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遗言中的宗教关怀
唐代女性遗言中的宗教关怀,主要包括写经造佛、临终设斋、表达宗教志向、陪葬戒具四个方面。如:第一章49号归州刺史韦端符之妻郑霞士(806—874)病逝之前,“凡释氏预修追往之说,迨衣衾之制,无遗事在后人”,说明她对佛教预修之说很关注。另外,女性佛教信徒遗言中的一些葬式要求,如塔葬、壁龛葬、穴葬、火葬、天葬等,也具有宗教色彩或受宗教影响,但因属丧葬安排,故放在上一个标题进行说明。
(一)表达宗教志向
一些女性在临终之际,希望皈依宗教。第一章5号唐玄宗赵丽妃(693—726),逝世当辰表达了入道的愿望,在“答还辇之问”时,曰:“生可捐于浮假,心独系于元真。神往土清,愿承恩而入道。”有的女性在临终之前选择帔缁出家。第三章40号潞州屯留县令温炜之妻李功德山(654—716),因为其堂兄弟徐敬业与前夫右玉钤卫郎将王勖卷入朝争的影响,一生坎坷,63岁殁于季弟沧州官舍。因其“常以惠定加行,贪慕真如,临终乃建说一乘,分别三教,谈不增不减,以寂灭为乐,意乐出家,遂帔缁服,如如永诀,非复常情”。第一章46号泗州刺史王同人之妻裴夫民(685—741)信佛,“隐化时顾命勤勤,只令归依三宝,不惊不怖,如眠如睡”。
有的女性生前便已入道,临终前重申了自己的志向。第一章9号太仆卿、驸马都尉柳潭夫人和政公主(729—764),夫妻“并受法箓”。卒前尝谓驸马:“若幸启手足,必当襚我以道服,瘗我于支提,往来行言,时见存恤,则所怀足矣!”提出死后着道服。第二章18号长安至德观主元淳一(卒于大历年间),60余岁卒,临终谓门弟子曰:“吾方欲撷三芝,练五石,干白日、升青天。虽事将志违,而道与心叶。适去顺也,归夫自然。”虽然女冠淳一并未达成飞升的心愿,但归于自然,亦是其本心,可知道教信仰给了她莫大的安慰。
还有的女性不仅自己信佛,临终还希望晚辈信佛。上编附录1号太原隐士王仙客之妻无名氏(约卒于开元时期),临终“手付遗文”给孙女荥阳郡长史崔府君之妻王京,希望其信仰佛教,王京“孝不忘心,言若在耳,克苻宿愿,果证真如”。
总的来讲,选择此类做法者虽然也有男性,但更多为女性,佛教常在她们遭受重大打击或家庭变故时起到慰藉作用,成为她们的精神支柱。
(二)写经造像立经幢
具有佛教信仰者,为了死后能达到彼岸世界,广做功德,表达自己对佛教的信奉。第三章69号华州长史骞公之妻范氏(?—672),遗志“敬造阿弥陀石像一躯,并观音、大至两菩萨夹侍”。第二章73号剑州刺史郭府君夫人元婉(680—746),中年寡居信佛,并受具足戒。临终遗命左右广修功德,“转大藏经,发最上愿”。第二章27号曹某之妻何无住行(699—772),遗命二女在其卒后“立一陀罗尼幢,以取日出之影”。第一章56号长安龙花寺尼契义(753—818),遗言“积土为坛,植尊胜幢其前,亦浮图教也。”第二章25号河南县尉李琯别室张留客(842—871),疾渐笃,“自取衣装首饰等,施以写经铸佛,一无留者”。希望藉此回归净土。
(三)临终设斋
第二章9号毛处士之妻贾三胜(638—711),在丈夫中年离世后,选择皈依佛教。景云二年(711),临终前设斋,“延诸大德,三日行道,并放家僮四人”。第三章21号衮州瑕丘县令崔某之妻朱氏(657—740)信佛,“大耋行暮,遗言余教,抚诲不爽。遂舍钱十万,克修胜果”。
(四)陪葬宗教物品
第一章51号右补阙高盖之妻刘宝(713—755),在给丈夫的遗言中提到:“唯随求陁罗尼咒所得水精念珠,系之肘上,他无所入。”指定水精念珠为自己的唯一陪葬物品。
