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丈夫对妻妾的遗言,遵照执行之例占2/3,不遵照执行之例占1/3。这反映出唐代家庭中,丈夫相较妻妾地位为高,他们会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妻妾的遗言。
(二)孙子对祖母遗愿的遵守
由孙子执行祖母遗言者,均为由于不同原因导致墓主之子已经亡故所致,共有三例,涉及与丈夫祔葬、提出葬地要求等内容,均得到孙子的执行。第三章60号魏王李泰之妃阎婉(622—690),随夺嫡失败被贬的丈夫徙居均州郧乡县。天授元年(690),69岁卒于邵州官舍。其“先志”是与丈夫祔葬,其儿媳周氏“历险奉柩”,5年后将姑婆权窆于洛阳龙门北原。直至30多年后的开元十二年(724),其嫡孙国子祭酒、嗣濮王峤方赶赴郧乡,“遵先志”,将亡祖母“祔葬于恭王墓西北隅”。第一章39号通州通川县丞张知仁之妻李氏(657—739),丈夫先于其13年亡故,殡于龙首原。开元廿七年(719),李氏83岁终于京第。遗言归葬长安凤栖原,与丈夫合葬。嗣孙 、象、冕等“恨先君之弃殁”,因父亲已故,故执行祖母遗言,“奉遗言而归葬”。第三章59号彭州濛阳县令殷府君之妻张氏(667—744),遗言“择兆原壤”。因其嗣子御史中丞、桂府都督殷日用中年即世,其孙殷平等“恭承遗志”,大历七年(772)将祖母葬于东都河南县伊汭乡里。
(三)儿媳对婆婆遗言的遵守
有的女性因夫、子俱先自己而丧,在遗言中强调了对自己后事的处理,有的选择归葬本家祖茔,有的要求归葬夫家祖茔。第三章1号河东薛公之妻董氏(756—841),会昌元年(841)终于京兆私第,遗言曰:“吾无子承继,勿葬吾于夫之茔。卜地于我家先茔之侧,君身后所有办其事焉。”因其“夫与子俱无寿而先丧”,孙薛鐇年幼,故由其儿媳兼从侄女主丧,“新妇夫人之从女侄也,遵守道命,奉丧罄家”,将董氏祔于万年县霸城乡南窑村先茔之左。第三章78号河南府伊阙尉卢子謩之母(卒于854年之前),因卢子謩卒于伊阙县尉任上,时“家贫子幼,归祔未及,因权厝于伊阙之山庄”。卢母将亡之夕,召儿媳郑氏(800—854)曰:“傥姑之疋得归故乡,乃新妇之大孝,亡魂之无恨。”遗言将儿子和自己归葬。郑氏“辛勤启举,来归故里,竟合葬于乡原,契先姑之厥旨”,将舅姑合葬。
(四)其他亲人对俗家女性遗言的执行
其他亲人对唐代女性遗言的遵守,涉及女儿、弟弟、小叔子、小姑子及其他亲人、婢女。在唐代,若女性丈夫已逝,且无子或儿子早逝,则由女儿执行遗嘱。第三章2号相王府谘议参军事殷仲容之妻颜颀(631—677),终于京兆府泾阳县城史氏女宅,遗言与丈夫同穴安葬。遵其遗言,永隆二年(681)闰七月,颜氏迁窆于雍州乾封县高阳原先茔之后。颜颀遗言的执行者身份未有明确记载,很可能是其史氏女遵嘱执行。第二章35号饶阳郡安平县主簿王君之妻萧博(722—752),遗言薄葬。其二女“才逾龉龀”“恭承惠训,敬遵薄葬,追举不逮,用修真宅”。次月权安厝于北邙平乐乡之原。因唐代家庭中,一般子女较多,女儿单独执行母亲遗言的情况比较少见。
女儿夭折后,则一般由父亲执行女儿的遗言。第一章8号左威卫仓曹恂如长女韦美美(716—732),三岁丧亲,由祖母崔氏抚养长大,开元廿年(732),17岁病卒于京。大渐之际,遗言葬于祖母墓旁,“所寄之心,不逾孝道:儿殁之后,望就先茔,祖母恩慈,尚未能报”。从遗言中的“儿殁之后”可知,韦美美的遗言对象应该是其父母。次年,其父从其所愿,将之“窆于先茔之北”。
