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之五是女性的夫、子俱均无寿,先已亡故,因无子承继而遗言归葬本家先茔。第三章1号将作监丞董钦孙女董氏(756—841),笄年娉于方镇僚佐薛公。其子宣城参军薛高因“官寓疫”而殁,“夫与子俱无寿而先丧”。董氏则于会昌元年(841)86岁终,遗言:“吾无子承继,勿葬吾于夫之茔。卜地于我家先茔之侧,君身后所有办其事焉。”五个月后,祔于万年县霸城乡南窑村先茔之左。前述刘琴丽论文曾简单提及此例,作为无子继承夫妻分葬之例。应该指出的是,董氏本有子,且已入仕,不幸死于疫病。董氏的丈夫生活于唐后期,从方镇僚佐官至御史台朝官,应该先于其子亡故,而其父董安在其墓志中仅载一从三品上武散官的赠官,但董氏治病时“善医者经至门馆,究病所得,奉公竭诚,药无征而不禄”,说明经济条件很好。另外,第一章23号渭南县尉陈苌夫人柳氏(758—801),35岁高龄归陈氏,婚后九年因痼疾病逝。遗言丈夫:“愿杀礼,以成吾私。迩先夫人之墓而窆我焉。将俟君之不讳,而归复于正其可也。”希望降礼,将其葬于其亡母茔地,待陈苌身死再葬于陈家祖茔。她提出的理由一是“不及养于舅姑”,二是所生一子“不期月而殒”。
综上,唐代女性遗言归葬本家祖茔的情况,唐前期较少,以唐后期为主。这种情况当与安史之乱之后的唐朝情势有关,守洛阳县令杜信在为江西道都团练副使郑高(745—805)撰写的墓志铭中认为:“自天宝已来,四方多故,权窆旅殡,飘寓江淮,未克归葬,十有七八。”[22]归葬的难度增大可能使唐人在临终之际对归葬更为关注。
第三,基于神道暇通的观念遗言与丈夫分葬。第二章68号瀛州刺史杜怀古之妻、韦城县君韦氏(633—697),武周中期,65岁卒于神都私第。夫人平昔处分云:“神道有知,岂隔泉壤。百年之后,但于大茔内□厝,不须合葬。”儿女等葬之于长安少陵原杜怀古坟东五步。
除了葬于丈夫坟茔之侧,还有改卜新茔者。第二章19号硖州刺史、巂州都督姚懿(590—662)第三任妻子刘氏(?—707),神龙中卒于洛阳私第。遗令不与已经离世45年的丈夫合葬,其曰:“生以形累,死以魂游。然事尊在冥,无远不至,何必合葬,然后为礼。昔邴根矩沐德信,并通儒达识,咸以同窆为非,实获我心。当从其议,无改吾志。尔惟孝乎。殁已可于龙门山外用为窀穸,冀近家园,以慰吾平生之好耳。”其子姚崇等遵嘱葬之于万安山。
第四,因不与丈夫嫡妻相争而遗言改卜新茔。第二章26号长安万年县丞崔合之女崔氏(798—822),与其姊前后嫁前华州华阴县尉夏侯敏为妻。她不幸在婚后两年25岁病逝。弥留之际,崔氏请于其姑:“妾之亡姊已坟于兆域之内。妾瞑目之后,愿得改卜他所。若丘墓并列,则邻于争嫡矣。”因不希望与其姊争嫡,提出改葬,不葬于夏侯家邙山墓地。第三章50号右领军卫兵曹吴弘简继室陇西郡夫人李氏(791—821)遗言与丈夫分葬,应该也有不与其姊、丈夫嫡妻相争的考虑,将稍后于下文讨论。
第五,有的信佛女性,认为没有必要合祔。第三章57号杭州司士参军赵越宝之妻张柔范(658—726),因“无后胤”,随女婿睦州司功参军杜宪游宦,69岁卒于睦州官舍。张氏食素信佛,临终诫曰:“若逝者有知,虽异穴而奚妨;如逝者无知,纵合防而岂益!我殁之后,勿祔先茔。”
二、基于客观原因而遗言与丈夫分葬
