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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言薄葬女性的宗教信仰来看,信仰佛教者15人,信仰道教者4人,道释兼善1人,具有佛道信仰者合计20人,约占唐代遗言薄葬女性总数的46.51%。其中,信仰佛教者最多,占具有宗教信仰者遗言薄葬总数的75%。其余23人为无宗教信仰者,占遗言薄葬女性之比为53.49%。
三、从遗言看唐代女性薄葬的原因
在盛行厚葬的唐代,遗言薄葬是具有个性的一种表现。蒲慕州指出:虽然个别唐人遗言对薄葬内容的要求与原因有所不同,但不愿随波逐流的用意则相同。[42]这种显示个性的遗言,是需要家人冒着一定风险才能完成的,逝者在临终时提出薄葬,表明了对其的无比重视。吕思勉在其所著《隋唐五代史》中,曾概括说明唐代遗言薄葬者包括三种类型:信佛者、信道者及守礼或尚俭之士。而且提出冯宿、李勣等人似欲借遗言薄葬而博得嘉誉。[43]其对男性遗言薄葬的三种类型的划分可能代表了大多数情况,但通过遗言薄葬而博得清誉的观点,笔者并不认同。在生死之际,即使博得声誉已无益处,李勣足智多谋,更可能为避免盗墓或其他原因而遗言薄葬。冯宿提出把自己平生的书放到墓中与遗命薄葬,很可能同时存在,不一定就为假。从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唐代女性遗言薄葬的原因,大致包括四种。
其一,出于对佛教、道教的信仰而遗言薄葬。表3-2-2中3号赵丽妃(693—726)、39号韩自明(764—831)信仰道教,在临终前都表达了自己对道的感悟,并提出薄葬。36号汉中郡西县尉李某之妻窦氏(719—743),“道释兼善”,25岁早亡,临殁“以厚葬非礼”遗嘱其夫,李少府“勉就高志”。40号赵氏(773—847)“洞识玄机,倾心好道”“性好闲□,疏于义方”,寝疾在床时,命诸子告曰:“然□举哭殡葬之□,尤□□□无上奢荣。吾灵有知,□□是吾平生之志。吾若无知,奢荣何益。”其想法与其信道有关。因信仰佛教,遗言不与丈夫合葬和薄葬的女性有四。23号李晋(653—725)遗令:“不须祔葬,全吾平生戒行焉。时服充敛送终,唯须俭省。祠祭不得用肉。”18号裴冬日(637—724)“誓将依佛,至愿出家”,故临终“遗约子孙,勿置封树。旧域是遵,玄堂莫祔”。37号宋尼子(628—691),临终遗言诸子:“吾心依释教,情远俗尘,虽匪出家,恒希入道。……归该反真,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棺周于身,衣足以敛,不夺其志,死亦无忧。”7号萧氏(740—797)临终“顾命薄敛,异其茔兆。且合葬非古,矧我修其真哉”。
其二,出于本性节俭,习惯了日常节俭度日而遗言薄葬。表3-2-2中,34号阎氏(635—712)与丈夫虢州卢氏县尉杜嗣俭,“并性居素约,恶兹奢侈,不许厚葬,将贻我伤”,遗言“有棺无椁”,夫妻“合葬归茔”。38号崔淑(693—726),34岁终于平阴别业,有三男二女,临终“顾念遗托,自尊逮卑,使彻其珍华,敛以时服,不忘俭也”。6号礼部尚书崔翘夫人卢西华(689—752),生前“遵俭约,以济恤孤幼”“赒妹而寒衣辍己”,并“鞠育兄子,爱加所生”,临终,召五子,遗命薄葬。10号太常少卿崔公夫人郑正(766—813),临终诫子曰:“尔家上皆硕厚,可以立代,不为俗倾。吾疾膏肓,久乐俭薄,且处世已来,四十八年,生已不然,葬何必备,敛形而已。”尽管家庭条件“硕厚”,郑正仍因本性乐于节俭、不喜浪费而遗言薄葬。26号王氏(806—854),49岁因病离逝,“顾命儿女,侍立左右,诲诫勤俭,不坠家风,是吾所尚”。儿女遵嘱,“阙地为隧……不埋珠宝”。显然,薄葬母亲也是传承节俭家风的表现。16号卢氏(823—859),37岁病逝,当疾之际,谓丈夫殿中侍御史内供奉杨知退曰:“古人之制,所贵称家。送终之仪,不尚虚饰。况蒸尝所奉,方切朝夕。但一钗一梳,衣装之故者,粗备斯可矣。岂复以今日之事而务丰费以为也。”卢氏认为称家有无安葬即可,没必要浪费。杨知退认为其妻遗言薄葬是居家节俭的延续,在其所撰墓志铭中云其妻“何知礼遵俭之意,如此其多耶?是则夫人居家成妇,始终俱至矣”。
