之式法书。《周礼》中的“大宰九式”,“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日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④,酒正所用“式”,“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凡为公酒者,亦如之”②,等等,即属此类。据《周礼》负责制作它们的人员除了相应各部门的主要官员外,还应包括大宰、司会、司书、职岁和职内等一些对财物用度加以审计的官员。
以“大宰九式”为例。由于它是国家总的用支法度,所以对其的制定需要参考邦国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开支用度情况,而其又属于“法”的一种,即许慎《说文解字》云“式,法也”③,故其制作者当由大宰来督导,《周礼•天官•大宰》云“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④但由于式法书制作工作涉及的数据及专门知识过多,大宰不可能完全一个人来对各部门、各地区的财物消耗状况进行查证,故需要这方面的专门官员来起草式法书的样本。而能够掌握这种财物用度信息又具有专门管理知识的是司会、司书、职内和职岁等官,其中司会所掌握信息最为全面,所以其应是此类式法书的主要起草人司书、职内和职岁等官则应是协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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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8页。
② 参见(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68页。
③ (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五,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100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5页。
司会,郑玄注曰“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①,认为他是天下的总会计,是王国经济的直接管理者。他不仅要负责收取诸侯国的贡、王畿的土地税,以及民众的职业税,负责管理王国的经济开支等事,即“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职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节邦之财用”②,还要掌管国家内部各部门、各地区财物用度收支账簿的副本,并以此来协助王和冢宰对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官员政绩进行考核,即“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③。可见他具有总揽官府财物各种收支数据的能力,所以他理应是起草“大宰九式”的直接负责人。其职官下所设之“史八人”④则需要帮助其完成这一任务。
而司书、职内、职岁等官应协助司会起草“大宰九式”,且各有分工。其中司书掌握的财会信息最为全面,但侧重管理收入(贡、赋)职内除管理收入(贡、赋)之外,也负责一部分支出(式)职岁则只负责支出。因此三者在帮助司会起草“大宰九式”时,侧重应有所不同。
司书的职责是要全面了解官府各种财物的收支情况,并每隔三年对群吏的政绩进行大的统计,即“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⑤。并且官吏在各地征收税赋的标准是从司书那里获得的,在征税结束之后,又要把记录税赋完成情况的文书交到司书那里,所谓“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⑥。其由于与官府各部门收支数据的直接接触更便利、更全面,所以在”大宰九式”的制作过程中显然要比职内和职岁负责更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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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2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79页。
③(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79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2页。
⑤(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82页。
⑥(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82页。
职内,郑玄注曰“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①,即“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②,但也负责管理部分支出用度文书,并在考核时协助职岁,“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③。也就是说,他既要和司书负责起草有关财物收入的贡、赋一类税法文书,又要协助职岁起草部分关于财物支出的式法书。
职岁,专门负责管理国家的财物支出,并管理各级官府用以财物支出的文书规定——式法,即“掌邦之赋出。……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④。因此其有能力和职责去帮助司会起草有关国家财物用度的式法书。
这三个职官下也都有帮助其处理文书的“史”、即司书有“史四人”⑤,职内有“史四人”⑥,职岁有“史八人”⑦。这些史的部分职能即应与制作“大宰九式”有关,但应与司会的“史”一样、只是负责一般的文字性工作或对某些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至于其他具体官府部门财政收支式法书的制作工作,应由各部门负责财政收支的官吏及其上级主官来负责。
以上《周礼》所载,有多少符合战国时期各国的实际情况呢?战国时期各国有无司会、司书、职岁和职内等官职之设由于材料问题难以言明,但与这些官员职能相关的审计制度在当时是确实存在的,被称为“上计”。如《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云“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⑧,《韩非子•难二》载:“李兑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⑨,等等。又里耶秦简8-67+8-652简云:“大(太)守令曰:秦人□□□侯中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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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2 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82。
③(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682 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82页。
⑤(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2 页。
⑥(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2页。
⑦(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2 页。
⑧(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15页。
⑨(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五,钟启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 398 页。