第一,不具备合葬的经济条件。第三章16号清苑公刘府君之妻岑平等(638—698),秘书省校书郎岑文昭之女。因丈夫早卒,岑氏20岁即守寡,读经信佛。后随子前郑州司仓刘敦仁宦游,圣历元年(698)终于郑州。因其“宿悟无生,尝观怛化”“以清苑公早从悬窆,远在渚宫,言念修途,良难同穴,知合葬之非古,使随处以安神”。从其侄岑义所撰墓志铭可知,基于佛教信仰和客观条件所限,岑氏遗言不与丈夫合葬。刘府君早在40年前已经葬于渚宫(代指江陵,即今湖北省荆州市),其地距郑州路途遥远,合葬难度很大。虽然其并未明言同穴合葬“良难”的具体原因,但从其父、子均为低层文官,而丈夫又早逝,可知其家庭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很大程度上并不具备将夫妻二人合葬的经济基础。她提出的另一理由是合葬非古,说明分葬具有可行性。四年后的大足元年(701)冬,迁厝于洛州洛阳县清风乡和仁里之原。夫妻分葬,一葬于江陵,一葬于洛阳。基于客观经济条件提出不与丈夫合葬者,当不在少数,只是很多时候不便在史书和墓志铭中提及。
第二,女子为续弦,且丈夫已与其原配之妻合葬。第三章44号守蓟州刺史静塞军营田等使陆岘(767—814)继室王氏(776—842),其丈夫先于其40余年离世,与先夫人雍氏迁袝于蓟城北。会昌二年(842),王氏终于范阳县私第。疾笃时谓二子曰:“吾闻魂飞长夜,幽没岂殊冥;魂归九泉,万里无异壤。必葬我于府君之茔侧。”遗言与丈夫坟陇相依,不合葬。第三章50号右领军卫兵曹吴弘简继室陇西郡夫人李氏(791—821),汴州陈留县尉李贤小女。吴弘简先娶李氏次姊,在其妻殁世后,因吴、李二族相睦,续娶妻妹。小李氏生有一女二男,长庆元年(821)夏,31岁终于本家,归柩于金城之第。李氏持独见之志,临终告其母:“我姉已坟于吴之先茔,今将死,必葬近我先君之墓,庶得下侍于泉台。”七个月后,“从其志”,李氏葬于长安县高阳原南姜村先君茔之北。小李氏因丈夫已与原配合葬,其本人又在娘家生活,故选择归葬本家祖茔。
第三,出于占卜不吉而遗言与丈夫分葬。前述刘琴丽论文中提及因占卜和时辰禁忌而夫妻分葬现象,但所举之例均为夫妻中妻子先于丈夫逝世,家人占卜不吉而选择不合葬者。而我们发现有的唐代女性在临终前就进行占卜,因结果不吉而遗言不与丈夫合葬。上编附录4号试左骁卫胄曹参军赵启之妻任氏(787—848),试通王府长史赵缙之女。婚后17年丈夫先逝,任氏年过花甲,因病吃药无效,索笔遗诲其子曰:“吾之夙契,将祔汝先。命日者筮,固不吉,知不可袭,无如之何,但罄其家,遽备四事,归吾于女氏之党。”任氏的本意是与丈夫合葬,但因日者占卜的结果是合祔不吉,故遗言其子将自己归葬娘家祖茔,且不惜家财。
第四,合祔存在经济原因之外的其他困难。第一章40号尚舍奉御张浑之女张氏(740—794),出嫁嗣申王李楹嘉为妻,年轻守寡。贞元十年春(794),55岁终于京第。其墓志载“远日未融,合祔犹阻”,其子女“从其志”,以当年七月权厝于城南高阳原,“迩先茔”。张氏与丈夫合葬的阻力在于“远日未融”,不知具体所指,但显然并非经济困难。
第五,丈夫去世时遗言分葬。第二章64号试大理评事兼淮西节度马步都虞候陶英妻张氏(733—803)临终向三子重申丈夫夫妻“坟垄相依”、不合葬的遗命,并云:“吾不敢违子先父之命乎,汝可知之。”张氏遗言分葬是从夫遗愿。其嗣子遵嘱,以其年创玄堂于父茔之东。
第六,女性信仰佛教,希望改葬。第二章1号行洪府法曹参军荥阳郑府君(?—740)之妻河南万俟氏(696—744),殿中监万俟肃孙女。寡居后习禅,其二子一女皆“随母师训诲,志法王戎律”。天宝三载(744),49岁坐终。因其“不欲窆于荥阳,务随便于洛师可也”,以其先志,次年七月,葬于洛阳县平阴乡之原。
