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书刀)。古人制简记事,先以火炙竹令其出汗变青,谓之“削青”,后泛指书籍。《汉书•礼乐志》:“谓有所删去,以刀削简牍也。”《墨子• 鲁问》:“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汉书•礼乐志》:“有司请定法,削则削,笔则笔,救时务也。”颜师古注:“削者,谓有所删去,以刀削简牍也。”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削工是从事木品加工的人。如下简:
一人削工 一人治射椁 二人市□
一人守园 二人作□
一人□□ 142•25A
四、车工与车辆维护
戍卒赵国邯郸上里皮议车工 73EJT1:19
“车工”也是首次出现于肩水金关简中,从汉简的记录来看,车辆有专门的档案记录,其管理应该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汉简中与车辆管理相关的名籍有:仓谷车两名籍、折伤牛车出入簿。这些名籍对车辆出入和完残程度均有详细的记录,如下简:
仓谷车两名籍 EPT52:548
永光四年十月尽
五年九月戍卒折伤
牛车出入簿 EPT52:394
结合以上简文,李清凌先生提出:“这些车、牛车,当都是张掖、敦煌郡本地制造。”①应该是确有所据,车工作为车辆的制造和维护人员而存在就顺理成章了。
五、造纸业
西汉是否有纸,学界有争议。甘肃天水放马滩遗址和敦煌悬泉置遗址、马圈湾遗址均有纸张出土,已经有学者利用层位学和同层位纪年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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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清凌:《西北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纸张的时代做了仔细的考证,此处不再赘述。一般认为甘肃天水放马滩遗址出土绘有地图的纸是目前世界上所知的最早的纸;悬泉置遗址出土西汉麻纸有400多件,写有文字的纸文书残片近10件,其中有汉纸和晋纸,为文书残片和药方。根据颜色质地可分为黑色厚、黑色薄、褐色厚、褐色薄、白色厚、白色薄、黄色厚、黄色薄8种。纸上写字者多为白色和黄色。时代从武帝、昭帝始,经宣帝、元帝、成帝至东汉初及晋。①
从相关机构对悬泉纸选取的标本检测的成分看,每张纸的麻的比例占到70%,还有部分是树皮,有黑色、黄色等。② 悬泉纸张的制作来源,符合浇纸法造纸的技术特征③。从汉简记录中可知,西北边塞有大量麻类作物种植,具体种类有待对这些出土标本进行检测。周边的祁连山分布大面积的原始森林,综合各类因素,纸张的原料来源取自当地,悬泉纸张的加工也在当地完成。因为麻在这批纸中的含量占绝对地位,也称为“悬泉麻纸”。
六、工的身份与相关的文书
“工”就是工匠,汉简中与“工”相关的文书。如木工、削工等有学者列为作簿,就是记录彰卒和省卒从事杂物劳作的簿籍,因为是按照天为单位记录,所以又称“日作簿”。如上文中所列的简文敦煌汉简253、居延汉简EPT65:422中的木工,居延汉简EPT65:474中的水工,犁工肩水金关汉简73EJT23:980中的锻工等。以上简文文书的体例和性质,居延汉简中的木工、削工的文书性质是一样的,因此这些工的身份是戍卒,其文书也为作簿。汉简中管理和维护水利设施的还有专门的戍卒,如“治渠卒”和“治河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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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第6—18页。
②韩飞:《从纸的一般性能看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麻纸》,《丝绸之路》2011年第4期,第24页。
③李晓岑:《早期古纸的初步考察与分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2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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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才使用和流动
第一节 选 拔
古谚云:治民必先治吏,治吏始于选吏。我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拔和任用,因而形成了相应的选举用人制度。对统治者来说,选用什么样的人才来为国家服务,对社会经济繁荣、吏治清明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两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和地主经济的发展,选举用人已逐渐打破了从前以血缘宗族为标准的世袭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整套符合当时社会政治实际需要的选举用人制度。可以说,两汉时期创造了较为完善的选举用人制度,它不仅在当时维护封建政治统治中起到过重大的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选拨法规
(一)对出身的规定
汉代选官对出身的规定十分严格。《汉书•贡禹传》:“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汉书•萧望之传》:“坐弟犯法,不得宿卫。”这说明因罪去官者及其亲属子弟在选官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汉书•食货志》:“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汉文帝时也规定贾人、赘婿不得为吏①。汉武帝时盐铁官营,大商贾桑弘羊、东郭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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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班固:《汉书》卷72《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77页。