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望(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① 大意为太守令说要在每年九月十五日进行某些官吏活动的审计,这实际即是一种“上计”活动。杨宽先生说在战国时期“每年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长,都必须把一年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去,国君把‘券'剖分为两,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这样国君便可操右券来责成臣下。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这种用券契来责成臣下的办法,采用了商业上的经营方法”②。而君王要在每年各官上计的时候,根据其具体的政务表现来予以惩罚或奖励,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云:“西门豹为邺令,清克洁悫,秋毫之端无私利也,而甚简左右;左右因相与比周而恶之。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③ 即是说西门豹因为未能奉承王的左右,在上计的时候受到谗言,而被罢免了官职。再如《说苑•政理》云:“晏子治东阿,三年,景公召而数之曰:‘吾以子为可,而使子治东阿,今子治而乱,子退而自察也,寡人将加大诛于子。'晏子对曰:‘臣请改道易行,而治东阿,三年不治,臣请死之。'景公许之。于是明年上计,景公迎而贺之曰:‘甚善矣,子之治东阿也。'”④ 即是说晏子因为将东阿治理得很好,但因未对左右加以奉承,在上计的时候受到谗言,遭到了齐景公的训斥,后其向景公求情,在第二年上计的时候,通过奉承王的左右,得到其帮助,而受到景公的表扬。《韩非子》《说苑》所载之事虽未必真实,却反映了当时确实存在此种制度,即《史记集解》引司马彪语:“凡郡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至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问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⑤
上计所用文书在里耶秦简中也有反映,如“除见钱三百六十,钱千付令佐处,未出计”⑥,陈伟先生解释说:“计,计簿。《战国策•齐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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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52页。
②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217~218页。
③(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十二,钟启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325页。
④(汉)刘向撰《说苑校证》卷七《政理》,向宗鲁校证,中华书局,1987,第162页。
⑤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七九,中华书局,1959,第2415页。
⑥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9页。
‘五官之计,不可不日听也而数览。’高诱注‘计,簿籍也。’”① 就是说“上计”之“计”就是日常记录各种财务收支、人员增减等的账目细则。这些“计“所记录的情况包括各种内容,《商君书•去强》云“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②,当亦在所计范围之内,如里耶秦简J1(8)147简即记载弩臂的出入情况,其文云“迁陵已计卅四年余见(现) (弩)臂百六十九。凡百六十九。出 (弩)臂四,输益阳。出 (弩)臂三,输临沅。凡出七。今□九月见(现) (弩)臂百六十二“③,如8-760简记录官府仓廪的收支情况,其文云“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世一年三月丙寅,仓武、佐敬、禀人援出禀大隶妾□。令史尚监”④,如8-1278+8-1757简记载人员安置情况,其文云“世一年四月癸未朔癸卯,启陵乡守逐作徒薄。受仓大隶妾三人。受司空仗城旦一人。凡四人。其一人□〼一人[行]〼”⑤,等等。
这些账目不仅可以用于审计官员的政绩,也可以用于解决一些现实财务问题。如里耶秦简J1(9)1简云“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债)发。敢言之。”④ 王焕林先生释其大意为,阳陵县司空腾向洞庭郡诉说本县的平民毋死有罚款未交,但不知他现在在哪里服役,请求洞庭郡尉命令毋死所服役的县向其征讨,并请求那个县回报记录有关毋死服役年限的账目(“计”),另外(对现有执行状况的交代)已经对他的家进行了责问,但他家过于贫困无法缴纳罚款,现在请求移交给其服役地进行追讨。② 其中之“计”即是当时“上计”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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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20页。
② 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一,中华书局,1986,第34页。
③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41页。
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218页。
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304页。
⑥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57~58页。⑦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第65页。
中所要上交账簿文书中的一种,在此处即被用来问责人员的服役状况,另外,J1 (9) 2 简、J1 (9) 3 简、J1 (9) 4 简、J1 (9) 5 简、J1 (9) 6 简、J1 (9) 7 简、J1 (9) 8 简、J1 (9) 10 简、J1 (9) 11 简、J1 (9) 12简等也都提到了此种“计”,与此情况相差不大,不再赘举。
战国时期各国拥有种种计书以及上计制度,必然需要有与《周礼》所载司会、司书、职岁、职内等审计类官职相同或相近的官职设置,否则根本无法满足君主对官员政绩审计职能的需求。战国时期主簿一官即拥有类似职能,杜佑《通典》云:“主簿:汉有之,魏晋亦有焉。”②但董说《七国考》云:“《风俗通》曰:‘秦昭王时,蜀守李冰与江神斗,主簿刺杀江神。'按《玉海》云:‘主簿,汉、晋有之。'不言秦官,应鳞失考也。”③此处从董说。因为这类官员掌握了第一手的财物与人员使用情况,对官府的日常收支数据最为清楚,所以从职能便利程度上讲,其也必然是管理各部门财物用度式法书制作者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 规定文书书写样态之式法书的制作者
规定文书书写样态的式法书包含的内容与官府具体部门对不同种类的文书需求有关,所以其记录的文书样式是多样的,有法律部门的“爰书”,有会计部门的“课”“计”等。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为例,它即记录和规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书写样态,如“有鞫”④“封守”⑤“覆”⑥ 等。
那么这类式法书的制作者是谁呢?他们应是官府系统各部门中负责处理具体文书的官吏,包括上面已经提到的司会、司书、职岁、职内等。他们是具体式法书的起草者与实际应用者,是直接处理这些日常公文的人员,具有制定该种式法书的实际需要和专门知识。战国时期是官僚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