综合上述,尽管夫妻合葬是唐代的主流,但唐代女性也会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与丈夫分葬,这也体现在临终遗言之中。有时,唐代女性出于综合原因而选择与丈夫分葬。如第二章37号纳言韦思谦继室、琅耶郡君王婉(626—696)言及窀穸之事,曰:“生者必死,人之大端。葬之言藏,礼有恒制。魂而有识,何往不通?知或无知,合之何益?况合葬非古,前圣格言。先嫔已创别坟,吾复安可同穴。若余生就毕,启手归全,但于旧茔因地之便,别开幽室,以瘗残骸。亲属子孙勿违吾意。”她坚持与丈夫分葬,除了上述所说魂灵无往而不通、合葬非古之外,或亦与韦思谦已与嫡妻崔氏合葬有关。另一现实原因是旧茔域狭窄,不能安葬,墓志言韦氏茔域内先有二坟,左右更无余地。鉴于中国古代是夫权制社会,从遗言不与丈夫合葬女性之多,可见唐代社会环境相对自由宽松,女性的思想也相对比较自由,受限制不像其他朝代那么严重。
第三节
从厚葬背景看唐代女性的薄葬遗言
唐代社会厚葬蔚然成风,是具有历史渊源的。秦汉时期帝王即竞为厚葬,即使在相对薄葬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后魏“俗竟厚葬,棺厚高大,多用柏木,两边作大铜镮钮,不问公私贵贱,悉白油络幰轜车,迾素槊仗,打虏鼓,哭声欲似南朝”。[23]厚葬在整个社会的流行也是上行下效的结果。唐高祖在建国之初就曾留意到这一问题,其云:“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自秦、汉帝王盛为厚葬,故百官众庶竞相遵仿。”并指出其严重后果:“凡是古冢丘封,悉多藏珍宝,咸见开发。”[24]北宋史臣则进一步揭示了秦汉以来帝王不顾盗墓风险进行厚葬的心理根源:即使“聪明英伟之主”“虽有高谈善说之士,极陈其祸福”,仍有“不能开其惑者”,是“富贵之欲,溺其所自私者笃,而未然之祸,难述于无形,不足以动其心”。[25]所说诚然,世人难以割舍对于逝去亲人的感情,富贵至极的帝王在亲人死后,其作为政治人物的特点淡化,也流露出其重视感情的一面。而唐朝社会作为中古盛世,相对较好的经济条件也提供了此时期流行厚葬的物质基础。
一、唐代的厚葬之风
牛志平在《唐代婚丧》第三章《厚葬之风》中,对唐代盛行厚葬的表现和历史背景进行过分析,认为“唐前期厚葬之风渐兴,中期最盛,到唐后期,已不见什么势头”。[26]唐代厚葬成风,开始是勋戚之家、商贾富人、群臣百官竞为厚葬。唐前期不同阶段厚葬的表现如下表所见:
表3-3-1:唐代前期厚葬表现一览表

(续表)

由上表可知,唐前期确实厚葬成风,丧葬违反礼制,逾越等级,重要表现之一是用“俑人象骖”,这些雕饰栩栩如生的“偶人像马”已并非“因心致礼”,而是出于向路人炫耀的心理。表现之二是别造田园,广为冥器,此风从王公百官刮到普通士庶后,多有“破产倾资”者。神龙初,中宗厚葬岳父韦玄贞及韦皇后四位兄弟为其尤,玄贞墓号曰荣先陵,置令丞,给百户扫除,韦后的四兄弟赠郡王,墓葬规模和随葬品皆逾制。[27]至天宝九载(750),玄宗诏发韦氏冢而平之,差长安县尉薛荣先专知其事,“其中宝玉已经盗发罄矣,而柩榇狼狈”。[28]依唐式,“公主、王妃已下葬礼,惟有团扇、方扇、采帷,锦鄣之色”。景龙二年(708),韦皇后上言:“自妃、主及命妇、宫官,葬日请给鼓吹。”获得中宗特许。[29]这些上层女性葬日获得鼓吹特权,至少延至开元时期。开元时期,厚葬达到极盛,官员严重逾越等级,表现在棺材的纹饰、材质及寿衣、下帐、园宅、丧车等很多方面。