阳等相继任官,出现了“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①的局面。但为时不久,“贾人不得名田、为吏”(《汉书•哀帝纪》),商人在选官上仍受限制。选举时对巫现之家也有限制,《后汉书•高凤传》载,高凤“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由此可知,在通常情况下,废官、商贾及其子孙、赘婿、巫人、刑徒等都没有任官资格。
(二)对资产的规定
汉代选官把资产多少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诏曰:“今皆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算”指算赋,即财产税。汉制,有资产万钱纳税一算,“算十”即十万家产,“算四”即四万家产,这个条件,一般百姓之家是难以达到的。《汉书•张释之传》:“以訾为骑郎。”《汉书•司马相如传》曰“(司马相如)以訾为郎”,说明文景时期财产标准是选官的重要条件。这种以资产多少作为任官条件的规定也曾有所改变。《汉书•董仲舒传》载:“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鉴于这种情况,确立了太学、察举等一系列选官制度,“建学校、举孝廉,后则郎不必訾算而后登”。
(三)对年龄的限制
汉代选官有一定年龄限制。汉初,天下初定,吏员少缺,年龄限制不甚严格,《文献通考•选举考》载,汉兴,萧何草律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吏。”既是学童,年龄不会太大。此后,选官的年龄限制在“傅籍”,即始将姓名着于户籍,一般在17—23岁之间,有时亦有特殊规定。《后汉书•胡广传》:“时尚书令左雄议改察举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对有茂才异行者,则“不拘年齿”②。
(四)选官上的特殊规定
除一般性的选举法规外,在选举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汉书•张酺传》:“前郡守以(王)青身有金夷,竟不能举。”本注曰:“夷,伤也。”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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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平准书》,第1429页。
②《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1页。
伤残者是难以做官的。汉以“孝”治天下,官吏要服丧三年,《汉书•扬雄传》应劭注:“《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元初年间,“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① 这些规定在选举时都倍受重视。
二、选拔方式
汉代的官吏选用制度是汉帝国统治者为适应封建统治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选拔统治人才的政治制度。它以察举为主体,包括辟除、征召、私人举荐,博士弟子课试、任子、纳赀等多种途径。
(一)察举
察举用通俗的话讲,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是一种自下而上推荐官员的制度。察举是两汉时期选拔官吏最重要的途径。两汉时期的察举,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汉武帝以前根据皇帝的诏令来选拔;武帝时期实行郡国岁贡,郡国要常年向中央推荐人才。汉代察举的科目,由皇帝根据需要而定,科目繁多,可分作常科与特科两大类。常科即经常性的科目,一般皆指岁举;特科即特别指定的科目。各科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常科
(1)孝廉。孝廉是一种按孝子、廉吏标准察举人才的科目。“孝廉”之称,颜师古注云:“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实际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孝廉在汉代是一项范围极广的察举科目。《汉书•董仲舒传》载:“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书•刘辅传》:“举孝廉,为襄贲令。”《汉书•萧望之传》:“察廉为大行治礼丞。”《后汉书•百官志》应劭注引《汉官仪》曰:“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由“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这句话可知,两汉察举的四项基本标准概括起来即是“孝”“廉”二字。汉代的“四科”也是有变化的,王莽时的四科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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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39《刘般传》,第1307页。
行、政治、文学、语言。东汉后期,范滂举孝廉、光禄四行,这“四行”是:敦厚、质朴、逊让、节俭①。孝廉一定要由郡国向朝廷举荐。每年举荐一次,并规定每郡岁举孝廉两人。
(2)茂才。此科与孝廉一样,同为汉武帝所列。原称“秀才”,即秀美之才的意思,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之讳方改称“茂才”,茂才是比孝廉更高一级的察举。上自中央的三公、将军,下到地方的州刺史,都可察举茂才。从茂才的资历来看,其中既有已仕的官员(包括三署、郎、三公府、将军府属员),又有州郡吏与被察举之孝廉,还有太学生、平民等,相对看来,已仕官吏与孝廉所占比重较大。西汉的茂才中这两种资历者占70%以上;东汉的茂才也占到60%。每年所举茂才人数在20人左右,约为孝廉人数的1/10,茂才任用较重,绝大多数被委以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一级的官职。
2.特科
(1)贤良方正。即德才兼备的意思,为常见特科中最主要的科目。此科大多在遇到月食、地震、奇异星象及各种自然灾害之后举行。当时的人们认为各种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批评告诫,甚至谴责,一旦天降灾异,皇帝就得下罪己诏,并招贤纳才,广开直言之路,以改正弥补过失。此科的举主,基本限定在王、侯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员中,由皇帝指定。察举出来的贤良方正,送至京师后还要经皇帝策问,对策的内容主要是谈论治国之道或分析历代兴衰变化的原因。被举为贤良方正者的资历绝大多数都是现任官吏以及州郡的属吏。策试无人落选,其高第者大都被授以秩比六百石以上的官职。个别情况起家即为九卿,下第者的任用与孝廉相同。
