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诀别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子弟儿孙的期望与挂念,年长女性对此十分重视。第一章13号淄青节度监军使、行内侍省内给事宋公之妻张威德山(756—811),临终前“重延亲族于家,命子弟于前,云欲寿终,与亲党男女诀别。”嘱咐子弟:“夫立身之本,以忠孝为先,但守前规,吾死无恨。”第一章16号太子右千牛卫率刘府君之妻李娘(609—693),属纩之时,“固言熏修之有福助,薄葬足以光亲,咸命子孙与之离诀”。
也有未曾婚配,父母亦不在身边者,有人选择跟自己的情人告别。第二章8号洛阳青楼女子沈子柔(?—870),因咸通晚期流行疠疫而卒。卧病之际,她感慨自己来日无多,扶衾接见情郎从事柱史源匡秀,吁嗟曰:“妾幸辱郎之顾厚矣,保郎之信坚矣。然也,妾自度所赋无几,甚疑旬朔与疠疫随波。虽问卜可禳,虑不能脱。”此后未及浃旬离世。沈子柔属于下层女性,在唐代处于较低地位。但妓女中颇有多才多艺者,文人多喜与之交游。长安名妓李娃,得嫁常州刺史荥阳公,[3]天宝末进士韩翃因代宗御批终得“章台柳”柳氏。[4]沈子柔是唐晚期洛阳官妓,其人因疫病而殁,临终之前与其情人源匡秀诀别,其情人在为其撰写的墓志铭中不惜笔墨,对其临终情形进行了详述。
还有一些女性有机会在临终前与更多的亲人进行诀别。第二章52号太子詹事刘府君夫人、范阳郡君卢氏(660—724),临终前“悉召家内长幼已下与之辞诀”。第一章28号将作主簿韦虚舟之妻李氏(703—729),临终之际与诸亲友诀别,“内外懿亲,平生法侣,喻存殁而同贯,申赠问以长辞”。第二章7号试太子左内率府胄曹参军裴简夫人崔氏(789—814),26岁殁世,其子尚在襁褓之中。临终前与父母、丈夫及幼子诀别,“临殁辞所事所生,以不克为妇为子为恨,谓所从以不疏己宗为托”。这些女性得以与更多的亲朋告别,应该深感欣慰。
(三)报恩亲人
一些女性因死前未能对父亲尽孝而对此念念不忘。工部尚书段纶之妻、唐高祖之女高密公主,永徽六年(655)薨,遗命:“吾葬必令墓东向,以望献陵,冀不忘孝也。”[5]还有夭折的年轻女子,在临终前对养育自己的祖母念念不忘。第一章8号左威卫仓曹恂如长女韦美美(716—732),三岁丧亲,其祖母崔氏将其鞠育长大。17岁卒,大渐之际,“所寄之心,不逾孝道:儿殁之后,望就先茔,祖母恩慈,尚未能报。再三回顾,更欲申情,情未尽申,气即将奄”。遗言葬于祖母墓旁,希望能尽孝于地下,以报养育之恩。
与报恩亲人相对,还有的女性会在临终前诅咒仇敌。第一章4号唐高宗萧淑妃(?—655),永徽六年(655)为刚坐上皇后位置的武曌对被废的王皇后和萧淑妃施以杖刑后投入酿瓮害死。初,诏旨到,萧氏骂曰:“武氏狐媚,翻覆至此!我后为猫,使武氏为鼠,吾当扼其喉以报。”这一诅咒,使心亏的武后诏六宫毋畜猫。
二、遗言中的经济安排
(一)财产分配