其三,考虑到后人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而遗言薄葬,希望不要因自己的丧事妨害到后代的生活。这是鉴于丧葬费用在流行厚葬的唐代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表3-2-2中,14号刘宝(713—755),危亟之际,遗言丈夫右补阙高盖:“遗约棺才周身,敛以时服。”高盖在为其妻撰写的墓志中云夫妻结婚20年,刘宝一直甘于贫困,“盖官卑禄微,居僻室隘”。故高盖平时即“衣则缯素,食惟蔬粝”。[44]故其遗言薄葬的原因当是限于家庭经济条件。29号泗州仓曹参军刘某之妻张氏(792—857),因丈夫“幼失二亲”,需要巨资迁祔,故张氏“一心辅助,唯俭唯勤”。丈夫改任他官后,张氏“又以家道未立,弥更苦心,减口食而添聚归粮,服浣濯而不辞暗弊”。养成了勤俭持家的习惯。大和二年(829)丈夫离世,张氏38岁寡居,卧病四年后,66岁终于洛阳私第。其一生勤俭,以佛教为精神寄托,病重之际,遗命嗣子刘航:“汝当节去哀情,无令害己,俭薄营葬,勿遣妨生。”且三番五次提及“此处分”。27号王氏(732—794)临终谓其子李士华曰:“吾不起,可敛以时服,勿加缯彩。丧事称家有无,靡至伤生,罔有殚财。此吾所志,汝无庸违。”三人遗言薄葬,主要是限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希望因丧事而“妨生”“伤生”。
其四,有的女性认为厚葬会招致盗墓贼觊觎,以致露骸于野,故遗言薄葬,反对厚葬。苏冕、苏弁两兄弟认为韦玄贞荣先陵及其四子逾制厚葬导致被盗而宝玉罄竭一空之事“足以诫将来厚葬者”。[45]类似盗墓事例多有,这种现象导致一部分女性遗言薄葬。20号万俟氏(723—791)遘疾之初,诫子曰:“吾殁已后,可殓以时服,棺以凡材。然珠玉而瘗之,是暴骸于中原也。”特别提出对陪葬珠玉的强烈反对。
还有出于多种原因而遗言薄葬者。表3-2-2中,1号长孙皇后(601—636)临终前,与太宗辞诀,遗言薄葬:“愿因山为垅,无起坟,无用棺椁,器以瓦木,约费送终。”长孙氏出身高门,贵为皇后,出于个人观念和本性“性仁孝俭素”[46]而遗言薄葬。12号崔氏(689—755)就是出于平素节俭、多藏厚亡的观念及修梵信仰佛教等综合因素而遗言薄葬。天宝十四载(755),崔氏终于京第。归于丈夫的31年间,崔氏平素“恶奢尚俭,好静忘躁,不以外荣为贵,恒以内修为德”。尝曰:“此身无常,如水聚流;此欲难满,如火□□。”疾亟,内外皆归,谓太子典设郎郑府君曰:“死生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可甚哀。多藏厚亡,圣师所诫。家大周也,愿返葬焉。”
在唐代,不同阶层、不同信仰的唐代女性的临终遗言中,都有因为各种原因遗言薄葬者,且多数薄葬遗言得到了子孙的遵行。这说明女性思想在唐代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作为长辈的女性,在家中的地位较高。笔者认为绝大部分女性要求薄葬,应该是出于个人意志,而非子女出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杜撰。
[1] 朝议郎使持节池州诸军事守池州刺史上柱国赐绯鱼袋颜标撰《唐琅玡颜夫人阳平路氏墓志铭并序》,《洛阳新获七朝墓志》,第372页。
[2] 涂宗呈《神魂、尸骸与冢墓——唐代两京的死亡场景与丧葬文化》(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第二章第二节“临终场景:从生到死的转变”中有约8页篇幅对唐人遗言与遗书的多种方面都有所涉及和讨论,也包括逝者运用何种方式让家属奉行其遗言。只是因这部分内容并非论文重点,所以分析和论述相对简单。作者认为遗言一般都是交代身后丧葬的事宜(第56页),据笔者考察,实际上这仅是唐人遗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遗言还包括其他许多事项。
[3] 蒋防撰《李娃传》,载《太平广记》卷484《杂传记一》,第3985页。
[4] [唐]孟棨撰《本事诗•情感第一》,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9页。
[5]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第3643页。
[6] 《旧唐书》卷58《刘弘基传》载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第2311页。
[7] 《旧唐书》卷96《姚崇传》临终前“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第3026—3029页。