(2)贤良文学。汉代“文学”与“儒”是同一概念。自武帝“独尊儒术”后,此科诏举出现空前的热潮。昭帝时“文学”又单独作为察举科目出现。
(3)明经。即由郡国察举通晓经学的人。由于所举明经需按射策加以策试,故有明经射策之科。所谓射策,即一种抽签考试。
(4)明法。即察举通晓律令文法之人,为一般性特科。
除了以上的科目以外,见于两汉记载的还有明法、有道、尤异、治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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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党锢传•范滂传》注引《汉官仪》,第2203页。
阴阳灾异、能浚川疏河、勇猛知兵法、勇武有节、明兵法、武猛堪将帅等科目。
(二)征辟
征辟是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征指皇帝征召名士硕儒,宠以高位;辟指中央高级官员和州郡长官辟除属吏。应皇帝征召,是汉代最尊荣的仕途,凡被征召者尊称为“征君”。德高望重的名士,待遇特优,给予“安车蒲轮”专使迎接的尊礼。安车,即坐乘之车,按《周礼》,惟王后有安车,至汉乘舆乃有。蒲轮,即以蒲草包裹车轮,使车平稳行进。稍次一等的,也可享受“公车征召”。公车即官府的车,汉有公车令,为待诏者居以待命的地方,这是沿途官府迎接的尊礼。其余征君,自备车马。征君是否出仕朝廷,取决于本人意愿。一旦决定出仕,或备朝廷顾问,或参与军国机务,其待遇与一般入仕者明显不同。中央政府公卿等高级官员、地方州郡一级行政长官都有自行任用属吏的权力,构成了“辟除”这一汉代重要的入仕途径。
1.公府征辟
公府指丞相(司徒)、太尉(司马)、御史大夫(司空)府,简称“三府”。公府征辟,一般都是由行政长官自行任用属员,但也有皇帝敕令公府征辟的特例。被公府征辟者,或为处士,或为州郡吏,或为孝廉,或为郎,或为其他官吏,或为免官闲居者,个人资历多种多样。被避后出仕有两条途径:一由辟主私人荐举;一经多种察举科目,进而出补中央官吏或外主州郡。由于公府属吏地位比较重要,因此其出仕升迁一般都十分迅速。“三府掾属,位卑职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①。
2.州郡征辟
汉代地方州郡长亦拥有征辟之权。州郡辟除后的升迁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察举,二是再辟公府。汉时县亦可召署属吏、县吏入任,一般仍要经由州郡。
(三)任子
“任”,即为“保任”。“任子”即一种依靠前辈的官位(地位)、功劳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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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严可均辑,许审生审订:《全后汉文》卷46(汉)崔蹇撰《政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72页。
后代为官的制度,是在秦代“葆子”基础上形成的任官制度。《汉书•哀帝纪》记载,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应劭注说:“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一人为郎。不以德选,故除之。”可见凡二千石以上官员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任其弟或子一人为郎官。这是统治者安抚、笼络高级官僚的一种方式。
(四)考试
两汉取士,有经由学校培育,通过考试而选取的途径,即博士弟子课试制度。博士弟子课制度,始于武帝时期。武帝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曾设五经博士,但却未设弟子。至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为博士官置弟子(学生)50人。博士弟子又称太学生,每年都有考试以选优汰劣,能通一经以上的,可授“文学掌故”;成绩优秀者,可补郎中,为仕途腾达打下基础;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这是把教育与仕途联系在一起的用人制度,它以利禄为诱饵,引导士人尊儒读经。
(五)功次
功次即以功劳次序升迁的制度,它面向所有吏员,文献中或称作“积功劳”,或单言“积功”“积劳”。汉代每个官吏一入仕途,就有记录其功劳、考课等情况的档案,称为“伐阅官簿”(略称“伐阅簿”或“官簿”),保存于相应的官府,作为任用迁免官吏的依据。功,严格讲指战功;劳,指任职的劳绩。汉代把“持文墨议论”一类官府日常工作也称为“功”。功用一、二、三等表示,劳则以时间单位如日、月、岁等计算。当时考课吏员,对最者赐劳若干,对殿者则奇劳若干。这样当把功、劳及考课三项指标排比时,官吏之间就产生了功之多寡,劳之长短,考课之殿最的次序,从而为任免官吏提供了尺度,此即“功次”。汉时官吏一生任职期间,只要不犯脏罪及谋反作乱,即使与察举等仕途无缘,依然可以依功次经过漫长的岁月积累,升迁至二千石郡国长官一级。一般说来,官吏任同一秩等职务满九年称“功满”,“功满当迁”,但也有增秩而仍任原职的规定。
(六)赀选
向国家缴纳若干资产或金钱,即可授以官职或爵位。汉代以赀补官十分普遍,尤以汉武帝时最为浸滥,所入之物有钱、谷、羊、奴婢等。这种方法刺激了那些拥有经济力量又不甘于沉默于官场之外者的欲望,实行的结果是较快地充实了国库,解决了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形成的政治困境。但这种途径入士,并不为时人所重。如张释之以赀为郎,“十年不得调,无所知名”,乃至欲自免归。黄霸入财为官,左冯翊不署右职(即高职)。总之,以纳赀而入仕,是被人看不起的。
(七)其他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选官方式外,还有其他几种:
1.上书求官
即毛遂自荐,当时称“自炫鬻”(夸耀货色以求出售),汉武帝时风气很盛。《汉书•东方朔传》载:“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以千数。”汉武帝亲自审阅上书,因此“天下布衣各厉志竭精以赴阙廷自炫鬻者不可胜数。汉家得贤,于此为盛。”①主父偃、徐乐、严安等都是因上书而得官的。汉武帝后上书者时或有之,但已大为减少。