财产分配是死者临终前所关心的一项重点内容。有男性在生前留下遗令预分财产,如太原元谋功臣刘弘基(582—650)、[6]开元宰相姚崇(650—721)。[7]就女性而言,她们能自由处置的财产多为衣服首饰之类的个人物品。一些女性临终前将其财物送给亲人或其他需要之人。第二章38号汝州长史崔暟之妻、安平县君王媛(648—721),精阴阳历算之术,“自刻讳年”。卒前月余初不豫之际,便“发箧中缣!,遗亲亲告别”。附录2号兵部郎中张具瞻之妻卒于永泰中(765—766),因其长媳郑氏(723—779)随夫仕宦“在远”,她出一箱衣谓侍者曰:“长新妇至与之,表吾平生知其纯孝也。”赠长媳以衣服。第二章29号试太常寺协律郎郑当之妻王缓(807—833)绵历抱疾之时,命女奴将自己的衣服首饰之具送人,以免浪费。第三章51号沙州尼灵惠(?—865)临终留下遗书,灵惠有弟弟、外甥、侄子,并无房产,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将其留给侄女潘娘。
还有一些女性选择将个人物品施赈。第二章33号左台殿中侍御史李巢之母韩氏(600—675),“临终之日,尤多素俭,凡旧衣服,皆令施赈。”其子敬遵遗命,务从节省。第一章48号司农少卿柳泽之女柳婉(720—732),临终之前,“凡有衣资,皆令舍施”。第三章4号凤翔府麟游县令李钦说之妻赵氏(838—871),将临大渐,“舍服用于功德,愿济幽冥”。
(二)丧葬花费
唐代处于中古盛世,流行厚葬,因其为流行做法,唐人极少在遗言中提及于此。遗言以礼厚葬的典型之例是第三章32号威郡人若干元之妻郭氏(?—762)。她50余岁卒于代宗初,是安史之乱的见证者,很可能因担心子女因政局动荡将丧事从简,故而在临终时向儿子提出以礼安葬的恳求,希望“生事以礼,死葬以礼”。不希望儿女将其草草安葬。其子依嘱,车马如云,安葬亡母。尽管唐人留下厚葬遗言数量较少,但唐人如果在平时或遗言中未提及薄葬自己,大都可以视之为遵循常规,进行厚葬,其子女也会将之视为孝亲而尽力厚葬。
要求薄葬的遗言因不符合常规做法,在唐代墓志中反而被特殊强调而记录下来。正如涂宗呈所指出的:唐人要求薄葬的遗言,常会被墓志记录下来,且往往会特别表明是死者自身的要求,读起来好像是家人尤其是子女的自我辩护,或许是要藉此避免被冠上不孝的罪名。他还指出遗言具有的约束力:唐代社会风气以厚葬为主流,要用薄葬的方式是要冒着一定风险,所以常会被墓志记录下来,由此可见死者遗言还是有一定影响力,可以约束家人的做法。[8]唐人遗言中常见提及薄葬,女性遗言薄葬者有43人,提及具体要求者有30例。从这些薄葬遗言来看,唐人眼中主要的薄葬,主要体现在入殓衣服、棺椁等丧葬器具、陪葬的物品、祭祀用品等方面节约用度,以减少经济支出。
入殓衣服的俭省,主要体现于遗言敛以时服。第一章17号奉冕直长源氏侧室赵懿懿(646—666)、第三章36号魏州司马卢璥继室李晋(653—725)、第三章25号王晓之妻崔淑(693—726)、第一章51号右补阙高盖夫人刘宝(713—755)、第二章6号遂州刺史侍御史钱府君夫人万俟氏(723—791)、第三章47号荣管经略招讨处置使李荣初夫人王氏(732—794)在遗言中均提到敛以时服,即当季所穿的衣服。王维为鲁郡任城县尉河东裴回(705—743)撰写的墓志铭中提到“家贫,祭以枣脯,殓以时服”。可知下葬“殓以时服”者是家贫之人薄葬的一种表现。裴回虽出身冠族,祖父裴思义曾任户部、吏部侍郎,河东郡太守,但其本人“官才一命”,只做了一任官,并未积累多少家产,天宝二年(743)39岁便卒于西京新昌坊私第。同时其家庭负担很重,其妻已亡故,卒时“慈母在堂,诸弟未仕,儿未有识,女且婴孩”。[9]王维言其家贫,诚不为虚。贫户亦能做到的敛以时服,在中高层官员之家眼中,自然属于薄葬范畴。另外,第三章34号纪王妃李慎妃陆氏(631—665),易箦之初,要求“送终之礼,才使具于楸衣;居丧之制,不许越于苫寝”。
