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⑤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7页。
⑥(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3页。
⑦(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5页。
⑧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17页。
⑨(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士、大史等官之下分别有“史十有二人”① “史十有六人”② “史十有六人”③“史八人”④。
但战国时期有这样的官职设置吗?司寇、士师、大史⑤在战国某些国家仍有设置,乡士、县士、方士等官则被其他官员取代。因为乡士、县士、方士等官设置的基础是具有血缘属性的国野制度,杨宽先生《反映“国野”对立的乡遂制度》一文即说“‘六乡'居民都是‘国人',具有国家公民的性质,属于当时统治阶级,依旧沿用传统习惯,用血统关系作为团结的手段。而‘六遂'居民是‘毗'或‘野人’,是劳动者、被统治者”。但在战国时期,这种制度早已经被打破,从国野之人原有的权力分配上看,他们获得了平等的当兵权,吕思勉先生说:“古代兵制、当以春秋、战国之间为一大变。春秋之前,为兵者率皆国都附近之人,战国时乃扩及全国。”了从政治体制上看,各国普遍建立了郡县制度。此时中央司法判决由司寇、士师、御史、执法、廷理等负责;地方司法判决则由各郡县之县丞、狱史等官来负责。
中央司法判决官的设置可参见前文,此处仅谈地方审判人员县丞、狱史等。如龙岗秦简木族所载的一篇“虚拟”判决书、“•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⑧,其中将辟死由判为城旦改为免为庶人的判决命令即声称由沙羡丞甲、狱史丙制作。再如里耶秦简8-754+8-1007简所载一篇判决书,“丗年□月丙申,迁陵丞昌,狱史堪[讯]。昌辤(辞)曰:上造,居平□,待廷,为迁陵丞。□当诣贰春乡,乡[渠、史获误诣它乡,□失]道百六十七里。即与史义论赀渠、获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费三甲不应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书”⑨,其中将原来对渠、获两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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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页。
③(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67 页。
④(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55 页。
⑤ 参见本章“诏书、告书制作者”的相关内容。
⑥ 杨宽:《先秦史十讲》,复且大学出版社,2006,第158页。
⑦ 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第379页。
⑧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144 页。
⑨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族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 216 页。
罚没三甲的不符合有关法令的判决令废止的正是迁陵丞昌。再如里耶秦简8-1743+8-2015简所载一篇审讯书,其文云:“廿六年八月丙子,迁陵拔、守丞敦狐诣讯般刍等,辤(辞)各如前。鞠之:成吏、問、起赘、平私令般刍、嘉出庸(佣),贾(价)三百,受米一石,臧(赃)直(值)百曲,得。成吏亡,嘉死,审。”① 其中对般刍等人的审讯,即由迁陵拔、守丞敦狐来负责。
对于疑难案例,主审官要向其上级请示,有时甚至要请示到君王一级。贾公彦在《周礼•秋官司寇•士师》“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②下疏云“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③,即是说乡士、县士、方士等遇到无法判决的案子要询问士师,而士师要把他的审理意见告知大司寇,以帮助大司寇审断这些案子。这种制度在《列女传•节义传•齐义继母》载齐宣王亲自审讯的一件杀人案件当中有所反映。其时,有人相斗而死,狱吏勘查现场发现是一击致命,被抓的两兄弟却争相承认该人是被自己所杀,以致“期年,吏不能决,言之于相,相不能决,言之于王”④。齐宣王考虑到两人都杀了会伤及无辜,都放了又会纵容犯罪,故讯问两兄弟的母亲,让她来决定谁死谁活。结果这位母亲认为应该杀掉自己的亲生儿子,留下其夫君前妻之子。齐宣王被其高义感动,“皆赦不杀,而尊其母,号曰义母”⑤。此事真假虽难以考证,但其反映的战国时期疑难案件逐级上报审断的制度确实存在。
第十节 盟书的制作者
盟书,是一种包含盟誓诸方共同承认的命令信息的协议文书,因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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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385页。
②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影印本,第875页。
③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影印本,第875页。
④ 佚名撰《全像古今烈女志传》卷三《节义传》,三台馆刊行,万历辛卯本,影印本,第34~35页。
⑤ 佚名撰《全像古今烈女志传》卷三《节义传》,三台馆刊行,万历辛卯本,影印本,第34~35 页。
形式上看结盟诸方都是盟书的制作者。
一 盟书的发令者