唐代社会从上到下对厚葬趋之若鹜,因积习难返,厚葬演变为一种风俗习惯,丧乱之后的唐后期,厚葬的势头依然持续,亲人会尽可能厚葬逝者,不少人家不惜财力。据《封氏见闻记》所载,“丧乱以后,此风大扇,祭盘帐幕,高至八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张,雕镌饰画,穷极技巧,馔具牲牢,复居其外。”[30]代宗特颁布《申约葬祭式敕》对葬祭之仪进行限制,规定:“自今以后,宜俭约,悉依令。不得于街衢致祭,及假造花果禽兽,并金银平脱宝钿等物,并宜禁断。”[31]即使普通百姓,送葬时也讲究排场。代宗“诏诫薄葬,不得造假花果及金手脱宝钿等物”[32]说明造假花果及金手脱宝钿等物,在当时送葬时较为流行。元和三年(808),“是时厚葬成俗久矣”,虽然宪宗依京兆尹郑元修上奏,诏令王公士庶及其妻子依品级分三等下葬,且“其凶器悉请以瓦木为之”,相较开元末只能用素瓦为之有所放松,但仍“事竟不行”。[33]长庆三年(823)十二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在奏书中指出江南富庶之地:“缘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设祭奠,兼置音乐等,闾里编甿罕知报义,生无孝养可纪,殁以厚葬相矜,丧葬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业以之皆空,习以为常,不敢自废。”他认为闾里编甿盛设路祭、以音乐为亲人送终,甚至结社、贷款以厚葬相矜,失去了孝养的根本,是导致“人户贫破”的原因之一。[34]
综上,尽管唐高祖、唐太宗、唐玄宗、唐代宗、唐宪宗、唐穆宗等接受大臣建议,纷纷颁布厚葬禁令,但因种种原因,难以令行禁止。尽管唐朝的经济和实力在唐后期已然转弱,一些人仍然希望得到以礼厚葬。例如:第三章32号家居于汾州的武威郡人若干元(684—731)之妻太原郭氏(约706—762),守寡30余年,约56岁时,临终遗言长子若干勃海“死葬以礼”,其子敬从,其葬礼车马如云,将母亲葬于平遥新茔。唐末人亦勉力厚葬。咸通八年(867),幽州副将孙英(776—837)夫人太原王氏(771—867),97岁卒,权窆于丘园。咸通十一年(870)十月,祔葬于孙英旧茔幽州良乡县金山乡韩村,同日安葬的还有其仲孙孙克绍,他于七个月之前卒于私舍,卜葬于涿州范阳县弘化乡白带管中庄西一里龙岗原新茔。夫妻有子二人:器仗官兼马步军头孙孝晟、幽州副将孙士林。孙英夫妻合祔时由次子孙士林主持,“副将孙公擗哭泣,号素穹旻,庶几厚葬。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孝子之事亲终矣”。[35]孙英夫妇获得厚葬。
二、薄葬清流下的唐代女性薄葬遗言
唐代反对厚葬、主张薄葬者多为有识之士。开元时期紫微令姚崇(650—721)为代表,在留给子孙的遗令中,明确提出反对厚葬。其曰:“凡厚葬之家,例非明哲,或溺于流俗,不察幽明,咸以奢厚为忠孝,以俭薄为悭惜,至令亡者致戮尸暴骸之酷,存者陷不忠不孝之诮。”指出唐人厚葬者,或因认识不清,或因流俗所致,导致盗墓,陷自己于不忠不孝的境地。认为死者无知,厚葬徒“破衣食之资”而已。[36]史官将姚崇对厚葬的反对态度详细写入史书,表现出对其识见的赞赏。玄宗时期著名道士吴筠认为薄葬是高士所为[37],可以为后来者效法。白居易(772—846)生前反对厚葬,为警醒世人,曾作《草茫茫》一诗:
草茫茫,土苍苍。苍苍茫茫在何处?骊山脚下秦皇墓。墓中下涸二重泉,当时自以为深固。下流水银象江海,上缀珠光作乌兔。别为天地于其间,拟将富贵随身去。一朝盗掘坟陵破,龙椁神堂三月火。可怜宝玉归人间,暂借泉中买身祸。奢者狼藉俭者安,一凶一吉在眼前。凭君回首向南望,汉文葬在霸陵原。[38]