[8] 涂宗呈《神魂、尸骸与冢墓——唐代两京的死亡场景与丧葬文化》,第58页。
[9] 王维撰《故任城县尉裴府君(回)墓志铭》,《全唐文》卷327,第3317页。
[10] 裴恒涛《唐代的家族、地域与国家认同——唐代“归葬”现象考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10—17页。
[11] 吴丽娱《孤立四十年后的怨冢回归——从新出墓志看唐代官员的归葬问题》,《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4辑,第17页。
[12] 吴丽娱《孤立四十年后的怨冢回归——从新出墓志看唐代官员的归葬问题》,《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4辑,第22页。
[13] 吕璐瑶《唐代洛阳士人遗言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第68页。
[14]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云:“妇从其夫葬为合葬,凡夫妇以合葬为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8页。
[15] 《论语•为政》,程树德《论语集释》卷3,北京:中华书局,第81页。
[16] 刘琴丽《唐代夫妻分葬现象论述——以墓志铭为中心》,《中华文化论坛》2008年第2期,第11—15页。
[17] 《资治通鉴》卷208,唐中宗神龙元年十二月条,第6714页。
[18] 赵雨乐著《武后晚年政治与祔葬争议》,载氏著《文才武略:唐宋时期的国家危机与管治精英》,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14年,第61—64页。作者认为给事中严善思被视为是党于张柬之的人物之一,他以以卑动尊反对帝后合祔,是武韦党人与张柬之附党的初次交锋。
[19] 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对出嫁女归葬本家现象有所论及,除公主陪葬皇陵之外,作者将平民女性归葬本家归为尚未庙见的已婚妇女,长期归宁的妇女,权葬、不再醮等特殊原因归葬本家,未归宗妇女无特殊原因的归葬四类,对子女、孙子女限于客观环境将无法葬在家族墓地或与配偶合葬的唐代妇女迁葬本家进行了探讨,明确涉及归葬本家是自己意愿者五例。载《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第233—237页。
[20] 杨梅《唐代尼僧与世俗家庭的关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5期,第25页注释②。
[21] 载《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21,第1165页。
[22] 朝议郎守洛阳县令杜信撰《大唐故侍御史江西道都团练副使郑府君(高)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元079,第792页。
[23] [唐]段成式撰《酉阳杂俎》卷13《尸穸》,方南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3页。
[24] 《旧唐书》卷63《封伦传》,第2396页。
[25] 《新五代史》卷40《温韬传》史臣曰,第441页。
[26] 《唐代婚丧》,第193页。
[27] 李明《论唐代的“毁墓”——以唐昭容上官氏为例》,《考古与文物》2015年3期,第98页。
[28] 《唐会要》卷21《诸僭号陵》,第408页。
[29] 《旧唐书》卷85《唐临附孙唐绍传》,第2813—2814页。
[30] 《封氏闻见记校注》卷6《道祭》,第61页。
[31] 《全唐文》卷48,第533页。
[32] 《旧唐书》卷11《代宗本纪》,第300页。
[33] 《唐会要》卷38《葬》,第695页。
[34] 《唐会要》卷38《葬》,第697页。
[35] 前幽州节度衙前兵马使中散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周蓟郎撰《唐故幽州副将乐安郡孙府君(英)夫人太原王氏合祔墓铭并序》,《新中国出土墓志•北京〔壹〕》下册,第26页。