就目前史料来看,与春秋时盟誓盛行于各个层级的情况不同,战国时期的盟誓层级相对较少,一般只发生在诸侯国与诸侯国之间,如苏秦、苏代、张仪等人为合纵或连横而促使各国相互盟誓,甚至提出了具体的盟约内容,《战国策•赵策二》即载苏秦向赵王所提建议,“莫如一韩、魏、齐、楚、燕、赵,六国从亲,以宾畔秦。令天下之将相,相与会于洹水之上,通质刑白马以盟之。约曰秦攻楚,齐、魏各出锐师以佐之,韩绝食道,赵涉河、漳,燕守常山之北。秦攻韩、魏,则楚绝其后,齐出锐师以佐之,赵涉河、漳,燕守云中。秦攻齐,则楚绝其后,韩守成皋,魏塞午道,赵涉河、漳、博关,燕出锐师以佐之。秦攻燕,则赵守常山,楚军武关,齐涉渤海,韩、魏出锐师以佐之。秦攻赵,则韩军宜阳,楚军武关,魏军河外,齐涉渤海,燕出锐师以佐之。诸侯有先背约者,五国共伐之”④,就是说要韩、赵、魏、齐、燕、楚等六国通过盟约构建合纵的体系,对秦国实行协同作战和协同防御的措施。偶尔也有跨层级的不对称盟约,如国君与其属官的盟约,秦武王与甘茂相盟即是如此,《战国策•秦策二》载:“王曰:‘寡人不听也,请与子盟。’于是与之盟于息壤。”②
战国时期还有一些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现象,如《秦骃玉牍甲》中载秦小子因病而向山神盟誓。他提出只要能使自己身体复原,愿意向山神奉献一些祭品,并使大令、大将军等也如此贡献祭祀,即“大山又(有)赐□,已吾复(腹)心 (以)下至于足髀之病,能自复如故,请□祠用牛 (牺) (贰),亓(其)齿七,□□□及羊豢,路车四马,三人壹家,壹璧先之,□□用 (贰) (牺)羊豢,壹璧先之,而复华大山之阴阳, (以)□□咎,□咎□□,其□□里,枼(世)万子孙,吕(以)此为尚(常),句(苟)令小子骃之病日复故,告大令、大将军,人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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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41页。
② (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50页。
□□,王室相如”①。此外,还有向祖宗之神盟誓的现象,如温县盟书 TI 坎1:2182号石圭载:“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辛西,自今台(以) (往),鄱朔敢不 焉中心事其宔,而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 女,麻 非是”②;《侯马盟书•宗盟类二》载:“ 敢不 其腹心以事其宗而敢不尽从嘉之明定宫、平 之命,而敢 既改助及 不守二宫者,而敢又志复赵尼及其孙 、兟直之孙 、兟直及其孙 、 之孙 、史 及其孙 于晋邦之地者及群虖明者, 君其明亟 之, 非是。”③ 等,即分别是晋国鄱朔、 二位大夫向其祖先之神盟誓形成的盟书。不过,这些盟誓虽然基本都是以第一人称书写,但文字工作应该并非由他们直接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结盟者有时会直接参与盟约具体文字内容的制定工作。如崔杆弑杀齐庄公之后,与庆封劫持将军、大夫以及一些比较有名的士人、庶人相盟,并让他们自己盟誓说“不与崔庆而与公室者,受其不祥。言不疾,指不至血者死”④,不盟誓的就要被杀掉。这即是盟誓者直接参与盟誓文字内容制定的一个表现。再如《左传•襄公九年》载晋郑之盟时,两国大夫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创制了不同的盟约内容,即“晋士庄子为载书,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公子騑趋进曰:‘天祸郑国,使介居二大国之间。大国不加德音,而乱以要之,使其鬼神不获歆其湮祀,其民人不获享其土利,夫妇辛苦垫隘,无所底告。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有礼与强,可以庇民者是从,而敢有异志者,亦如之!'”⑤ 晋国荀偃想要改动载书内容,公孙舍之曰:“昭大神要言焉。若可改也,大国亦可叛也。”⑥ 晋国知武子听此话后才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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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55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457页《秦骃玉牍乙》。
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第79页。
③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辑《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第35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49 页宗盟类二,第 50 页宗盟类四,第 50~51页宗盟类五。
④ 吴则虞编著《晏子春秋集释》卷五,中华书局,1962,第298页。
⑤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43页。
⑥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43页。
二 盟书的书写者
据《周礼》,战国时期盟书文字的书写工作当由大祝、司盟等官来完成,且有所分工。如大祝负责“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月诔”①。据郑玄考证其中“会”,“谓会同盟誓之辞”②,也就是说大祝需要负责书写与祭祀鬼神及会同活动相关的盟书。祝史有掌管祭祀活动之文辞祷告的职责,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赵孟曰“言于晋国无隐情,其祝史陈信于鬼神,无愧辞”③,《昭公二十年》载赵武曰“其祝史祭祀,陈信不愧”④;有时也直接负责盟书书写,如《哀公二十六年》载大尹谋曰:‘我不在盟,无乃逐我?复盟之乎!'使祝为载书。六子在唐盂,将盟之”⑤。
大祝也即太祝,杜佑《通典》说:“太祝:殷官、与太宰等官为六太《周官》,太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掌六祝之辞、以祈福祥。秦汉有太祝令、丞,后汉亦曰太祝令、丞。”⑥ 似乎认为战国时期太祝之官的设置相较于西周、春秋时期没有变化。战国时期秦国设有大祝、宗祝等官,董说云“《集仙传注》:‘萧史为秦大祝'”⑦。又云“《秦诅楚文》云‘又秦嗣王敢用吉玉瑄璧,使其宗祝邵 布愍告于不显大沉久湫。'按《周礼》有大祝、小祝、器祝、诅祝。宗祝,疑诅祝之类也”⑧。且认为大祝与宗祝因盟誓事项的不同在盟书书写上有所分工。其他国家有无此种官职之设置及盟书的具体书写者职责相较于春秋时期有何变化,由于材料缺乏尚难说明。