五、遗言中的政治关怀
有一些女性在临终之前会表达对社稷的忧心和对国家的忠贞,这些女性或具有一定政治身份,或因情况紧急、特殊,需要对一些事项进行特别说明。
(一)忧心社稷
显然,临终之前念念不忘江山社稷者一般为唐代上层政治人物,主要是帝王和高官,也有少数后妃。这里举三例为证。第一章1号唐太宗长孙皇后(601—636),36岁将大渐,与太宗辞诀。时玄龄以谴归第,后固言:“玄龄事陛下最久,小心谨慎,奇谋秘计,皆所预闻,竟无一言漏泄,非有大故,愿勿弃之。”希望太宗保全房玄龄。同时提出:“妾之本宗,幸缘姻戚,既非德举,易履危机,其保全永久,慎勿处之权要,但以外戚奉朝请,则为幸矣。”希望勿重用自己家族的人,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长孙家族,另一方面也是为大唐江山考虑。她还“请帝纳忠容谏,勿受谗,省游畋作役”。第二章15号唐高宗皇后、武周女皇武曌(623—705)于83岁薨逝,“将大渐,遗制祔庙、归陵,令去帝号,称则天大圣皇后;其王、萧二家及褚遂良、韩瑗等子孙亲属当时缘累者,咸令复业”。此举奠定了她作为李唐王朝皇后、皇太后的位置,也提出为曾经遭迫害的政敌平反冤案。第一章6号顺宗王皇后(763—816),54岁薨,遗令:“皇太后敬问具位。万物之理,必归于有极,未亡人婴霜露疾,日以衰顿,幸终天年,得奉陵寝,志愿获矣,其何所哀。易月之典,古今所共。皇帝宜三日听政,服二十七日释。天下吏民,令到临三日止。宫中非朝暮临,无辄哭。无禁昏嫁、祠祀、饮食酒肉。已释服,听举乐,侍医无加罪。陪祔如旧制。”当然,这是一例典型的政治遗嘱,具有一些程序化的内容。
(二)对国忠贞
有的女性会在特殊情况或突然面临死亡的情况下,临终前表达了对国家的忠心。此举三例为证。第三章20号蔡州吴元济之军人李湍之妻无名氏(卒于814—817年间),卒于元和中。时淮南未平,李湍“心怀向顺,乃急渡溵河,东降乌重胤”。李湍之妻为贼束缚在树,脔而食之,至死,叫其夫曰:“善事乌仆射。”用行动支持丈夫投降河阳怀汝节度使、检校尚书右仆射、司空乌重胤归顺朝廷之举。第一章32号检校司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张孝忠夫人谷氏(748—796)临亡时,遗表中除提到希望其子张茂宗与义章公主成婚之外,还“以车服器用上献”。第一章34号尚书右仆射于琮夫人广德公主李氏(?—881),唐末中和元年(881),因丈夫为黄巢所害,她并贼号咷而谓曰:“予即天子女,不宜复存,可与相公俱死。”表明了她誓与国家共存亡、与夫君共死生的决心。同日自缢于室中。
一些具有一定政治身份的女性和遭遇政局动荡的官员之妻,会在临终前考虑自己是否可以无愧地面见先人于地下。第三章38号贝州刺史裴仲将夫人东光县主(652—705)极孝顺,其父纪王慎在武曌以太后听政时期,与被害的李氏诸王一样,“皆藁掩之”。神龙初,中宗“诏州县普加求访,祭以牲牢,复官爵,诸王皆陪葬昭、献二陵”。东光县主闻后,感恸而卒,遗言敕其子曰:“为我谢亲戚,酷愤已雪,下见先王无恨矣!”因父亲沉冤得雪,为可以无愧面见先人而深感欣慰。第一章24号太子中舍人刘濬之妻李氏(651—729),其丈夫因拒绝为武曌拟表劝进而长流岭南而死。李氏与夫同心,诫其二子不可仕于武周。直至神龙初中宗复帝位,李氏即刻率子入京“修词诣阙”,母子各获恩命。开元十七年(729)临绝之际,回顾自己的一生,李氏叹曰:“古有失行者,耻见亡灵,所以用物覆面。后人相习,莫能悟之。吾内省无违,念革斯弊。”因维护了丈夫的英名,内省无违,故死后得以面见先人而无愧。