俭省丧葬器具,也是薄葬的表现,包括棺椁的使用与否及其材质。第一章26号进士孟启之妻李琡(837—871),遗书薄葬:“凡衾禭之具,涂刍之列,靡不毕留其制度。俭约下逼,谦觳难遘。”从衾禭到涂车、刍灵,均要俭约。第一章1号唐太宗长孙氏(601—636)临终与太宗诀别,要求“因山而葬,不须起坟,无用棺椁,所须器服,皆以木瓦,俭薄送终”。第一章17号奉冕直长源府君之妾赵懿懿(646—666),“遗言敛以时服,不棺椁”。第二章41号中书令崔知温之妻杜德(644—718),遗令葬唯瓦木。第一章36号西京法云寺禅师尼辩惠(702—754),遗言棺薄窆。第三章17号润州长史程怀宪夫人崔氏(?—784)“遗令薄葬,死事埏',敛手足形,无用器备”。第二章6号钱府君夫人万俟氏(723—791)遗言:棺以凡材,不瘗珠玉。第一章13号行内侍省内给事宋公之妻张威德山(756—811),遗言子弟亲党“葬事凶具,不要全至华饰。”第一章54号长安崇敬寺临内外坛大德尼寂照(753—825),“遗命以素□(辇?)载丧,不事华饰”。第三章37号刘处士之妻梁氏(794—849)在遗言中提到素棺薄葬,即棺材之上不需要有花纹装饰,务从俭薄。
有的女性在遗言中要求陪葬物品和祭祀物品要简单。第一章21号太子左春坊典设局典设郎郑公之妻崔氏(689—755)疾亟,谓其夫曰:“多藏厚亡,圣师所诫。”第二章14号左武卫司戈宋某之妻慕容氏(715—739),大渐之前遗言:“敛以纯衣,奠以素馔,散分私情,踵合常规。”
一些女性在遗言中提出丧事薄葬的总体原则为“称家有无”。第三章47号荣管经略招讨处置使李荣初夫人王氏(732—794)遗言提到“丧事称家有无,靡至伤生,罔有殚财”。第二章75号泗州仓曹参军刘府君夫人张氏(792—857)遗命再三提及“俭薄营葬,勿遣妨生”。第一章42号杨知退夫人卢氏在遗言中提到“古人之制,所贵称家。送终之仪,不尚虚饰”。反对“以今日之事而务丰费以为”。三人都提出只要用家中所有之物处理其后事,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条件量力而行即可。与遗言敛以时服的唐代女性阶层相比,提出“丧事称家有无”、不要以死妨生者,分布阶层并不广泛,三位女性均为中层文官或武官之妻。
(三)关心家业
第三章76号虔州赣县尉蒋'之孙蒋氏(773—841),病卧半年多,知大期向终,顾谓其子曰:“吾气力顿衰,殆将不起。夫礼节廉让,汝粗知也,吾终之后,汝主奉家业,当谨节温勤,无至哀毁,此即吾瞑目无忧。”蒋氏在临终十分重视日后家业的维系,这关系到后代的生活质量,故对儿子殷殷嘱托。
三、遗言中的丧葬安排
唐代女性遗言中的丧葬安排,主要包括葬式要求、与丈夫分葬或合葬,预备后事、指定埋葬或权厝地、出嫁女要求归葬祖茔、关心墓志撰写、总结生平事迹。其中,与丈夫分葬或合葬、出嫁女遗言归葬现象,本章第二节和第四节将分别予以探讨,故这里暂不讨论。
(一)葬式要求
在遗言中对安葬方式提出要求的唐代女性,除和政公主为道教信徒,其余均为佛教信徒。其中以遗言塔葬最多,包括和政公主,其次是火葬,再次是龛葬,还有土葬和天葬。