而司盟的职责是“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有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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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09 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09 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96 页。
④(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2092页。
⑤(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83 页。
⑥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五《职官七》,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694 页。
⑦ (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12页。
⑧ (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12页。
讼者,则使之盟诅”①,郑云曰:“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②认为他要负责书写诸邦国之间有了冲突希望通过会盟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是为了诅咒那些不服从国君命令的人,或者是有官司要打等情况下制定的盟书文字内容,并要抄写副本。虽然在文献中并未找到司盟的有关活动,但有盟书保存地点“盟府” 的多处记载,如《左传•僖公五年》载:“藏于盟府”③、《僖公二十六年》载:“载在盟府”④、《襄公十一年》载:“藏在盟府”⑤ 等,《史记集解》引杜预曰“盟府,司盟之官也”⑥,可见确有司盟之官。此外,在制定一些比较重大的盟约之时,要有人负责监督盟书的书写过程,如大司寇就有“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⑦的职责,即在周王与诸侯因为会同而制作盟书之时,要亲自监督盟约内容的书写。
由此看来,盟书由大祝还是由司盟来书写,主要取决于诸方结盟的场合与目的。至于大祝、司盟之下所设之“史四人”⑧ “史二人”⑨,因为需要帮助其完成书写任务,故也可算作盟书制作者的构成部分。
第十一节 符书、节书的制作者
符书、节书得以成为独立文种与其载体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与其他令书种类的制作者只由发令者和书写者两部分构成不同,它们多了一部分,即载体制作者,将令书文字转刻或转铸在金属载体上的人员。由于符书、节书的制作者身份重合较多,故合在一起进行论述。
周初,符节应由“诸节” 来负责管理。《史记•周本纪》云:“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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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81页。
②(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81页。
③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795页。
④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十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21页。
⑤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51页。
⑥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三九,中华书局,1959,第1647页。
⑦(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871页。
⑧(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十七,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55页。
⑨ (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四,中华书局,1980 年影印本,第868页。
司马、司徒、司空、诸节。”①《史记集解》引马融语“诸节”为“诸受符节有司也”②。但在后来其情况变得比较复杂。据《周礼》分析,符、节根据类型不同,由不同的官员掌管和授予,如国境上过往货物通行的节,由司关来掌管和授予,即“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③;远方归附之民或方国向王国进行贡赋的迎来送往,由怀方氏负责给予其旌旗玺节以及其他给养,即“怀方氏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而送逆之,达之以节,治其委积、馆舍、饮食”④;对于迁徙郊以外的地的人,由比长授予其符节,即“比长各掌其比之治……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⑤,等等。同时设有一个管理符、节的总负责人即掌节,他要负责掌管王国的所有符、节,分辨它们的不同用途,并确定它们的使用期限,即《周礼•地官司徒•掌节》云:“掌守邦节而辨其用,以辅王命。守邦国者用玉节、守都鄙者用角节。凡邦国之使节,山国用虎节,土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金也。以英荡辅之。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⑥《战国策•燕策二》引乐毅说“臣乃口受令、具符节,南使臣于赵”⑦中的“符节”即当来自“掌节” 一类的官职。除比长外,这些官职之下都设有处理文书工作的“史”,如司关下设“史二人”⑧,怀方氏下设“史四人”⑨,掌节下设“史四人”⑩、等等,他们应有负责书写符节上所载文字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