还有弟弟遵守姐姐遗愿,将其姊归葬本家祖茔者。第三章13号陕州安邑县丞沈群之妻杨氏(781—812),32岁病逝于安邑县乐贵里私第。病中,她“以去家相离,疚心缠疾”,多次请于姑曰:“愿衣褐还家。请夫别娶。”直至杨氏病逝,其婆婆与丈夫沈群并未同意其和离请求。而后卜筮者“以年月不通”,杨氏未能及时祔于沈氏先茔。杨氏弟杨珙、杨琚等“号诉夫族”“请柩归殡”。沈母最后“哭而许”,并敕沈群与杨珙护丧归洛,以其年十一月,附先茔于洛阳县北部乡北袁村之原,权窆于祖茔东北,妣茔之东。
小叔子、小姑子对嫂子遗言的遵守,各发现一例。第三章67号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尚书右仆射杨收之妻、韩国夫人韦东真(?—870),生三子。杨收因罪被贬端州司马,后诏赐死。咸通十一年(870),韦氏因激愤薨于端州。临终前,即其子而命曰:“承家事死之道,尓宜保其旧;积善流庆之报,庶可濯吾冤。有生必谢,吾奚独存于是?”杨收亲弟前中书舍人、浙水东道观察、御史中丞杨严“自沣阳移佐临汝,因得护二輤,由湘南归于伊洛”。咸通十四年(873)春葬韦氏,合祔相国于巩县,从先茔兆次。而且子杨钜,乾宁初为翰林学士,从入洛,终散骑常侍;杨鏻官至户部尚书,可称“积善流庆”。第二章53号秘书郎兼摄虢州朱阳县令席府君继室杨云(716—774),安史战乱中,其丈夫席府君和前妻韦氏所生四子先后离世。大历九年(774),杨云59岁卒,遗嘱不与丈夫合葬,召丈夫的妹妹崔氏女,命崔氏之子即外甥崔倬为自己撰写墓志。崔氏女“泣血主丧,毁瘠过礼,罄家举事。以八月廿七日葬于罼圭乡望春原舅氏坟□东,从理命也”。外甥崔倬亦“见托知言,衔涕操简,纪事幽壤”。
还有一些俗家女性的遗言得到遵守,虽然墓志等资料并未记载遗言执行者的具体身份,但大部分可据材料做大致判断。一种情况是由娘家亲人执行女性遗言,一般是见于女性遗言葬于本家祖茔的情况。第三章17号润州长史程怀宪之妻崔氏(?—784),中年而卒,“遗令薄葬,死事埏',敛手足形,无用器备”。次年“迁窆于龙门西原,陪先君茔,盖从治命,示不忘亲也”。可知崔氏遗言包括薄葬、归葬本家崔氏祖茔两项内容。2004年1月,崔氏墓志出土于洛阳龙门西山,其铭文载“前临净域,后对天门,岿然单阙,块尔孤坟”。并未与丈夫合葬,而是孤坟独葬。墓志并未提及崔氏迁葬龙门是由谁进行的,但因为归葬本家祖茔,其娘家人肯定参与了迁葬事宜。第三章18号滑州白马县令孙起第三女孙廿九女(?—823),大中六年(852)五月,从孙氏女“先志”,迁祔于洛阳北陶村之大茔,“东接先府君先夫人松槚,北联窦氏姊”。由其第34兄守给事中孙景商书于贞石。因孙氏女并未婚配,年轻早亡,其葬事当由其本家亲人操办。以上崔氏、孙廿九女均终于郑州自家私宅,遗言归葬本家祖茔,最终葬于洛阳,当均是娘家亲人遵照遗言行事。另一例则是已婚女性卒于兰州本家,遗言葬于长安父茔之侧。第三章50号右领军卫兵曹吴弘简继室李氏(791—821),长庆元年(821)夏,31岁终于本家,归柩于金城之第。因丈夫的嫡妻为其二姊,临终告其母:“我姊已坟于吴之先茔,今将死,必葬近我先君之墓,庶得下侍于泉台。”七个月后,“从其志”,李氏葬于长安县高阳原南姜村父茔之北。墓志并未载李氏遗嘱的执行人,但云其“生一女曰老老,才十龄。二男:曰苏郎,始卯。曰小苏,三周而已”。其子女尚属幼年,不可能在半年多后完成从兰州葬母于长安的任务,应该是由其本家亲人完成其遗愿。