遗言塔葬的女性最多,有10例。其中卒于长安者6例,包括唐前期4例、唐后期2例,她们是第一章30号地官刘府君之妻罗四无量(623—688)、59号京师宣化寺尼坚行(649—724)、10号行内侍雷府君之妻宋功德山居长(689—745)、51号右补阙高盖之妻刘宝(713—755)、67号右领军卫仓曹参军杜钑夫人郑氏(卒于769年或稍前)、9号驸马都尉柳潭之妻和政公主(729—764)。卒于洛阳者3例,均发生于唐后期,两人卒于天宝后期,一人卒于大历晚期,她们是第二章17号清江郡太守夫人吴嘉(675—751)、23号朝请郎韩氏之妻刘会如(693—752)、48号亳州真源县令李君夫人云氏(714—777)。卒于新秦郡1例,即第三章9号右卫中郎李府君夫人郭氏(679—752)。这些遗言很多同时提及不与丈夫合葬。
遗言火葬三人,两人卒于洛阳,一人卒于信州。她们是第二章13号南阳何凑之妻边氏(744—812)、第二章65号常州武进县尉王府君夫人苏氏(766—844)、第三章62号信州怀玉山应天禅院尼善悟(837—879)。
遗言龛葬二人,分别来自洛阳和长安。第二章44号荣州长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遗命凿龛龙门而葬”。第一章56号苏州吴县令朱祥之妻蔺氏(671—748),遗言命其子将自己于樊川凿壁龛而葬。
遗言天葬三人,均来自长安。第一章43号长安济度寺尼法愿(601—663),遗言诸亲属曰:“诚宜捐躯挚鸟,委形噬兽。”第一章30号地官官员刘府君之妻罗四无量(623—688),寡居信佛,持具戎,属纩之际遗命:“灭度之后,令殉肌肤。”
遗言土葬二人,来自长安。第一章36号西京法云寺辩惠禅师(702—754),“禀前命也,穿土为空,去棺薄窆”。而第一章56号长安龙花寺尼契义(753—818)“遗命不坟不塔,积土为坛”。
(二)指定埋葬之地
在唐代,一些女尼和优婆夷选择与师僧、父母或祖母葬于一地。第二章30号洛阳大安国寺惠隐禅师(659—734),临涅槃时云:“吾缘师僧父母,并在龙门。可安吾于彼处,与尊者同一山也。”第一章47号京师资敬寺尼释然(732—766),遗志葬于毕原,近祖母魏国夫人之茔。第二章72号魏州司马卢广庆季女卢未曾有(717—738),22岁病终,遗嘱“令卜宅之所,要近吾师,旷然远望,以慰平昔”。第二章27号曹某之妻何无住行(699—772)遗言其女:“吾死之后,可以吾柩于城南信行禅师林。所愿不离善知识。”
一些女性则在临终前对葬地进行了明确说明,洛阳是最常见的指定葬地。第二章58号守洺州刺史高力牧夫人魏氏(663—729)、1号行洪府法曹参军郑某之妻万俟氏(696—744)、20号苏州吴县尉余凭之妻洪氏(782—841),均遗言就地葬于洛阳,不必归葬;第二章19号巂州都督姚懿第三任夫人刘氏(?—707)则遗言殁后“可于龙门山外用为窀穸,冀近家园”。卒于洛阳之外的女性,第一章21号太子左春坊典设局典设郎郑公夫人崔氏(689—755)遗言“家大周也,愿返葬焉”。第三章23号泉州刺史薛士通夫人张氏(622—695)遗令卜厝于邙山之南原,12号润州刺史王美畅夫人长孙氏(648—701)遗令葬于洛州合宫县界龙门山寺侧,22号行国子监主簿柳庭诰夫人薛氏(685—742)遗命与丈夫合葬于河南县龙门乡北原,31号慈州太守谢观夫人李纮(818—864)遗言葬于洛阳邙山。