综合上述,唐代女性遗言主要涵盖情感眷念、经济安排、丧葬安排、宗教关怀和政治关怀五方面的内容。她们临终的情感眷念主要体现于她们对家人的惦念、与亲朋诀别、报恩亲人等方面,以前两者为主,同时,对家人的惦念主要是对晚辈而言。情感在不同时期均具有共通性,这一点是亘古不变的,唐代女性也不例外。经济安排包括财产分配和丧葬花费两大方面,丧葬花费以厚葬为主,以薄葬为辅,虽然女性遗言中要求薄葬者较多,依然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一事实。这表明唐代作为中古盛世,有实行厚葬的条件和基础;同时,虽然唐代儒释道并行,但儒家思想仍居统治地位,子女或孙子女等通过厚葬父母或祖父母以实践孝道成为当时社会的总体氛围。丧葬安排方面,主要包括葬式要求、指定埋葬地或权厝地、关心墓志撰写等方面的内容。宗教关怀方面,主要包括表达宗教志向、写经造像立经幢、临终设斋、陪葬宗教物品四个方面。宗教关怀涵括了唐代女性对彼岸世界的思考与追求,也是她们现世生活状况的表现之一。如果我们考虑到唐代社会诸多老少配现象的存在,就会理解为何寡居妇女对宗教,特别是佛教情有独钟,无疑,宗教对女性的精神慰藉是十分巨大的。僧道等宗教徒或宗教信仰者与在家俗人的临终关怀差异最大,她们的临终心态普遍淡定,井然有序地安排临终前的事务,与弟子亲人告别,甚至能怡然待终、视死如归。政治关怀方面,主要表现在一些女性在临终之前会表达对社稷的忧心和对国家的忠贞,当然这些女性都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身份的,或者虽然身份普通,但是其身上具有国家需要倡导或表彰的言行,因此被载入史册,或者在墓志中被详细书写下来。
第二节
合葬背景下的唐代女性遗言与丈夫分葬现象
唐代女性遗言中对安葬事宜多有安排,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是否与丈夫合葬,薄葬还是依俗厚葬,指定安葬地点,有的则要求归葬祖茔,等等。遗言中提出的这些要求,与其思想观念、生活习惯、人生经历等密切相关。
在唐代时期,除了信仰佛、道二教的女性遗言不与丈夫合葬较多之外,相较而言,俗家女性遗言与丈夫合葬者只占一小部分。这是因为夫妻同体,男主外,女主内,妻子与丈夫合葬是世俗之人最常见的情形,[14]应该是古人“死葬之以礼”[15]的内容之一。唐代女性特意遗言合葬者,一般夫妻感情可能更为深厚。例如:第三章2号相王府谘议参军事殷仲容之妻颜颀(631—677),夫妻伉俪30年,“夫人平生所愿,指期松竹,或先或后,誓拟柏舟”。再如,第三章22号行国子监主簿柳庭诰之妻薛氏(685—742),遗命与丈夫合葬于河南县龙门乡北原。又如,第二章20号苏州吴县尉余凭之妻洪氏(782—841)卒于东京旅舍,遗言二子余从周、余宗周“我死必葬我于洛北。他日,筮通年,启护尔父来祔我玄堂”。