另一种情况是由自己家人执行俗家女性遗言。第二章40号太子左赞善大夫王绾(?—792)之妻郑嬇(766—814),27岁守寡,元和九年(814)秋,49岁卒。因躬临亡母和亡弟祔葬之事,郑氏风毒疾加重,“意不欲治”,因泣曰:“既立汝家,而了吾家事,复来乡里,觐世母、叔母,会兄弟亲爱,于今足矣,焉能服饵求暝眩乎?”她并不想服饵治病,但“少长序列,啼号恳词,方进药膳”,因病重,还“就医于洛阳”。因其家人坚持恳请其服药治病,郑嬇开始服药,还曾去洛阳看病。
还有非家人执行俗家女性遗言的特殊情况。第一章20号试大理少卿郭侹第六女太原郭氏(755—804),其母薛氏为隋内史薛道衡之后。西南蛮质子董家不惜巨资求取名族,孀居的薛氏同意董家提亲,将其女嫁与试将作少监兼恭州刺史董嘉猷为妻。董嘉猷先于郭氏12年去世,归葬其祖茔。贞元廿年(804),郭氏50岁终于京第,无子女。郭氏临终感叹:“礼有合祔,畴职其仪,庭内既愉于他人,窀穸岂烦于同穴。”因其丈夫另有新欢,郭氏不希望与之合葬。最终,“有青衣顺意者,实承其命焉”。当年十月,将郭氏就地从权葬于长安县义阳乡宋满村之南原。青衣即郭氏之婢。唐人传奇《霍小玉传》载,“长安有媒鲍十一娘者,故薛驸马家青衣也,折券从良十余年矣。”[23]据之,青衣似非良人。又,唐人牛肃《纪闻》载:太子詹事沈佺期之子沈东美为员外郎时,“家有青衣,死且数岁”,忽还家曰:“吾死为神,今忆主母,故来相见。”东美为之具食,“青衣醉饱而去”,及暮,其僮发现积草之下有一狐大醉。“须臾,狐乃吐其食,尽婢之食也,乃杀之。”[24]尽管这是一则笔记,但说明青衣的身份确实是婢女,故称呼女主人为主母。用青衣代指奴婢很可能是因为青色衣服在唐代是低等级的服色。
综合上述50条儿子和其他亲人执行唐代俗家女性遗言的情况,执行者首先是逝者的儿子(24例,另有儿女一起执行母亲遗言3例),其次是丈夫、孙子、女儿、儿媳、父亲,还有弟弟,甚至夫弟、夫妹及本家亲人、自己家人及朋友(合计23例)等。在俗人家庭中,不管是儿子单独执行还是和姐妹一起执行母亲遗言,基本上是遵嘱行事;孙子、儿媳、弟、妹等一般也会遵守女性遗言。在这些遗言中,共有3例发生遗言执行人违背女性遗愿的情况,占50条俗家女性遗言的6%。唐前期一位任低层武官的丈夫经过深思熟虑,未遵守妻子的薄葬遗言,认为不可能照办,涉及例证为第二章14号慕容氏;唐后期一位身为乡贡进士的丈夫未遵守其妾氏将其葬于长安父茔之侧的遗愿,那样不便于其子女长大成人后对母亲进行祭奠,涉及例证为第三章77号王氏;还有唐后期一位中层偏上文官之妻的家人并未遵守其放弃医治的要求,而是恳劝其服药治病,涉及例证为第二章40号郑嬇。丈夫不遵守女性遗言的情况明显高于其他身份的遗言执行者,从中反映出丈夫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是高于其妻妾的,他们在执行遗言时对现实的层面考虑较多。
三、皇帝以亲人身份对女性遗言的执行
皇帝既是一国之君,在家庭中,也具有丈夫、儿子等身份,因皇帝以亲人身份执行女性遗言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里对此予以专门探讨。