另一常见指定葬地是京师长安。第一章19号卫州刺史李君夫人杨十戒(587—644)遗制厝于京兆府万年县同人原之空,20号试将作少监兼恭州刺史董嘉猷夫人郭氏(755—804)归葬于长安县义阳乡宋满村之南原,36号西京法云寺尼辩惠(702—754)、56号长安龙花寺尼契义(753—818)遗言葬于长安城南毕原,卒于两京之外地区女性亦有遗言葬于长安者,第三章9号果州相如县尉李公夫人郭氏(679—752)遗令近京安厝,77号乡贡进士孙絿之妾王氏(826—853)遗言归窆长安父冢之侧,27号同州白水县令夏侯府君如夫人邓氏(?—868),遗言其子卒后“葬我于长安城足矣”。对于唐人的归葬地点集中于两京的现象,裴恒涛认为这与儒家文化的影响有关,是唐王朝中央政府具有很强的向心力和认同感的表现。[10]吴丽娱则更强调唐朝中原文化核心区的形成是延续传统和数百年历史积累所导致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其现实意义。[11]
因为唐代下葬需要占卜吉时,或者因战乱或死于外地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下葬,有些女性会在临终前为自己的灵柩指明了权厝之地。据研究,唐人权葬基本上是用在第一次丧事,即夫妻未行合葬或者本人未归葬之前。[12]如:第三章58号睦州桐庐县丞柳君之妻权氏(?—786),婚后几个月病逝,遗旨“权厝于丹阳县某原窦氏伯娣之茔次”。第一章23号陈苌夫人柳氏(758—801),临终遗言丈夫“愿杀礼,以成吾私。迩先夫人之墓而窆我焉。将俟君之不讳,而归复于正其可也”。要求将自己权厝于本家祖茔,俟后待丈夫身死再改葬于陈家京兆三原县祖茔。
(三)关心墓志撰写
唐人颇为关心自己死后墓志的撰写,男性指定墓志撰写人及自撰墓志铭者较多,女性相对较少。唐代具有佛道信仰的遗言女性计有115名,仅第一章49号郑霞士(806—874)在遗言中指定女婿守河南县令张读撰写自己的墓志铭。另外,第二章56号守太府寺主簿卢府君继室李真(786—839),在预感到即将走到生命尽头之时,“豫戒终期,形于文字”,“粗说生平”,藏在箧笥。虽然尚未完成,但也初具规模。家人将其刻于铭志之后。李氏对自己生平事迹的撰写有可能是为墓志铭的撰写提供素材,也有可能是通过这种方式给亲人留下怀念。
唐代没有宗教信仰的女性计125名,在遗言中指定墓志撰写人者有5例,相对较多,她们对于阴间世界体现个人形象与人生价值的“名片”制作更为关心。[13]第二章53号秘书郎席府君继室杨云(716—774),遗命席氏外甥崔倬为自己撰写墓志。第一章31号左神武军将军秦公之妻杨氏(741—807),次子秦宗衡工文游艺,临终留遗命:“陵谷不常,可记贞石。”故宗衡奉遗命,“扶力强述”。第二章24号刘和(760—821),遗令其子试太常寺太祝齐同撰写墓志铭。第二章12号邢州龙岗令王某继室崔蕴(793—852),遗嘱其子令侄乡贡进士王凭撰写墓志。第三章63号马雷五(卒于元和中前期),及笄之年命终,遗言父母,希望姨父永州司马柳宗元撰写墓志铭。
另外,还有人为丧葬而提前修理馆舍。第二章47号仙州襄城县丞李珙夫人卢氏(686—710),遗旨:“修旧馆前规。粤以通年,虔供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