告诫世人厚葬的后果,他以刑部尚书致仕,“遗命薄葬,勿请谥”。[39]白诗通俗易懂,传唱流传甚广,有助于缓解厚葬之风。
因厚葬是唐代的一种常态,唐人遗言厚葬者很少,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这是题中应有之意。正因为薄葬不同常人,文献中反而留下了不少逝者有关薄葬的遗言。笔者统计出43例,详见表3-3-2。
表3-3-2 唐代女性遗言薄葬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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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续表)

在上表所列43例唐代女性薄葬遗言中,唐前期(618—755)遗言薄葬者25例,唐后期(756—907)遗言薄葬者18例,其中,文献中未提及薄葬的具体要求者有14例,[40]其余29例均对如何薄葬有说明,参见本章第一节唐代女性遗言中的经济安排部分的相关内容,此不赘述。从遗言薄葬女性的具体死亡时间来看,唐代的不同时期普遍存在遗言薄葬者,卒于7世纪者8人,卒于9世纪者13人,卒于8世纪者最多,为22人。卒于8世纪的22人中,卒于前半世纪者12人,卒于后半世纪者10人。总的来看,遗言薄葬女性在各阶段的分布较为均衡。从死亡年龄来看,除25号崔氏(?—784)仅知其卒于中年之外,其余42名女性中,卒于20—29岁者3人,卒于30—39岁者8人,卒于40—49岁者3人,卒于50—59岁者4人,卒于60—69岁者13人,卒于70—79岁者9人,卒于80—89岁者2人。显然,卒于60—69岁者是各年龄阶段遗言薄葬女性人数最多者,其次是70—79岁,再次是30—39岁,三个年龄段合计30人,占卒龄信息确定者的71.43%。从出身阶层来看,唐代遗言薄葬女性的出身阶层广泛,包括皇帝后妃、王妃4人,朝官之妻、妾、母、女13人,地方官妻、女20人,平民之妻、女6人。从婚姻情况来看,这些遗言薄葬的女性,仅11号尼辩惠(702—754)年幼出家、28号尼体微(720—791)未婚出家之外,其余全部为已婚。已婚者中1例在经历短暂婚姻后,因丧偶离家,后为玉晨观法师。
从籍贯来看,除15号韩氏(600—675)、17号慕容氏(715—739)、39号韩自明(764—831)籍贯未知之外,其余40位遗言薄葬女性的籍贯共来自6个道:陇右道、河南道、关内道、河北道、河东道、江南道,以北方诸道为主。开元十道中,北方诸道均有女性遗言薄葬,共计38名,占籍贯可知遗言薄葬女性的95%。其中,来自河北道、河南道、关内道三道者最多,分别为13名、9名、6名,合计28名,占确切可知籍贯遗言薄葬女性的70%;另有来自河东道4名、陇右道4名。籍贯来自南方的遗言薄葬女性仅2名,来自江南道。薄葬遗言女性籍贯之地的分布明显北少南多,这与唐墓多在唐都长安、东都洛阳等北方地区出土有很大关系,但也可能反映出南方女子遗言薄葬者确实较北方为少的现象。据姚崇所见,遗言薄葬者需要是不溺于流俗的明哲之人,仅从唐代都城的设置也可知唐朝的政治、经济重心均在北方,只是到了安史之乱之后,经济重心才有所南移,但文化的发展又后于经济的发展而发生,故南方文化观念方面的发展当迟滞于北方,这与今日中国南北方经济的发展情况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