(一)皇帝作为丈夫对后妃遗言的执行
典型例证为太宗对长孙皇后遗言的执行。第一章1号唐太宗长孙皇后(601—636),贞观十年(636)将大渐,与太宗辞诀,提出死后薄葬的要求:“但请因山而葬,不须起坟,无用棺椁,所须器服,皆以木瓦,俭薄送终。”她认为薄葬为有道之世的表征,率先为范。皇后去世后,太宗为文刻之石,称:“皇后节俭,遗言薄葬,以为‘盗贼之心,止求珍货,既无珍货,复何所求。’朕之本志,亦复如此。王者以天下为家,何必物在陵中,乃为己有。今因九嵕山为陵,凿石之工才百余人,数十日而毕。不藏金玉,人马、器皿,皆用土木,形具而已,庶几奸盗息心,存没无累,当使百世子孙奉以为法。”[25]试图践行长孙皇后的薄葬遗言,并希望后代继续践行薄葬。次年,太宗下诏薄葬:“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勋戚家,仍录奏闻。”[26]长孙皇后死后约五个月,便于当年十一月庚寅,被葬于昭陵。[27]昭陵建于贞观十年,数月完工,是唐太宗令将作大匠阎立德摄司空,在九嵕山所营造,并因此“析云阳、咸阳二县置醴权县”。[28]但尽管昭陵的建造时间并不长,其“宫室制度闳丽,不异人间。中为正寝,东西厢列石床,床上石函中为铁匣,悉藏前世图书。钟、王笔记、纸墨如新”。[29]可知昭陵建筑本身壮观,因是太宗生前所建,是秉承了其本人意思的。而且,李世民于玉华宫含风殿临崩前,遗言高宗将僧智永弟子辨才手里珍藏的王羲之《兰亭序》藏于昭陵,[30]高宗遵嘱行事,可惜被五代后梁时,静胜军节度使温韬盗出。牛志平指出太宗实际上并未坚持薄葬,其曰:“似乎太宗要做一个薄葬的带头人,殊不知这一番表白纯属欺人之谈。”[31]
长孙皇后将大渐,时房玄龄(580—649)以谴归第。长孙皇后与太宗辞诀时还提出善待房玄龄,“非有大故,愿勿弃之”。并提出其本宗长孙氏勿掌权要以保全家孙永久,即不要重用其兄长孙无忌。这既是出于为国家考虑,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贞观十一年(637),房玄龄与长孙无忌等四人并代袭刺史,以本官尚书左仆射为宋州刺史,改封梁国公,然事竟不行。贞观十三年(639),加其太子太师,十七年,与长孙无忌图形于凌烟阁。[32]皇后的遗言应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出于对长孙无忌的信任及对其才能的了解,唐太宗对他十分重用,甚至违背长孙皇后遗言,以其为顾命大臣辅佐太子李治。
最后,她还希望太宗纳谏、勿受谗、省游畋作役。太宗作为以纳谏闻名的英主,也有长孙皇后的一份功劳,她不仅在生前辅助太宗,在死后亦通过遗言的方式辅佐夫君。可惜太宗还是重用了长孙无忌,并在临终之际将幼主托孤于他。长孙无忌尽管在贞观时期和高宗永徽时期大权在握,权倾朝野,但因位高权重,对高宗掌权形成威胁。高宗在坐稳皇帝之位后,与武曌联合打压长孙无忌一派,“去其官职,流黔州”,最终,他被大理正袁公瑜“逼令自缢而死,籍没其家”,至十余年后方还其官爵。[33]
长孙皇后作为一代贤后,对太宗多有辅助,因其年轻病逝,夫妻感情深厚,太宗以后一直未立新的皇后。其所留遗言涉及薄葬、朝廷用人、纳谏等方面,太宗基于对长孙皇后的尊重和感情,对其遗言基本都遵照执行,只有在重用长孙无忌一事上违反了其遗言,但其后果是太宗始料未及的。