唐代女性在遗言中多有明确提出与丈夫分葬者,包括独葬和与丈夫之外的其他人合葬两类。刘琴丽《唐代夫妻分葬现象论述——以墓志铭为中心》主要依据墓志铭分析唐代夫妻分葬这一文化现象,指出道教信仰、妇女婚后无子嗣、担心打搅亡灵、再嫁、占卜和时辰禁忌等五种夫妻分葬的影响因素。[16]尽管该文也运用了几条遗言材料,但并不是其论证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通过对唐代女性遗言的分析,笔者发现女性遗言与丈夫分葬时,还存在其他多种主观和客观原因。主观认识和观念方面的原因有五:墓主基于合葬非古、神道暇通、没有必要与丈夫合祔安葬等认识而遗言不与丈夫合葬,有一部分女性希望自己归葬于本家祖茔,还有因不欲与丈夫嫡妻相争而遗言改葬者;客观原因有五:不具备合葬的经济条件、合祔存在经济原因之外的其他困难、希望改葬他地、丈夫去世时遗言分葬、女子为续弦而丈夫已与其前妻合葬。以下将重点说明前述刘文未提及的女性遗言中显示的不与丈夫合葬的十种因素,也对其提出的出于占卜不吉和因无子承继而选择夫妻分葬进行补充论述。因下编第一章已对唐代信仰佛教和道教的女性因宗教原因而遗言不与丈夫合葬的情形进行了探讨,以下仅对以非佛教信仰原因提出不与丈夫合葬的女性遗言进行分析,包括虽然信仰佛教,但在遗言中以非佛教原因提出不与丈夫合葬者,这部分女性遗言不与丈夫合葬,佛教信仰仅是原因之一,同时存在其他原因。
一、基于主观认识而遗言与丈夫分葬
首先,唐代女性遗言中最常被提及的与丈夫分葬的理由是合葬非古。神龙元年(705)武曌死后,唐中宗主张将母亲与高宗合葬乾陵。当时给事中严善思即以此为由,上疏反对。他指出:“乾陵玄宫以石为门,铁锢其缝,今启其门,必须镌凿。神明之道,体尚幽玄,动众加功,恐多惊黩。况合葬非古,汉时诸陵,皇后多不合陵,魏、晋已降,始有合者。望于乾陵之傍更择吉地为陵,若神道有知,幽涂自当通会;若其无知,合之何益!”但中宗并未听从。[17]虽然严善思反对武曌和高宗合葬背后亦有政治含义,[18]但他提出的这一表面理由显然是在当时容易被大家所接受的。以下试举二例。
第三章64号宣武军节度判官刘谈经之妻崔达(759—836),“晚参禅诵,不茹荤血”。故常谓长子山南西道节度判官刘濛曰:“神理好静,合葬非古道也。”故归葬于东都邙山丈夫坟茔之北。第三章11号太府卿裴友植继室封氏(670—726),生二子,其丈夫先于其逝世,谈及临终问题,常曰:“吾性略近俗,事存远风。后起孤坟,无循合葬。”
第二,希望自己归葬于本家祖茔。[19]归葬是古代重视礼制的重要表现,墓志中常出现祔葬字眼,即谓归旧茔,子孙从其父祖,死后仍希望通过归葬与家人团聚于地下,故归葬在唐人心目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杨梅指出:“在唐代,女儿未嫁而死,依俗礼应葬于家族墓地。在当时人的观念里,显然认为未嫁女死后其魂灵仍与本家男子属于同一家族。”[20]但已出嫁女性为何仍希望归葬本家祖茔呢?以下专就此问题进行探讨,笔者归纳为包含五种情形,家人均尽力遵嘱执行。
情形之一是女性婚后丈夫早逝,且信仰佛教,长期在娘家生活或常持戒行。第二章63号唐高祖窦皇后挽郎周绍业之妻赵璧(627—702),因丈夫早逝,“鞠育孤孺,屏绝人事,归依法门”,武周末期,76岁卒。“以府君倾逝年深,又持戒行,遗嘱不令合葬坟陇,还归旧茔”。希望归葬赵家祖茔。第一章37号膳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崔君之妻、汾阳郡王郭子仪孙女郭佩(761—801),早年丧夫后,常年居于娘家生活,“归宗誓志,垂廿春”。习大乘佛教,诵禅宗《金刚经》。在不惑之年卒于贞元晚期,遗言“葬于城南凤栖原尊阙之左次”。