2.以材力为官
《汉书•地理志》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李广、赵充国等皆出于此种方式,后来都为汉朝立下了汗马功劳。
3.以方伎为官
指凡有一技之长者可以得官。如《史记》卷103:“(卫绾)以戏车为郎,事文帝。”戏车,即耍杂技。还有邓通以摇船为黄头郎,周仁以医术在景帝为太子时拜为舍人。汉武帝时,以方伎为官更是达到高潮。《史记•龟策列传》载:“博开艺能之路,悉延百端之学,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绝伦超奇者为右,无所阿私,数年之间,太卜大集。”
第二节 任 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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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67《梅福传》,第2918页。
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
经过选拔,有关人员便取得了做官的资格。但对这些人如何使用,是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是试用还是使用,任用其担任何种职务,给予什么级别等等,则另有规定。
一、任用方式
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见于史册的主要有:守、拜、领、录、平、兼、行、假、试、督、护、待诏等等。从汉简所见的任用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试用
此类主要有守、试、假等方式。试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为限,多者长达三年。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授官。试用期满以后,称职者转为实职,称为“真除”或“实授”不称职的则罢归。试用官只有在试用期内不出重大的差错,才能保住官职,争取实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和认真任事。
1.守
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正月戊子朔戊申,甲沟障守候〼 EPT4:11②
殄北守塞尉,罢遣之〼 EPT6:10
〼第十七守候长诩敢言之□〼(五棱残觚) EPT11:9A
〼□隆廼癸亥诣癸亥诣官封符为社〼 EPT11:9B
朋田守马丞冯商,诣门下 EPT40:39
河平三年十月丙戌朔丙肩水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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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79《范雎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17页。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封检) 3EJT4:113A
河平三年十月丙子朔丙戌肩水守候塞 塞 尉写移过所河
……(封检) 73EJT4:113B
〼橐佗守候守塞尉庆移肩水金关遣候
入出如律令 73EJT7:30
守,为试署性质,《咳余丛考》二六《假守》条:“(秦汉时)其官吏试职者则曰守……凡试职皆曰守。”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为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汉书•平帝纪》注引如淳曰:“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俸。”《汉书•薛宣传》:“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汉书•尹翁归传》:“以高第入守右扶风,满岁为真。”
2.假
〼会月十日,何故至今乃诣官,又后假千人 EPT51:464
假司马爰汤,马二匹 《合校》560•18 ①
给假千人丞苏奉亲,行塞南,马三匹匹二束 73 • 17
使者一人 假司马一人 骑士廿九人 •凡卌四人 传车二乘 轺车五乘
吏八人 廄御一人 民四人 官马卌五匹 马七匹 候元康二年七月辛未啬夫成佐通內 73EJT3:98
〼假千人常生士六十人一人士吏
见射〼(削衣) 73EJT6:168
〼仓假佐赵诉调与丞郭成俱为郡□□〼 73EJT10:343A
宜禾假亭长庆禹出〼 73EJC:380A
假,摄事之意。《咳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以假任者甚多,如《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六年九月……南阳假守腾。”《汉书•曹参传》:“汉二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
(二)拜授
此类主要有拜、授、除、遗诏等方式。经过拜授的官员即为正式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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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实缺官。
1.除
(1)被除吏者的身份
本已为吏,而职位有所提升,如下简:
• 右除书〼 73EJT31:36
移肩水金关遣吏卒官除名如牒书到出入如律令 73EJF3:125A
修行居延西道里公乘史承禄,年卅四,今除为甲渠尉史,代杨寿〼。
EPT53:119A
初元年五月初 居 EPT53:109B
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建武五年八月中除为甲渠斗食令史,备寇虏盗贼为职,至今月八日客民不审。 EPT68:16+EPT68:17
“修行”并不是爵位,而是地方行政系统中的低级小吏,与书佐、干小史地位差不多,大概从事勤杂工作。“上造”,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只高于公士。《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也。”此爵仅高于无爵,仍须服役。以“故吏”除,如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