(二)皇帝作为儿子对母亲遗言的执行
唐高宗执行太宗充容徐惠陪葬昭陵的遗言。作为帝妃,陪葬陵寝是一种荣耀。第一章2号唐太宗充容徐惠(627—650),擅属文,深受太宗“顾遇”。贞观末太宗崩逝后,她因哀生疾,不自医,病甚,谓所亲曰:“吾荷顾实深,志在早殁,魂其有灵,得侍园寝,吾之志也。”并做七言诗及连珠以见其志。次年,24岁病逝。高宗诏赠贤妃,遵庶母遗言,将其陪葬于昭陵之石室。
但唐高宗对父亲太宗德妃燕氏的薄葬遗言未予遵守。第三章15号唐太宗德妃燕氏(?—671),高宗朝获封越国太妃,咸亨二年(671),60多岁薨于郑州传舍。临终“申明薄葬,务从节俭。自构遗表,驰遣奉辞”。但高宗“特以太妃懿德,声冠列藩。……故申殊礼,以示加褒”。不仅未将其薄葬,反而将其风光发丧,甚至动用了女性很少使用的鼓吹威仪。高宗命工部尚书杨昉监护,率更令张文收为副,“中外发使,友驰相属。礼赐丰渥,并越常伦。丧葬所须,尽令官给,并赐温明秘器”。且“皇帝特为举哀,□□□日。又降别敕,尽东京观寺并为设斋。又遣使人往宋州,尽其境内观寺,转经行道,凡经三日,度二七人”。同时,“赐物七百段,米粟副焉。鼓吹威仪,周事资送”。中宫还“特为造绣无量寿像,神笔制铭,绣于座下”。不仅如此,百日就京宅设七百僧斋,别赐米麦二百石;在殡之辰,顿遣宫官,将□敕及皇后墨令就殡所宣讲;行次瀍洛,二圣又遣中使将御膳夫先于顿所造食以祭。“及窆,又使宫官临视,赐杂物、被褥、首饰、翟衣、佩绶等物焉。”如其墓志所言,“追远之隆,罕非其匹”。当年十二月,燕妃风光陪葬昭陵。可以说,燕妃的葬礼完全违背了其薄葬的本意,远远超出了太妃葬礼的规格。
(三)皇帝以其他身份对女性亲人遗言的执行
唐德宗遵守亲家母谷氏让儿子与公主成婚的遗言。第一章32号义武军节度使等使、检校司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张孝忠(730—791)夫人、邓国夫人谷氏(748—796),其嗣子为义武军节度易定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工部尚书、易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延德郡王张茂昭。贞元十二年(791),谷氏49岁殁于长安,遗表以车服器用上献。同时,其幼子光禄少卿同正张茂宗早于贞元三年(787)许尚义章公主,谷氏亡,“遗占丐成礼”。德宗念张孝忠之功,不顾官员谏疏,借吉就婚,“即日召为左卫将军,许主下降”。贞元十三年,张茂宗于母丧中起复尚主。德宗力排众议,对谷氏遗言的遵守,其背后的政治因素实际上起到了决定作用,皇室与藩镇联姻只是出于巩固唐朝统治的考虑。
唐高宗未遵守弟媳纪王妃陆氏的薄葬遗言。第三章34号唐太宗第十子纪王李慎之妃陆氏(631—665),育有东平郡王李续等六子、江陵县主等八女。麟德二年(665),年仅35岁病逝于泽州馆舍。“易箦之初,特(阙三字)慈母,送终之礼,才使具于楸衣;居丧之制,不许越于苫寝,追往慎终,咸从遗命。”但虽然说是“咸从遗命”,但因其王妃的身份,规格并不低,不仅官府出丧葬费用,赠布五百段、米粟三百石,高宗还令一名五品京官监护灵举还京,又遣司卫少卿杨知正监护仪仗送至墓所往还。次年底,陆氏被葬于昭陵南23里。