情形之二是女性婚后时间不长,且病逝时年龄较轻,与娘家感情更为深厚。第三章13号陕州安邑县丞沈群之妻杨氏(781—812),监察御史检校户部员外郎兼侍御史杨釴之女,32岁卒于安邑县私第。她“以去家相离,疚心缠疾”,渴望返回娘家,不惜提出离婚,多次请于其姑:“愿衣褐还家。请夫别娶。”但直到病逝,其姑并未同意。最终历经曲折,杨氏得以归葬祖茔。与此类似,将作监主簿孟友直之女孟心(695—714)19岁出嫁冯贞佑,次年即终于洋州兴道县廨舍,开元三年(715)归葬于陈仓县新于原。从其墓志铭为《唐将作监主簿孟友直女墓志铭并序》及其墓志中所载“惟父与母,恩深骨肉,痛切哀怜,方备仪于幽隧,用留念于终天”[21]来看,孟心显然是由父母埋葬的,当葬于孟家茔地,这很可能也是孟心的遗愿。第三章17号润州长史程怀宪之妻崔氏(?—784),其父官至秘书监。崔氏奉命出适程家,兴元元年(784),中年而丧。次年十月,“迁窆于龙门西原,陪先君茔,盖从治命,示不忘亲也”。墓志中强调崔氏婚后“上下辑睦,理无咎悔”,以说明她并非对婚姻不满而归葬洛阳龙门本家祖茔。
情形之三是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出于不忘本、尽孝先人于地下的心理,遗言归葬祖茔。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唐前期。第一章53号司勋郎中杨府君继室韦净光严(652—711),在丈夫暴终后,自己做主“命与前夫人合葬”。她“平昔之日,尝召诸子勒言,以为孝实天经,哀缠风树。生不遂于庐墓,死愿陪于窀穸”。诸子在母亲60岁过世后,“敬遵先旨”“窆于万年县义丰乡铜人原父茔北一里间”。第二章36号黄州刺史高府君之妻、长安县令李绾第三女李端淑(670—728),其丈夫56岁卒,归葬于孝子原。李氏幼年丧母,年轻丧父,希望死后葬于娘家茔地,每敕其子曰:“吾故知有同穴之义,愿从侍奉之情。冥目之后,勿违斯志。”第二章46号亳州尉氏县尉杨琎之妻、随州刺史源杲之女源内则(675—741),67岁终于洛阳私第,“遗命薄葬,愿陪考妣之茔域,不忘本也”。
情形之四是虽有子女且老年病逝,但丈夫早逝,女性守寡多年,一生凄苦,十分思念娘家亲人,欲返葬祖茔,以在阴间寻求家庭的温暖。第三章39号亳州刺史郑公之妻、颍川郡长史独孤府君长女独孤氏(?—766),河南洛阳人。丈夫郑公早逝,时儿女尚年幼。乾元三年(760),因安史之乱,洛阳被再次攻占,随子北征。永泰二年(766)终于钜鹿郡。因其“少因有行,思归宁而不得,晚值多故,去邦族而无复,由是终身有远父母兄弟之痛焉”。一直痛苦于远离娘家亲人的独孤氏,临终顾其子曰:“葬我必于先大夫之垅。”长子郑季华大历三年(768)至钜鹿,将母亲返葬于洛阳龙门外祖父茔兆之侧。第三章53号朔方节度十将游击将军左内率府率臧晔之妻翟氏(774—796),宥州刺史翟义方之女“少罹金夫之祸,时艰旅寓,不胜居孀之苦”,贞元中期,73岁病逝于扬州客舍。遗命:“吾考妣松柏在洛城西北金谷乡,愿早归祔茔葬。”其长子次年冬将亡母合袝于金谷乡之原外氏茔地。武职家庭女性遗言归葬本家祖茔者仅见此例。第三章77号乡贡进士孙絿之妾王氏(826—853),17岁出嫁,与丈夫感情甚笃。婚后10年,大中七年(853),孙絿带王氏东下,王氏于途中遘疾,28岁终。平日,王氏尝谓王絿:“余父冢长安中,苟终,愿归窆于其侧,得冥路以养,且无恨矣。”王絿深感其孝顺,但为方便孩子日后祭祀,将其归葬于北邙山孙氏先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