[36] 《旧唐书》卷96《姚崇传》,第3027页。
[37] 吴筠《高士咏•玄晏先生》歌咏西晋皇甫谧曰:“薄葬信昭俭,可为将来则。”载《全唐诗》卷853,第9660页。
[38] 白居易《草茫茫》,谢思炜校注《白居易诗集校注》卷4《讽谕四》,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30页。
[39] 《新唐书》卷119《白居易传》,第4304页。
[40] 第一章第5、16、21、44号,第二章第10、33、35、39、46、62号,第三章第15、35、49、54号。
[41] [唐]李翱撰《故正议大夫行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韩公(愈)行状》,《全唐文》卷640,第6462页。
[42] 蒲慕州著《墓葬与生死:中国古代宗教之省思》,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3年,第254—268页。
[43] 吕思勉著《隋唐五代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850—851页。
[44] 右补阙高盖撰《高盖故妻彭城刘氏墓志》,《长安新出墓志》,第191页。
[45] 《唐会要》卷21《诸僭号陵》,第408页。
[46] 《资治通鉴》卷194,唐太宗贞观十年六月条,第6232页。
代结语:
唐代女性的生死观
本书共搜辑隋唐遗言女性236人,隋代9例、唐代227例[1]。唐代遗言女性中,安史之乱前的唐前期110人,[2]唐后期117人;[3]具有佛、道宗教信仰女性115人(信佛者96人,[4]信道者12人,[5]佛道兼修者7人[6]),非佛道信仰女性112人,[7]两者基本各占一半。唐代遗言女性中,除两位长安女性婚况不明外,未婚女性19人,[8]包括年轻而逝未及与婚和出家为尼、出家为女冠两种情况,年轻而逝者中,除待字闺中者外,还有官妓一人,即上编第二章8号沈子柔;已婚遗言女性206人,[9]至少占遗言唐代女性的90.75%,除妻子身份外,还包括侧室、妾、如夫人等身份,如上编第一章17号赵懿懿(646—666)为尚衣局奉冕直长(正七品下)源氏侧室,第二章16号曲丽卿(801—859)为东都留守留守李大素之妾,第三章27号邓氏(?—868)为同州白水县令夏侯府君如夫人,皇帝的皇后为正妻,其余妃嫔亦不为妻。
具体而言,在唐代信佛的遗言女性中,比丘尼16人、[10]在家出家女尼3人;[11]信道的遗言女性中,女冠3人,[12]在家出家女冠3人。[13]在已婚遗言女性中,除丈夫身份未知者16人[14]外,其余已婚遗言女性中,官员之妻157人,[15]是已婚遗言女性的主体,占比为76.21%;平民之妻遗言仅18人,[16]占比为8.74%;皇帝后妃遗言12人,[17]占比5.83%,另有三人分别为赠官、小吏和流人之妻。
唐代遗言女性为官员之妻者,大部分为文官夫人。也有十余人为武官夫人、武将之妻,所占比例十不及一,其中,四品以上高层武官约占一半,如上编第一章16号太子右千牛卫率刘府君之妻李娘(609—693),31号左神武军将军秦公夫人杨氏(741—807),32号谷氏(748—796),其夫张孝忠出身奚族,“以勇闻于燕、赵”,曾任义武军节度使、支度营田易定观察处置等使;第三章9号右卫中郎将李府君夫人郭氏(679—752),53号朔方节度十将、左内率府率臧晔之妻翟氏(724—796)、71号李元谅(本名安元光)夫人阿史那氏(?—771),其丈夫功勋卓著,曾官潼关防御使、镇国军使、陇右节度支度营田观察处置、临洮军等使。中下层武官之妻约占一半,如上编第一章第15号李氏(697—768)、22号姚氏(722—788),二人之夫赵府君、张晕均为卫府果毅都尉,属中层武官;第二章14号慕容氏(715—739)、50号长孙氏(668—734),前者丈夫宋府君任左武卫司戈、后者丈夫柳府君任左豹韬卫兵曹参军,为低层武官。
关于唐代遗言女性的年龄,除未知年龄者30人[18]之外,49岁以前遗言女性58人,[19]50岁以后遗言女性139人。[20]将唐代遗言女性的卒龄按年龄分为9个年龄组,遗言分布最少的是90岁以上年龄组和10—19岁年龄组,前者有2人,[21]后者有5人;[22]遗言分布最多的年龄组是60—69岁,有54人,[23]其次是70—79岁,有40人,[24]再次是50—59岁年龄组,有32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